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近日被前经理人余毓兴及其公司起诉至高等法院,对方指控她收取逾4000万元预支片酬后,未履行多部电影及经理人合约,因而向她索赔至少1276万港元,并要求其交代相关收入账目。
据悉,当时张柏芝需 4000 万港元支付豪宅尾款,助手
Emily与余毓兴接洽后,对方提出签订合约提供资金,双方才达成合作。

案件今日续审,张柏芝上午约9点05分乘坐七人座汽车抵达高等法院。她戴着墨镜和口罩,一身全黑装扮,双手插兜,一言不发地步入法院。


庭审现场,原告方代表大律师继续盘问张柏芝!
提到她在2012年5月16日签订的两部电影合约中载明有276万酬劳,询问她是否收到该笔款项。张柏芝回应:“我没有收过,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大律师指出,张柏芝经理人Emily的邮件中提到这份合约是和老板余毓兴(Samuel)本人签订的,因此不需要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张柏芝直接赚到更多钱。
张柏芝则表示需要去问负责帮她处理合约的Emily,她不清楚Emily和余毓明之间的沟通情况,只要是Emily拿给她签的文件,她就会签字。

大律师再次追问张柏芝是否是为了赚钱,张柏芝直言:“从我出道到现在,都不是白干活的,我就是要赚钱,我每一天都需要赚钱。”但她强调自己确实没有收到276万:“我没收到钱,根本就没有这两部电影,我为什么要收钱。”
大律师称合约中注明,无论这两部电影最终是否开拍,新亚洲公司都要在3日内支付276万。张柏芝反驳:“你这是假设我收了钱?我根本就没收到这笔钱。”

大律师接着提到另一份合约,其中约定四部电影的预支订金为4000万,张柏芝只拍摄了一部《危险关系》,还剩三部未拍,再加上涉及276万酬劳的那两部,总计有五部电影未完成拍摄。

对此张柏芝表示:“我不同意。这些都不是我发的邮件,让我来回答实在太难了,我根本不知道他们之间有过什么沟通,难道他们说有九部电影,我也要照着这个说法来回答你吗?”
大律师询问张柏芝,2013年她还欠余毓兴几部电影未拍,张柏芝回应:“我从来没有和他达成过这样的约定,这些所谓的合约根本就不存在。我从来没有答应过要拍这些电影,也没有收过钱,我不同意你这个说法。”

大律师表示,2012年6月有一张开具给新亚洲公司的276万支票已经兑现,质问张柏芝:“既然你没收到钱,那这笔钱就应该是给了新亚洲公司,否则就是给了你本人。”张柏芝回应:“我从来都不接触这些和数字相关的事务,你要去问Emily,这些都是她负责的业务,她审核之后才会拿给我签字。”
大律师追问她是否绕过新亚洲公司,直接从余毓兴那里收取了276万,张柏芝依旧表示:“我不同意。”

此时,法官询问她是否确实没有拍摄过那两部电影,张柏芝肯定地回答:“是的,没有拍过,因为这些电影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我一直以来都坚持一个原则,电影的剧本、导演、男女主角、灯光、服装等所有环节都必须准备妥当,一部电影是由很多要素组成的,缺一不可。连筹备工作都还没开始,根本不能说我是拒绝拍摄。”

大律师询问张柏芝是否知道她有一部电影上映后票房失利,张柏芝当即反问:“什么叫拍完之后票房失利?我不理解,原因是什么?什么叫不好?不好的定义又是什么?”
大律师解释这是媒体报道的说法,张柏芝立刻情绪激动反驳:“媒体和大众说不好,我就要跟着说不好吗?我妈妈就觉得这部电影很好啊。媒体是你的亲戚吗?法庭难道不是要分辨事实真相吗?为什么要讨论媒体说好不好,而不是问我本人觉得好不好?”

大律师提及上周五张柏芝曾说过自己需要签很多文件,询问她从1998年出道至今,签名次数是否超过一千次。张柏芝回答:“不记得了。”
大律师指张柏芝此前称自己有10种不同的签名样式,张柏芝解释:“我确实有很多种不同的签名,签电影合约、处理娱乐圈工作用一种签名,给粉丝签名用另一种,给我儿子学校签字又用不一样的,甚至给不同粉丝签名的样式都会有差别,签名太多了,我自己都没办法签得一模一样。”

大律师又问她签名时是否会中途停顿,张柏芝回应:“如果Emily拿文件给我签字的时候,我儿子刚好叫我,我当然会停下来。真的记不清了,毕竟签过的文件太多了。”

大律师询问张柏芝是否参加过《女神的新衣》这个节目,张柏芝表示:“我没有参加过这个节目,反而因为这个节目损失了700万人民币。主办方没有追究我的责任,而是追究了其他人的责任,还很希望我能一起参与追责。”

庭审最后,大律师询问张柏芝,余毓兴是否没有欺凌过她、没有欺诈过她,张柏芝对这两个问题均给出否定答案:“我不同意。”
整场审讯过程中,张柏芝没有像昨日那样情绪激动,随后法官宣布张柏芝的作证环节结束,可以离开法庭。张柏芝闻言露出十分开心的神情,起身向法官鞠躬致谢。
她在上午10点55分离开法庭,步出高等法院时,被记者问及作证结束后心情是否轻松一些,她点了点头,随即上车离开,并拉上了车窗的窗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