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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整顿吏治痛惩贪官(3)

  第二天,十一月三十日,德沛、旺扎勒的两份奏折同日送到,言及吕守曾畏罪自尽,会审卢焯之案,“有百姓数百人,喧言求释卢巡抚,推倒副都统衙门鼓亭栅门”。②吕星垣记此次越民惹事之情说:“越民呼呶罢市,竟篡夺公,舁置吴山神庙,供铺糗如墙,求保留者数万人,走督辕击鼓,公呵不散,乃夜逃归颂系所。”《清代碑传全集》卷71,吕星垣:《资政大夫湖北巡抚卢公神道碑》。袁枚亦书此事说:“狱两月不具,浙之氓呼呶罢市,篡公于颂系所,舁至吴山神庙中,供铺粮菜,盛者如墙而进,所过处,妇女呼冤躅足,数万人赴制府军门,击鼓保留。”《清代碑传全集》卷71,袁枚:《原任浙江巡抚卢公神道碑》。

  乾隆帝对德沛之奏批示:吕守曾的自尽,百姓的惹事,皆“汝等办理不妥所致”,不须“严究为首之人”,以免“又滋一番扰累”,“但刁风亦不可长”,“可速结卢焯之案”,令旺扎勒进京。《清高宗实录》卷155,页24、25.

  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门会题卢焯营私受贿一案。据调任闽浙总督德沛、钦差副都统旺扎勒疏称,经“臣等逐一讯明”,分别按拟,除卢焯事后受财、求索借贷等轻罪不议外,应如德沛、旺扎勒所题,“卢焯、杨景震俱依不枉法赃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吕守曾亦应拟绞,已缢死,毋庸议,但其身任监司,婪赃逾贯,原系应拟死罪之犯,自不得援身死勿征之条宽免,仍著其嫡属勒追入官。帝从其议。《清高宗实录》卷165,页23.

  若按赃银数量而言,卢焯之赃超过萨哈谅、鄂善(详后)数十倍,可卢却仅以绞监候结案,与萨哈谅相同,轻于鄂善(被勒令自尽),看来乾隆帝是因其有才和筑尖山坝有功,才对其从轻发落。第二年帝以卢焯完赃减其罪,戍军台,乾隆十六年召还,二十年起用,署陕西西安巡抚,二十一年授湖北巡抚,二十二年又因其减值置办入贡方物等过革其职,戍巴里坤,二十六年召还。三十二年卢焯去世。

  三、兵部尚书鄂善受贿千两处死。

  乾隆六年三月十九日,也就是山西布政使萨哈谅被弹劾后的第十二天,乾隆帝下了一道颇为奇特的谕旨,令王大臣查审原九门提督今兵部满尚书鄂善受贿之案。一开始他说,据御史仲永檀参奏:原提督鄂善于张鸣钧发掘银两案内,受俞长庚之妻父孟鲁瞻银一万两,孟托范毓髌“与提督说合”,“属其照拂”。侍郎吴家骐亦得俞姓银二千五百两。此系“风闻”,“据实密奏,以备访查”。紧接着他便讲道: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欲朕访奏”,不知应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岂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转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岂能保其必无恩怨乎?况命人暗中访查而朕不明言,藏于胸臆间,是先以不诚待大臣。此事甚有关系,若不明晰办理,判其黑白,“则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国家之事耶?”著怡亲王弘晓,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尚书讷亲与来保秉公查审,使其事果实,“则鄂善罪不容辞,如系虚捏,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王大臣必无所偏徇于其间也”。“朕所以广开言路,原欲明目达聪,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谓风闻言事,不问虚实,纷纷渎陈,徒乱人意,于国事何益!”是以此案必须彻底清查,不便含糊归结,“亦正人心风俗之大端也”。《清高宗实录》卷139,页5、6、7.

  此旨之奇在于,他对言官很不满意,颇有怪罪之意。弹劾贪官是科道的主要职责之一,“风闻言事”更是朝廷给予言官的权利,何况就在此旨下达的前十天,皇上还因言官未曾参劾墨吏萨哈谅、喀尔钦而下谕予以指责,可是,为什么今天仲永檀的劾疏,乾隆帝却要抓住其“访查”之词而大做文章?他一则说鄂善是“朕所倚用之大臣”,非新用的小臣可比,显系暗示鄂善不会作出这种贪赃枉法的勾当,不是贪官,联系到十天前他对满尚书的操守打包票的谕旨,此意更为明显。再则他说不应“访查”,用近身小臣查,不可,用大臣查,也不可,恐其有个人恩怨,暗中访查,亦不行,是以不诚对待大臣。照此讲来,则大臣所做违法之事,是不能查了,是不该查了,只要是大臣,就可为所欲为,他人不敢说半个不字,天下哪有如此不讲道理的逻辑?三则他又怒冲冲地宣布,必将此事明晰办理,否则难以任用大臣,大臣无法身任国家之事。这简直是明显地对言官加以威胁了。四则又指责言官凭仗“风闻言事”,而不问虚实,纷纷渎奏,扰乱人意,于国无益。此话更是谬而又谬了。简而言之,乾隆帝之所以讲了这样一大堆不合情理以势压人的话,不过是告诉群臣,他对仲永檀之劾奏鄂善,是十分不满的,他将对其加以惩处。

  按照官场惯例,臣僚对皇上的脾气、做法是善于体会的,能够剥开外表,从洋洋万言的谕旨中,捕捉到皇上的真正想法。奉旨查审此案的王大臣不会不了解此旨的要害所在和皇上欲图达到的目的,照说他们非常可能会按照帝意去审理此案,加罪言者。不料,结果却出人意料。怡亲王弘晓,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经过认真查审,弄清了事实真相,证明鄂善确系受贿,并据实上奏。

  此举使帝异常惊讶,但乾隆帝毕竟不愧为英君明主,此时他并未坚持谬见,一错到底,而是承认事实,知错便改。三月二十五日,即其颁降奇谕后的第六天,他给王大臣下了长达一千余字的上谕,详述此案经过及勒令鄂善自尽的理由。乾隆帝一共讲了四个问题。其一,本意欲罪言官。御史仲永檀参奏鄂善得受俞长庚贿银一案,“朕初以为必无此事,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诬陷大臣,此风断不可长”,欲加其罪,但又因事未查明,难治仲之罪,故派王大臣七人秉公查审。其二,鄂善受贿是实。怡亲王弘晓等七位军国重臣屡经研讯,鄂善的家人及交银者俱承认确有此事,鄂善收了俞长庚送纳的贿银。帝又特召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同鄂善进见,当面讯问。鄂善初犹抵饰。帝谕告其说:“此事家人及过付之人,皆已应承”,“汝若实无此事则可,若有,不妨于朕前实奏”,朕将谕诸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归之于家人,以全国家之体。鄂善仔细思考后,“乃直认从家人手中得银一千两是实”。其三,令其自尽,鄂善翻供。鄂善已经自认,“毫无疑窦”,以皇考及朕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而负恩如此,国法断不可恕。若于此等稍有宽纵,朕将何以临御臣工”。因垂泪谕告鄂善:“尔罪按律应绞”,念尔曾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颜复立人世乎?”宜自处之。又恐如此处理有过刻之处,命和亲王等四人会同大学士张廷玉、福敏、徐本,尚书海望,侍郎舒赫德等再加详议。王大臣等奏称:鄂善“婪赃负国,法所不容,人心共愤”,蒙恩令其自尽,并不过刻。鄂善得知将被赐死后,突然翻供,妄称系因顾全皇上体面,皇上曾屡次降旨担保满尚书的操守,今己被劾,“恐皇上办理为难,是以一时应承”,实未收纳赃银。其四,斥其欺罔,交部严审。乾隆帝见鄂善改口,十分愤怒,斥其“无耻丧心,至于此极”,原本欲待其诚心悔过,恳切哀求,而免其死,监候待决,今因其欺罔之罪,法当立斩,著将鄂善拿解刑部,命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严审。《清高宗实录》卷139,页19、20、21、22、23.

  此谕最后虽说交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再审,但全谕含义异常清楚,乾隆帝已将鄂善定了纳贿、欺君的大罪,本应正法,加恩改为立即自尽,之所以要叫刑部、九卿、科道再审,不过是走走过场,欲图显示其公正郑重之意而已,刑部等衙门官员怎能不按帝意断案?

  乾隆帝又估计错了,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审理的结果,竟将鄂善按照“受贿婪赃”之律治罪,把王大臣原拟的绞立决改为绞监候,未论其欺君之罪。乾隆帝甚为不满,于四月十五日下谕痛斥刑部等衙门办事之谬说:此案情节,从前所降谕旨,甚为明晰。鄂善贪赃受贿,自认不讳,因“欲以礼待大臣而全国体”,不忍明正典刑,加恩改为令其自处,乃鄂善竟尔翻供,“肆行抵赖”,此乃“欺罔”、“大不敬”之大罪,王大臣将其拟处绞立决,“实属情罪相符”。今九卿科道等官忽改为绞监候,仅以其婪赃轻罪论处,而置欺君、大不敬之重罪不问,实系“错谬已极”,“著大学士传旨严行申伤”,命新住、五十七前往刑部,带鄂善至其家,“令其自尽”。《清高宗实录》卷140,页18、19、20.

  乾隆帝以上处理萨哈谅、喀尔钦、卢焯、鄂善四人的贪婪之案,虽有不尽妥当之处,但显示了其惩治贪官,革除官官相护的积弊,力扫只治七品芝麻官不罪二三品大员恶习的决心,不管是帝“所倚用之大臣”、掌治戎政的从一品满兵部尚书鄂善,还是由知县升至巡抚、曾蒙帝嘉奖的能臣卢焯,一旦知其苛索民财、欺压百姓、收纳贿银,即遣钦差大臣严审治罪,并举此为例,告诫群臣,使贪污之风有所收敛,于民于国,皆有所补益,对乾隆盛世的出现,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恒文市金短值奉旨自尽郭一裕劾督遭惩革职充军。

  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初五日,乾隆帝下谕,遣派刑部尚书刘统勋,查察云南巡抚郭一裕劾奏云贵总督恒文贪污一案,命其驰驿前往云南,会同贵州巡抚定长秉公严审,有关人员应革职解任者,一面奏闻,一面查办,按拟定律具奏。《清高宗实录》卷536,页11.

  过了六天,四月十一日,他又谕军机大臣:关于郭一裕参奏恒文一案,著刘统勋见到定长时,将所奉谕旨,令其阅看,即一同前往云南,不必先行告诉滇省,以免漏泄。恒文之家人赵二,是此案要犯,当密为防范,勿令其闻风远。如查明案情后,应即将恒文摘印质审,一面奏闻,一面将总督印务,交定长暂行署理。

  乾隆帝虽然派遣刘统勋、定长往滇,但一开始并不相信恒文真有劣迹,故仅命二位大臣“前往查察”,未革恒文之总督要职,未明言其有贪赃之罪,并不像乾隆六年处理萨哈谅、喀尔钦那样,先定其性,革其职衔,命臣拟处其罪。他的这种态度,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他对满官尤其是位列一二品的满大臣,颇有好感,甚为优遇,认为这些满员大臣不会做出负恩之事,操守比较可靠。与此相关联的另一因素,是恒文的经历和才干。恒文是满洲正黄旗人,雍正初以诸生授笔帖式,连续四次升迁,任兵科给事中,外授甘肃平庆道,升贵州布政使,不到十年,从一个普通生员一跃而为从二品的大臣,其治政之能和交际之精,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乾隆十二年征金川时,恒文献计上奏:兵贵神速,往日在甘肃平庆道任上时,见提督以下各营,或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择勇健者,名为援剿兵将”,预备旗帜器械及各种银物。而贵州却无此例,以致今年四月调兵,迟至六月方得起程。请仿照甘肃之例,预为准备,提督驻安顺,设重兵,于府库贮银五千两备用。乾隆帝嘉其能治事,调任直隶布政使,十六年升任湖北巡抚。恒文疏请采汉铜,广鼓铸,增筑武昌近城石堤,停止估价变卖省城道仓空廒,以备存贮协济邻省粮米,均为帝采纳,降旨允行。十八年恒文署湖广总督,授任山西巡抚,二十一年擢云贵总督。二十二年三月,恒文疏劾贵州粮道沈迁婪索属吏,鞫实论斩。这些事情表明,恒文确系深受皇恩,蒙帝赏识,才由一小小生员任至主管两省军政诸事的从一品封疆大吏,这样的臣子能不念主恩而贪婪不法?乾隆帝实难相信。可是,事实终归是事实,随着查察的深入,真相渐明,郭一裕所劾恒文诸款,确有其事,刘统勋、定长据实上奏。

  乾隆帝十分恼怒,于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下谕:前据郭一裕参奏恒文令属员买金,短发金价,巡阅营伍,沿途纵家人收受属员门礼等情,“朕以恒文历任封疆,受恩最重,当不应至此”,故遣刘统勋会同定长前往查察,今二人奏称,恒文买金一事,及其纵容家人收礼,俱属确实。恒文身为大臣,自应洁己为所属表率,乃竟贪污如此,深负帝恩,著将恒文革职拿问,其有关人犯汪筠、罗以均等,著一并革职,严审究拟具奏。《清高宗实录》卷540,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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