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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一国两制谱新曲!澳门回归倒计时(4)

  江泽民说,邓小平创立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是我们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根据这一构想,香港已于去年7月1日顺利回归祖国。香港回归10个多月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江泽民强调,澳门回归祖国,也将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由澳门居民当家做主,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这一方针将长期保持不变。我们相信澳门人能够管理好澳门。澳门同胞一定能够继续保持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定能够创造出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澳门回归祖国,将为“一国两制”再次创造一个光辉的范例,有利于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江泽民指出,再过不到600天,澳门就要回到祖国的怀抱,摆在筹委会面前的工作非常繁重。从现在开始,各位委员就要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进行紧张的工作。他希望各位委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也希望广大澳门居民积极参与,共同为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做出历史性的贡献。

  江泽民相信,委员们一定会不负众望,完成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历史重任。

  澳门特区筹委会首次全体会议闭幕

  历时两天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1998年5月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落下帷幕。会议通过了筹委会工作规则、第一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决定设立政务、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四个工作小组,并就筹委会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国务院副总理、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致闭幕词。他表示,两天来,在大家的积极努力下,我们圆满地完成了筹委会本次全体会议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钱其琛就筹委会的工作谈了三点意见。

  第一,筹委会的历史使命是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把邓小平创造性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澳门成功付诸实践。筹委会的各项工作应当围绕这个大目标来进行。

  澳门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用宪制性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下来,为“一国两制”的构想在澳门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贯彻和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作出了一系列的决定。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这些决定,是做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筹建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二,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工作是全国人民,尤其是澳门同胞普遍关注的大事。我们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包括各种不同的意见。筹委会的工作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向澳人,依靠澳人,广泛调动各行各业人士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为确保筹委会有效地运作,大家要自觉遵守筹委会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筹委会的权威和形象。这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筹委会工作规则,对实行集体负责制、保密制和新闻发布制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工作实践看,建立这些制度是有必要的。

  钱其琛说,这次大会后,各个工作小组马上就要开始工作了。近期的工作任务是要制定出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规划及工作进度表,并就7月上旬召开的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拟解决的问题进行准备。希望各小组就各自应关注的问题抓紧研究。委员们在讨论时表示了对有关澳门经济社会情况,特别是治安情况的关切。钱其琛对此指出:第一,澳葡当局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负有完全的责任,我们支持他们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解决问题。这对保持澳门现时的繁荣稳定有利,也对澳门未来的平稳过渡有利。第二,筹委会也有关注这些问题并提出应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政策性建议的任务。

  钱其琛说,筹委会的成立标志着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已进入具体的落实阶段。我们深信,有繁荣昌盛的伟大祖国做我们的坚强后盾,有“一国两制”方针作指导,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坚强领导,有全国人民的支持和广大澳门同胞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筹委会的工作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

  今天的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谢非主持。副主任委员马万祺、廖晖、王启人、王英凡、何厚铧、吴福、曹其真、何鸿及全体委员出席了会议。

  澳门特区筹备工作进入实质阶段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筹委会将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澳门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过渡期内,筹委会不会成为澳门第二个权力中心;筹委会成立后,希望中葡双方能够保持继续合作。澳门特区筹委会秘书长陈滋英在1998年5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了上述表示。

  陈滋英说,筹委会听取澳门各界人士意见的途径是很多的。筹委会60位澳门委员同澳门各界都有密切联系;澳门有很多团体,多年来一直关注澳门平稳过渡的问题;澳门经常有团体来内地访问参观;新华社澳门分社在澳门随时接待各界居民;筹委会秘书处常年工作,并且在澳门设立了秘书处办事处。

  陈滋英表示,筹委会成立后,希望中葡双方能继续合作,而且能进一步合作。保持澳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中葡双方的共同目标,符合中葡双方的共同利益。

  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一次全会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8年5月5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江泽民、李鹏、朱?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了全体委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作了重要讲话。

  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非主持了全体会议,主任委员钱其琛在开幕时发表了讲话。会议讨论通过了筹备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组成了政务、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四个工作小组,并就筹备委员会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

  会议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准备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筹备委员会将广泛听取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开展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工作。

  会议认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是继香港回归之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对澳门的长期稳定发展,对最终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委员们深感责任重大,表示一定不辜负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努力完成筹备委员会的各项任务。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定于7月10日在北京举行。

  关于澳门特区筹委会设立工作小组的决定

  (1998年5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考虑到筹委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和工作进程,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筹委会先设立四个工作小组,即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社会文化小组,具体负责筹委会的有关工作。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政务小组(38名)

  区宗杰朱祖寿刘本立刘焯华刘镇许辉年李水林李成俊李康杨允中杨秀雯杨俊文肖蔚云吴健王番何玉棠张伟智张廷翰岑玉霞陆昌陈炳华陈振华林笑云欧安利罗立文罗永源赵燕芳柯为湘贺定一唐志坚唐星樵黄汉强黄如楷崔世昌梁庆庭谢后和甄瑞文廖泽云颜延龄。

  召集人:肖蔚云唐志坚廖泽云

  二、法律小组(22名)

  乔晓阳刘焯华许和震许崇德许辉年李水林杨允中肖蔚云吴健王番吴荣恪何美华林笑云邵天任欧安利罗立文赵燕芳骆伟建高开贤唐志坚唐树备梁庆庭甄瑞文。

  召集人:刘焯华吴健王番

  三、经济小组(37名)

  马有礼王孝行王雪冰区宗杰区金蓉叶一新朱祖寿刘本立刘明康刘炎新安民许世元汤炳权李延龄李荣融杨俊文吴立胜吴荣恪何美华张伟智陈邦柱陈佐洱柯小刚柯为湘贺定一高开贤黄龙云黄汉强崔世昌崔德祺梁宋韩肇康谢后和谭民权谭伯源黎振强潘汉荣。

  召集人:安民杨俊文吴荣恪

  四、社会文化小组(28名)

  马有礼区金蓉叶一新田期玉吕聪敏韩肇康刘炎新刘羡冰许崇德李冰杨秀雯吴仕明何玉棠陆昌陈振华柯小刚周礼杲郑秀明孟学农骆伟建唐坚谋梁金泉黄如楷梁秀珍释健钊蓝钦文鲍马壮颜延龄。

  召集人:许崇德吴仕明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5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为履行筹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筹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筹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保密原则。

  二、全体会议

  第四条筹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六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筹组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有关事宜;

  2.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

  3.讨论并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议案草案;

  4.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主任委员会议

  第八条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九条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

  第十条主任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1.决定全体会议议程;

  2.决定成立工作小组,并根据委员的报名和工作需要就各小组的组成作出决定;

  3.部署并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4.审议工作小组提出的有关报告,决定将有关方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5.决定无需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6.领导筹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秘书长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按照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情况,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秘书长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副秘书长和筹委会各工作小组的召集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委员或有关人士列席。

  五、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筹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在小组成立之后,若遇筹委会的某项工作超越各组的工作范围,则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成立新的工作小组。

  各小组的任务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小组在完成其任务时结束工作。

  第十四条每位委员可视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不超过两个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每个小组设2-3名召集人。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小组会议。召集人应根据本小组工作规划安排小组工作并向主任委员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参加任何小组的会议。

  六、委员

  第十七条委员在筹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委员有权就筹委会工作范围内的各项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应积极参加筹委会的工作,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委员应广泛咨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向筹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委员必须维护筹委会就有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对筹委会作出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外不得发表与之不符的意见。对筹委会讨论中的事项以及筹委会所发的机密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委员可以个人身份接受传媒的采访。

  第十九条委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筹委会工作,不代表任何团体和机构。

  七、秘书处

  第二十条筹委会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部署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筹委会会议的资料准备、文件起草和记录工作,并向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建议;

  2.为筹委会各类会议和活动提供服务;

  3.负责同委员的日常联络,统筹筹委会的对外联络事宜;

  4.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具体协调和安排有关新闻发布事宜;

  5.负责处理公共关系,包括处理来信来访的日常咨询工作;

  6.处理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设在北京。秘书处在澳门设办事处,其工作向秘书处负责。

  八、新闻发布

  第二十三条筹委会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筹委会的新闻发布,由秘书长决定有关新闻发布事宜。

  每次全体会议发言人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指定。

  工作小组遇有需要,经秘书处安排,可由小组召集人向传媒介绍情况。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筹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全体会议可根据主任委员会议的提议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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