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儿数百次:从七岁持续到案发,反抗就掐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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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裁判文书网3月25日发布的舒兰市法院判决书,吉林男子李某富于2013年到2019年间,与不满14岁的亲生女儿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被判14年。

41岁的男子李某富是小学文化。公诉机关指控,他明知亲生女儿年龄(2006年1月出生),为发泄性欲,于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兰市自家火炕上,与她持续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至案发时,女儿都未满14周岁。

受害人的两位舅舅说,外甥女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平时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前段时间发微信告知被父亲性侵一事,次数记不清了。她不想在舒兰市待了,去哈尔滨找姑舅哥哥。

其女儿讲述称,八岁时父亲就和她发生关系,具体多少次数不清楚,“只要我在家睡觉都会发生”。她13岁时开始有意识反抗,还用脚踹他。“他用手掐着我的脖子,说要掐死我,要不就会用被子捂着我,要捂死我。我不是自愿的,是被胁迫的,我不同意他就打我,我害怕他”。

李某富供述,从女儿七八岁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自己生理需求让女儿解决,每隔两三天一次,总共多少次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她睡觉的时候。最后一次大概是2019年6月17日,“我看她睡着了……她醒了,用脚踹了我一下,还说‘你别碰我’,我就蹲到她脚底下。过了两分钟她又睡着了,我就过去……”

其辩护人表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而是有悖人伦的犯罪,并且时间长次数多,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有从轻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实际是在明知所犯罪行十分严重情况下的一种悔罪行为,说明还是有良知的,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富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伦理,利用监护抚养关系,明知女儿未满十四周岁,长期、多次与其发生关系,且多次发生在她未满12周岁之前,情节恶劣,已构成强奸罪。李某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其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