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定义存在歧义,主要来源于其中的措辞和如何解释“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这一短语。具体来说,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点:
1.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
第十四修正案开篇写道:“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这里的关键在于,“受其管辖”这一短语如何解读。
2. “受其管辖”的含义不明确
法律界和政治界对“受其管辖”的解释分歧较大:
• 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在美国领土出生的人都受美国法律的管辖,因此都应自动获得公民身份。这一观点通常支持广义的出生公民权。
•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其管辖”不仅仅指遵守美国法律,还意味着对美国有完全的政治服从和归属。例如,外交官的子女、外国占领军的后代等,虽然出生在美国,但被认为不完全“受其管辖”,因此不应自动成为公民。
3. 历史背景的争议
• 在1868年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赋予从奴隶制中解放的非洲裔美国人公民权,而非明确解决所有外国移民子女的公民资格问题。
• 修正案起草者之一、参议员雅各布·霍华德(Jacob Howard)曾表示,“受其管辖”意味着“不包括那些不对美国完全服从的外国人,例如外交官的子女”。
4. 法院判例的不同解释
• 1884年:在Elk v. Wilkin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洲原住民因效忠部落而不完全“受美国管辖”,因此他们的子女不享有出生公民权。
• 1898年:在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父母为外国公民但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出生公民权。这一判例确立了较为广义的解释,但并未涵盖非法移民的情况。
5. 现代争议
• 随着非法移民问题的突出,部分人认为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应自动获得公民权,因为其父母未对美国有完全的政治和法律归属。
• 对这一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移民政策辩论的核心,例如是否通过立法或修正案限制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权。
外交豁免权在刑事犯罪领域通常没有太大异议,外交官犯了事儿就赶紧先回国别想着再来了,但在交通等民事领域就比较“一国一策”商量着来了
举个栗子,十年前在欧洲某国常驻时,某天早上我将车停在了街边,晚上回来时车被拖走了,因为忽略了那条街的停车位只允许早7到晚7停车。我拿着单子到规定地点取回了我的车,但同时也取回了大额的罚单。那问题来了:我如果坚持有外交豁免权、不交罚单,会有什么问题吗?
和当时的馆领导仔细讨论后,大家认为:如果动用外交资源大概率也能解决掉部分罚单的问题(如果不交钱,或者只交拖车的成本钱),但确是没有必要这样做,一来不适合动用公家资源,二来是如果拖着不交钱可能会带来额外的没必要的麻烦,如以后我再进入该国的时候会有信用记录,于是就放弃了,乖乖交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