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吃野生动物或宠物拘留10到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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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保护工作在我国被日益重视,《刑法》已将宠物作为财产、将认为威胁宠物生命的行为作为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以拯救珍惜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为宗旨,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但以上法律法规仍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食用野生动物和狗肉、猫肉的显现仍层出不穷,买卖与伤害野生动物与宠物的行为也屡禁不止。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他建议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滋补”功效多为夸大宣传

朱列玉指出,2020年1月22日,国家疾控中心表示,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为野生动物。而人与动物产生密切接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肉的市场需求,因此切断需求源头,从管制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行为做起。

他表示,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大禹就曾发布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此后,保护动物思想贯穿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对“友善”提出了构想与期望,“友善”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应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上。

朱列玉介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我国逐渐从野生动物资源的主要出口国,变成当今世界上最大的野生动物资源进口国之一。在国际上,非法贸易的野生动物的价值仅次于走私毒品,是全球第二大走私对象。虽然我国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猎食野生动物仍屡禁不止。有人消费,喜食野味,是其主要诱因之一。穿山甲、猫头鹰、鳄鱼、巨蜥、蛇等,都是“流行”的珍稀野味。人们认为穿山甲能防癌解毒,天麻炖猫头鹰去偏头痛,巨蜥壮阳,蛇血和蛇肉有大补功效,鳄鱼肉具有药用、保健功效等等。

事实上,野生动物的营养价值与养殖动物的营养价值类似。此前已有医生科普解释,野味中主要营养价值就是高蛋白,其他营养价值实际上和养殖的鸡鸭营养价值相差无几,宣传滋补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也有临床营养学方面的专家介绍,从营养角度看,野生动物并不具备更高价值。受生长环境影响,野生动物肉质成分中肌肉较多,脂肪较少,口感上没有优势,营养价值与人工饲养的动物相差不多。因此,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不会影响人体所需营养元素的获取,禁止食用具有可行性。

多种传染病因使用野生动物引发

除了使用野生动物不具备更高营养价值外,朱列玉还认为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为病毒从野生动物向人类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他表示,人类常食用的蛙、蛇、鸟、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体内,普遍都存在着原虫、吸虫、绦虫、线虫等寄生虫类。当人类把它吃进体内,极易诱发肺吸虫病等疾病。另外,除SARS病毒已初步证实冠状病毒是从野生动物身上来的。又如一些地方如青海等地,鼠疫的流行就与捕食旱獭有关,全世界流行的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布氏杆菌病等无不与动物有关。

更重要的是,基于“野生”的特点,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在尚未制定野生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的情况下允许食用野生动物,无异于放任人畜传染病的发生。

朱列玉表示,食用野生动物使得人类与动物的接触面大幅增加,给细菌、病毒和寄生虫从野生动物向人类的传播创造了条件。这些病毒本来存在于自然界,野生动物宿主并不一定致病致死,但由于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或者侵蚀野生动物栖息地,使得这些病毒与人类的接触面大幅增加,给病毒从野生动物向人类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加之交通的便利和人口的流动,使得流行病爆发的几率大大增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相继发现全球共发现的30多种传染病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所致。比如艾滋病、埃博拉和SARS,都源于野生动物,并引发了重大国际疫情。虽然许多传染病的发病率明显下降,但是传染病仍是目前人类健康的主要威胁之一。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应当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禁止。

宠物肉多是毒杀偷盗而来,食用或危及生命

除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外,朱列玉在议案中还举出食用宠物的安全性问题。他表示,宠物狗被食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争议性话题。中国肉类协会副秘书长高观曾明确表示,中国并不存在“肉食用犬”这样一个养殖行业,犬肉消费在中国“微乎其微”。北京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会长刘朗指出,从畜牧兽医的角度,培养肉用犬、猫,因饲料、疫苗成本过于高昂,且存在着出栏期过长、习性无法大量圈养等因素,作为养殖业经营并不现实。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临床系主任夏兆飞按照2014年的物价水准估算,即使能够克服种种“不可能”,实现犬类群养,那么一斤狗肉的价格应该超过100元人民币。吊诡的是,根据相关调查,2011年至2014年,民间狗肉交易价格在每斤6.5至23元左右。这说明大量狗肉是通过盗窃别人的宠物得来,现在也有专门从山东及河南等地向两广输送盗窃狗只的非法从业者。这一非法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盗窃、收购、运输、屠宰、返销乃至伪造文书的全国链条。

朱列玉指出,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曾举办“抵制黑狗肉贸易”为主题的展示活动,展出非法从业者为盗窃狗只使用的涂有氰化物或砒霜的毒镖、弓弩、剧毒药品,以及盗猫使用的脏污网、笼、捕兽夹等等,而经历密集关押和长途运输的猫狗往往疫病各半,难称健康,非法屠宰狗只的地点条件恶劣、蚊蝇滋生,吃毒狗肉火锅导致中毒,或是吃了来源不明的肉食致病、丧命的新闻,近年来也屡见报端。例如,山东省鱼山镇一家七人吃狗肉火锅中毒险丧命,后查明狗是从鄱阳境内偷猎而来,偷猎时使用的毒镖里面,灌注了一种叫“三步倒”的药物。另外,宠物身上也可能存在细菌、病毒和寄生虫。例如,宠物狗可能携带大肠杆菌、螺旋杆菌、细小病毒、冠状病毒、传染性肝炎、狂犬病病毒等。由此可见,食用宠物肉存在相当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以禁止。

建议修改法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决定》明确提出: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朱列玉表示,《决定》迈出了从法律层面予以彻底规制、禁食野生动物的第一步,为巩固既有政策推动结果,贯彻落实《决定》的法律精神,确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禁食野生动物与宠物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一条规定,该法的制定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运营秩序、社会整体稳定和谐的举措,属于该法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原因,朱列玉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的,处以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一下罚款。由该法对食用野生动物与宠物这种行为作出约束,彻底粉碎“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朱列玉认为,这一修改会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上升到法律层面,使用法律武器彻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切断野生动物的交易需求,巩固上述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良好成效,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