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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孕妇独自驾车发生意外致男子死亡,3人被告上法庭

孕妇独自驾车发生意外致男子死亡,3人被告上法庭

文章来源: 新闻坊 于 2026-02-07 08:33:2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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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清晨5点多,身怀六甲的高某因身体不适,独自一人驾车前往医院就医,没成想在路口绿灯直行的情况下,撞上了左转闯红灯的电动车,致驾车人死亡。

更巧合的是,这辆车的车主是高某的丈夫潘某,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还没来得及交付。而关键的问题是,这辆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属于一辆“脱保二手车”。

这样一起关系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肇事者、原车主和买家分别又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

事件回顾

时间回到一年多前,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而家里还有宝宝需要照看,于是她就独自一人开着丈夫的新能源车上了路,没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东直行过路口时,撞上了一辆左转闯红灯、突然窜出来的电瓶车。

高某 被告一(机动车驾驶人):当时下着小雨,视线不太好,天还没有很亮,当我看到的时候他已经在路中间了,黑的一个影子。

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倒地,后不治身亡。

经交管支队认定:陈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行驶、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因超速行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或许是求医心切,当时高某过路口时的车速,已达95公里/小时。

记者:当时你有没有意识到好几个路灯过去,你已经开到了90码以上。

高某 被告一(机动车驾驶人):这我不知道,可能路比较滑,电车漂得比较快,我没有感受到速度很快。

无巧不巧,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高某的丈夫、车主潘某已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而事故发生后,潘某才发现,这辆车已经脱保了将近一个月。

潘某 被告三(机动车前所有人):出事的时候其实我也不清楚我的(车)已经脱保了,一查才知道,事后我去了解已经脱保了一个月左右。

因此,原告陈某家属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机动车现所有人沈某、机动车前所有人潘某,作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主张三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隗先生 原告代理人:根据我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主张的相关标准来说,双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机动车与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个合理的赔偿比。

今天(2月6日)上午,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脱保二手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方式,

二是原告主张的各个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

翟学蓬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经过我们庭审查明,虽然车辆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也就是说目前的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所有人,故变更前的登记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翟学蓬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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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独自驾车发生意外致男子死亡,3人被告上法庭

新闻坊 2026-02-07 08:33:27

2024年12月11日清晨5点多,身怀六甲的高某因身体不适,独自一人驾车前往医院就医,没成想在路口绿灯直行的情况下,撞上了左转闯红灯的电动车,致驾车人死亡。

更巧合的是,这辆车的车主是高某的丈夫潘某,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还没来得及交付。而关键的问题是,这辆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属于一辆“脱保二手车”。

这样一起关系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肇事者、原车主和买家分别又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

事件回顾

时间回到一年多前,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而家里还有宝宝需要照看,于是她就独自一人开着丈夫的新能源车上了路,没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东直行过路口时,撞上了一辆左转闯红灯、突然窜出来的电瓶车。

高某 被告一(机动车驾驶人):当时下着小雨,视线不太好,天还没有很亮,当我看到的时候他已经在路中间了,黑的一个影子。

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倒地,后不治身亡。

经交管支队认定:陈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行驶、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因超速行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或许是求医心切,当时高某过路口时的车速,已达95公里/小时。

记者:当时你有没有意识到好几个路灯过去,你已经开到了90码以上。

高某 被告一(机动车驾驶人):这我不知道,可能路比较滑,电车漂得比较快,我没有感受到速度很快。

无巧不巧,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高某的丈夫、车主潘某已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而事故发生后,潘某才发现,这辆车已经脱保了将近一个月。

潘某 被告三(机动车前所有人):出事的时候其实我也不清楚我的(车)已经脱保了,一查才知道,事后我去了解已经脱保了一个月左右。

因此,原告陈某家属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机动车现所有人沈某、机动车前所有人潘某,作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主张三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隗先生 原告代理人:根据我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主张的相关标准来说,双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机动车与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个合理的赔偿比。

今天(2月6日)上午,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脱保二手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方式,

二是原告主张的各个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

翟学蓬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经过我们庭审查明,虽然车辆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也就是说目前的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所有人,故变更前的登记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翟学蓬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