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讨薪称被通缉期间单位发了工资,单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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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网上被通缉四年,期间单位停止其职务,但依旧要求继续打考勤,工资还零星发放过几个月。杨保求四年后投案自首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出狱后他被单位开除,但他认为应该把自己打考勤期间的工资付给他。如果没有付给他,这些工资又去哪里了?

网上通缉被停职

杨保求在2020年9月2日被单位开除,但是他至今一直都在讨要自己的工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杨保求是广东省南方电网汕尾陆丰市供电局原碣石第四供电所的职工,“我入职已有20年了,一直勤勤恳恳。”他说,自己被开除是因为2014年发生在自家的一件事。

杨保求家住广东陆丰市碣石镇新布村,村旁有个“拿投坑采石场”,“他们越界开采,石场私自超量使用非法炸药开山炸石,产生了强大的震动,导致我家的楼板被震裂,还有同村许多户村民的房子出现不同程度的受损”。2014年村民们多次反映无果,要求该石场停止开采,“我也有参与自我维权,但却被采石场老板认定为此事的煽动者,2014年底有村民与采石场发生冲突,当时我没有在现场,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上网通缉”。

被网上通缉后,杨保求被陆丰市供电局停职。而停职后杨保求却遇到了自己也想不到的事。

杨保求称,自己当时觉得是冤枉的,虽然被通缉,“我并没有躲藏,公安机关也没有来抓我”。2015年5月5日,陆丰市供电局人资部对他作出停职处理的通知。在其向开屏新闻记者出示的通知书上显示:经研究决定,停止杨保求履行岗位职责。

“停职通知书上只写着停止履行岗位职责,并未写明停职的原因,也没有写明停职就停薪。”杨保求说,他当时是在家里接到所里的领导送来的停职通知,他觉得既然自己被通缉了,那停职也正常。

停职后要求去单位打考勤

接下来令杨保求不能理解的是,在被停职三个月后,时任陆丰市供电局纪委书记余茂和副书记刘志东忽然去到他上班的供电所,“要求我每天要在单位上下班时间内到供电所里报到并参加考勤登记,还在所里出具文件通知。我想既然我已经被停职了?为何还要叫我到单位报到参加考勤呢?我这样到底算是停职还是劳动出勤?”

此份通知发于2015年8月21日,落款为汕尾陆丰供电局碣石第四供电所。通知显示,要求杨保求于2015年8月25日前,按局上下班时间到达供电所报到,并参加考勤登记,如不能到位需按局相关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相关原因,否则按劳动纪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该通知抄送科室为局人资部、监察部。

自此,杨保求开始按时在所里考勤,“早上和下午都打考勤,只是他们不安排我工作。”据他说,在被网上通缉的这几年里,单位在给他发工资,大部分工资由广东电网公司发到陆丰市供电局的账户上,有一小部分发到了他的职工工资卡里。

在杨保求提供的其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记录上可以看到,该份银行流水清单由中国银行汕尾陆丰支行营业部出具,时间自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账单显示:2015年9月2日转账收入200元,2015年9月28日转帐收入1150元,2017年9月18日注明工资200元,2018年9月18日注明工资200元,2019年5月17日注明工资2543.70元。

“我也搞不懂他们工资是怎么发的,零星就发了这些,而且有的少到200,有些又是1000多。这又作何解释,既然我已经被通缉,或者停职只考勤,为何还给我的职工工资卡发一小部分工资?”杨保求说,如果按正常工资算,他每个月也有3000多元。

工资去哪里了?

杨保求觉得蹊跷的是,四年后的2019年5月6日,杨保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来是要向公安机关反映当年的事实情况还我清白,但没想到被关押”,而2019年5月17日,从银行流水单上看,陆丰市供电局疑似还在给关在陆丰看守所的杨保求发着工资。

2019年12月2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杨保求8个月的有期徒刑。2020年1月6日杨保求出狱。“但是我不服陆丰法院的判决,我是无罪的,所以现在案件我申诉到了陆丰市人民法院,等待下一次开庭”。

2020年5月6日,陆丰市供电局人资部主任洪斯达找到杨保求谈话,告知局里将要开除他,“我问他局里会怎么处理我这几年没有领到的工资,我要求局里在开除我之前把存在局里银行账号里的工资发还给我,他表示不可能把这几年的工资发还我,他说我当时是被停职停薪的。”杨保求说,当时他问洪斯达既然说停职就是停薪,那他被停职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每天按照局里文件要求去供电所里签到算不算是上班?“他表示这个问题要咨询律师,为此,我特意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我,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并参加考勤,是算正常上班的。上了班用人单位就得给工资,零星几个月的钱是什么,其他没有发的钱去哪里了?”。

2020年7月2日,陆丰供电局人资部主任洪斯达将局里拟对杨保求开除的通知书送到他家里,要他在上面签名。

该开除通知显示:杨保求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局常委研究决定,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汕尾供电局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同意,给予杨保求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但我拒绝签名,我明确告诉他我不服法院的判决,案件我已经向法院申诉,正在等通知。他告诉我不管我签不签名,一个月后(即7月28号)开除通知书会自动生效,除非在这一个月内法院会对我的案件进行改判”。

供电局:四笔钱属于错误发放,系工作失误

2021年1月25日,广东电网有限公司汕尾陆丰供电局接受开屏新闻记者的采访,说明了杨保求判刑被开除事件考勤、工资发放的始末。

该公司称,杨保求原系该局员工,因其被公安机关通缉, 2015年5月5日被该局予以停职;后杨保求被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接到法院生效判决后,该局按规定启动对杨保求的开除程序并解除了杨保求劳动合同。近期,杨保求在网络上发出了《媒体求助信》,反映补偿停职后的工资等诉求,但其有关说法和要求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

对于杨保求反映的 “陆丰市供电局人资部于2015年5月5日,对我作出停职处理的通知,但是停职通知书上只写着停止履行岗位职贵,并未写明停职的事因,也没有写明停职停薪。”该公司回复称: 2015年4月29日,陆丰市公安局来函反映原陆丰供电局员工杨保求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网上追逃,要求陆丰供电局协助敦促杨保求投案自首。接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后,陆丰供电局于2015年5月5日发出《关于杨保求同志停职的通知》 ,按规定停止杨保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同步对其采取了停薪措施。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对于杨保求所说的被停职的三个月后,单位相关你员要求其每天要在单位上下班时间内到供电所里报到并参加考勤登记一事。该局回应称:2015年8月21日,为协助公安机关敦促杨保求投案自首,时任陆丰供电局纪委书记余茂、时任纪委副书记刘志东来到碣石第四供电所了解杨保求情况,指导供电所通知杨保求到所报到并劝导其主动投案自首。杨保求虽被停职,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仍是我局职工,碣石第四供电所以供电所名义落款向杨保求送达书面通知,是要求其到供电所报到以便敦促其投案自首。杨保求一来供电所,供电所长就劝其投案自首,这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积极履行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义务。供电所的通知行为,并不影响局对杨保求停职文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陆丰市公安局来函表明,杨保求已系犯罪嫌疑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陆丰供电局从有利于杨保求的角度出发,同时也因应陆丰市公安局的要求,采取了敦促其投案自首的做法。

对于杨保求所说的:“令我不解的是,在我被网上通缉的这几年里,我的大部分工资由广东电网公司一直都有发到陆丰市供电局的账户上,但我自从被停职后都没领到工资,只有一小部分发到我的职工工资卡,我有银行流水记录为证。这又作何解释,既然是停职停薪么?为何还给我的职工工资卡发一小部分工资?”该局回复称:员工工资是由员工所在的供电局负责具体发放,杨保求所称他的大部分工资由省公司一直发到陆丰供电局账号上的情况是不实的。陆丰供电局于2015年5月5日发出《关于杨保求同志停职的通知》,停止杨保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同步对其采取停薪措施,但仍按规定每月为其缴交五险二金等必须由单位缴交的费用,维护他应有的权益。

经核查,杨保求自停薪停职以来至被单位开除期间,其工资账号总共发放了5笔金额。其中:第1笔发放时间是2015年12月,发放金额3034.24元,发放原因是年终绩效补发放1-4月停职前的绩效,属正常发放。第2笔发放时间是2016年2月,发放金额1775.34元;第3笔发放时间是2016年11月,发放金额 1649.99 元;第4笔发放时间是 2016年 12月,发放金额11元;第5笔发放时间是2019年5月,发放金额2543.7元。第2、3、4、5笔属于错误发放,原因是虽然对杨保求采取停职停薪措施,但发放工资人员仍需按月通过手工操作帮其办理五险二金缴费扣费,因此出现扣费后的工资剩余金额未扣除的工作失误。杨保求反而以此为理由认为是发一小部分工资、要求补发全部工资,该诉求显然于理不合,也无依据。发现这一情况后,我局正在咨询律师意见进行研判,保留进一步依法向杨保求追回错误发放金额的权利。

另核实,有4笔工会会员慰问发放到其工资银行卡账号,属于工会会员关怀,不属于工资范畴。陆丰供电局工会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2017年9月、2018年9月分别向杨保求工资账号各发放200元工会会员慰问。

对于杨保求所称的:“我明确告诉他我不服法院的判决,案件我已经向法院申诉,正在等通知。”该局回复称:2020年4月27日,陆丰供电局收到《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581刑初556号,判决书显示:杨保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一审判决后,杨保求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为最终生效判决,同时陆丰市人民法院还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陆丰供电局是按照规定启动了对杨保求的开除程序并解除了杨保求劳动合同。

针对杨保求提出的:“那我被停职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每天按照局里文件要求去供电所里签到。算不算是上班?”该局回复:2015年8月21日,碣石第四供电所送达书面通知给杨保求,要求到供电所报到,目的配合公安机关劝其自首。供电所通知杨保求到单位报到,在履行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杨保求属被通缉和停职人员,都没有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不能算上班,但他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仍为供电局职工,仍可通知他到供电所里报到配合单位工作,以履行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但不是上班考勤。

律师:未实际提供劳动,主张的工资于法无据

上海汇业昆明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彦金律师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杨保求已经被公安机关通缉,陆丰市供电局对其作出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停职务,符合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是一种对等关系。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尽管杨保求按照单位要求有考勤记录,但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杨保求主张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杨保求的工资卡上收到的部分工资,取得依据不合法应该由杨保求予以退还。杨保求拒不退还的,陆丰市供电局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劳动者退还。

至于杨保求怀疑自己的工资可能被人代领,杨保求可以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举报,建议陆丰市供电局对杨保求一事进行复查。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电力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