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官媒:“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法律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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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cxldx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23:47:55
若轮奸不叫轮奸,叫轮流发生性关系,那杀人也不叫杀人,叫终止对方生长进程;贩毒不叫贩毒,叫兜售有瘾食品;赌博也不叫赌博,叫有奖励性娱乐;嫖娼也不叫嫖娼,叫有偿性放松;受贿也不叫受贿,叫回报性补助;盗窃也不叫盗窃,叫风险性拾捡;城管也不叫暴力,叫保护性执法。 从刘志军的8个亿认定6000万,到雷政富的12秒谈恋爱,到李天一的轮流发生性关系。司法,其实是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司法是属于权贵的玩物。庶民犯法与庶民同罪,王子犯法最后都是误会。
刘峻羽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22:48:11
一个遍布奇葩的国度,还能指望有多少正常?!
都是实话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20:36:14
“腐败”的法律规范用语:公仆们有时候给予自己或亲友或朋友比一般人更热情的照顾!
hfhfndt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9:48:55
轮流发生性关系 ?
总得加点定语啥地吧? 比如:非自愿被强制性地轮流发生性关系。 否则,咋看着那么缺少罪恶性呢?
南冰洋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9:33:22
法官老爷, 轮流发生? 怎么轮? 怎么流啊? 啊?
Tony933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8:59:23
很简单易懂!最佳理解就是一女与四男轮流发生性关系!
谁整谁?现在是四张嘴对一张嘴!
法官,这女孩事儿闹大了!
咫尺天涯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8:10:56
断章取义真可怕。
沈成涵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8:07:40
轮奸突出了强迫性质,“轮流发生”则没有强调“强迫”这点,这判决起来能一样吗!
阿扁嫂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5:53:27
後續發展將會是“該少女先後與四人分別在不同時間發生性關係”
wujiliushou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5:47:11
啥比网民真多。 啥比网民就是希望看到杀头,而且最好另外四个都是高官之子, 都杀了,株连九族,就开心了,“杀头,好看!”
酷客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3:43:16
轮流不是问题,是否被强迫才是关键,解释李天一轮奸的目的何在?是全中国人民关注的焦点。
中共历史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各种案例举不胜举,而屌丝级别的却屈打成招座穿牢底的也不在少数,谁都明白文字游戏背后是对中国法律不公的忧虑。
115-101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3:19:31
妓女也是轮流发生性关系。杀人就是中止血液循环。。。
hall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3:17:14
这帮网民家伙们,不好好学习中央精神,竞挑错.这词用的多好啊,透着那么和谐.
372I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2:09:29
就是因为党的领导,政府官员,法官警察把法律当儿戏,所以人们才胡乱聊侃。在李
小子这个案子中,大伙儿都在疑问,那其他4少也是未成年人吗?为什么不交待?
mickeyii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1:20:37
blueflame, that's right,Shameless country,usa!
bigeye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1:17:08
新闻界的任务很重。不要把眼光只局限在八卦花边新闻,和耸人听闻的报道上。监督也只是一个方面,普及知识,服务大众,同样也是新闻从业者的职责。
路过,所以飘过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1:12:08
如果上层建筑似法律为儿戏,则人人都是法官
blueflame 发表评论于 2013-07-01 11:11:41
Shameless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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