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饭的小女孩
文章来源: 谢盛友2008-07-13 09:14:01



买饭的小女孩

作者 : 谢盛友

1996年:  
那小女孩大约十岁,长得蛮漂亮,眼睛又大又圆,黑得发亮,很有神。看得出来,她每做一件事之前,都要先思索一番,她脑子里想的东西,我无法读出,但是,她每一个动作,我都可以看得很清楚,哪怕是一个很小的动作。她站在柜台面前,不停地数她的零钱,五十分尼、十分尼,甚至是一分尼,数得没完没了,大概数了几分钟以后,我不知道她手里有多少钱,但我知道,她有把握,可以买东西了。于是,她跟我说:“我要一个鸡肉加菜加饭。”在她后面等着买饭的排队者很多,我还是很忍耐地等待,先做完这个小女孩顾客再说。她还在那里数钱,我看她数钱,后面的客人也看她数钱。有些客人也许看到这个女孩有些讨厌,觉得不耐烦,偶尔向她投出鄙视的眼光。对于这种客人,我更感到讨厌,因为我认为,这个小女孩做事很认真,也许出于良好的家教,她对自己的所为,都很负责任,哪怕是一个小动作,她都很认真负责。正因为小女孩这么认真,我更觉得她可爱。

当我把做好的鸡肉饭递到她眼前时,出乎意料,她说:“我觉得我现在不饿了,我不买这份鸡肉饭了,行吗?”我当然知道,她数钱工程竣工了,肯定是钱不够。我说不要紧,下次再来,随时欢迎你光临我们的快餐店。
后面的客人上来,一切的工作像往常一样进行,客人们一进一出,业务往来正常,唯独那个小女孩退到边上,她仍然继续她的数钱工程。

那份做好的鸡肉饭,放在那里,无法卖出。根据 BGB (民事法则 ),当小女孩走进我的快餐店,已经是第一次表达要购物的愿望 (Willenerklaerung),当她看完餐牌,比较好价格,并数好钱后,说:“我要一份鸡肉饭。”这已经是第二次表达购物的愿望,也就是说,我们之间的购物合同,她已经先签字了。当我听了,她要买鸡肉饭,我把鸡肉、饭、菜等装好在外卖盒子里时,我也在购物合同上签了字,购物合同成立,这笔买卖应该成交。由于小女孩突然说:“我不要这份鸡肉饭了。”说明她先撕毁合同,原因是“她现在觉得不饿了”,当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她手里的钱不够。如果不是一个未成年的小女孩,是一个十八岁以上的大人,根据 BGB,我可以控告他 (她)撕毁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她是一个未成年的小女孩,尚不是 geschaeftsfaehig (独立),问题就很复杂了,因为按照法学的意义,她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愿望,只能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代表她来表达她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她父母或监护人在场,上述购物合同严格上来讲是无效的。

小女孩站在窗口边,继续进行她的数钱工程,突然间,有硬币滚到我的柜台里,滚到我的眼前。小女孩问我,是否她有钱滚到柜台里面。我问她是一个什么样的硬币,她说是一个五十分尼的硬币,在我跟前,我正好捡到一个五十分尼的硬币,显然,这个硬币是属于她的,我把它归还给她。

小女孩继续她的数钱工程,突然问我:“我刚才没买鸡肉饭,但我付钱了吗?”我很明确地回答:没有!


( 写于 1996年8月 , 修改于2008年7月13日,德国班贝克 )



后记:
这是一个虚构的故事,目的是为了简单易懂地说明BGB (民事法则)合同法的一些道理。感谢读者阅读和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