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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事二夫

“贞”、“节”二字泛指女性操守,但严格地说,内涵却不完全相同。贞,主要指女子不失身,是针对妇女闺阁生活和与丈夫共同生活而言;节,主要指女子不改嫁,是对妇女与丈夫共同生活时及丈夫死后的要求。对于“贞”的规范,如果不把它推向病态和悖异人性的极致的话,其中确实包含了亲和家庭、淳化世风的合理因素,而“节”则完全是一种排斥自然法则,否定生命存在的“紧箍咒”了。

“守节”观念从产生到强化有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虽然先秦已有了“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礼记·郊特牲》)的规范,但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形成妇女守节的礼俗。《毛诗序·凯风》说:“卫之淫风流行,虽有七子之母,尤不能安其室。”《郑笺》云:“不安其室,欲去嫁也。”可见当时妇女再嫁并不受限制。《礼记·檀弓上》又载:“子思之母死于卫。”孔颖达疏证出这简短的几个字后面存在的史实:“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伯鱼卒,其妻嫁于卫。”孔子家门子媳尚可改嫁,时风可以想见。

秦汉以后,官方鼓励女子守节,许多妇女也自觉地循规蹈矩,争取得到政府的褒奖和社会舆论的推尊。但是从总体上看,再嫁的远比守节的多。特别是汉唐两代,恢宏壮阔的事业、风云际会的生活产生了发扬高蹈的气质和高朗健全的情操,一些扼制生命存在的礼俗得到了潜移默化的改造。对于是否守节,连官方也眼开眼闭,甚至网开一面,显出开明通达的姿态。因而上自皇亲国戚,下至庶士黎元,实际上都拥有再醮改嫁的权利。且看汉室皇家:汉景帝的王皇后本已嫁给金王孙,并且已生过女儿,后才被母亲纳奉当时尚为太子的景帝。王皇后的母亲本身也是再嫁之人。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在丈夫死后寡居多年,五十岁时看上卖珠小儿董偃,武帝非但不怪罪,还接见董偃,称为“主人翁”,承认这位新姑父的合法地位。光武帝刘秀,在姐姐湖阳公主新寡时便度其心意,主动帮她穿针引线,说媒于“威容德器,气度非凡”的大司空宋弘。至于朱买臣之妻主动请求离婚改嫁,蔡琰三易其夫而成道德文章,则为千古文坛津津乐道。

唐代法令在离婚、改嫁问题上明确了一些一定程度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如《唐律》除了承袭历代对妇女“三不去”的规定(即正为公婆服丧三年,娶时贫贱后来富贵,现在无家可归),同时强调离婚时如属男方出妻需有充分的理由,并给女方一定的钱物,否则妻族即可上诉。元和年间,户部尚书李元素就曾因出妻不当而被停官。“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在两厢情愿的前提下还可以离婚。这说明在夫妻关系上,唐代已注意到了两性的情感基础并给予了妇女婚姻上一定的主动权和自由度。对妇女改嫁官方态度更加开明。贞观元年二月四日下诏云:“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因此再嫁在唐代被认为是合乎礼法的。唐代公主再嫁、三嫁之事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肃宗女一人。三嫁者有四人,为高宗、中宗、玄宗、肃宗之女。皇帝家如此,大臣鸿儒亦视改嫁为常事了。房玄龄早年曾得重病,差一点送命,他亲劝妻子卢氏趁年轻赶快改嫁。韩愈的女儿先适右拾遗李汉,离异后再嫁集贤校理樊宗懿。就连一向以讲究礼法自尊自大的山东世族,也以改嫁为礼仪常范。如山东大姓卢氏,嫁给崔绘为妻,“绘早终,卢年少,诸兄欲嫁之。卢辄称病固辞,卢亡姊之夫李思冲,神龙初为工部侍郎,又为续亲,诸兄不之拒”(《旧唐书·列女传》)。

强调妇女从一而终,矢志守节,其实质是否定妻室具有与丈夫平等的地位,否定妻室的基本人格。唐代可称道的正是在这一方面的进步。在敦煌卷子中曾经发现过一份“□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其文曰:“(夫妇)今已不和相(相和),是前世怨家,贩(反)目生嫌……见此分离……夫与妻物名,具名书之,已归。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解缘舍结,更莫相谈。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这是一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男方所持的文书。从措语看,夫妻双方离异是在具有一定平等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男方日后可以再娶新妇,但女方也同样可以重选新婿。更值得注意的是,唐代还有不少妻方主动提出离异再适的。《大唐新语》卷三载,魏元忠的儿子娶荥阳郑远女为妻,元忠子为乱兵所害,郑远便“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明日改醮。”《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李德武妻裴淑英为户部尚书裴矩之女,婚后一年,德武坐罪徙岭南,“矩时为黄门侍郎,奏请德武离婚。”《云溪友议》卷一记载,临川儒生杨志坚妻,“厌其盰藿不足,索书请离……诣公牒以求别适。”此事由颜真卿处理,他同情这位女子,判决同意离婚,并准予再适。这种在后世骇世惊俗之事,在当时却是见多不怪的。

当然,唐代妇女生活的这片绿洲也时刻被长期积淀的传统礼教观念的阴影笼罩着。特别是自中唐后期始,传统礼法卷土交绥,世纪末之风起于青萍。初盛之时公主渎乱骄横,皇帝装聋作哑,听任自然。到穆宗时,襄阳公主纵恣不检,与士族子薛枢、薛浑等纵情,并“谒浑母行事姑之礼”,事泄便被“幽于禁中”(《旧唐书·李元本传》)。到宣宗时,永福公主偶尔生气,“怒折匕筋”,宣宗便训斥她:“此可为士人妻乎!”(《新唐书·公主传》)完全是一副以礼齐家,训导贤良的口吻。宣宗时还明确规定:“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同上)白居易《妇人苦》所云:“妇人一丧夫,终生守孤子。有如林中竹,忽被风吹折。一折不重生,枯身尤抱节。”正是对唐代后期要求妇女守节的不平与悲慨。

北宋时的新的社会生活使刚刚兴起的守节之风打了个回旋,社会上下一如唐代初盛之时,不讳妇女改嫁。朱瑞熙先生在《宋代社会研究》中曾列举许多事例说明这一现象,如宋祈为张景撰墓志,直书其妻唐氏在张景死后“以岁之不易,久而去室”。邹浩为姚癷孙妻臧氏撰墓志,也直书臧氏“尝嫁而孀居”,后来才归姚家。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儿媳柴氏,早寡无子,柴氏打算尽携财货改适张齐贤,另一官员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一代名臣范仲淹幼年丧父,其母谢氏改嫁淄州长山县朱氏,他亦随之改名朱说。范仲淹入仕后,奏请朝廷恢复本姓,又在苏州创设义庄,在所制定的《义庄规矩》中规定妇女再嫁可得二十贯作嫁资,仅比妇女初嫁少十贯。由此可见,当时士大夫们并没有什么妇女必须“守节”的观念。

这种不讳改嫁的风俗在北宋有宗妇的示范和法律的支撑。《宋史·礼乐志》记治平、熙宁都有诏许宗女、宗妇再嫁。《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载元符二年八月丁酉诏宗女夫亡服阕,归宫,改嫁者听。宋神宗时立法允许妇女在丈夫出外,长期不知消息的情况下,可向官府申请改嫁。朝廷还立法,在妇女居夫丧或父母丧而贫乏不能谋生时,允许在一百天后自行嫁娶。同时,法律还允许寡妇招进后夫,俗称“接脚夫”。这些都可以说是对妇女生活“施仁政”了。

但是,大约从宋仁宗时开始,妇女寡居守节的要求已经在一些政治家和理学家中酝酿倡导。司马光专门搜集古代妇女许多守节的佳话,宣扬妇女“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无再适男子之义”(《家范》卷七《夫》)。程颐竭力反对寡妇再嫁,慨然宣扬孤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还公开劝诫男子不要娶孀妇为妻,“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近思录》)。程颐的理论经过其他心气相通的理学家的一再宣传,成为语录式的经典,影响极为深远。朱熹是最积极呼应、推行程颐主张的人,他反对丞相陈俊卿守寡的女儿改适,用的就是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论。

程、朱提倡妇女守节的唱和虽然没有能改变多少改嫁习俗,甚至程颐自己在实际生活中也并未实践自己的说教,还亲自将其丧夫的甥女改嫁,但当理学思想逐渐在社会占统治地位后,“一女不事二夫”就成为束缚妇女的重要思想武器了。从明清直至近代,礼教之河被浚深拓宽,不仅夫死守节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而且妇女“被出”之后,不得改嫁。离婚为舆论所谴责,再嫁被视为奇耻,那些有点身份的母亲对于女儿的拳拳之心,都化在“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女范捷录》)的教诲之中了。

让我们来看一看明代的历史吧!这是一个人欲横流的时代,却又是最强调“节烈”的时代。统治阶级通过实行表彰“节烈”的制度对妇女加以刺激和诱惑。《大明会典》载洪武元年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清人修明史时,发现当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的节烈妇女“不下万余人”,掇其尤者还有三百多人。其中一些是由于夫殁誓死不嫁而受表彰的:

九江人欧阳氏,嫁彭泽县王佳为妻,对婆婆非常孝敬。夫亡时欧阳氏年方十八,后抚养遗腹子,纺织为生。父母劝其改嫁,欧阳氏不从,为明心志,她用针在额上刺成“誓死守节”四字,复以墨涅入,墨迹深入肤里,乡里人称为“黑头节妇”。对于寡妇来说,儿子和婆婆都是心灵的寄托,青春和生命可以在抚子侍婆中全部奉献。一旦夫亡无子,婆婆又不足以依靠,那只有死路一条了。余杭人李氏,少适吴江。二十岁那年,吴江与公公同年病逝,尚无子嗣,家中非常贫困。李氏靠辛勤纺织供养婆婆,仍难以温饱。地方上有个姓黄的想媒娶李氏,重金贿赂夫家亲戚出面,以利劝诱她的婆婆,李氏不肯答应。这个亲戚暗地里又买通李氏父家,谎称其母突发疾病,抬轿接她回去探望,李氏闻之,慌忙上轿,下轿进门才恍然大悟:这是一个骗局!果然不一会儿婆婆也来了,众人欢天喜地,布置仪式,欲速成大礼,将生米煮成熟饭。李氏见状,自知难逃厄运,便假装说:“我之所以不肯改嫁,还不是担忧婆婆老而无依吗?既然现在婆婆应允了,我还有什么不愿意的呢?只是自从丈夫死后,我一直没有解带宽衣过,现在想先洗沐一下。”又问婆婆:“聘财给了多少?”婆婆如数告知。李氏嘱咐:“您带着聘金先走吧,婆婆在前,我更从他夫多不好意思呀!”众人听了觉得入情入理,都很高兴,敦促婆婆先回,再为李氏准备汤浴。后发现李氏闭门,久久不出,疑窦突生,夺门而入,李氏已以身守节,自缢而亡了。

在受表彰的明代节妇中,有的还是许嫁而未正式成婚的少女。如慈谿人王氏,少时嫁给陈佳,丈夫病笃,无以救之,其父母便让王氏过门以给垂危之人一些安慰,但奉汤侍药没几天,陈即亡故。王氏虽年方十七,却矢志不嫁。偏偏婆婆是个心眼多而刁狠的人,就是不认这笔账,口口声称:“未成婚礼而守节,实在无名。”王氏答道:“既入陈氏门,又服侍过丈夫,何谓无名?”婆婆复让两个女儿劝说,王氏缄默不言,截发毁容,以示心诚。婆婆无法,便强行赶出,窘辱万状,王氏仍坚持不离陈氏之门。从此两个小姑对王氏如待婢奴,百般欺凌。婆婆稍不顺心就鞭挞棒捶。陈氏非但没有怨言,反而自我安慰:“不逼嫁,为婢也心甘。”她每天夜里睡在小姑床下,很快染上风湿性痼疾,她更暗自庆幸:“这样一来,便可免逼嫁之虞了!”

在《明史·列女传》中或称节妇,或称烈妇,其区别在于前者止于终身不嫁,后者敢于赴死殉节。以“礼”衡量,烈妇当然高于节妇,因而明代妇女纷纷争当烈妇。如桐城王氏为高文学妻,文学不幸早夭,王氏悲伤不已。她父亲前来吊唁,见状便嘱女儿:“不要过分悲哀,你可择三等而行。”王氏强忍痛哭,屏息听训,其父说道:“第一等,从夫于地下做烈妇;第二等,去欲以事公婆做节妇;第三等,苟活于人世。”听罢王氏毫不犹豫,决意绝食殉夫,坚闭房门不出,七天就死了。更有甚者,有的遗腹子在孕的妇女竟也不顾一切,赴死以博“烈妇”之名。如惠道昌妻白氏,年十八时夫亡,欲以死殉。此时已妊娠六个月,众人好言相劝:“何不稍等数月,生一子延夫嗣息呢?”白氏泣曰:“不是不念及良人无后,只是心思追及亡夫,痛不欲生,实在不能延滞须臾啊!”于是绝食七日,结束了两个宝贵生命。

封建统治把“烈”的行为奉为实践礼教、躬行妇德的最高境界,吸引了妇女甘做奴婢献身殉节,而在褒扬旌彰这些妇女的过程中,道义与愚昧结合,化度出一利近乎宗教式的信仰与痴迷,直至现代文明大幕开启之初,这些执礼为尚的妇女,一旦丈夫亡逝,仍然趋奉竟进于此途。据一九一八年七月上海报载:陈烈女名宛珍,绍兴县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许嫁王远甫之子菁士。菁士于本年三月二十三日病死,年十八岁。陈女闻夫死讯,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泫然曰:“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事出才两天,上海县知县即向陈家送上一块“贞烈可风”的匾额,并呈文请江苏省长“按例褒扬”。一个豆蔻年华、烟花春景的少女,从未享受过爱的权利,甚至从未见过未婚夫一面,却被封建礼教施加了“殉节”的道德责任。香魂一缕随风散,一抔黄土新鬼闹,何其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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