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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父母“野人式养娃”:监护权≠为所欲为 公权力必须干预

文章来源: 央广网 于 2025-10-19 10:12:0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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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父母“野人式养娃”:监护权≠为所欲为 公权力必须干预

一段拍摄于四川雅安石棉县的视频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图/微博)

“高速服务区里,幼童赤身裸体爬行,像动物般趴着吃饭”——近日四川雅安石棉县的这一幕,让公众既心痛又愤怒。更令人震惊的是,据媒体报道,孩子的父母并非贫困或愚昧,而是拥有大学、研究生学历的高知群体,他们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为由,拒绝所有劝导,甚至不给孩子落户。



这场看似“另类养育”的事件,实则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他从法律视角解析:父母的“自由”为何不能凌驾于孩子权利之上?公权力介入的依据是什么?“野人式养娃”是否涉嫌违法?

监护权≠“绝对支配权”

父母的法定义务

不是“想怎么养就怎么养”

不少人误以为“孩子是父母的,怎么养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确:监护权是“义务优先的权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权”。

李泽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这对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也要求“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孩子既未落户,也未接受教育,父母已涉嫌怠于履行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强调“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让孩子衣不蔽体在公共场合活动,本质是忽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完全相悖。

李泽瑞表示,父母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能以“自由”为借口,剥夺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这是法律划下的不可逾越的底线。

“家庭私事”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当监护失职

公权力必须“出手”

面对多部门劝导,这对父母坚持“外人没权利干涉”,李泽瑞认为,“家庭私事”绝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有网友表示“没发现拐卖,为什么还要管?”李泽瑞强调,拐卖只是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之一,“监护失职”同样需要干预——尤其是当监护人拒绝自我纠正时。此次孩子父亲户籍地南涧县相关部门依法介入,正是公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意味着,如果这对父母仍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不仅可以进行训诫,还能强制要求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后续发现孩子身心健康已受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李泽瑞表示,“法律不会因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权利被侵犯。”

“非打骂式”也可能是虐待

法律对孩子的保护

比你想得更细致

网友争议的“把孩子当野人养算不算虐待?”,很多人以为“只有打骂才是虐待”,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涵盖了所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实践来看,李泽瑞认为,“野人式养娃”至少可能构成“忽视型虐待”: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或身体伤害等;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错过语言、行为发育关键期,这种心理伤害可能伴随一生,甚至比短期身体伤害更严重等。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所强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显然,‘爬行进食、衣不蔽体’的养育方式,完全背离了这一目的。”李泽瑞说。

干预不能“浅尝辄止”

法律需要为孩子

筑起“长效防护墙”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李泽瑞认为,后续干预还需“一管到底”,不能只停留在“让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层。

“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是让孩子能在正常、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而非暂时改善处境。”李泽瑞强调,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后续至少需落实三件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孩子的身体、心理状况进行评估,若存在健康问题,需强制要求父母配合治疗,必要时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协调户籍部门为孩子办理落户;即便不撤销监护权,也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安排专业机构对父母进行长期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回访,防止“干预后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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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父母“野人式养娃”:监护权≠为所欲为 公权力必须干预

央广网 2025-10-19 10:12:08
高学历父母“野人式养娃”:监护权≠为所欲为 公权力必须干预

一段拍摄于四川雅安石棉县的视频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图/微博)

“高速服务区里,幼童赤身裸体爬行,像动物般趴着吃饭”——近日四川雅安石棉县的这一幕,让公众既心痛又愤怒。更令人震惊的是,据媒体报道,孩子的父母并非贫困或愚昧,而是拥有大学、研究生学历的高知群体,他们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为由,拒绝所有劝导,甚至不给孩子落户。



这场看似“另类养育”的事件,实则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他从法律视角解析:父母的“自由”为何不能凌驾于孩子权利之上?公权力介入的依据是什么?“野人式养娃”是否涉嫌违法?

监护权≠“绝对支配权”

父母的法定义务

不是“想怎么养就怎么养”

不少人误以为“孩子是父母的,怎么养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确:监护权是“义务优先的权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权”。

李泽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这对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也要求“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孩子既未落户,也未接受教育,父母已涉嫌怠于履行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强调“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让孩子衣不蔽体在公共场合活动,本质是忽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完全相悖。

李泽瑞表示,父母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能以“自由”为借口,剥夺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这是法律划下的不可逾越的底线。

“家庭私事”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当监护失职

公权力必须“出手”

面对多部门劝导,这对父母坚持“外人没权利干涉”,李泽瑞认为,“家庭私事”绝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有网友表示“没发现拐卖,为什么还要管?”李泽瑞强调,拐卖只是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之一,“监护失职”同样需要干预——尤其是当监护人拒绝自我纠正时。此次孩子父亲户籍地南涧县相关部门依法介入,正是公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意味着,如果这对父母仍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不仅可以进行训诫,还能强制要求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后续发现孩子身心健康已受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李泽瑞表示,“法律不会因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权利被侵犯。”

“非打骂式”也可能是虐待

法律对孩子的保护

比你想得更细致

网友争议的“把孩子当野人养算不算虐待?”,很多人以为“只有打骂才是虐待”,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涵盖了所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实践来看,李泽瑞认为,“野人式养娃”至少可能构成“忽视型虐待”: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或身体伤害等;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错过语言、行为发育关键期,这种心理伤害可能伴随一生,甚至比短期身体伤害更严重等。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所强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显然,‘爬行进食、衣不蔽体’的养育方式,完全背离了这一目的。”李泽瑞说。

干预不能“浅尝辄止”

法律需要为孩子

筑起“长效防护墙”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李泽瑞认为,后续干预还需“一管到底”,不能只停留在“让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层。

“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是让孩子能在正常、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而非暂时改善处境。”李泽瑞强调,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后续至少需落实三件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孩子的身体、心理状况进行评估,若存在健康问题,需强制要求父母配合治疗,必要时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协调户籍部门为孩子办理落户;即便不撤销监护权,也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安排专业机构对父母进行长期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回访,防止“干预后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