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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前浙江金融状况与日伪统治下的金融

国民政府建立后,在金融业方面逐渐形成了以“四行二局”为主体的金融网络,实现了对全国大多数地区的金融统治。浙江地处东南沿海,近代以来经济较为发达,在国民党统治建立前就初步具备了近代化的金融雏形,因此国民政府极为重视对浙江金融业的控制,其四大银行先后在浙江建立了分行或分支机构。

早在北京政府时期,两家国家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就已经在浙江设立了分行。其中,中国银行杭州分行不但担负着国家银行的职能,同时还兼有浙江省银行的职能,因此它成为浙江境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银行。经理金润泉与上海的江浙资产阶级一向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而江浙资产阶级在蒋介石势力深入东南沿海地区时成为支持蒋建立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要势力。因此,国民革命军进入浙江时,金润泉曾令兰溪中国银行印发军用票,支持蒋介石北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迁到上海,纳入了国民政府的控制之下,当然该行在浙江的分支机构也就变成了国民政府在浙江的金融机构。不过从此浙江的中国银行职能与以前有所不同,根据1928年10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国银行条例》,该行被改组成国际汇兑银行,主要职能是:代理政府发行海外公债及经理还本付息业务;经理政府存在国外各项公款及收付业务;发展及扶助海外贸易;代理一部分国库业务。以前由该行代理国库的多数业务被移归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代理省库的业务转移到浙江地方银行。

中国银行在致力于国际汇兑业务的同时,在浙江地方事业建设中也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1930年,杭州电气公司在闸口新建发电厂,向银团抵押透支150万元,杭州中国银行为代表行,承担了90万元;1931-1934年浙赣铁路修建时,由中国银行牵头组成银团,先后八次贷款2950万元,其中仅杭州中国银行就承担了1454万元,加上两次担保向德国公司订约购买钢轨垫付款1800万元,总共计3254万元,占总工程费用的66%;1934年到1937年修建钱塘江大桥时,杭州中国银行先后贷款120万元,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4;此外杭州中国银行对全省丝绸、轻纺、盐业、造纸、交通等工商业也发放了大量的贷款,有力地支持了浙江的经济建设。到战前,浙江中国银行的20多个分支行、处拥有7000万元,放款3600万元,仍然是浙江省实力最大的银行。

浙江中国银行之所以成为浙江省最具影响的银行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虽然其过去代理国库、省库业务都已移出,但由于当时中央银行在浙江的分支机构较少,很多地区的代库业务还得委托中国银行代理,连浙江省的盐税和关税也是由中国银行代收。浙江地方银行的力量也不够强,一般省政府发行债券的经理工作也多委托中国银行办理。第二,由于传统的钱庄业的萧条,中国银行凭其较强的实力吸引了较多的储户。第三,中国银行在浙分行依靠总行对多余的资金进行调剂,保证了资金的流动。

交通银行在北京政府时期也在浙江设立了分行,但影响不大。1928年11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交通银行条例》,该行被改组成为全国发展实业银行,其主要职能是:代理公共实业机关发行债票及经理还本付息事宜;代理交通事业之公款出入事项;办理其他奖励及发展实业事项;经理一部分国库事项。该行改组后在浙江省内增设了分支机构,1930年又设了储蓄部和信托部,开始办理储蓄信托业务,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新的国家银行中央银行,它集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并逐步实行了财政收支的统收统支。1929年5月,该行在杭州成立了分行。此外,1935年国民政府建立的中国农民银行也在杭州设立了分行。据统计,截止到1937年,浙江全省国家银行共设有37个单位,其中中央银行除杭州分行外,有绍兴、衢州、宁波、温州4个机构;中国银行在杭州分行管辖下还分别在宁波、绍兴、嘉兴、吴兴、金华、建德、兰溪、衢县、温州、平阳、定海、海门、余姚、嵊县、硖石、桐庐等县、镇设立了支行或办事处;交通银行除了杭州分行外,在宁波等地设立了12个分行和处;中国农民银行除了杭州分行外在金华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国民政府的“四行”通过这些大大小小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控制了浙江的金融业。

在浙江除了上述“四行”的分支机构外,较有影响的银行还有浙江地方银行。

浙江地方银行创建于清末,民国初年实行官商合办,1923年官商分家,分出来的商股成立了浙江实业银行,是著名的“南三行”之一,官股改组为完全省办的浙江地方银行。国民政府建立后,浙江省政府对浙江地方银行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31年颁布了《新订浙江地方银行章程》,规定该银行为省立银行,资本定额为300万元,1932年6月,省政府又决定增加该行资本200万元,使总资本达到500万元。浙江地方银行作为省立银行自然有许多其他银行不具备的特权,其中最主要的是省库的代理,该行通过政府出面,在省内各县广设机构,使代库工作普及到每一个县城,通过代库业务该行获得了巨额的低息和无息资金,同时由于机构的普设为其开展一般的存汇款业务也提供了便利。浙江地方银行代理省库、县库促进了浙江省财政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在省地方银行代理前,大部分县的库款上缴和下拨要用现款解送,风险较大,又极不方便,地方银行代库后就大大地方便了各级政府。除了代库业务外,浙江地方银行在30年代还一度办理过发行的业务。1932年上海一?二八事变发生后,金融恐慌,现金缺乏,原有的发行银行因各地的挤兑风潮频频发生,相继减少发行额,致使货币供给不能满足市场要求,而浙江地方银行却利用此机会,在征得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于1933年发出兑换券900万元,流通余额340万元,还在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地设立兑换处,其发行业务直到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后才停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1934年1月,浙江地方银行还在总行设立了农村贷款处,开始了农业贷款业务。

国民政府金融机构在浙江的建立直接影响到了浙江传统的钱庄业的生存。浙江是钱庄业较为发达的省份,这些钱庄多数是以商业为其业务对象,商业旺则钱业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浙江钱庄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31年全省有889家钱庄,达到了极盛时期。但1931年以后,由于国民政府的各大银行采取了一系列垄断性的金融措施,社会资金绝大部分开始集中在其垄断性的金融机构中,这对钱庄业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如中国银行在1935年成立了储蓄部,开办了储蓄存款和商业往来存款,这年下半年该行在全省共增收商业往来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各450万元,共计900多万元,第二年又继续增收商业往来存款530多万元,储蓄存款660多万元,这些存款多数是从原来的钱庄转移过来的。当然钱庄业的萧条与中国国内的政局和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也是分不开的。1931年九一八事变使浙江丝绸业失去了东北市场,1932年上海的一?二八事变和福建发生的福建事变都对浙江的商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商业的不景气必然影响到钱庄业。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美国在1934年实行了提高白银收购价的所谓“白银政策”,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从而导致银根紧缩,上海首受其害,不少工商业纷纷倒闭,由于浙江钱庄业放款多在上海,所以存户纷纷向钱庄提款,而钱庄在外发放的贷款又一时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引起了1934年到1935年的钱业风潮,钱庄数目锐减,1934年温州先后倒闭的钱庄达17家;吴兴城区原有钱庄27家,但到1934年底只剩下13家,1935年只存7家;嘉兴原有钱庄12家,在此次风潮中全部关闭;宁波是浙江省钱庄业最为发达的地区,1931年全市共有钱庄160多家,而且资金较为雄厚,又实行过账制度,同业间能互相调剂,尽管如此也未能免受影响,到1936年时,全市开业的钱庄只有大同行14家和小同行9家。

钱庄的倒闭又影响了钱庄与银行一直保持的业务联系。从前的一些银行无论是官办银行还是商办银行都把对钱业拆借资金作为其营运的重要途径之一,但钱业风潮一出现,银行对钱业拆借的资金钱庄根本难以偿还,因此银行对钱业的拆借也便采取了紧缩,这也影响了钱庄的资金来源。在近代新式银行发展的背景下钱庄的大量倒闭虽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如规模小、经营分散、资金力量不足、经不起市场风险、经营方式陈旧、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等,但钱庄的大量倒闭也使得资金过度地集中到了官办的大银行,这些大银行多以上海为总行,资金多被上海总行统一运作,便利了国民党官僚集团的金融投机,从而使浙江境内的资金形成了较为短缺的局面,对一些中小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在二三十年代有不少中小企业如丝厂、绸厂、纱厂、火柴厂等在资金上往往有赖于钱庄,钱庄的倒闭使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国民政府的金融垄断特别是发钞权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浙江商业银行的实力。30年代早期,浙江的商业银行不论是外地来浙建立的银行还是本省的银行,资金积累都比较快,特别是具有发钞权的中国通商、中南、浙江实业、浙江兴业等通过发钞获得了大量低息或无息资金,从而取得巨额利润,但经过1935年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法币发行权被国民政府的三大银行所垄断,地方商业银行一落千丈。另外,国家资本还通过官股的形式加入一些商业银行以图对其控制,如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在1935年被以官商合股的形式改组,但官股只是以公债抵充、商股则仅以一成半折价,即旧股每100元折成新股只值15元,使四明银行仅存商股33.75万元,国民政府则以366.25万元公债抵充官股。

国民政府的金融资本还逐渐向农村渗透。

在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浙江省的农村经济萧条,农民收支不能相抵。据1927年和1928年的统计,金华等8县农民家庭收支不能相抵者达59.49%,负债农户与全村农户的比例也达58.81%,农民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来融资,一般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向地主或商家借贷。在浙西的短期借贷不需抵押,但仍需担保,除借贷现款外还包括借粮与赊粮,各地利率不等,如嘉善县多为冬季放米一石,次年秋收时偿还一石三斗或一石四斗,吴兴县早春借米到秋收时按借米时原值的一倍偿还。第二,典质。浙江当时全省约有典当行300余家,农民可典当服饰或耕用农具,利率各地有别。第三,钱会。即农民在有急用时邀集若干友人每几个月或一年举行一次,积少成多。在上述这些办法中主要还是靠借贷,故农村的高利贷现象严重,极大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导致了农村社会的萧条。为了改变农村的金融形势,将农村金融控制在政府之手,1928年6月,浙江省政府决定设立农民银行筹备处,根据省政府《浙江省农民银行条例》,农民银行之放款是专供农业生产之用,其放款以贷与农民所组织的信用合作社为限。中国农民银行杭州分行成立后,省政府将筹备处撤销,投资50万元,另向该行拨款38万元,用做农民低利放款,放与建设厅所认可的有限、无限和保证责任的各种合作社,由合作社再转放与农民,一般的放款利率为月息8厘或1分,这较之高利贷对农民来说无疑是很有利的。由于合作社成了农民银行放款的中间机构,因此一时各地的合作社纷纷成立,1928年全省成立的合作社有22个,其中杭县和嘉兴最多,嵊县、海宁次之,1929年全省成立的合作社达170余个,1930年达到287个,1931年又成立了103个,到1933年12月底,浙江全省的合作社共计有1072个,有社员27078人,这些合作社多数是信用合作社,全部合作社的股本总额137002元,其中以信用合作社为最多。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在一定程度上使都市游资流向农村,客观上对当时的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不少地方,一些乡间豪强常以组织合作社为名,通过与官府结合,从农行借得低息贷款,然后再转借于农民,从中取利,成了剥削农民的新工具。也有的地方由于农行的借贷条件过细过苛,农民根本无法取得贷款,致使一些农行的资金难以流动,只得再流向城市的工商业部门,失去了其本意。1936年以后,浙江的信用合作业务转为发展桐油、棉花、蚕丝、茶叶等特产合作业务,当时浙西的蚕丝、浙东的棉花等大半均归合作社经营,这与前期的合作业务是不同的。

总之,战前浙江的金融状况是:国民政府基本上在浙江实现了金融资本的国家化,国家金融资本开始积极地投资各项建设事业,如工商业、农业等领域,这为浙江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遗憾的是,这个良性的开端被日本侵略战争所打断了。

抗日战争时期,浙江金融业的损失首先表现为各金融机构库存物资和钞券的直接损失。

日军侵略浙江首先是从杭嘉湖地区开始的,之后逐渐扩大到浙东和浙南等地,日军侵略所到之处,浙江的金融业也遭受了空前的掠夺和摧残。特别是在金融业较为发达的杭嘉湖地区、宁绍地区,日军对各地来不及搬迁的银行和钱庄强行劫夺,如杭州中国银行库存的铜圆数百箱及中行湖墅仓库所存的丝绸等抵押物资、湖州中国银行菱湖仓库均被抢劫一空。杭州四行贴放仓库到1938年3月损失绸4000余匹。农民银行绍兴分行1941年6月损失库存钞券12万元,器具损失4000余元,储蓄券、有奖储券均全部遗失。交通银行绍兴支行所有库存钞券18余万元、保管品一箱、有奖储券、节约储券及会计营业储券、各部账册传票及县政府委托保管的银两计1300余两、本行收兑项下银块16块(200两)全部被劫。

伴随着日军的军事侵略,日本占领当局开始建立自己的金融机构。在日军侵入杭嘉湖地区时,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和设在台湾的台湾银行即到浙江开拓业务,台湾银行在嘉兴成立了办事处,横滨银行在杭州设立了支行,后来还在宁波、绍兴和金华等地设立了“出张所”(办事处)。日本这两大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代理日本军用券的发行,拨付日军军饷,为敌伪机关和企业服务。其所发的军用券根本没有发行准备,也不编号,发行数额不定,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印制和发行,强行上市,强迫人民使用。日军还通过使军用券升值的办法来加强对人民的掠夺,如在平湖县,1939年8月,规定法币与军用券同价,1940年5月则是100法币只能兑换军用券77元,到1941年为100法币只兑换18元,1942年5月,100法币兑换8元军用券。1940年5月,在杭州、闲林、三墩等地,日军占领当局也进一步抑低法币比价,5月下旬,横滨正金银行杭州出张所规定法币百元折日本军票卖出79元,买进79.5元,6月下旬,该行又规定法币百元折合日本军票卖出80.5元,买进81元。军票的实行打击了法币在沦陷区的地位,强行取得了民众劳力所得的物产。为了推行军票,日伪方面是不遗余力,他们强迫杭州各戏院购买戏券,一律以军票为单位,居民如以法币购买则倍价收费。更为严重的是,日伪的“贩卖协议会”通过军票实施对物资的统制,该会在上海设有本部,在杭州等地设支部,凡各地在贩卖物品时,如不以军票购买,禁止交易。在杭州,日军占领当局规定电灯、电话、电报、自来水、火车费等都必须使用军用票,每元折法币1.36元,在德清则是法币1元折日币0.73元,还规定不用者将严处。除办理军用券业务外,日本的两大银行一度也在杭州和宁波等地举办个人储蓄业务,吸收一部分商业银行和钱庄的存款准备金和保证金。

随着伪政权的建立,日本侵略者将金融掠夺的途径赋予了日伪政权所办的商业银行。伪维新政府成立后,1939年5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华兴商业银行,该行资本5000万元,由伪维新政府和日本劝业、台湾、朝鲜、三井、三菱、住友等银行各半负担。发行纸币“华兴券”,1940年华兴银行在杭州设立了支行,从事存、汇和推广发行等业务。“华兴券”是以“法币”作为发行准备。并与之等价流通,实际上并无保证准备。为了达到打击法币的目的,伪华兴银行还伪造法币3500万元,流通于苏南、浙西、皖中等地,同时还宣传法币通货膨胀,以期动摇人们对法币的信心。不过尽管日伪想通过此举来排挤法币,达到控制和垄断沦陷区的金融,但由于浙江沦陷区人民的坚决抵制,其在浙江的发行数量并不多,未达到日伪的预期目的。1940年12月18日,日伪又在杭州成立了浙民银行,资本是“华兴券”50万元(其中商股40万元,伪华兴银行10万元)。该行后在吴兴和嘉兴成立了分行,在硖石设立了办事处,既办理存汇业务也对本地工商业办理定、活期抵押放款。

汪伪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汪伪政权下属的金融业务,于1941年1月6日在南京成立了中央储备银行。作为伪中央银行,实际上这是一个完全由日本侵略者控制的傀儡银行,它完全秉承日本帝国主义的旨意,就连其资金的盈虚也得依赖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来调剂。日伪通过中央储备银行独占了货币的发行(该行成立后华兴商业银行的发行权被取消),大量发行“中储券”。人民凡缴纳税款、购买车票、支付水电费等开销必须用“中储券”,就连日伪的机关、企业发薪及收购物资也均用“中储券”,私营单位用“中储券”发工资,给予5%手续费,并以优惠的条件与商业银行、钱庄签订合约,代为推行“中储券”,通过这些措施垄断了金融市场,强制集聚资金,扶持敌伪的垄断企业,掠夺资源物资,支持军工生产,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效劳。1941年3月10日,伪中央储备银行在杭州成立了支行,次年4月,宁波沦陷后又在宁波设立了支行,此外在嘉兴、湖州、余姚、硖石、绍兴、镇海等处设立了办理处或办事分处。这些机构为日伪广为推广“中储券”,据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储券”收换的数目,共达4167656139855元,估算其发行的总额达46000亿元左右。至于在浙江境内的流通数,平湖一县为67亿元,宁波所属地区为1926亿元,湖州67亿元,估算总数为7000亿元(“中储券”先后发行达四年零八个月,发行额扩大10200倍,引起同期物价上涨达12000倍)。这是对浙江人民的残酷掠夺。

日伪为了更广泛地吸收社会游资、推广敌伪钞券,还在杭州、宁波等地扶持了大量的小规模商办银行和钱庄,承做与上海之间的款项汇划,通过汇划往来掌握游资,从事投机活动,取得利润。另外,日伪对原来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一些官办银行分支机构也强行进行了改组,将其纳入了其金融体系之中,如杭嘉湖地区沦陷前撤往上海并成立了办事处的杭州、嘉兴中国银行,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就被日伪强行劫持改组,并在杭州和嘉兴复业。汪伪浙江省政府在浙江地方银行停业后,又在杭州另组了浙江省银行。无论是中储系统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须受制于日本特务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不但开业和创办要向特务机关申请,就是各分支机构对“中储券”的发行数额也得由特务机关最后决定。

日伪的金融势力还深入到了占领地区的农村。1938年底,日伪打着“民营”的招牌,在浙西推行“合作事业”,到1940年时,成立的合作社有余杭的普济消费合作社、崇德运销合作社、嘉兴兴业纸筋生产合作社、吴兴农产运销合作社、平湖消费合作社、海盐运销合作社等。上述消费合作社不过是为日军推销仇货服务而已,而运销合作社则是为了便利日伪换取物资而已,这些合作社基本上由当地的汉奸所把持。除了所谓民营合作社,日伪还成立有“官方”的合作社,这就是伪中国合作社在各地的分社,如杭州城市合作社、海宁、嘉兴、吴兴等县分社等。这些合作社更成为日本占领当局掠夺物资的垄断机构。

综述以上各点,战时浙江金融方面的损失是极为严重的,但要初步估算出金融损失的大致数目还是很困难的,因为除了金融机构的直接损失外,更重要的是金融方面的间接损失,如日伪发行的伪钞券、日军发行的军用券、汪伪国民政府发行的公债等等。要逐一统计出这些损失,因史料的局限,实在不太可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遗憾了,但我们仅仅从“中储券”在浙江约7000多亿元的流通数也可以看出日本侵略者对浙江人民的巨额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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