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上海凶案:孕妇怂恿智障闺蜜杀母藏尸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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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孕妇怂恿智障闺蜜杀母藏尸,该当何罪?法官揭秘20年前上海滩凶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华,回顾了这起他30多年来在审判岗位上遇到过、裁判过、总结过的经典案例——2000年,“弱智女残杀母亲案”。



审判本案的审判长张华法官

2000年,一起泯灭人伦的“弱智女残杀母亲案”轰动上海滩。

患有精神疾病的张怡懿与闺蜜杨珺共同谋划,残忍地杀害自己母亲,为掩藏尸体,竟用水泥将尸体掩埋在自家阳台上。

在媒体报道中,张怡懿一直是主角。然而,本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杨珺,当时正身怀六甲,因而警方未即时抓捕,而是待其分娩后将其羁押。

那么,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对杨珺是否还可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居民楼里传来恶臭

2000年9月3日,上海某派出所里,一名居民跌跌撞撞跑来:“我是住永兴路595弄的,居民楼有股死老鼠的臭味,我估计是楼上203室传出的,女主人章家姆妈好几天不见了,敲门,她女儿不肯开,有点撘进撘出的(上海方言,意为精神不太正常)……”

“走,去看看!”民警说。

熙熙攘攘,有邻居围在楼下。有的说,我前几天回来时就闻到股怪味。也有的说,母女关系不好,女儿被人骗钱。还有的说,问她姆妈呢?张怡懿说去宁波了,就是不肯开门。

民警强硬进入,张怡懿躲在门后,闷声不响。房内十分凌乱,地面上全是水泥灰,卧室墙面上,房内五斗橱门上及靠阳台门的墙面全是点状血迹……出现在众人眼前的是,阳台内有个如坟堆般的水泥块,尸体腐臭味就是从中溢出来的,民警警觉起来,意识到张母可能遇害了。法医来后,将封于水泥块中的遗体取出,经辨认,确系张母。

张怡懿被带至警队办公室,即刻陈述了杀害母亲并藏尸于阳台等情节。张供述,由于自己懒于工作,生活开销全靠母亲。8月24日下午,母女俩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用凳子将母亲砸死……

可是,张的供述与警方调查情况好像对应不起来。张的叔叔婶婶向警方反映,张怡懿头脑简单,没有分辨能力,会被人利用。有一次,人家带她玩,请她吃了一顿饭,她感觉很开心,回家后对她母亲说不想上班了,上班太累,和朋友一起玩很开心,后发展到骗钱与朋友去玩。警方在疑惑,张的背后是不是还有其他人?

果然,10月3日,与张怡懿同监房的李某反映,张在监房里亲口说,是有个朋友杨珺指使其杀害母亲的。警方再次讯问,张吐露真情:杨珺向其提供安眠药、胰岛素和针筒,叫她让其母亲服下安眠药,再注射胰岛素致其死亡。

警方迅即查证,确定杨珺为犯罪嫌疑人。但同时发现杨珺正怀有身孕,因而最后没有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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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10月20日,杨珺在上海闸北中心医院产下一名男婴,5天后被杨父遗弃在苏州火车站附近的公共厕所里。10月30日,杨到案后,第一句话就说:“我知道你们早晚要找到我的。我坦白,杀害张母的事,我也参与了……”



蛇蝎心肠合谋杀母

随后,缘由终于清楚:张怡懿与杨珺系初中同学,关系较好。但杨似乎亲密里或有诈,常向张借钱而不还。这明显在欺负张,张母十分反感。

1998年,张母发现家中抽屉被撬,少了4000余元,追问之下,张承认拿了借给杨珺。张母闻之,狠狠揍了张怡懿,还持斧子吵到杨家。女儿被人欺负,做妈的出头也是自然,张母喝令杨珺不要与女儿来往。杨与张一度也确实没有了交往,这以后平静了一段时间。

一年后,张怡懿、杨珺两人鬼使神差地又在闸北公园附近麦当劳碰头,张是背着母亲偷偷来的。张因母亲对其管教严格、不给零钱使用、时常唠叨而感到烦恼。张还提到母亲炒股票,身边有不少钱,流露出如果母亲不在了,自己则可继承的心思。杨听在心里,说:“你要摆脱也不难,就看你下得了狠心吗?”

张怡懿闻之心里很矛盾,尽管觉得压抑、苦闷,想摆脱母亲,摆脱眼前的生活,但让她杀母一时下不了决心。

接着,在杨珺诱惑下,张、杨两人合谋起如何将张母杀害。杨珺出主意说,可以使用安眠药和注射过量胰岛素的方法,且不会被人发现……

这样,两人商量了几天,终于下手了。张、杨两人先去医院以化名“郑东”配了10粒安眠药,而后,杨又送来她在医院里趁人不备偷的一盒胰岛素。

夜晚,张怡懿在杨珺的鼓动下,在母亲喝的咖啡里放了两粒,母亲睡下了,张在旁观察,心里忐忑,电视机开大声音壮胆。不一会儿,母亲醒了,她发现没有作用。这样,连续试了两三天,张将情况告诉杨,杨说:“要放大剂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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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又去医院加配了20粒安眠药。8月23日夜,张怡懿将配来的安眠药全放入母亲的咖啡内,然后待其母睡熟后,将5支胰岛素用针筒从小腿处注入。次日上午,张见其母仍未死亡,用磨刀石、木凳猛砸其母头部。这过程中,杨珺打电话过来询问,张急忙让她来帮忙。杨骑在张母身上,张用枕头压住其头部,用木凳砸,致张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接着,两人翻箱倒柜,拿取了张母银行卡存折及股票磁卡等,张怡懿全部交给杨珺保管。

“房间里有血迹的东西,处理掉,最好扔远一些地方啊!”杨出主意道。

而后,张把带有血迹的床单等物品扔弃或焚烧。几天过去了,张母的遗体在房间里渐渐有味道了。家中住不下,张与杨在外借宾馆住。张向杨询问:“人咋处理?”“你可以用水泥封在阳台上啊!”杨珺想起在录像中看到的办法。

张怡懿在店铺购买建筑材料,店家送货上门。张也不知哪儿来的胆子,趁着夜深人静,分了几个晚上,将其母亲遗体砌糊在阳台上。

纸终包不住火!很快案发!

因故意杀人罪,两人均获无期徒刑

侦查中,警方鉴于张怡懿的智力,依法作精神状况鉴定,结果是:张虽是边缘智能,但其在作案时辨认能力完全。情绪虽然过激,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发现,初检时虽鉴于张怡懿有“撘进撘出”的情况,但未考虑到张有家族病史,且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尚不吻合。合议庭将对张某的精神状况委托复核鉴定,得到的是张怡懿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行为虽有现实动机,但受智能低下的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不全,应评定为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专家鉴定进一步解释:1.作案目的动机并不十分明确;2.作案当时行为表现显得荒唐、笨拙、单纯、幼稚;3.事后的自我保护也显得幼稚笨拙。

这一新的意见直接影响到对张的刑罚裁量,所以再次开庭质证,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在审判中,有一份材料引起合议庭注意,警方在确认杨珺基本情况后,没有即时抓捕,而是让户籍警和居委会干部注意其动向。如果说,警方即时采取措施,杨就是“怀孕的妇女”,对其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且依法不适用死刑。



经合议庭评议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怡懿、杨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⑴“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⑵“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死刑,而不是指等涉案妇女分娩以后再予判处死刑或者执行死刑,当然,亦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不是一个独立刑种,而是一种死刑的执行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仅从文义解释来看,审判时的期间可理解为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时止。

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的时候”,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基础上更前进了一步。

立法精神是为了确保胎儿的生命及婴儿的正常发育考虑,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孕妇有罪而株及胎儿。

司法实践中,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作广义理解,即“审判时”的期间是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生效时止。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羁押期间因其他原由而非法怀孕的均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