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贼不偷东西为偷情还咬伤情敌 被判罚18万元 台海网8月31日讯 台南县梁姓男子与邻居王姓女子通奸,两人相约半夜在梁宅私会,梁太太发现王女夜闯住处,以为她是小偷,在王女咬伤她逃走后报警,王女才说出实情,吃上妨害家庭等刑事官司,并被判决赔偿梁太太精神抚慰金十八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媒报道,梁太太去年十月间向当地警察局报案表示十月十日晚上她在房间内准备睡觉时,突然发现有人在开五斗柜,由于柜子里有钱,且之前连续几天都有现金短少的情形,因此她直觉认为是小偷,下床欲把门锁上,不让对方离开。 她说,就在她关门时,对方将她推倒,她大喊“小偷”招呼家人帮忙,对方以手遮她的嘴,并咬她的手臂,她受不了疼痛放手。对方虽趁黑逃跑,还是被她认出身分,就是邻居王姓女子,她要告对方强盗。 警方通知王姓女子说明,她供称,她侵入梁宅,不是偷东西,而是偷情。她与梁姓男子通奸已有段时间。当晚她拿酱瓜给梁姓男子,对方要她到二楼会面,但她怕梁太太醒来,借故肚子痛想离开,经过梁太太房门口时,梁太太突然喊,她情急捣住对方的嘴遭咬伤,挣脱后离去。 梁太太自此才知丈夫有婚外情,控告王姓女子妨害家庭,并向台南地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姓女子赔偿精神抚慰金六十万元。 法官审理时,王姓女子否认通奸,拒绝赔偿。但梁姓男子坦承两人自去年元月起到今年七月持续交往并发生关系。梁姓男子更清楚交代每周发生二、三次性关系。 法官认为梁太太求偿有理,参酌双方的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后判决应赔偿十八万元。至于王姓女子涉及准强盗、伤害及妨害家庭案,台南地检署仍在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