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买到事故车维权两审均败诉 状告法官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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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雷启富2015年花56.8万元在四川成都鑫迪克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迪克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奥迪Q7,2017年12月他准备将奥迪Q7置换为宝马时,宝马车销售公司查询出该奥迪Q7在2014年发生过交通事故,且进行过大修。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回复雷启富称,他的举报,该院控申处正在审查办理。 除特别署名外,本文图片均由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摄

雷启富认为鑫迪克公司在出售奥迪Q7时未告知该车出过事故,具有欺诈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车辆销售协议》,并退一赔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一审、二审时认为,二手车交易并未要求经销商证明涉案车辆为非事故车,经销商虽未尽告知义务,但并不会导致雷启富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所以,鑫迪克公司不构成欺诈,雷启富均败诉。

雷启富说,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并不当然要求出卖人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也没有要求对事故车进行保证”,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他给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邮寄书面材料,控告该案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并向成都中院申请判后答疑。

雷启富告诉澎湃新闻,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处理他的控告材料后,移交到成都市检察院办理。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回复他称“我院控申处正在审查办理,办理结果将及时反馈”。

成都中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雷启富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事,他们暂时不知情,因调查工作由检察部门进行,详情可问检察院;判后答疑主要是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室也暂不了解情况。

雷启富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四川省检察院移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

购买二手车两年多后发现是事故车

今年7月3日,雷启富收到四川省检察院通过12309发来的控告材料获受理短信后,作为曾经的检察官、法官,他对自己的维权又多了一份信心。

雷启富向四川省检察院控告的对象一共4人,分别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和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名法官,控告内容是这4名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这场控告的源头,由一辆奥迪Q7引发。2015年4月5日,雷启富通过中间人介绍,到成都鑫迪克公司花56.8万元全款购买一辆二手奥迪Q7越野车,并于同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雷启富说,之所以到这个公司买车,主要是基于熟人的介绍,有信任基础。

奥迪Q7开了2年多后,雷启富准备换车。2017年12月4日,他到重庆一家4S店准备用奥迪Q7置换宝马。宝马4S店评估人员查询后告诉他,该辆奥迪Q7曾在2014年发生过交通事故,其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气压减震器、横摆臂、车轮轴承重等配件进行过维修,维修金额高达92532元,换件数也达到70余件。

2017年12月6日,雷启富给鑫迪克公司监事钟某(系该车的销售人员)打电话,交谈中双方回忆并还原了原购车过程,雷启富对通话进行了录音。钟某在电话中表示,卖给客户的车都是经过严格检查的,查询过车辆的4S店维修保养记录,不会刻意隐瞒。如果车辆发生过事故,是要写入合同的,维修保养记录也要交客户签字确认,“车子哪怕换了一个灯,我们都会告诉的。”

钟某同时在录音中几次承认,购车时雷启富问过车辆有没有事故,而他都回答没有。

雷启富在对二手车维权时,成都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状告二手车商消费欺诈两度败诉

据此,雷启富认为鑫迪克公司故意隐瞒奥迪车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构成消费欺诈。2018年1月1日,雷启富将鑫迪克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车辆销售协议》,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购车款的3倍即170.4万元予以赔偿。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在二手车交易中,并不当然要求出卖人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也没有要求对事故车进行保证。买受人对二手车的交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的现状审查认可,即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从情理和生活常理推断,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6月15日将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在其名下,故应当认定其认可涉案车辆的车况,并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并非显示公平,鑫迪克公司不存在欺诈,双方协议书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仅凭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员工钟某时隔两年多的通话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并不能认定鑫迪克公司有欺诈的事实。

2018年9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驳回雷启富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雷启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6日,成都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涉事的二手奥迪Q7上游新闻 图

澎湃新闻获得的材料显示,庭审期间,成都市中院于2019年1月30日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奥迪Q7交通事故受损程度进行鉴定。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今年3月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因事故属于“事故车”;维修更换的配件或者维修部位涉及到车辆的转向系统、悬架系统、涉及车身结构件并且还涉及到底盘、传动、悬挂、转向等系统部件的关键部件或核心部件。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约定,鑫迪克公司也未对案涉车辆为非事故车进行保证,故鑫迪克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雷启富虚假信息的情况。

成都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鑫迪克公司未主动告知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是否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并未查询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未要求鑫迪克公司保证该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说明雷启富在二手车交易时并未排除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法院认为,鑫迪克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不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因此认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019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驳回雷启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意见显示,涉案二手奥迪Q7为事故车。

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获检察院审查办理

曾经做过检察官、法官的雷启富认为,一审、二审法官对应当适用的法律和行业规定未予适用。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同时,四川省公安厅、商务厅等四部门2008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同年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中,都分别要求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公示,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重大质量瑕疵等。

另据上游新闻报道,2017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外一起二手车纠纷,即成都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判决书显示,中升之星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未向张某某告知其车辆所发生事故和维修情形构成欺诈。中升之星公司被判撤销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

基于此,雷启富认为一审、二审法官未对应当认定的事实给予认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不予适用,给他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他决定暂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而是向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邮寄书面材料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7月3日,雷启富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通过全国检察服务热线12309发来的短信“您的来信材料已收悉,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我院已将来信材料转交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雷启富登录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发现,他的控告材料7月2日得到移交,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处理后移交到成都市检察院办理。

7月6日,雷启富又向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发送邮件反映此事。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回复称“我院控申处正在审查办理,办理结果将及时反馈”。

同时,雷启富还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判后答疑。

对于成都中院和成都高新区法院4名法官被控告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事,成都市中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暂时不知情,因调查工作由检察部门进行,详情可问检察院。

对于判后答疑的问题,成都中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后答疑主要是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室也暂不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