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3家医院网络销售自制假药获利1.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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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生意不好,武汉3家医疗机构效仿其他医院经营模式,招揽专业销售团队,通过网络销售自制的丸剂、膏剂等,非法盈利共计1.17亿元。该起涉43名被告人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分别于1月12日、14日、19日在黄石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武汉某爱心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被告人刘某,武汉某中医医院(已注销)法定代表人陈某及院长某某夫妇二人,为获取丰厚利润,安排人员购买中药材原料,生产、制作膏剂、丸剂等中药制剂,并特别成立营销部门,组建专门销售团队,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销售自制的膏剂、药丸。被告单位武汉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法人江某某看到武汉某爱心医院经营有道,也于2018年4月安排人员廖某某前往武汉某爱心医院处学习网络销售药品的方法、流程,后以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售自制的丸剂、膏剂等中药制剂。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间,3家医疗机构为扩大线上销路,分别与被告人肖某、张某某、丁某等9人为首的销售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相同的套路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QQ、微信群、朋友圈等新媒体上,向患者推送医疗机构治疗男性性功能疾病的广告。药品获利由医疗机构方与销售团队方进行结算分摊。

起诉书审查事实中,武汉某爱心医院、武汉某中医医院及武汉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3家单位通过以上手段,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共达人民币1.17亿元。经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3家医疗机构自制的“壮茹牛”药丸、“本草纲目药丸”、温补肾阳膏、益肾膏等丸剂、膏剂药品,均含有化学成份西地那非。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3家机构配制的丸剂、膏剂等均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某爱心医院、武汉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陈某、江某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制剂批准文号,也未向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中药制剂,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张某某、丁某等人组织、雇佣他人参与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