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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撰修《晋律》黜陟法

  曹魏末年,司马氏集团加紧了伐魏建晋的步伐。咸熙元年(264),司马昭逼迫魏元帝曹奂封自己为晋王,并着手找人为他改朝换代起草礼仪、官制、法律等典章制度。司马昭借口《魏律》过于繁杂,令中护军贾充主持修订法律,并让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人共同参与。杜预作为朝中学识渊博之人,成为修律的主要人员。

  这时的杜预刚刚步入政界,还没有建立大的功业,在学术上也没有形成像后来他的《左传》注那样的显著成果。他之所以能够以守河南尹的身份参与魏末晋初的这次修律,主要是由于他的家学背景。据考证,上述参与制订《晋律》的主要人员大多与两汉以来的刑律世家有着密切的联系,受过相当深厚的家学熏陶。杜预之所以能够成为撰修《晋律》的主要人员,并且还担任了注释《晋律》的重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出自世善刑律之学的京兆杜氏家族。同时,杜氏家族的儒学传承使杜预也具有良好的儒学修养,成为当时洛阳的名儒。总之,杜预能够与众多的名儒一起参与制订《晋律》,其出身和学识是一个重要条件。

  汉儒常以经文和谶纬解说律令,而且学派各异,有时仅一家的注文就有几十万字之多,这些“穷性尽理”的说教,只能增加律令的繁芜和使律令神秘化,对社会的稳定没有起到什么好的作用。三国时期,各国基本上是沿用汉朝的律令,而汉律发展到东汉末年,法令滋蔓,十分繁杂。魏、蜀、吴三国虽然对之进行了一些改革,但都没有能够解决汉律繁杂的问题。相反,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各国的律令变得更加严酷和繁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律令繁杂的问题,杜预将这些“穷性尽理”之说全部删掉,还对法令条文及文字进行了简化。

  封建律令历来都是地主阶级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魏晋之际正是门阀士族和门阀制度的形成时期。司马氏集团为了维护世家大族的利益,提倡以名教治天下,这一指导思想反映在《晋律》的修订上,便是杜预所强调的立法要“审名分”。所谓“名分”,就是人们在社会中的名位及其应恪守的职分。强调名分,实质上就是强调封建等级特权,主要是维护门阀士族的特权。从《晋律》将“八议”、“赎罪”之类列入律令,以及对荫户、佃客和奴婢等人残酷压迫的条规来看,都是维护门阀士族特权的。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对皇亲国戚、皇帝故旧、德行修养高的圣贤、才能卓越者、功勋卓著者、高级权贵、勤谨辛劳者,以及前代国宾等八类特殊人物犯罪者,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人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或赦免。

  《晋律》的修订工作,自魏元帝咸熙元年(264)至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历时三年有余。因颁布于晋武帝泰始年间,所以也称《泰始律》。它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参考了曹魏《新律》的篇目体例结构,最终定为二十篇,共六百二十条,总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其中保留《九章律》七篇,新增或修改十三篇。《晋律》的制定,吸收了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从篇章体例结构或具体的条目内容方面来说,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就。

  《晋律》修好以后,博学多通的杜预还逐条详细为之作了注解,明确解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不仅为人们使用《晋律》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及解释,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缺陷和不足。杜预在给晋武帝司马炎的上疏中说道:“法律应该像绳墨一样作为准则,而不是一般的穷理尽性的书籍。绳墨留下的印纹虽然很细,但它是一条直线;法律条文虽然简明通俗,但它形式统一,可以防止混乱,使人们不敢去触犯它。如果条文过于繁杂,文字也很艰深,就不会收到这样的效果了。古代的刑书之所以要铸造在钟鼎或金石之上,正是为了杜绝异端淫巧,使天下尽人皆知的缘故。我现在为《晋律》作注解,正是想要达到这个目的。”杜预的《晋律》注正符合晋武帝统治的需要,于是晋武帝于泰始四年(268)正月下诏,将其与《晋律》一并正式颁行全国。杜预在撰修《晋律》和注解《晋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他成为我国法制史上著名的律学家。西晋时期另一位著名的经学家、律学家张斐也对《晋律》作有注解,因而后来有人将《晋律》及张斐注与杜预注合称为《张杜律》,可见他们二人对《晋律》所作的贡献之大。

  总之,杜预等人删除两汉以来苛繁的律令,制定出了一部比较简明而切实可行的新律。《晋律》适应了西晋即将统一中国的需要,有其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它又强调“正名分”,起到了维护门阀士族特权和维持门阀制度的作用。《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四百年间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不仅是两晋政权使用一百五十多年的国家基本大法,而且还被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长期沿用达一百七十年之久。北朝即使制定了新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晋律》有所借鉴。《晋律》注重总结汲取古代刑法理论与立法经验,因而取得了较高的立法成就,它对后世的法制建设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疏议》便是受它的直接影响而诞生的杰出代表作。

  晋武帝伐魏称帝后,对作为其政权支柱的世家大族实行放纵的政策,因此社会上异常黑暗腐败,各级官吏蝇营狗苟,而且还互相包庇。担任京师洛阳长官守河南尹的杜预认为,京师是“王化之始”,应该为全国做出表率,于是在泰始四年(268)受晋武帝之诏制定了考课制度,建议按照官吏的实际情况评定优劣,然后区别对待,或迁或黜。这种对在职官吏进行监督考评的办法,自西周以来的各个朝代大都有所制定,但也都没有认真执行过。杜预向晋武帝上书陈述他的考课之法说:“我听说上古的政治顺应自然,各自虚心接受意见,以至诚之心待人,那么百姓就信服顺从,精神感化、心灵沟通,天下就得到治理。及至纯朴的风气逐渐消散,表彰善的、揭露恶的,设立官职、授以爵位、颁发俸禄,宣示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等六种典制,以便详尽考察官员。然而仍要倚赖明哲的官吏,建立忠贞的机构,使名位不能超越功绩而过分显赫,使功劳不能落后于名位而埋没,都要广泛征求意见,让人陈述意见而加以采纳。到了国政衰乱之世,不能建立长治久安之制,而专求严苛细密之法,怀疑官吏就相信耳目,疑惑耳目就相信文书。文书越是繁多,官吏们越是虚伪,法令细密,虚伪更多。以往汉代的刺史,也是年终奏报述职,没有统一规定的考查办法,政绩清浊仅列大概情况。曹魏考核官吏,也就是西汉末年经学家京房的《考功课吏法》,其条文可以说是极为细密。然而过于细碎也就违背了本意,因而在汉、魏两代都行不通。我看不如重申唐尧时考核官吏的旧法,摒除细密而取简要,也就简单而易行。尽量宣示万物本性中所包含的‘天理’,去心领神会,这是由人来实现的,离开了人而单单依靠法令是行不通的。如今分科别目评定优劣,以升贬官吏,还不如委任显要官吏,各自考核所统辖之人。各级官吏在任职一年以后,评定出优秀的一人为上等,差劣的一人为下等,到时上报并公布姓名。如此六年下来,由尚书吏部曹进行汇集考察,对那些六年来政绩优秀的官吏越级任用,对六年来处于劣等的免职,对那些优多劣少的进用,劣多优少的降级。如今各地、各部门考核官吏所定的品级上报中央,其间有不平衡之处,确实有考核时标准偏高偏低的情况。如果有的用高标准而举荐出优秀的官吏,有的用低标准而举荐出平庸的官吏,吏部曹一定要衡量轻重,略加降等,不能不公平地全盘依照课吏的法规去执行。《己丑诏书》认为考核难于行得通,便依照通常荐举的惯例。荐举的缘由,也是出于其风格和声望。六年突然荐举,没有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又不符合古代三年一考核的本意。如今每年一考核,积累了优的评定就升迁,积累了劣的评定就罢黜。以正派的士人之心相推求,不会出现六年六次黜退的清官或六次晋升的劣迹之官,监察的官吏也将会随时对之进行弹劾。假如上下官吏公然互相容忍、包庇过失,那便是舆论完全败坏,那么,官吏的考核、升贬就没有什么作用了。”这一番有关考课黜陟的办法言之有理,且简便易行,显示了杜预不凡的才智和计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杜预所说的黜陟法并没能在当时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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