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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患者割完阑尾成植物人 医院称仅是麻醉意外 (图)

患者割完阑尾成植物人 医院称仅是麻醉意外

文章来源: 信息时报 于 2005-12-15 11:11:2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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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虽然能睁开眼,但不能开口讲话,也不认识自己的女儿。   割完阑尾成植物人索赔50万元 医院称仅是一起麻醉意外   广州医学会鉴定认为属麻醉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 同行认为麻醉师应负主责 患者家属要求重新鉴定并索赔50万   本版撰文/摄影 时报记者 王海波   群小姐怎么也没有想到,妈妈会因一个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就变成植物人!于是群小姐一纸诉状将为做该手术的南沙区珠江管理区医院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原因是手术中,医院竟让一名外科医生充当麻醉师打麻药,导致母亲因手术中出现麻醉意外后呼吸停止,造成脑缺氧变成植物人。 但院方却表示,这仅仅是一起意外,广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也认为,该事件属麻醉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近日,群小姐已要求重新鉴定。   患者徐女士,今年55岁,是南沙区万倾沙珠江农场的一名退休工人,今年55岁。2005年3月8日,徐女士因出现“脐周部疼痛,伴恶心、呕吐”,于当日上午10时到南沙区珠江管理区医院就诊。医生根据她的病症,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在医生的要求下,徐女士住进了珠江管理区医院,准备接受手术。   手术:患者术后心跳停止   办理完入院手续后,医生对徐女士作了一次全面体检,认为她的心肺无异常,可以进行手术。术前医方与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协议书,于当日下午15时55分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广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显示,当时医院是这样对徐女士进行麻醉的:采用硬外麻醉方法。医生先在徐女士胸椎第11~12椎间进行穿刺麻醉,但未成功,后改在另一处进行椎间穿刺,麻醉成功。麻醉后,患者血压及心率无明显变化,但发现口角不自主抽搐,经静注非那根25mg后抽搐缓解,血压、心率、呼吸正常,即开始手术。但注射非那根后患者处于睡眠状态。手术中患者出现过一次血压下降,经静注药物后回升至原来水平并维持至术毕。手术完毕后患者血压、心率、呼吸正常,遂将其送回病房。患者回病房后刚放到病床上,即发现她呼吸消失。医护人员马上进行抢救,但患者的血压仍降至0,心跳呼吸停止。医生马上对其进行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约5分钟后,患者心跳恢复,血压升至正常。约30分钟后患者恢复自主呼吸,但神志一直未能恢复。   抢救:最终成为植物人   当日19时25分,珠江管理区医院将徐女士转到番禺区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但效果不佳。此后,徐女士在番禺区人民医院住了4个月的院,但仍然神志不清,不能开口讲话。由于徐女士的家人每天要从万顷沙赶到30公里外的市桥去照料徐女士,花费了不少交通费不说,还弄得疲惫不堪。家人见治疗了4个月后徐女士仍然不能开口讲话,就要求把徐女士接回珠江管理区医院住院,珠江管理区医院答应了患者家属的要求。徐女士在番禺区人民医院花费的12万元医疗费也全部由珠江管理区医院承担。   12月15日,记者在珠江管理区医院的病床前看到了徐女士,只见她虽然能睁开眼,但不能开口讲话,不认识自己的女儿。由于长久卧床,她的身体已经严重萎缩,手脚都变了形,皮肉松弛得像烂泥。   医院:仅是一起麻醉意外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手术、抢救经过均没有违反操作程序,不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珠江管理区医院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手术、抢救经过均没有违反操作程序,不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患者术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来势凶猛,丧失救治机会,终为“植物人”,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仅是一起麻醉意外。   群小姐则认为珠江管理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未做好术前的充分准备,麻醉药的用量和麻醉方式不符合医学规定,出现病情变化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变成一名植物人。群小姐表示,她妈妈仅因为一个小小的切割阑尾手术,就变成了植物人,她一定要替妈妈讨回公道。今年4月,她将珠江管理区医院告上番禺区法院(当时珠江管理区还属于番禺区管辖),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   同行:麻醉师要负主要责任   “麻醉师可不是简单地给病人打一针麻醉针那么简单,而应时刻监护病人。如果一个专业的麻醉师守护在手术台前的病人旁,病人出现重大意外的可能性非常小。”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一位麻醉专家称,外科医生给病人打麻醉药属于跨专业行医,而跨专业行医也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出了意外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麻醉专家特别指出,麻醉师可不是简单地给病人打一针麻醉针那么简单,真正体现麻醉师水平的是在手术过程中时刻监护病人,利用麻醉专业知识预见病人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为手术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在手术台上,一旦病人出现呼吸停止等意外情况,能对病人进行最快和最有效抢救的人是麻醉师而不是外科医生。如果一个病人在手术中死亡或者出现重大意外,麻醉师要负主要责任(当然,外科医生失手割破病人大动脉血管等特殊情况除外)。由此可见麻醉师在手术台上的作用十分重要,而不是谁都可以替代的。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专业的麻醉师守护在手术台前的病人旁,病人出现重大意外的可能性非常小。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近24年来从没有病人在手术室中出现重大麻醉意外的事件。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专家鲁英认为,不应让一个没有麻醉师执业资格的医生对患者进行麻醉。阑尾切割手术只是一个小手术,在医疗技术发达的今天,因割阑尾而变成植物人的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出现问题肯定是有原因的,既然已经造成了意外,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医学会鉴定:非医疗事故   “在医疗过程中,医方的外科医生从事了麻醉专业的操作,超出其执业范围,但与患者出现的麻醉意外无因果关系。”?   2005年6月21日,广州市医学会受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该事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0月17日,由医患双方及市医学会各一人共同随机抽取本案专家鉴定组成员,医患双方均没有要求被抽中的专家回避此事。专家组主要来自麻醉科,其次是普通外科,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封存的资料启封。   鉴定组专家经合议后认为,医方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的诊断正确,患者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选择手术治疗和手术所采用的麻醉方式符合医疗原则。临床上对麻醉药物利多卡因没有必须要做皮试的规定,且用量在规定范畴内,医方的麻醉用药无不当之处;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的血压、呼吸维持正常,手术完毕送回病房前血压,心率及呼吸仍维持正常范围,整个手术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   鉴定专家组认为,患者送回病房后出现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属麻醉意外。医方采取的抢救措施是及时和积极的。目前患者呈“植物人”状态是因为其出现麻醉意外后呼吸心跳停止,致脑严重缺氧所致。   在医疗过程中,医方的外科医生从事了麻醉专业的操作,超出其执业范围,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手术后医生应将切除的阑尾送病理检查。   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徐女士的整个诊治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在医疗过程中,医方有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情形,这与患者出现的麻醉意外无因果关系。因此,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要求再次鉴定   “让外科医生注射麻醉药品,就好比只有小车驾驶证的人开起了大巴车,当然容易出意外。”   收到广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之后,群小姐感到十分意外。她称,给她妈妈做手术的医生张某只是外科医生,并不具备麻醉师的执业资格,让外科医生注射麻醉药品,就好比只有小车驾驶证的人开起了大巴车,当然容易出意外。徐女士的阑尾被切除后,院方没有做病理检查即弃之垃圾堆。群小姐认为,医院和广州市医学会轻松一句“意外”,就能使人信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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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割完阑尾成植物人 医院称仅是麻醉意外

信息时报 2005-12-15 11:11:27


徐女士虽然能睁开眼,但不能开口讲话,也不认识自己的女儿。   割完阑尾成植物人索赔50万元 医院称仅是一起麻醉意外   广州医学会鉴定认为属麻醉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 同行认为麻醉师应负主责 患者家属要求重新鉴定并索赔50万   本版撰文/摄影 时报记者 王海波   群小姐怎么也没有想到,妈妈会因一个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就变成植物人!于是群小姐一纸诉状将为做该手术的南沙区珠江管理区医院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原因是手术中,医院竟让一名外科医生充当麻醉师打麻药,导致母亲因手术中出现麻醉意外后呼吸停止,造成脑缺氧变成植物人。 但院方却表示,这仅仅是一起意外,广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也认为,该事件属麻醉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近日,群小姐已要求重新鉴定。   患者徐女士,今年55岁,是南沙区万倾沙珠江农场的一名退休工人,今年55岁。2005年3月8日,徐女士因出现“脐周部疼痛,伴恶心、呕吐”,于当日上午10时到南沙区珠江管理区医院就诊。医生根据她的病症,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在医生的要求下,徐女士住进了珠江管理区医院,准备接受手术。   手术:患者术后心跳停止   办理完入院手续后,医生对徐女士作了一次全面体检,认为她的心肺无异常,可以进行手术。术前医方与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协议书,于当日下午15时55分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广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显示,当时医院是这样对徐女士进行麻醉的:采用硬外麻醉方法。医生先在徐女士胸椎第11~12椎间进行穿刺麻醉,但未成功,后改在另一处进行椎间穿刺,麻醉成功。麻醉后,患者血压及心率无明显变化,但发现口角不自主抽搐,经静注非那根25mg后抽搐缓解,血压、心率、呼吸正常,即开始手术。但注射非那根后患者处于睡眠状态。手术中患者出现过一次血压下降,经静注药物后回升至原来水平并维持至术毕。手术完毕后患者血压、心率、呼吸正常,遂将其送回病房。患者回病房后刚放到病床上,即发现她呼吸消失。医护人员马上进行抢救,但患者的血压仍降至0,心跳呼吸停止。医生马上对其进行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约5分钟后,患者心跳恢复,血压升至正常。约30分钟后患者恢复自主呼吸,但神志一直未能恢复。   抢救:最终成为植物人   当日19时25分,珠江管理区医院将徐女士转到番禺区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但效果不佳。此后,徐女士在番禺区人民医院住了4个月的院,但仍然神志不清,不能开口讲话。由于徐女士的家人每天要从万顷沙赶到30公里外的市桥去照料徐女士,花费了不少交通费不说,还弄得疲惫不堪。家人见治疗了4个月后徐女士仍然不能开口讲话,就要求把徐女士接回珠江管理区医院住院,珠江管理区医院答应了患者家属的要求。徐女士在番禺区人民医院花费的12万元医疗费也全部由珠江管理区医院承担。   12月15日,记者在珠江管理区医院的病床前看到了徐女士,只见她虽然能睁开眼,但不能开口讲话,不认识自己的女儿。由于长久卧床,她的身体已经严重萎缩,手脚都变了形,皮肉松弛得像烂泥。   医院:仅是一起麻醉意外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手术、抢救经过均没有违反操作程序,不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珠江管理区医院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手术、抢救经过均没有违反操作程序,不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患者术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来势凶猛,丧失救治机会,终为“植物人”,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系,仅是一起麻醉意外。   群小姐则认为珠江管理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未做好术前的充分准备,麻醉药的用量和麻醉方式不符合医学规定,出现病情变化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变成一名植物人。群小姐表示,她妈妈仅因为一个小小的切割阑尾手术,就变成了植物人,她一定要替妈妈讨回公道。今年4月,她将珠江管理区医院告上番禺区法院(当时珠江管理区还属于番禺区管辖),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   同行:麻醉师要负主要责任   “麻醉师可不是简单地给病人打一针麻醉针那么简单,而应时刻监护病人。如果一个专业的麻醉师守护在手术台前的病人旁,病人出现重大意外的可能性非常小。”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一位麻醉专家称,外科医生给病人打麻醉药属于跨专业行医,而跨专业行医也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出了意外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麻醉专家特别指出,麻醉师可不是简单地给病人打一针麻醉针那么简单,真正体现麻醉师水平的是在手术过程中时刻监护病人,利用麻醉专业知识预见病人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为手术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在手术台上,一旦病人出现呼吸停止等意外情况,能对病人进行最快和最有效抢救的人是麻醉师而不是外科医生。如果一个病人在手术中死亡或者出现重大意外,麻醉师要负主要责任(当然,外科医生失手割破病人大动脉血管等特殊情况除外)。由此可见麻醉师在手术台上的作用十分重要,而不是谁都可以替代的。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专业的麻醉师守护在手术台前的病人旁,病人出现重大意外的可能性非常小。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近24年来从没有病人在手术室中出现重大麻醉意外的事件。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专家鲁英认为,不应让一个没有麻醉师执业资格的医生对患者进行麻醉。阑尾切割手术只是一个小手术,在医疗技术发达的今天,因割阑尾而变成植物人的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出现问题肯定是有原因的,既然已经造成了意外,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医学会鉴定:非医疗事故   “在医疗过程中,医方的外科医生从事了麻醉专业的操作,超出其执业范围,但与患者出现的麻醉意外无因果关系。”?   2005年6月21日,广州市医学会受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该事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0月17日,由医患双方及市医学会各一人共同随机抽取本案专家鉴定组成员,医患双方均没有要求被抽中的专家回避此事。专家组主要来自麻醉科,其次是普通外科,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封存的资料启封。   鉴定组专家经合议后认为,医方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的诊断正确,患者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选择手术治疗和手术所采用的麻醉方式符合医疗原则。临床上对麻醉药物利多卡因没有必须要做皮试的规定,且用量在规定范畴内,医方的麻醉用药无不当之处;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的血压、呼吸维持正常,手术完毕送回病房前血压,心率及呼吸仍维持正常范围,整个手术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   鉴定专家组认为,患者送回病房后出现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属麻醉意外。医方采取的抢救措施是及时和积极的。目前患者呈“植物人”状态是因为其出现麻醉意外后呼吸心跳停止,致脑严重缺氧所致。   在医疗过程中,医方的外科医生从事了麻醉专业的操作,超出其执业范围,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手术后医生应将切除的阑尾送病理检查。   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徐女士的整个诊治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在医疗过程中,医方有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情形,这与患者出现的麻醉意外无因果关系。因此,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要求再次鉴定   “让外科医生注射麻醉药品,就好比只有小车驾驶证的人开起了大巴车,当然容易出意外。”   收到广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之后,群小姐感到十分意外。她称,给她妈妈做手术的医生张某只是外科医生,并不具备麻醉师的执业资格,让外科医生注射麻醉药品,就好比只有小车驾驶证的人开起了大巴车,当然容易出意外。徐女士的阑尾被切除后,院方没有做病理检查即弃之垃圾堆。群小姐认为,医院和广州市医学会轻松一句“意外”,就能使人信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