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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礼俗(1)

  宗教与民俗礼仪

  人生礼仪是民俗,亦是礼制。这种民俗和礼制的发展基础是什么?是宗教。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出现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宗教能使人们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和实体,这种力量和实体是超越一切并统辖万物,拥有绝对权威,主宰着自然、社会的进程,决定着人世的命运及祸福,让人们对这一产生力量和实体的神秘境界产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并由此引申出与之相关的认识和礼仪活动。宗教现象及宗教观念作为一种世界观参与并探讨着人生的发展及其意义,其信仰理念体系和社会群体组织就成为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和哲学都属于意识形态,但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世界观和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和文化生活方式。它作为社会意识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内存而存在,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个人思想领域和群体传统风俗与信仰等相关问题。一个民族的宗教精神、宗教情操和宗教境界随时随地对该民族的文化发生作用。宗教与社会的统一最早体现在原始文化之中。原始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宗教文化,因为原始社会的一切文化活动同时也就是宗教活动,其社会制度就是一种宗教制度。原始氏族靠着共同的宗教信仰维系本族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宗教作为文化形态与其他社会文化形态,如政治、经济、道德、艺术、科学、法学、哲学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构成了边缘叠合或交叉互渗的复杂关系。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原始宗教(自然宗教)与人文宗教(人为宗教)同时并存是中国宗教的特点。流行于满族、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的原始宗教有萨满教,藏族地区有苯教,纳西族地区有东巴教等。人文宗教有本土的道教、儒教以及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

  儒教源自远古社会的宗教崇拜活动,以“敬天法祖”为其主要信仰内容。

  在原始人心目中,日、月、风、雨、雷、电都是神灵,天地山河也都有神灵来主宰。同时他们也认为:人死为鬼,大树和顽石也有灵魂。万物有灵观念是原始人最早形成的自然观、宗教观。自然崇拜本身就具有神秘性,但人们崇拜自然的动机却不神秘。既然各种自然各有主宰,各有灵性,为了求福避祸,便产生了多种祭祀活动,借以博取神的欢心,求得保佑。这是由于原始宗教没有多少宗教理论,重在祭祀仪式,按民族习惯办事各自形成礼俗活动。

  在我国古代汉文字中,“宗”与“教”并未连缀成一个词。“宗”的本意是“宗祖庙也,从宀从示。”“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从三垂,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见《说文解字》)表示对神祇及人类祖先的尊崇和敬拜。这种具有神圣性和神秘感的崇拜行为可以追溯到虞的时期。《书经·尧典》载有“禋于六宗”的活动,即对“日、月、星、辰、江、湖、海、岱”的祭祀。“教”的本意是指教育、教化,上施下效,侧重在对神道的信仰。《易经》有:“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礼记·祭义》也有:“合鬼与神,教之至也。”《中庸》有:“天命之为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直到公元十世纪,北宋道原的《景德传灯录》中载有“(佛)灭度后,委付迦叶,辗转相承一人者,此亦盖论当代为宗教主,如土无二王,非得度者唯尔数也”,才有了“宗教”一词。《续传灯录》中有:“吾往山久,无补宗教,敢以院事累君。”也将宗教二字连用。宋禅僧圆悟克勤所编《碧岩录》中亦有:“大凡扶竖宗教,须是英灵底汉。”佛教文献中提到的“宗教”多指奉献及其弟子的教诲,其涵盖狭小而具体。随着近现代西方宗教学的崛起及其对中国学术界的影响,形成了泛指人类各族信仰崇拜现象的广泛性宗教概念,具有现代科学分类的意义,与古代字源的本义关系相差已远。

  我国古文字中凡是从“示”的字,多与祭祀有关。如《尚书·尧典》中有“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的记载。“禋”与“望”都是祭名,“六宗”指天地四时。当农业发展为主要衣食之源时,对于土地和谷物的崇拜就特别受到人们的重视。古代所谓的“社”、“稷”就是指土神和谷神,民族英雄也常被尊为社稷之神。

  氏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便开始探寻本氏族的起源,这是原始人把注意力转向社会本身的努力。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盛行“图腾”。图腾有“亲属”和“标记”的含义。许多氏族社会的原始人相信氏族分别源于各种特定的物类,而且大都为动物,其次为植物,少数为动物的某一器官或无生物。在仰韶文化氏族墓葬中,死者的头绝大多数是向着西方的,马窑文化氏族墓葬中死者大多数头朝东、面向北方。这样的葬制可能源于相信本氏族成员死后,灵魂是要返回传说中的老家去,或者灵魂共同到另外一个世界里去生活,或者与日出日落的民俗有关。总之,应将其看做是灵魂不死信仰的表现,这大概是探寻本氏族起源的一种方式或文化现象。那么,丧葬礼制又是源于何时?距今一万八千年前的山顶洞人处在旧石器时代的晚期,那时正是原始人群走向母系社会的时期,这时的人们已能制造工具,缝制兽皮衣服,能够制作出五颜六色的石珠、穿孔的兽牙等。这是因为他们长期食用熟肉的结果,脑髓也因此比北京猿人发达得多,已在现代人脑量变异的范围之内,思维能力也相应有所提高。衣服、手工艺的出现,证明他们已经产生了美与丑的观念。石器、骨器的精制化,说明他们善于总结经验,积累知识和技能,富于一定的创造力。在这些文化基础上,产生了埋葬死人的一定规矩,以燧石、石器、钻孔兽牙等物品随葬,并在死者身旁撒以红色铁矿粉,这是山顶洞人灵魂不死的观念。这种最为原始的灵魂不死观念虽然不及后来人的观念那样清晰,但也可以断定,他们认为人死以后将以另一种形式延续下去,否则,随葬规矩和随葬品便是毫无意义的了。根据古人类学家对这一时期的葬制分析结果表明,红色是代表血和生命的,是火与温暖的象征。撒赭色的铁矿粉可能表示的就是给死者的温暖,希望死者能够获得再生。远古时期,人们也用火在夜间驱兽自卫,由此可以推想到,红色粉粒也能起到保护死者的作用,使其免受侵害。于是,红色就成为后来人们所崇拜的对象。如河南王湾先夏文化墓葬中遗骸头骨上涂有朱色的现象比较普遍,应是这一习俗的延续。山顶洞人在这一时期有了较为系统的生死观,华县文君庙的合葬墓中,有些是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性埋葬,而其他男女则迁来与之合葬。女性的随葬品要比男性多,这就表明了这一时期是以女性为中心的社会在葬制上的反映。随着父系社会的出现,虽然社会形态由母系社会转为父系社会,在丧制上仍然保留着母系社会的痕迹,但合葬却成为以男性为中心的葬制。合葬是人们设想氏族成员死后,其灵魂也按照氏族习惯团聚。对儿童尸体的处理与成人不同,一般用瓮棺葬。文君庙里的儿童尸体陶瓷棺口上盖有陶钵,钵底有小孔,想必是供死者灵魂出入之用。

  我国古代将牲血涂于器物上,叫做“衅”,这与古代关于红血的神秘崇拜有关。《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君之惠,不以累衅鼓。”《礼记·月令》:“命太史衅龟家下。”《史记·高祖本纪》:“祀黄帝,祭蚩尤于沛庭而衅鼓。”新制成的器物,如盾、鼓、钟、旗等,在启用时都要杀牲以涂其缝隙,以求灵验。中国古代宫殿、寺院的围墙涂以丹朱,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演变而来的。

  灵魂不死观念的发现是古人从现实生活推想到死后生活的一个思考过程。它是由人们对睡眠、做梦、生病、死亡等生理现象的不理解和对死去亲人的怀念之情而引起的。认为尸体中有一种独特的东西可以在死后离开身体,即灵魂。山顶洞人对死者的安葬,就是一种原始的灵魂观、宗教观。由此可以看出,丧葬也是一种原始宗教在葬制上的表现。

  在原始宗教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完善了我国古代一整套的宗法礼仪制度,在规范着人们的亲情关系、社会关系,以及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领域的行为准则。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以家庭血缘为基础,根据家庭成员间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区别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是由氏族社会氏族组织发展演变而来的族别系统。它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大宗、小宗均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宗法制度是周代实行分封制的根据,又是巩固分封制的保证。其表面上是区分嫡庶亲疏关系,实质上是通过亲疏血缘关系来确定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以维持统治阶级的世袭统治。自周代以后,一直影响着我国社会格局,尤其是从秦至清末。在宗法制度下家长、族长的绝对权威与国家封建君主的专制权威合二而一,“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降一而治,二而乱”(《荀子·致土篇》)。隆,尊也。宗法制度不仅巩固了统治阶级的世袭统治,形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家国一体的“家天下”局面,而且作为一种制度乃至观念,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以家庭为中心,以明等级为目的的伦理文化观念,并在封建社会中长期被保存下来。

  宗族

  宗族是我国古代同一男性祖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尔雅·释亲》认为:同一高祖父传下的四代子孙为宗族,而实际上宗族包括更多的世代。宗族内部依血缘关系区分尊卑、长幼、亲疏。同一宗族的成员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参加共同的祭祀,通过同宗祭祀活动,唤起宗族成员共同尊崇祖先的真实感情,从而达到尊祖敬宗收族的目的。宗族中最高长者是宗子,是全体宗族成员崇奉的对象。汉班固《白虎通·宗族》云:“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宗族成员按与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为亲属服丧的等级。《礼记·丧服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族

  族是古代有血缘关系的同姓亲属。《白虎通·宗族》云:“族者何也?族者,溱也、聚也,谓恩爱相流溱也。生相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古代文献中常有“三族”、“五族”、“九族”之说,各家对此解释不一,大多源于“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此外还有“七族”、“十族”之说。“七族”之说有二:一是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二是父之族、姑之族、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妻父母。“十族”之说: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门人。

  九族

  九族是指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汉代郑玄注云:“己为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尚书·尧典》云:“以亲九族”。《孔安国·尚书传》云:“以睦高祖,玄孙之亲。”九族是本宗的五服之亲,是立宗法、定丧服的根本。宗法、丧服之轻重,依五属之亲关系远近而定。“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九族也有包括异性亲属之说,孔颖达疏引夏侯、欧阳氏说: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也有祖、父、母、叔、伯、兄、弟、妻、子为九族之说的。封建制度下,有臣民犯罪,株连九族的刑罚。宗法制度所规定的九族历代有所不同,所以执行此法也各有不同。

  五族

  五族是指祖、父、己、子、孙。《汉书·王温舒传》云:“夫古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唐代颜师古注:“温舒与弟同三族,而两妻家各一,故为五也。”就是说温舒族诛时,两个弟弟和两婚家也各坐温舒罪族诛。

  三族

  三族的解释有四种:一、指父、子、孙。《礼记·仲尼燕居》云:“故三族和也。”汉郑玄注:“三族父、子、孙也。”二、指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礼记·保傅》云:“三族辅之”。北朝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三、指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云:“法初有三族之罪”。南朝宋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四、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仪礼·士昏礼》云:“惟是三族之不虞。”汉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昆”即哥哥。

  六亲

  六亲是古代所指的六种亲族或亲属。后来泛指一切亲属。六亲的说法不一。一、指父亲、兄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曾祖昆弟,族昆弟。西汉贾谊《新书·六术》以此为六亲,《汉书·礼乐志》唐颜师古注引如淳说同此。二、指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唐颜师古注引应劭注以此为六亲。三、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西晋杜预注以此为六亲。四、指父、母、兄、弟、夫、妇。《老子》魏王弼注以此为六亲。五、指外祖父母、父母、姊妹、妻兄弟之子,从母之子、女之子。《史记·管晏列传》唐张守节正义以此为六亲。六、诸父、诸舅、兄弟、姊妹、昏媾、姻亚。《汉书·贾谊传》:“以奉六亲”,清代王先谦补注引王先恭说,以此为六亲。

  亲戚

  亲戚在古代是指父母兄弟和内外亲属。亲戚在古代有两种含义。一、上古时指一家中的父母兄弟,如《大戴礼记·曾子疾病》云:“亲戚既殁,虽欲孝,谁为孝?”《左传·昭公十二年》云:“闻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此两例中的亲戚均指“父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云:“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亲戚,以蕃屏因。”西晋杜预注:“周公伤夏殷之叔也,疏其亲戚,以至灭亡,故广封其兄弟。”此“亲戚”指“兄弟”。《史记·五帝本纪》:“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唐代张守节正义:“亲戚,谓父瞽叟,后母,弟象,妹颗手等。”二、指内外亲属,包括本宗和外姻,即同姓本族和异姓外族。《礼记·曲礼上》:“兄弟亲戚称其慈也。”唐代孔颖达注疏:“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战国策·秦策一》:“贫穷则父母不子,富贵则亲戚畏惧。”此“亲戚”指苏秦的妻、嫂,此意是说,苏秦荣归时,妻子敬畏得侧目而视,嫂子跪在地上向他请罪。《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所以去亲戚而事君者,徒慕君子之高义也。”此“亲戚指家人亲族”,包括内亲外戚,后来,“戚”多专指族外姻戚。

  嫡子

  嫡子在古代是指正妻所生的儿子,也指正妻所生的长子,即“嫡长子”。嫡,古作“適”。《增韵·释嫡》:“正室曰嫡,正室所生之子曰嫡子。一曰嫡,敌也,言无与敌也。”清代胡培翚《仪礼正义》卷二十一:“嫡对庶言,嫡妻所生为嫡子。”在封建宗法制度下,父亲的财产和地位均由嫡子继承,嫡子是家族的正宗传人。嫡子中又以嫡长子地位最高,庶子不能与嫡子同日而语。《仪礼·丧服》:“斩衰父为长子”。汉代郑玄注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嫡长子为首选继承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若嫡长子亡,则由余子递补,称为立嫡。如《孔子家语·典礼公西赤问》载:“公议仲子嫡子死而立其弟。”

  嫡母

  嫡母又被称做“君母”、“民母”。在我国古代,妾的子女称父的正妻为“嫡母”。《仪礼·丧服》:“君母之父母、从母”。汉郑玄注:“君母,父之適(嫡)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又《南史·刘灵哲传》:“灵哲倾产赎嫡母及景焕,累年不得。”庶子为嫡母服制,和嫡子一样,父在服齐衰杖期,父不在服齐衰三年。唐《开元礼》规定,不论父在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清时改为斩衰三年。“为父也妻子是为子也母……继母、君母非生我者也,同之三年。”(清吴嘉宾《丧服会通说》)

  慈母

  古代妾所生之子称抚养自己的父妾为慈母。《仪礼·丧服》:“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汝)以为子,命子曰:女(汝)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慈母如母”,丧服如生母,服齐衰三年,但为慈母服孝须有父命乃可,如无父命则不得为慈母服。又,对亲母也爱称慈母,唐代孟郊《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

  庶母

  古代嫡出子女称父之妾为庶母。《尔雅·释亲》:“父之妾为庶母”。《仪礼·丧服》规定:士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则无服。清代胡培翚正义:“何以缌也?怪其不服母之本服而问也……尊者为父,私亲为其母,庶子为父后,传之父重,即与父为一体,而妾母不得体君,是己之私亲,故不敢服也。”

  庶子

  庶子又称“庶男”,古代称妾所生的儿子,亦指正妻所生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礼记·内则》:“適(嫡)子,庶子,见于外寝。”汉代郑玄注:“此適(嫡)子谓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又:“嫡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唐代孔颖达疏:“庶子,谓嫡子之弟。”庶子的地位比嫡子低,比嫡长子更低,没有奉祀始祖的主祭权,不能承袭父祖的地位,往往最先沦为平民。

  承重

  承重是指代替嫡子承受丧祭和宗庙的责任。《仪礼·丧服》云:“適(嫡)孙。”唐代贾公彦疏:“此为嫡子死,其嫡孙,承重者,祖为之期。”我国古代宗法制度规定:其人及父都是嫡长,而父先死,于祖父母死时,即作丧主,称承重孙。如祖父及父均先死,于曾祖父母死亡时,称为承重曾孙。凡承重者,皆服三年斩衰。清代毛先舒《丧礼杂说》:“庶子之生母死,则无论父与嫡母在否,得服斩衰三年,此时制也,以缘情也。若庶子已死,则庶子之子但如孙为生祖母服,服期不得承重三年,无论祖父与嫡祖母在否。盖承重者,尊祖敬祢而重嫡之义,祖母既属人妾,则无重复之可承矣。若嫡祖母死,而自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之子当承矣。”

  亲属

  亲属在古代指的是血缘较近的同姓本宗和具有婚姻关系的异姓姻亲。包括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现在的亲属概念与古代基本相同。《尔雅·释亲》等书对古代亲属称谓的解释是:

  一、高祖父、高祖母、曾祖父、曾祖母、祖父、祖母;父之父称祖父,古称王父;父之母称祖母,古称王母;祖父之父母称曾祖父、曾祖母,古称曾祖王父、曾祖王母;曾祖之父母称高祖父、高祖母,古称高祖王父、高祖王母。

  二、孙、曾孙、玄孙、来孙、昆孙、仍孙、云孙。子之子称孙,孙之子称曾孙,曾孙之子称玄孙,玄孙之子称来孙,来孙之子称罤(昆)孙,昆孙之子称仍孙,或作礽孙,又称耳孙,仍孙之子称云孙。

  三、世父、世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从父昆弟、父之兄称世父(伯父)、父之弟称叔父,简称为伯叔。世父之妻称世母、叔父之妻称叔母,后称伯母、婶母。父之姊妹称姑,其夫称姑父,伯叔之子(堂兄弟)称从父昆弟,又称从兄弟。

  四、从祖祖父、从祖祖母、从祖父、从祖母、从祖昆弟;父之伯叔叔父称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父之伯母、叔母称为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父之从兄弟称从祖伯、叔父(堂伯、堂叔),其妻称从伯母,从叔母(堂伯母、堂叔母)。堂伯、叔之子称从祖昆弟,又称再从兄弟(从堂兄弟、堂叔兄弟)。

  五、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祖父、族父、族兄弟、族同姓,祖父之伯叔称为族曾祖父,又称族曾王父,其妻称为族曾祖母,又称族曾王母。族曾祖父之子称为族祖父,又称族祖王父。族祖父之子称为族父,族父之子称为族兄弟,又称三从兄弟。族兄弟之子称为族同姓。

  六、嫂、弟妇、从子、从女、从孙,兄之妻称嫂,弟之妻称弟妇。兄弟之子称从子,又称侄,或作姪。兄弟之女称从女,后又称侄女。兄弟之孙称从孙。

  七、甥、婿、姊妹之子称甥,后又称外甥。此外,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昆弟、姊妹之夫,皆称为甥,女之夫称女婿或子婿,后省称为婿,或作壻。

  八、中表,父之姊妹之子女称为中表(表兄弟、表姊妹)。中表是晋以后才有的称呼,后又称姑表。

  九、外祖父、外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舅、舅母、姨、姨父、从舅、从母兄弟、从母姊妹;母之父、母称外祖父母,古称外王父母。外祖父之父母称外曾祖王父、母。母之兄弟称舅,后称舅父,其妻为舅母,俗称妗子。母之姊妹称从母,后又称姨母,其夫称为姨父。母之从兄弟为从舅。母之兄弟姊妹之子女统称为从母兄弟、从母姊妹,后分称为姑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

  十、外舅、外姑、姨。妻之父称外舅,后称岳父、岳丈、太人。妻之母称外姑,后称丈母、岳母。妻之姊妹为姨,后称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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