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地死":一个令人很纠心的法案
文章来源: 北美愚医2016-05-12 17:01:51

这个法案的英文叫Death with dignity law(一般人把它说成是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医生辅助自杀)。今年, 2016年6月9日將在加州生效。

为了避免由于缺乏了解而产生的没有必要的讨论或者争论,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法案。在病人患上各种不可治愈的疾病,情况愈下,生存期估计不超过半年,头脑仍然清晰可以作自我决定,可以自我口服药物的前提下,经由两个医生共同决定和同意(任何家庭或者专科医生都可以),在任何私自场合(非公共场合,private non public place), 服用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而安乐致死。

所用的药物是一种巴比妥类的口服药。以前用来治癫痫(现在还可以用,不过新的抗癫痫药物已经很多,旧的药物少用了)。一般服用至死量后,五分钟意识丧失,三十分钟左右死亡(有极少数病人拖至一个小时或者更长)。死亡的过程(在活人的观察下)很平稳安详。据说给死刑犯注射的毒针是同一类药物。

这是一个灵活的,病人和医生双方都可以随时改变决定的安乐死方式。病人,甚是取到药物后,临时可以取消决定而不服药。医生是自愿参与的,没有法定要求必须要介入决定和给药。如果主治医生不愿意介入或帮助,由医院沟通找另外一位愿意参与帮助的医生。

在加州,这个决定必须是首先由病人提出。医生在帮助时,不能带有逼迫或哄骗的成份,只是协助。

需要提出的是,这种死亡方式,在法律上不叫"自杀",叫death with dignity 。医生填写死亡证明书书的死亡原因是根据原发病的死因(不是自杀)。这个死亡方式不会影响到病人的保险,和各种社会问题,影响,或因素的改变(也就是自然病逝)。医生的协调和帮助受保险和法律保护。

这个法案提出后,引起很大的反响。我觉得更多的是讨论和问题(很少有绝对支持或者绝对反对的)。

加州北部的Oregon 早在1998施行以来,死亡例数从16例增加到132例(2015年)。见图。

说句老实话,我本人也很纠结。一方面,我也不忍心病人继续受苦。但是要我自己亲手开这样一个"死亡药方"给我的病人,我目前还真缺乏这种勇气。我总觉得,别人的受命不是由我所掌握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