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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败坏就不配活着?热播剧《重器》和中国法治

文章来源: 风声 于 2026-08-14 07:31:1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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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部法律剧正在热播,名字叫做《重器》,看了一些片段后,不禁百感交集。该剧以1979年至1997年中国法治建设探索历程为背景,通过11个真实案件改编的单元故事,呈现了从“流氓罪”存废到“疑罪从无”确立的法治演进脉络。

这些虽然都是过去的历史,但历史一直在对活着的人说话。它提醒我们,不要将古代法家的专权与现代法治的限权混为一谈。现代的法治不限于静态的法制(法律制度),也不限于动态的依法治理,而是更为综合性的法律统治。相比于具体的法律知识,无论是官员还是民众,最需要普及的依然是法治的精神。

剧中提到了当时无所不包的流氓罪,甚至有因恋爱次数多而面临极刑的情节。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极度模糊的流氓罪当然可以实现最大范围的打击效果,几乎一切社会生活的不轨行为都可以评价为“其他流氓行为”。

但是,打击犯罪并不是法治唯一的使命,否则成文法的公布就没有意义。因为成文法的规定本来就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毕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因此,法治从来都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既要打击犯罪,又要限制打击犯罪的公权力本身,防止它异化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

然而,这种法治观念并没有随着流氓罪的废除而真正深入人心。多年以前我在一个地方讲课,提到了流氓罪的废止。课后一位中级人民法院的退休院长和我交流,他认为流氓罪其实不该废除,理由是流氓罪很好用,这么好用的东西不该扔掉。老院长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当年他当院长的时候,用流氓罪判过不少死刑,但现在没有流氓罪,严重束缚了司法机关的手脚。我不知该如何回答他,毕竟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太难了。当时的我还是年轻气盛,脱口而出问了老院长一个问题:如果用当时流氓罪的标准来严格审视您和您的家人,有没有可能你们也构成犯罪呢?听到这个问题,老院长非常生气,拂袖而走。

剧中更让我感慨的是李乡律师,他为被控强奸杀人的乔至良作无罪辩护而被抓捕。乡村教师乔至良和妻子的侄女魏三妹自愿相恋,发生关系,被妻子当场撞破。丑闻曝光后,魏三妹服药自尽,乔至良后被控强奸杀人。在公审大会上,乔至良自己也认罪伏法,但律师李乡却主张乔至良无罪。李乡律师认为不能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他在庭上把魏三妹写给乔至良的情书、写给姑姑的忏悔信一条条摆出来;两人的关系维持了三四年,属于通奸,而非强奸。虽然通奸不道德,但和强奸有着本质的区别,更不是杀人。

这番辩解让旁听的人民群众愤怒不堪,纷纷拿着东西往律师身上砸了过去,法庭秩序大乱。在群众看来,只要道德败坏,就不配活着。李乡只能拿着喇叭对群众高声呼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承认并且保护被告人这份权利。你们在座每一位,每一个人都拥有这份权利。我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我的使命。如果有一天,你们哪一位需要我辩护,我义不容辞。”

当时正值1984年的“严打”期间,司法的政策就是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乔至良最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李乡的辩护,领导非常生气,认为律师替犯罪分子作无罪辩护,就是包庇罪犯,就是站在人民对立面。剧中给李乡安的罪名是“包庇罪犯、对抗组织、泄露国家机密”,甚至就连法律顾问处的领导洪战胜为李乡说了几句公道话也被批捕,后来为李乡作辩护的大学生陈一众因为在看守所无法会见当事人和警察发生争执,也被抓捕。一时间,该地风声鹤唳,人人噤若寒蝉,没有人再敢谈论律师被捕案。

后来,陈一众的同学们从北京请来了著名律师袁亦方,袁律师在法庭上说:“律师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如果有一天,在座的不幸成为被告人怎么办?我们每一个人在国家机器面前都是弱小的。律师李乡因为为他人辩护而成为被告人,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我也应该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只有有罪但求轻判和无罪辩护两种选择。如果后者等同于包庇犯罪,那被告人只有一个下场,那就是认罪伏法,哪怕他是被冤枉的。这是荒谬的,这样的逻辑链条是对法制最大的威胁。我们今天在这不单是为了律师制度,更是为每个人辩护。如果我今天因为辩护而坐到被告人席上,那一定也有人站出来为我作无罪辩护,如果他因为为我作无罪辩护坐到被告人席上,那同样也有人站出来,击鼓传花会鼓声不停,一直继续下去,但总有一天它会停住。因为那个时候中国已经走上了法治之路,每个人最基本的合法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是更有力的保障……”

这段话让我头皮发麻,眼睛湿润。最后,在多方力量的合力下,冤案终于被推翻,李乡、陈一众被无罪释放,正义姗姗来迟。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并不一定高于生活。这个案件原型,是1984年5月发生在台安的“三律师包庇案”。

台安县王力成、王志双律师经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同意,依法为涉嫌强奸杀人刑事犯罪嫌疑人徐某进行辩护,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故替犯罪分子作无罪辩护。徐某后被判死刑,被立即执行。徐某被枪决后,为其辩护的三位律师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包庇罪”予以逮捕,蒙冤达四载之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1985年三位律师被取保候审释放。可当地司法机关并未彻底认错,对其中一位律师二次抓捕,最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多次监督协调,案件才得到彻底纠正平反。

法治的每一个小小进步背后,都有沉甸甸的故事。

直到今天,依然有不少人对律师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为民愤极大之人辩护就是在为坏人说话。很多人都有根深蒂固的泛道德主义思维,认为只要在道德上败坏,就应该以刑罚严惩。

清代哲学家戴震说过,“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因此,法治既要防止古代法家式的刻薄寡恩,以严刑峻法来杀人,又要避免后世儒家的以理杀人,举着泛道德主义的大棒来杀人整人。

站在道德高地上满口喊杀喊打的人,又有几人能够接受自己口中约束他人的道德标准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然,法治不是完全割裂法律与道德,而是认为它们各有自己的位置。

入罪讲法律,法不容情;出罪讲道德,法中有情。

基于泛道德主义的观念,疑罪从无很容易让位于疑罪从轻。对于道德上有缺陷的人,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即便证据有疑点,没法认定为重罪,也可以轻罪兜底,反正不是好人,判了也不冤枉。

二十多年前,我曾以助理身份参与过一个案件。男女两人谈朋友,对长辈很不孝顺,总想着从亲戚家捞钱,后来男方的大姨被投毒杀害。两人被控合起伙来谋财害命。

检察机关提供的口供显示,在案发时两人有过电话交流,沟通过杀人计划。但我发现,检方提供的电话记录显示沟通计划时的通话时间是零分零秒。我请教了电信工作人员,被告知这其实属于拨打未接听。这也就意味着,口供中说的两人电话交流杀人计划存在疑点。后来,我们又发现了被告人案发时有不在现场的重要证据。律所主任告诉我,因为我们发现的这些证据保留了两个被告人的性命,他们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也就是死缓。

我时常在想,这个案件我们是打赢了,还是打输了呢?如果放在今天,若是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那这个案件很有可能是无罪的。

当然,个人的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治能够真正地进步。

剧中的袁律师告诉学生们:“律师制度是中国法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不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对立面和敌人。我们和他们一起构成了中国法制的主体。”

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律师制度的尊重就是对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如果律师缺乏应有的地位,那么所有法律人也都没有尊严。法大永远的老校长江平先生曾经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斯人已去,其言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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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败坏就不配活着?热播剧《重器》和中国法治

风声 2026-08-14 07:31:19

最近有一部法律剧正在热播,名字叫做《重器》,看了一些片段后,不禁百感交集。该剧以1979年至1997年中国法治建设探索历程为背景,通过11个真实案件改编的单元故事,呈现了从“流氓罪”存废到“疑罪从无”确立的法治演进脉络。

这些虽然都是过去的历史,但历史一直在对活着的人说话。它提醒我们,不要将古代法家的专权与现代法治的限权混为一谈。现代的法治不限于静态的法制(法律制度),也不限于动态的依法治理,而是更为综合性的法律统治。相比于具体的法律知识,无论是官员还是民众,最需要普及的依然是法治的精神。

剧中提到了当时无所不包的流氓罪,甚至有因恋爱次数多而面临极刑的情节。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极度模糊的流氓罪当然可以实现最大范围的打击效果,几乎一切社会生活的不轨行为都可以评价为“其他流氓行为”。

但是,打击犯罪并不是法治唯一的使命,否则成文法的公布就没有意义。因为成文法的规定本来就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毕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因此,法治从来都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既要打击犯罪,又要限制打击犯罪的公权力本身,防止它异化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

然而,这种法治观念并没有随着流氓罪的废除而真正深入人心。多年以前我在一个地方讲课,提到了流氓罪的废止。课后一位中级人民法院的退休院长和我交流,他认为流氓罪其实不该废除,理由是流氓罪很好用,这么好用的东西不该扔掉。老院长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当年他当院长的时候,用流氓罪判过不少死刑,但现在没有流氓罪,严重束缚了司法机关的手脚。我不知该如何回答他,毕竟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太难了。当时的我还是年轻气盛,脱口而出问了老院长一个问题:如果用当时流氓罪的标准来严格审视您和您的家人,有没有可能你们也构成犯罪呢?听到这个问题,老院长非常生气,拂袖而走。

剧中更让我感慨的是李乡律师,他为被控强奸杀人的乔至良作无罪辩护而被抓捕。乡村教师乔至良和妻子的侄女魏三妹自愿相恋,发生关系,被妻子当场撞破。丑闻曝光后,魏三妹服药自尽,乔至良后被控强奸杀人。在公审大会上,乔至良自己也认罪伏法,但律师李乡却主张乔至良无罪。李乡律师认为不能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他在庭上把魏三妹写给乔至良的情书、写给姑姑的忏悔信一条条摆出来;两人的关系维持了三四年,属于通奸,而非强奸。虽然通奸不道德,但和强奸有着本质的区别,更不是杀人。

这番辩解让旁听的人民群众愤怒不堪,纷纷拿着东西往律师身上砸了过去,法庭秩序大乱。在群众看来,只要道德败坏,就不配活着。李乡只能拿着喇叭对群众高声呼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承认并且保护被告人这份权利。你们在座每一位,每一个人都拥有这份权利。我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我的使命。如果有一天,你们哪一位需要我辩护,我义不容辞。”

当时正值1984年的“严打”期间,司法的政策就是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乔至良最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李乡的辩护,领导非常生气,认为律师替犯罪分子作无罪辩护,就是包庇罪犯,就是站在人民对立面。剧中给李乡安的罪名是“包庇罪犯、对抗组织、泄露国家机密”,甚至就连法律顾问处的领导洪战胜为李乡说了几句公道话也被批捕,后来为李乡作辩护的大学生陈一众因为在看守所无法会见当事人和警察发生争执,也被抓捕。一时间,该地风声鹤唳,人人噤若寒蝉,没有人再敢谈论律师被捕案。

后来,陈一众的同学们从北京请来了著名律师袁亦方,袁律师在法庭上说:“律师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如果有一天,在座的不幸成为被告人怎么办?我们每一个人在国家机器面前都是弱小的。律师李乡因为为他人辩护而成为被告人,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我也应该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只有有罪但求轻判和无罪辩护两种选择。如果后者等同于包庇犯罪,那被告人只有一个下场,那就是认罪伏法,哪怕他是被冤枉的。这是荒谬的,这样的逻辑链条是对法制最大的威胁。我们今天在这不单是为了律师制度,更是为每个人辩护。如果我今天因为辩护而坐到被告人席上,那一定也有人站出来为我作无罪辩护,如果他因为为我作无罪辩护坐到被告人席上,那同样也有人站出来,击鼓传花会鼓声不停,一直继续下去,但总有一天它会停住。因为那个时候中国已经走上了法治之路,每个人最基本的合法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是更有力的保障……”

这段话让我头皮发麻,眼睛湿润。最后,在多方力量的合力下,冤案终于被推翻,李乡、陈一众被无罪释放,正义姗姗来迟。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并不一定高于生活。这个案件原型,是1984年5月发生在台安的“三律师包庇案”。

台安县王力成、王志双律师经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同意,依法为涉嫌强奸杀人刑事犯罪嫌疑人徐某进行辩护,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故替犯罪分子作无罪辩护。徐某后被判死刑,被立即执行。徐某被枪决后,为其辩护的三位律师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包庇罪”予以逮捕,蒙冤达四载之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1985年三位律师被取保候审释放。可当地司法机关并未彻底认错,对其中一位律师二次抓捕,最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多次监督协调,案件才得到彻底纠正平反。

法治的每一个小小进步背后,都有沉甸甸的故事。

直到今天,依然有不少人对律师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为民愤极大之人辩护就是在为坏人说话。很多人都有根深蒂固的泛道德主义思维,认为只要在道德上败坏,就应该以刑罚严惩。

清代哲学家戴震说过,“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因此,法治既要防止古代法家式的刻薄寡恩,以严刑峻法来杀人,又要避免后世儒家的以理杀人,举着泛道德主义的大棒来杀人整人。

站在道德高地上满口喊杀喊打的人,又有几人能够接受自己口中约束他人的道德标准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然,法治不是完全割裂法律与道德,而是认为它们各有自己的位置。

入罪讲法律,法不容情;出罪讲道德,法中有情。

基于泛道德主义的观念,疑罪从无很容易让位于疑罪从轻。对于道德上有缺陷的人,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即便证据有疑点,没法认定为重罪,也可以轻罪兜底,反正不是好人,判了也不冤枉。

二十多年前,我曾以助理身份参与过一个案件。男女两人谈朋友,对长辈很不孝顺,总想着从亲戚家捞钱,后来男方的大姨被投毒杀害。两人被控合起伙来谋财害命。

检察机关提供的口供显示,在案发时两人有过电话交流,沟通过杀人计划。但我发现,检方提供的电话记录显示沟通计划时的通话时间是零分零秒。我请教了电信工作人员,被告知这其实属于拨打未接听。这也就意味着,口供中说的两人电话交流杀人计划存在疑点。后来,我们又发现了被告人案发时有不在现场的重要证据。律所主任告诉我,因为我们发现的这些证据保留了两个被告人的性命,他们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也就是死缓。

我时常在想,这个案件我们是打赢了,还是打输了呢?如果放在今天,若是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那这个案件很有可能是无罪的。

当然,个人的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治能够真正地进步。

剧中的袁律师告诉学生们:“律师制度是中国法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不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对立面和敌人。我们和他们一起构成了中国法制的主体。”

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律师制度的尊重就是对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如果律师缺乏应有的地位,那么所有法律人也都没有尊严。法大永远的老校长江平先生曾经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斯人已去,其言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