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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力排障碍倾心汉化(12)

  顺治十二年三月初七,他谕兵部,痛斥汉臣反对逃人法是存有偏心,说明立法从严的理由。他说:“朕承皇天眷命,统一寰区,满汉人民,皆朕赤子,岂忍使之偏有苦乐。近见诸臣条奏,于逃人一事,各执偏见,未悉朕心,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在昔太祖、太宗时,满洲将士征战勤劳,多所俘获,兼之土沃岁稔,日用充饶。兹数年来,迭遭饥馑,又用武遐方,征调四出,月饷甚薄,困苦多端。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尔等诸臣当偏晓愚民,咸知朕意,方是实心报主,毋得执迷不悛,自干罪戾。尔部即传谕各官,刊示中外。”②。

  此谕对订立严厉的逃人法之原因,讲得非常透彻,十分准确,也很直率。包衣是“供种地牧马诸役”,是满洲王公大臣驱使之人养生所赖,包衣逃走,则无人耕田种地,遍布河北、辽宁的成千上万王公大臣庄园就将荒弃废置,上百万两租银和数以十万石计的租谷,以及品种繁多数量巨大的鸡鱼狍鹿皮裘等贡物,就将停止交纳,满洲王公大臣不仅断送了这样巨量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收入,而且出征也很困难,无人牧马做饭从征厮杀。清帝本身也是大包衣主,而且是最大的包衣主,他占有的包衣,最多的时候约有四五万丁,连带家口,有数十万人,他拥有庄园上千所,占地数百万亩,包衣如若尽行逃走,清帝也将遭受特大损失。简而言之,若无包衣,则从关外强制移入关内的役丁种地的封建庄园就将瓦解,清帝及满洲王公大臣就将在政治、经济乃至军事上遭受极大的损失,维护保证清帝与王公大臣的特殊经济利益,就是制定逃人法的主要根据。

  正因为事关重大,所以过了一天,三月初九,世祖又向吏部颁发了一道禁止再言逃人的严谕。他严厉宣称:“朕爱养诸臣,视同一体,原欲其实心为国,共图治安,是以屡次训诫,常恐尔等胸怀偏私,陷于罪戾,至训诫不改,则爱养之道亦穷,国宪具存,岂能曲贷。即如逃人一事,累经详议,立法不得不严,昨颁谕旨,备极明切,若仍执迷违抗,偏护汉人,欲令满洲痛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朕虽欲宥之弗能矣。兹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尔部即传谕通知。”②《清世祖实录》第90卷第8页;第23页。

  减轻对窝主之惩罚,被当做是“欲令满洲困苦”的“谋国不忠”之特大罪过,再有奏及逃人,“定置重罪”,此旨真是无理至极野蛮至极!一向温文尔雅,倾心汉化,欲图富民强国,以明君自期的少年天子福临,竟然变成了蛮不讲理杀气腾腾的昏君暴君了。

  紧接着,议政王郑亲王济尔哈朗等议拟李之罪说:“李擅将逃人定例妄请轻减,应行治罪,虽律无正条,而其条议情由,甚属可恶,允宜处死,但系奉旨条陈之时,姑从宽典,应责四十,流徙宁古塔。”帝降旨批示:“李免责,折赎,流徙尚阳堡。”②。

  明明是帝下诏求言,且反复强调,即使言有不当,“必不加罪”,可是,臣子真的直言时弊,却又横遭杀害,尽管“律无正条”,即没有处治言官的律例,惩治李是不合法的,但也要将其处死或流徙,这是何等的野蛮专横!可怜李,以年近花甲之老翁,颠沛流离,备受凌辱,到达戍所后,不到一年,即含恨去世!张贞:《兵科给事中李公传》,《清代碑传全集》第52卷。人们无不为这位敢于为民请命,勇挠龙鳞,猛逆虎威的直谏之臣赞扬和叹息!

  顺治帝之多次严谕,议政王济尔哈朗等满洲王公大臣议定严酷的逃人法及加重对异议汉官的惩处,虽然可以压下汉官反对逃人法的浪潮,却不能阻止包衣大规模地不断地逃亡,无法长期维持落后的“编丁隶庄”种地的经营方式,最终总会使“逃人法”无法存在而走向消亡。

  就在窝主处死的逃人法更定之后第三年,顺治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世祖福临便因包衣不断逃走而训诫八旗包衣家主说:“十余年间,或恋亲戚,或被诱引,背逃甚众,隐匿滋多”。“尔等果能平日周其衣食,节其劳苦,无任情困辱,无非刑拷打”,包衣岂会不断逃走。尔等“今后务各仰体朕意,觉悟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清世祖实录》第102卷第6页。

  然而,严酷法令固然不能制止包衣逃走,煌煌天语,也不能打动包衣主的心肠,他们照样的对包衣“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包衣也继续不断地逃走,社会自然不得安宁。顺治帝福临尽管固执倔强,但他还是想励精图治,做番事业,因而在多数场合下也能比较明智地看待错误,予以改正,或一定程度的改正。顺治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他谕令略微减轻对窝主的处罚更定逃人法说:“向来所定隐匿逃人之法,将窝逃之人给发逃人本主为奴,不意遂有奸徒乘机诈害,弊端百出。后经改议,隐逃窝主拟绞秋决,每逃一人,辄置一窝逃者于重辟,年来秋决重犯,半属窝逃。人命至重,孰非朕之赤子,于心不忍,斟酌前后两议,蚤夜思维,不如将窝逃之人,面上刺窝逃字样,并家产人口,发旗下穷兵为奴。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议妥确具奏。”③《清世祖实录》第107卷第13页;第24页。二十六日,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议:窝逃犯人,免死,责四十板,面刺窝逃字,并家产人口入官,听户部酌量分给八旗穷丁。帝从其议。③

  顺治十五年五月初七,帝又降谕禁革奸民借逃人诈害百姓说:逃人事宜,屡有谕旨,念满汉人民皆朕赤子,故令会议量情申法,衷诸平允,“而年来逃人犯法者未止,小民因而牵连被害者多。近闻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或指名告假还家,结连奸恶,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或原非逃人,冒称旗下,在外吓诈,群党指称,转骗不已;或有告到督捕,买主冒认,指诡名作真者;或有声言赴告,在地方官处禀拿吓骗良民者;或告假探亲,肆行指诈,及领本贸易,假伙攀官,种种诈伪甚多,深为可恶”。今后凡有逃人,本主即报明本固山额真、梅勒章京、中录等官,将逃人之主及逃人姓名具印结报部,如逃后日久方报,既获逃人,乃称系伊家人者,此人不许给主,即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为,及冒称旗下,欺侮横行者,著该督抚严行访拿,解部查明,并本主从重治罪。八旗中录以下及买卖人等,俱著通行严饬,并转谕内外,咸使知悉。②《清世祖实录》第117卷第4、5页;第12、13、14页。

  过了几天,五月十四日,九卿、詹事、科道会议更定逃人法例:满洲家人不许给票探亲,诈害良民。盛京出征所获人,出口逃走,及未到京而先逃者,如有本主认领,取有保结者,仍给本主,倘后有冒认假保情弊发觉,即将认主及保人一并从重治罪。民人首告逃人,如系挟仇诬害者,即将原告仍照定例,责四十板,枷号一月,免流徙宁古塔。民人自首身系逃人,借端行诈者,免行徙发,责四十板,妻子家产人口入官。帝批准其议。②

  顺治帝虽然作了一些调整,但在他亲政的十年里,是入关以后历朝之中推行“逃人法”最为严厉的时期,带来的恶果十分严重,的确是祸国殃民,他对此负有严重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袭明弊制设立十三衙门。

  顺治十年(1653)六月二十九日,年方十六的少年天子福临,给内院下了一道长谕,命令设立十三衙门,以“满洲近臣与寺人(太监)兼用”。其谕全文如下:

  “朕稽考官制,唐虞夏商,未用寺人,自周以来,始具其职,所司者不过阍围洒扫使令之役,未尝干预外事。秦汉以后,诸君不能防患,乃委以事权,加之爵禄,典兵干政,流祸无穷,岂其君尽暗哉?缘此辈小忠小信,足以固结主心,日近日亲,易致潜持朝政。且其伯叔弟侄宗族亲戚,实繁有徒,结纳缙绅,关通郡县,朋比夤缘,作奸受贿,窥探喜怒,以张威福。当宫廷邃密,深居燕闲,稍怒端倪,辄为假托,或欲言而故默,或借公以行私,颠倒贤奸,混淆邪正,依附者巧致云霄,迕抗者谋沉渊阱,虽有英毅之主,不觉堕其术中,权既旁移,变多中发,历观覆辙,可为鉴戒。但宫禁役使,此辈势难尽革,朕酌古因时,量为设置。首为乾清宫执事官,次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马监、惜薪司、钟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各衙门官品虽有高下,寺人不过四品。凡系内员,非奉差遣,不许擅出皇城,职司之外,不许干涉一事。不许招引外人,不许交结外官,不许使弟侄亲戚暗相交结,不许假弟侄等人名色,置买田房,因而把持官府,扰害人民。其在外官员,亦不许与内官互相交结。如有内外交结者,同官觉举,院部察奏,科道纠参,审实一并正法。防禁既严,庶革前弊,仍明谕中外,以见朕酌用寺人之意。内院即传谕该衙门遵行。著刊刻满汉字告示,自王以下,以及官吏军民人等,咸宜知悉。”《清世祖实录》第76卷第16、17、18页。

  顺治帝福临此谕所设御用监等十三衙门,系仿明制而加以裁并。明太祖朱元璋时基本上对宫内太监之制作了详细建置,共设十二监、四司、八局,人称二十四衙门。十二监是: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御马监、神宫监、尚膳监、尚室监、印绶监、直殿监、尚衣监、都知监。四司是惜薪司、钟鼓司、宝钞司、混堂司。八局为兵仗局、银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针工局、内织染局、酒醋面局、司苑局。顺治帝将明朝宫内太监的二十四衙门,裁减为十三衙门。后又于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设立尚方司,合为十四衙门。《清世祖实录》第86卷第18页。但人们通常仍称十三衙门。

  帝谕虽说十三衙门是满洲近臣与太监兼用,但实际上主要系太监。十三衙门之设立,违背了满洲旧制。在此之前,皇上的衣食住行各种事务,皆系内务府承办,太监只听从差使,未设衙门。十年六月设十三衙门,内务府所管之事就大为减少,十一年内务府竟被裁掉,皇上诸事悉由十三衙门经管承办。

  对于皇上这一改制,满洲王公大臣和汉官皆不赞同。就在谕立十三衙门之后一月余,顺治十年七月初四,都察院左都御史屠赖(满人)等官借帝所颁霪雨害民“朕当修省”之谕,上奏谏阻说:“前代不似我朝有内大臣、侍卫各官,故设立寺人衙门,我朝左右有内大臣侍卫随从,内务有包衣大人章京管理。今奏上谕,设立司礼监等衙门,寺人与近臣兼用。夫宫禁使令,固不可无寺人,但不必专立衙门名色,只宜酌量与近臣兼用,以供使令可也。”②《清世祖实录》第77卷第3页;第4页。疏中所说“包衣大人章京”,就是包衣昂邦章京,即内务府总管或总管大臣。

  帝降旨拒绝此疏所请说:今总管内事乃勋旧大臣,忠诚为国,朕自无虑,万一有如冷僧机其人者,专权作弊,何以防察,因分设衙门,使各司其事,庶无专擅欺蒙之患。衙门虽设,悉属满洲近臣掌管,事权不在寺人,其所定职掌,一切政事毫无关系,与历代迥不相同。著仍遵谕旨行。②。

  顺治帝也知道衙门一设,太监之中,必有仗势横行,交结外官,扰乱国政之人,故于顺治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谕命工部立内十三衙门铁牌说:中官之设,虽自古不废,然任使失宜,遂贻祸乱。近如明朝王振、汪直、曹吉祥、刘谨、魏忠贤等,专擅威权,干预朝政,开厂缉事,枉杀无辜,出镇典兵,流毒边境,甚至谋为不轨,陷害忠良,煽引党类,称功颂德,以致国事日非,覆败相寻,足为鉴戒。朕今裁定内官衙门及员数职掌,法制甚明,以后但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嘱托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贤否者,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特立铁牌,世世遵守。《清世祖实录》第92卷第12页。

  顺治帝在立十三衙门的上谕中,对秦汉以后历朝太监能够专权的原因,及其扰乱国政的祸害,讲得非常清楚,所列防弊之法,亦限详细具体,切实可行,不久又特立铁牌,违法者,立即凌迟处死,应当说是防患于未然,是相当完备了,不应再出现前朝之祸。但是,顺治帝忘记了致祸的根本原因,在于帝君自己,哪怕是颇为英明之主,有时也难逃过阴险太监之包围和影响,往往是法由己定,亦由己坏,终于生乱。他立十三衙门,规定太监官阶不得超过四品,详讲奸狡太监之为害,等等,基本上都是从他所推崇的明太祖朱元璋那里学来的。朱元璋设立的十二监、四司、八局,各监之首,为太监,官阶正四品,左、右少监为从四品,各司、局的主事者是司正、大使,官阶才正五品。

  明太祖曾对侍臣说:“朕观周礼,奄寺不及百人,后世至逾数千,因用阶乱。此曹止可供洒扫,给使令,非别有委任,毋令过多。”他又说:“此曹善者千百中不一二,恶者常千百。若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畏法则检束,有功则骄恣。”他又谕铸铁牌,置于宫门中,其文是:“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他还规定,宫官不许识字,又敕谕诸司毋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有一侍帝最久的宫官,“微言及政事”,太祖立斥其非,终其身不召见。然而,他自己便违己之法,于洪武二十五年命聂庆童往河州敕谕恭马,开了中官奉使行事之例《明史》第74卷,《职官三》。。其后诸帝尽忘祖训,以致太监为祸之烈,前所罕有。

  顺治帝仿照明太祖这一套,也避免不了太监的作乱。顺治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他就外官与内监贿赂交结之事,降谕吏部,斥责言官不予纠参说:设立内监衙门官员,原止令供办宫闱事务,不许干预朝政,交通外廷,是以朕于新旧内监各员特立铁牌,屡行禁饬甚严,不意乃有行私纳贿之徒,朕密行采访,得其奸弊,已命内大臣严行审拟。事内有现任官私相馈遗者,亦有罢任官通同贿赂者,深可痛恨。此辈坏法通贿,科道各官为朕耳目,岂无见闻,乃竟不行指参,殊负朝廷设立言官,发奸弊至意,尔部即行传知。③《清世祖实录》第115卷第10、11页;第13、14页。

  过了几天,三月初七,他又谕吏部:内监吴良辅等,交通内外官员人等,作弊纳贿,罪状显著,研审情真。有王之纲、王秉乾结交通贿,请托营私,吴良辅等已经供出,即行提拿。其余行贿钻营,有见获名帖书柬者,有馈送金银币帛等物者,若俱按迹穷究,犯罪株连者甚多,姑从宽一概免究。官员人等如此情弊,朕已洞悉,勿自谓奸弊隐秘,窃幸朕不及知,自今以后,务须痛改前非,各供厥职,凡交通请托行贿营求等弊,尽皆断绝,如仍蹈前辙,作奸犯法者,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尔部速刻告示,内外通行严饬。③。

  四月二十六日,吏部等衙门会议:陈之遴(休致大学士)、陈维新、吴惟华(恭顺侯、前漕运总督)、胡名远、王回子等,贿官犯监吴良辅,鞫讯得实,各拟立决。帝降旨批示:陈之遴受朕擢用深恩,屡有罪愆,叠经贷宥,前犯罪应置重典,特从宽以原官徙住盛京,后不忍终弃,召还旗下,乃不思痛改前过,以图报效,又行贿赂,交结犯罪,大干法纪,深负朕恩,本当依拟正法,姑免死,著革职,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盛京,家产籍没。陈维新姑免死,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盛京,家产籍没。吴惟华、胡名远、王回子等,俱姑免死,各责四十板,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宁古塔,家产籍没。《清世祖实录》第116卷第14、15页。

  顺治帝虽对陈之遴等人予以较重惩罚,但其处理犯罪内监和防范未来之法,却相当欠妥。他没有想想,曾任多年尚书和大学士为他所赏识的陈之遴,以及曾任漕运总督的恭顺侯吴惟华,为什么要重金行贿,巴结年纪轻轻的太监吴良辅?这不正说明吴良辅权势很大吗?吴良辅不过区区一名阉人,官阶最高不超过四品,凭什么拥有权势,还不是因为他乃帝之心腹受帝宠信。难道说此事还不应该使帝警觉、反省和仔细盘查内监,彻底查出类似的有权有势之太监,予以处理,并制定防范之法!他没有这样做,已经是姑息养奸,自欺欺人了,而更加谬误的是,他竟没有处罚吴良辅,仍待吴如初,宠吴如旧。直到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二,世祖福临已患天花,势将不起,还亲至悯忠寺,“观内?吴良辅祝发”。张宸:《青调集》,转引自孟森:《世祖出家事考实》。可见其对吴仍是何等的宠爱!如若世祖不是英年早逝,再执政十年二十年,太监之祸想必也不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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