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熊孩子”偷1万元买4部手机:自用1部 另3部送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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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此案例提醒广大商家:经营者向限制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出售贵重商品时,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交易行为无效。

9岁小孩购4部手机

今年9岁的汪姓小孩家住龙潭镇,平时偶尔会使用父母的手机与同学玩网络游戏,但每次父母都会严格控制使用时间,致其觉得“玩不尽兴”。

今年1月初,汪先生偶然间发现孩子手中多了一部崭新的手机,经询问得知,孩子为了能更加“畅快”和“自由”地和同学玩网络游戏,于一个月前偷拿了爷爷存放于家中的一万余元现金,在该镇某手机销售店以1400元一部的价格购买了4部崭新的智能手机。孩子购机后,自己只留下一部,其余3部手机分别给了3位同学使用。

汪先生认为,9岁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监护人并不知情,商家不应将4部手机出售给孩子,这笔交易应属无效,商家应退还购机费用。

于是,汪先生联系了手机经营者,要求退款退货。手机销售店负责人表示,孩子是主动到店购买手机,且4部手机已售出一个月有余,对二次销售造成了影响,拒绝按照当时购机价格进行退款。

自主协商无果,汪先生向龙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

双方均有过错

接到汪先生的投诉,龙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当即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指出了双方在此次消费纠纷中存在的过错。

据介绍,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向限制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等贵重商品时,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汪先生也应对孩子加强教育,同时妥善保管家庭贵重财物。事发一个月之后,汪先生才发现孩子偷拿现金购买手机一事,说明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龙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汪先生与手机销售店负责人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