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习近平秘密会议上承认:中共执政地位响起警钟


2012-10-28 09:50:05 by 纵马驰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分权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实现模式

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三权分立的格局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蒋介石蒋经国戒严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1、立法制约

行政者和司法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立法者进行权力制约,使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2、行政制约

立法者和司法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行政者进行权力制约,使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3、司法制约

立法者和行政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司法者进行权力制约,使司法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显然,制约的力度越大,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与国家的利益价值观越相吻合,但是,由此将会导致国家公务效率的降低。

各种弊端

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否则将会导致如下问题:

1、立法不公

如果行政者与司法者干扰立法者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其结果是: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行政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立法价值观向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2、行政不公

如果立法者与司法者干扰行政者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其结果是:行政者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行政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3、司法不公

如果立法者与行政者干扰司法者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其结果是:司法者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行政者的利益,即实际司法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行政价值观偏移。

这样一来,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就容易形成一个利益整体或利益联盟,这种利益联盟所代表的价值观将会较多地偏离国家的利益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