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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塑造伦理型社会人的两种模式

古代中国人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经由两种迥然相异的教育模式。

王公贵族、达官巨富、地主豪绅,包括一切自食其力而有盈余的各社会阶层,采用的是传统的书本教育的方式,即通过对当时社会公认的教科书的诵习,获得封建社会所流行的各种政治观念、伦理道德观念和其他一切为人处世的原则,成为符合封建社会要求的社会人。

书本教育方式,以其表现之不同,可分为若干个层次。

最上者王公贵族,其子弟一般都由国家特别设置的学校进行教育。如汉代的四姓小侯学(另一种名称未详),唐代的弘文馆和崇文馆,宋明的宗学,清代的宗学、觉罗学和景山官学等。这类学校,只收皇室宗族以及外戚勋贵的子弟,间或也接收个别外族贵族子弟来留学。历朝皇帝诸子,大都延请鸿博硕儒专门指导。这是我国封建时代的一个通例。

各级官僚子弟,在封建国家开设的各种学校接受教育。如汉代的太学、隋唐以后的国子学(宋代官学以太学为重点)等。一般说来,封建时代的中央官学,都要七品或八品以上官僚子弟才有入学资格。唐代中央学校有六学二馆,规定最严。国子学,非三品以上高官子孙不能涉足;太学,必是五品以上子弟才能就读(二者实属贵族学校);四门学,需七品以上子弟方许入蒙。汉代太学生员虽自诩“不以贵族子弟为限”,给人一种似乎“专为平民而设”的假象。事实上汉代统治者设太学,目的在于“养士储材”,而“养士储材”就是为了补充封建统治机构的官吏。太学并非“专为平民而设”,更谈不上什么“平民化”。一些庶民富人的子弟可以在中央官府设置的较低层次的学校就读,如唐代的律学、算学,宋代的太学,明清的国子监,都招收少数“民俊秀通文义者”入学受教。

一般庶民百姓,凡力堪供读者,其子弟可在封建国家开设的地方学校,各类私人书院、私塾,或自己延师教读。由汉至清,封建官府都在各地开设有地方学校,但这类学校招生名额很少。以比较发达的唐代为例。地方学校有京都学,收学生八十人;都督府学,大、中都督府各收学生六十人,下都督府收学生五十人;州学,上州收学生六十人,中州收学生五十人,下州收学生四十人;县学,京县收学生五十人,上县收学生四十人,中县、中下县各收学生三十人,下县收学生二十人(《新唐书·选举志上》)。

封建时代各地官府虽然大都设有官学,但招生人数既少,作用式微。就明而言,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三指出:“作兴学校,本是善政,但今之所谓作兴,率不过报选生员,起造屋宇之类而已……况今学舍屡修,而生徒无复在学肄业,入其庭,不见其人,如废寺然,深可叹息。为此者但欲刻碑以记作兴之名,而不知作兴之要故也。”故其非但不能兴学,反为民累。“其中起造屋宇,尤为害事。”因此,庶民百姓凡读得起书者,大多在各类私人书院或私塾就读。宋以后,私学和书院非常发达,招收学生动辄数十、数百,逾千者也不乏其例。如《元史·伯颜传》记载:伯颜创办私学,四方来求学者,“至千余人”。另有不少人,则自己延师或躬自教读。元代的唐仁祖、雷膺,清代的毛奇龄、顾凤毛等,都是由他们的母亲或祖母进行启蒙教育的。昼则奉事朝廷或躬耕?亩,夜则以诗书教诲子弟,是古人的一大乐事。

在封建时代,不论是国家设置的中央官学、地方学校,还是私塾、书院,以及以“耕读传家”的士庶之家,其所教所习,不外乎四书五经六艺,一些初级习字课本如《三字经》、《千字文》等,也无一不是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指导编写的。此外,官僚士大夫、书香门第还往往把封建纲常的要旨,以及他们一生实践所获得的经验、教训,制为“家训”、“世范”、“家范”、“戒子孙书”、“治家格言”等,作为训导、教诲子弟的经常性的补充。因此,按这种统一的儒家伦理模式铸造出来的“社会人”,几乎千人一面,万人同风,莫不以“孝亲”、“忠君”、“中庸”为为人处世的根本。你看:

九岁小孩服丧,“哀毁过礼”。《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申屠蟠九岁丧父,“哀毁过礼”,服除以后也不进酒肉。

八岁小孩“不敢毁伤”。《世说新语》记载:范宣年八岁,挑菜时不小心把手指弄伤了,号啕大哭。别人问他:很疼吗?他回答说:“不是因为痛,‘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所以我哭了。”(《孝经·广扬名》:“身体发肤,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六岁儿“母病辄不食”。《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段秀实六岁,母亲病重时,坚执不吃饭,直到第七天母亲病好了,才肯进食。时号“孝童”。

甚至五岁幼儿也知尽孝。《后汉书·朱穆传》记载:朱穆年仅五岁便有孝称,父母有病,辄不饮食,总要到病好后才如常饮食。

以上所举,不过是浩如烟海的孝子故事中的一粟。由此可见,从国家官学到家庭私塾,从四书五经到家训世范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是培养和造就大批合乎封建伦理规范的社会人的重要途径。然而,这只是王公贵族、官僚士大夫和富有阶级子弟的成长模式。至于下层百姓,由于贫穷,仰不足以事亲,俯不足以育子,根本没有进国家官学就教的福分,更不敢仰望宗学之灵光,甚至无法筹措一点延师进塾的“束脩”。

元明清时期官府曾在各地乡村设立社学,说是在农闲时让农家子弟入读习礼,但都是昙花一现,有名无实。贫苦百姓的子弟,基本上是从未进过校塾之门,不识一字。他们不能像封建官绅士大夫的子弟那样,从小接受儒家思想的系统教育,受孔孟学说的直接熏陶,却同样成为完全合乎封建伦理规范的社会人。请看:

“负土筑坟”,“四年守丧”。《宋史·孝义列传》记载:应天府楚丘侯义,家贫无恒产,以佣耕供养老母。母亲死后,侯义自办葬事,不掩坟圹,白天则负土筑坟,晚上则痛哭守灵。因没去打工,妻儿因此缺食挨饿也在所不惜。《熙朝新语》卷一六记载:清嘉庆年间(1796-1820),有一个叫徐守仁的孝子,四岁丧父,从未读过书,事母孝顺,早晚叩问“悉如礼”。给人帮工,稍得钱就买酒肉孝敬老母。母亲要他一起吃,总是以持斋谢绝。母亲七十六岁过世“孝子哀慕若儒子”。安葬后,露处墓侧十余日,虫蛇附体也不顾。乡亲们同情他,给他盖了个茅庐,孝子就在这里守了足足四十二个月,直到母亲满八十岁才回家,头发长尺余。

“割股舐目”。《宋史·孝义列传》记载:江陵人庞天祐,父亲生病后,无钱买药,天祐割股肉给父亲吃。病好后,眼睛又因病失明,天祐每天哭着给父亲舐目。

“从一而终”。《阅微草堂笔记》卷一三记载:清代有一个仆役的老婆,也是个奴婢,丈夫死后,终身守节。又有一个叫柳青的奴婢,七八岁时,主人将她指配小奴益寿。到十六七岁时,益寿忽然因赌输钱出逃,久无音讯。主人要给她另外指配,誓死不肯。柳青颇有几分姿色,主人想把她收为侧室,也誓死不肯。

绝不事叛贼。《随隐漫录》记载,南宋末年,高邮守将荣全投降元军后,遣人召妓女毛惜惜。惜惜耻于服侍,怒斥荣全说:“我虽身为贱妓,绝不服事叛官!”荣全大怒,用刀将毛惜惜的嘴巴割裂,又残忍地将她脔割,毛惜惜破口大骂,至死不绝。

这是成年人的情形。

贫苦人家的孩子也是如此。《梁书·冯道根传》记载:冯道根少小失父,家境贫寒,靠帮工养活母亲,每得佳食,一定带回家孝敬母亲,年仅十三岁,就以孝闻名于乡里。《宋史·孝义列传》记载:越州应元寺有个和尚,年幼时贫穷无以养母,靠给人剃发、乞讨维持母子俩的生活。《孝子传》记载:吴市有一个小乞丐,凡得酒肉,自己总舍不得吃,拿回家里跪着端给母亲,然后在一边唱歌跳舞说笑话,让母亲高兴。并且每天如此。《西樵野记》等也有类似记载。父母亲生了病,穷孩子们因为没钱买药,刲股剜肉以相救者,极其平常(古人认为人肉能治病,尤其是“羸疾”)。有的甚至断骨取髓以奉亲。倘若父母不幸中道相弃,这些穷孩子“哀毁循礼”,亦如成人。不少贫家女孩,也懂得“家有大小,礼无大小”的道理,当她们从小聘定的未婚夫婿因种种原因夭折后,往往坚决“不二适”,有的甚至自缢或投河自尽。

贫苦百姓及其子弟,其事亲之尽孝,恪守封建伦常之诚笃,与官绅士大夫及其子弟相比,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家贫出孝子”或“贫寒出孝子”的俗谚,正是这一事实的高度概括。那么,他们这种完全合乎封建伦理规范的“社会人”境界,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的呢?归纳而言,大概有这样几个方面:

乡绅士大夫的影响。在封建社会里,一乡之中,总是朴鲁之人多,“俊秀”之人少。但这些占人口大多数的“朴鲁之人”,却“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每每拿绅士的思想作自己的思想,间接受古书的影响很大。如果乡居之士“居家洁处”、“敬孝父母,友爱兄弟”、“纲纪督御,不失其理”、家庭和睦,一门蔼然,必然为乡里百姓以为贤能,称羡他们的行为而效法之。朝夕观感以致潜移默化,遂使这些“朴鲁无文”的平民百姓并其子弟,逐渐纳入“先王教化”之道。

乡规民约的强制性导向。由于宗法制度根深蒂固,许多村庄,事实上就是一个或几个宗法家族。加上经济利益的一致以及地缘的集中,不少乡村都订立了乡规民约或族规。这些乡规民约往往是封建伦理纲常的具体而微的表现。以宋代《吕氏乡约》为例,其“德业相劝”条云: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

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为人谋,

能规过失,能集众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饬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治物,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务,皆为无益。

《吕氏乡约》还把“酗博斗讼”,“行止逾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六目明确列为“犯义之过”,把“怠惰不勤”,“用度不节”等列为“犯失之过”。仅此几条,就基本包括了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主要内容,如忠、孝、信、义、悌、慈、友、恕、廉,以及重谨朴,轻义利,勤劳节俭等等。并且规定,凡乡民所为,善恶必书籍,给予相应的赏罚。这些囊括着几乎全部封建纲常伦理的乡规民约和族规,仗着封建宗法制度的威严,不断地并且是带有一定强制性地作用于下层百姓,使之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先王教化”,成为封建宗法社会所需要的“社会人”。

然而,尽管乡居绅士的影响无处不有,无时不在,乡规民约和族规伴有封建宗法制度的威严,可较多地作用、影响于成年的下层百姓。对于未成年的婴幼儿童,却不宜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启蒙教育手段,因为它们既不系统,也缺乏一种足以震慑其幼小心灵的神圣力量。实际上,封建社会下层百姓所用以教育、训导其子弟的手段,主要的甚至几乎是惟一的便是通过善恶报应。

善恶报应可说是伦理道德的全能载体。千百年来,民间都是利用善恶报应来教诲他们的子女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念之邪,天必降罚——善恶报应具有神灵的威严,使人们有足够的把握来恐吓、劝导他们的子弟。不孝亲尊,雷劈兽食;忘恩负义,断子绝孙;偷盗奸骗,减算夺禄;恃强凌弱,鬼神施罚;浪费粮食,报变猪犬;出语不逊,咒人亲尊,神灵见责——人们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教材”来实施他们的教育。在孩子们还很小的时候,就被反复不断地告知何者可为——它会使你获得神灵的佑护;何者不可为——它会让你遭致鬼神的责罚。特别是一些小孩子因做“坏事”而受“神罚”的事例,更是父母们训导其子女的绝妙教材。如《法苑珠林》记载:韦庆植与赵太之女,都是十三四岁,一个因为平常使用东西,不禀告父母,报夭亡;一个偷父母的钱去买脂粉,还没回到家就死了。死后都报变青羊,供人宰烹。以及宋代荆南查氏之女吃饼,取馅而弃皮遭雷击,等等。人们祖以传父,父以传子,子以传孙,由家庭而邻里,由邻里而社会,所闻莫非“因果”,所睹无不“报应”。这种寓伦理于报应的最初教导,被用来作为禁止人们做坏事的一种威慑力,往往决定了人们的命运,人们的情欲,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自己对幸福所形成的观念,为获得幸福所使用的一些方法,包括人们的毛病以及美德,从而把一个混沌无知的自然人,逐渐塑造成符合封建伦理要求的社会人。

上层社会的子弟通过书本教育而识理,下层百姓的子弟通过报应告谕而明事,二者殊途而同归,都是培养、形成封建时代社会人的必要途径。比较而言,下层百姓的子弟难得书本教育的惠顾,上层社会的子弟却易受报应威慑的影响。因为封建时代不信报应者甚少,封建士大夫乐集、乐书、乐传善恶报应,意旨虽在“劝惩”,在于劝导普通老百姓弃恶向善,安分守己,笃守封建统治秩序和伦理纲常。但其既然乐道于人,必亦乐训于子。事实上,很多士大夫讲善恶报应,都是用来教诲自己的子女,让他们引以为鉴的。《司马温公家范》说:舜的子孙享国百世,周承统八百年,都是因为他们的祖先“积德累功”,要子孙们谨守人臣人子之分,以免殃咎。朱熹在《治家格言》中告诫子孙:“刻薄成家,理无久享,伦常乖舛,立见消亡”;“见色起淫心,报在妻女,匿怨而用暗箭,祸延子孙。”要他们切勿胡作非为。南宋著名文学家叶梦得平常不喜谈神鬼幽怪,也不时将一些他认为是确凿无疑的报应故事记载下来,告诫子孙。北宋时,洛阳建造西内宫,宫室梁柱阑槛窗牖全用灰布,工期又紧迫,把洛阳城内外的猪羊牛骨都搜罗精光还不够用,具体负责此事的韩溶、李寔,便把漏泽园人骨挖来代替。没几天,李寔得暴疾死,还魂说冥司追证骨灰事,数百人讼于冥司。韩溶合门殄绝。总理此役的宋升则因小便不禁而毙。叶梦得“特书此事以示儿,以为当官无所忌惮者之戒。”(叶梦得《岩下放言》)

由此可知,封建时代塑造伦理型社会人的两种模式,在上层社会是以书本教育为主,辅以善恶报应,在下层社会是以善恶报应为主,辅以绅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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