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被打骨折 一审维持对医生“行拘3日”处罚

文章来源: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 次)

2020年3月,因嘱咐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饮食”致其情绪低落,含山县人民医院医生王翔被病人儿子俞某找到理论,双方在病房内发生争吵推搡,在推搡过程中王翔拳击对方眼部两下,俞某则踢了王翔一脚致其左膝盖骨折。

  事后,警方认定两者互殴,俞某、王翔分别被安徽含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3日处罚。因事发疫情期间,拘留暂缓执行。

  王翔对此不服,他向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他认为,俞某先对其进行语言侮辱并用力推搡,自己在避让时单手击打对方属于自卫,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马鞍山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处罚决定后,王翔将含山县公安局、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1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王翔处获悉,该案于2020年12月31日由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宣判。一审法院认定王翔先动手,不构成正当防卫,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王翔表示将上诉。

  判决书还原事发经过

  同病房患者家属称医生“说话有点冲”

  据王翔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上午,含山县人民医院医生王翔值班查房时,发现其管床的29床病人蒲某在吃有很多麻油的干丝(注:当地小吃),便对蒲某说了一些包括老人家不能吃这么油腻的食物及蒲某自身不乐意听得等话语,之后王翔离开病房继续查房,且在查完房后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蒲某在王翔对其说话之时即已体现情绪低落情形。
  

  ↑王翔

  在王翔离开病房之后,俞某来到该病房探望母亲蒲某,俞某进房后发现母亲情绪低落,便问其缘由,蒲某告诉儿子俞某,王翔医生在她吃东西方面说了一些致其情绪低落的话。俞某见状即离开病房找寻王翔医生未果后又回到病房。尔后,王翔在其办公室听说有患者家属找他,遂又回到蒲某的住院病房。

  俞某见到王翔之后进行了口头上的理论。在双方不断的理论过程中逐渐引发了言语争执,继而发展成为双方互相揪拽推搡行为。

  在双方互相推搡过程中,王翔首先挥拳击打了俞某眼部一两下,俞某见状欲还手打王翔之时被同病房其他患者家属金某明从其身后抱住俞某的两只手臂和身体。在此情形下,俞某使用脚踢向王翔的左膝盖处,并致王翔的身体歪坐在病房的椅子上。

  此时,含山县人民医心内科主任谷某听到该病房的动静后也来到该病房,谷某见状,即与他人将俞某和王翔拉开,双方未再发生新的纠纷。之后,王翔报警,含山县公安局环峰派出所接警后即派警员至现场予以处理。当日下午,王翔感觉左膝部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就诊显示其骨折。

  

  ↑安徽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含山县公安局受理报警后,经对相关当事人讯问、调查即履行告知义务等相关法定程序后,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对王翔“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王翔向马鞍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马鞍山市公安局维持处罚决定后,王翔不服,以致成讼。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查明的事实中还提到在场相关证人证词。蒲某同病房30床患者家属金某考称,“当时蒲某正在吃干丝,王医生讲不能乱吃,这样会瞧不好的,蒲某听的很不舒服,情绪很不好。我觉得这个王医生当时讲话很不好听,讲话很冲。”

  金某考还描述了俞某与王某发生打斗的情形,“后来在这间病房里,他俩讲着讲着讲翻了”,“讲翻之后,他俩就相互揪在一起,揪着衣服领子,他们俩就是相互推搡,这个时候我儿子金某明正好也在场便上去抱住蒲某儿子,后来那个王医生在蒲某儿子两只眼睛下方打了一两拳,这个时候蒲某儿子激动了。”

  金某明也称,他从外面进入12病房时看见一男子和一个男医生揪在一起,俩人相互揪着对方的衣领子,嘴巴里说着些不干不净的话,“我看见那个男的用手指着医生,这个医生情绪也有点激动了,便打在男子眼下方一两下子,应该也不重的,这个时候男子也有点激动,我赶紧上去抱住他……”

  法院认定先动手“非正当防卫”

  医生应采取理性方式处理医患纠纷

  在该起行政诉讼案中,王翔向法院提出称,当时“俞某态度恶劣找原告理论,对原告出口成脏,之后又对原告动手”,自己为保护免受不法侵害与对方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原告手落在俞某眼睛下方,“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王翔还称,被告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违反了相关部门出具的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且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违反,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含山县公安局、马鞍山市公安局认为,己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对原告王翔提出的案涉之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不予支持。法院称,据王翔与俞某之间发生纠纷的前期过程行为来看,双方从起初的言语争执行为逐渐升级为互相揪拽推搡行为,在此过程中,王翔首先挥拳击打俞某眼部,至此,前期也仅系双方互相揪拽推搡行为而已,也还不至于造成双方身体健康方面法律意义层面的损害,也未见有俞某实施了殴打王翔的事实行为存在。

  因此,上述情形足以说明王翔的行为系其“为免受俞某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正当防卫”的主张显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性行为精神实质。同时也进一步说明正是因王翔在双方揪拽推搡过程中首先实施了挥拳击打俞某眼部……由此可巳,王翔与俞某双方均应对各自所实施的上述相应法律责任予以担责。

  

  ↑判决书

  法院认为,王翔作为职业医生,其对当下的医患纠纷情形及如何应对和处理应该十分清楚并具备自身的职业操守。相关《意见》《通知》虽在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良好医疗秩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作为医务人员应尽量避免医患纠纷产生……简言之,即医务人员不能以上述规定为己“护身符”而无视医患纠纷或不予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就本案而言,作为医生的王翔,在俞某与其理论时,首先应当就其相应的行为耐心地向俞某予以答疑解惑,力促俞某明理和接受,以达事了。即使在出现俞某不满王翔医生的解释,而有些不当言论或俞某可能会有不当过激行为之时,王翔医生也应当采取在明确告知俞某,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医院依法依规确定的途径或程序予以处理解决纷争事宜之后,离开俞某母亲所在病房的理性方式,从而避免事态向不好的结局发展。

  对于王翔被处以“行拘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称,“殴打他人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案中,王翔主动应对其与俞某之间的相互揪拽推搡行为之举当系案涉医患纠纷形成乃至后续升级激化的重要成因,王翔主动首先挥拳击打俞某眼部的行为也当属法律意义上的殴打他人行为,王翔自述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张无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含山县公安局对王翔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及量处均适当,马鞍山市公安局办理案涉之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王翔的诉讼请求。

  王翔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自己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将上诉。

  

  ↑含山县医院诊断证明书

  另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11月,经法医鉴定,王翔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膝胫骨踝间棘处撕脱性骨折,骨折线未达到骨髓腔,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俞某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