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 3岁娃打烂杯子 父母拒赔扔下她就走:孩子赔你(图)


2015-11-30 04:24:18 by 降魔

佛教刑罚思想:大慈大悲掩盖下的极度残忍

(1)

中国自古就明确的法制平等思想,“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不一定执行到位,但思想是自上而下渗透彻底的。

印度至今没有法制平等思想,主导思想是等级,这在古代就更为严重。

包括宣称平等的释迦牟尼佛也没有法制平等意识,在他的思想中,教徒凌驾法制,并不违背平等思想。每个宗教都有自身独特的平等思想。

在《十诵律》上可以看到,佛没有阻止或异议官员对于冒犯僧尼的老百姓砍手、砍脚、杀害等刑罚,这些刑罚在现代是过度刑罚,在古代则较为普遍。

同时在佛经上有许多开示:做过任何恶事的僧尼,都好过一切不是佛教徒的人,并且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即使据实说出僧尼的错误,罪业也是下动辄亿万年的地狱。

(2)

宗教的刑罚意识,我们从浅处谈起。

佛教徒宣扬很多类似的故事:

谁谁冒犯或不敬佛、菩萨,然后遭受护法神惩罚,不是灾祸、伤残,就是丧命,遭“报应了”,或者遭受护法神惩罚。

我看了这些故事,觉得很好笑:这护法神究竟是正神,还是恶鬼?

以这样的毒手,就是恶鬼也没这么狠。恶鬼害人都确实是有血海怨仇,一命抵一命也说得过去,他们决不会为这类鸡毛蒜皮的事就要害人身命。

这样看来,此等护法神,不是连恶鬼的良知都没有么。

对其顶礼膜拜,是出于尊敬还是恐惧,还是希图利益呢?

人类最多一百岁,和护法神的年纪对比起来,就像三岁小儿。

三岁小儿的举止口舌冒犯了你,你就要致他伤残丧命,凡人尚且觉得和孩子计较害臊,这些护法神用法术欺凌手无寸铁的百姓却觉得正当得很。

而佛、菩萨纵容下属行凶,慈悲在哪里?

什么样的将军带出什么样兵,这些佛菩萨不管教约束自己的护法神,兵士行凶,将不担责,这是没道理的。曹操治军不力,尚且要自割一束发,难道佛菩萨还不如人们口中的“奸雄”么。

这护法神惩罚自己的老百姓,个个都有无边的本领致人伤亡。

但一到保护自己的老百姓不受压迫侵略的时候,一身的本事就变成了由于“劫数、气运、业障”,办不到。

有力量、有本事,为什么不拿来保家卫国,爱护百姓。

怎么会拿来打杀在法术面前手无寸铁、毫无还手之力的百姓。

真正有本事的人,耻于以强欺弱。

杀一个奄奄一息、无法还手的恶人,都不算光彩。

美国总统被自己的老百姓嘲笑、讽刺、胡编乱造、侮辱毁谤,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料消遣,但是老百姓决不担心因此受罚、判罪、被害。

试问佛菩萨、护法神这些修士领袖的心量,哪里超越凡人领袖了。

心量尚且不如稍有良知风度的凡人。

没有器量,何必为神。

如果我是这样的神,我自认指着我的塑像骂、拆掉我的供奉塑像正是应该。

(3)

人类社会基本已经进化到法制社会。

古人的司法意识是:

罪行必须导致对等、更重的惩罚,包括进行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乃至生命。

宗教因果、地狱,都是基于这条法则。

中国人没有发明过地狱,更谈不上那么多种类丰富的地狱。但在佛教思想进入中国之前,没有修行人发现过地狱的存在。佛教来中国以后,中国有点毛皮功夫的修行人,也能发现整套完善的地狱、阴间审判等存在。

我们可以观察到,每个民族的阴间审判风格都是自己民族的风格。中国阴间审判风格,则由于佛教文化传入中国,而采纳了印度风格并融合本土风格。这些风格包括本民族大众认可的司法体系、民俗风情、本民族采用的善恶标准、本民族的神明。

所以他们是各不相同的,但都能吻合本土风情。

地狱的刑罚思想有个特点:

施以比罪行残忍的刑罚,以惩处恶行。

刑罚本身的残忍程度,远远超越罪行本身。

地狱本是印度人发明给他们的老百姓承受的刑罚,通过佛教传播到中国,那都是惨无人道且骇人听闻的种种刑罚。这些刑罚是出自印度人的构思,人用意识把它构造出来,再“发现”存在。假如他们构思不到如此残忍的境界,那么这些地狱是不可能存在的。

地狱本不存在,但世界是由人的意识创造的,当宗教向你描述地狱,并让你深信有怎样的地狱时,你立刻就把它造了出来。

假如“一切唯心造”,且不说心是什么造,如果人的意识中没有那么残忍的地狱构思,人怎么造得出来。

如果没有宗教描述地狱的形态教给人们,人们怎么能造出比罪行残忍千万亿倍的地狱,他们怎么造出他们心里没有、想不到的东西。

比如说佛一句“坏话”,如:“我的审美观认为佛长得不美”。人的心是怎样因此就具备那些残忍地狱刑罚构思,按照这个构思造出地狱,再把自己投下去的?一个普通人不大可能有构思这个残忍程度的想象力和构思意愿。

中国最初也有这些类似地狱的残忍刑罚,如挖眼割耳削鼻砍手砍脚切生殖器、凌迟等酷刑,后来逐步修改、废除了。

(4)

佛教思想发明的地狱刑罚体系,残忍程度在全人类的历史上,居第一位。

其实日军、德军乃至全人类历史上的暴行,加起来翻千万倍,比起佛教思想的刑罚残忍程度,万分之一也及不上。

佛陀不会阻止统治者对冒犯僧侣的人砍手砍脚杀害,佛陀赞美这些人催伏魔军、护持正法、狮子吼....

佛陀宣称说一个菩萨的坏话、嗔恨他,罪业超过杀死地球上所有人类和生灵,超过了杀死三千大千世界的一切众生,超过无量倍。

这样看来,日军、希特勒并不是很大罪,至少远远不如我现在说佛教、佛陀坏话的罪大。

只要是审判刑罚体系和权力机构为了保护佛法、净化社会的大慈悲善行,无论其残忍程度,都是可接受的。这也解释了佛教统治的西藏,由佛教高僧创造和施行的刑罚尤其残忍血腥。

今人的司法意识是:

基于人权、人道主义,无论何等罪行,都不可以剥夺罪犯最基本的人权和尊严等东西。

人们不能对罪犯施以所谓“对等”的残酷折磨,甚至言语伤害、人身侮辱。按照法律,在肉体和精神乃至言语上伤害罪犯,这也是犯罪。

也就是采用“对等报应、加倍报应”的方式,是不合适的。这么一个简单的意识,人类已经用了几千年来领悟和进化。

人们认为基于人权、人道主义的法律合理,但作为宗教徒,又同时对宗教的种种地狱构思、残忍报应没有质疑。

——因为宗教在教徒的意识中,高于一切,他的宗教崇拜特性会令人丧失基本的理智。

(5)

种种幸福,如长寿健康,本来如空气一样,是善人、恶人、君子、小人、妓女、良家…都可以拥有的资源。

不论善恶人还是什么人,他们都有追求这些幸福的权利,即使最终没有得到,也并不是他们不应该得到。

他们的恶行是一件事,他们的幸福是人权,两者本不应牵扯,只是有时司法不得不牵扯实施来达到某种目的——就像计划生育靠牵扯阻挠上户口来达到防止不符合某标准的孩子出生的目的,实际上每个孩子不论如何出生都不应该是“黑户”。

宗教如佛教构思的刑罚是自我实施比罪行本身残忍亿万倍的恶行来罚罪消罪业,即使人类的思维很局限,现代司法文明也都进化到认为对罪犯实施言语侮辱、肉体及精神暴力不合适。

(6)

佛教发明的三十三层天,是印度风情,印度装束,印度习俗,一夫五百妻。

道教发明的三十几层天,全套中国风。

西方人发明的天,是西方风情,一夫一妻。

他们功夫修为再高,也不会发现其他民族风情的天堂、地狱,直到别人让他们的思想中有这些东西。

我从未发现历史上宗教、修行人对世界模式的构思思维超越他的地域、民族游历见闻,而这些在今天看来也是局限性的思想,并不见得完美、全知、最高,如阿弥陀佛对平等理想世界的构思之一是:抹杀个人特色,所有人外表一模一样,也只有一种思想,即佛教思想。

宗教对于性别高等、低等的意识也源自本民族的意识,也是人造的文化,但被教徒奉为真理。佛陀提出众生平等,但同时宣称女身下劣,女性精神次等,以此延伸到对雌性动物的厌恶,制定接触雌性动物有罪而接触雄性动物无罪的戒律。

(7)

东方人死后变鬼要纸钱、要吃饭,否则托梦生活苦。

西方人死后变鬼只赏花,亲人扫墓送野花。

庄子描述人死后是全然自在逍遥的:“没有君王的压迫,也没有大臣的管制,也不用按四时之节候去劳作。不用吃,不用喝,没有饥,没有渴。而最幸福的是,他再也不用面对死亡了。因为对于死人来说,无所谓生,无所谓死,他的寿数与天地相始终。在人间,最幸福的莫过于南面称王,而南面称王的幸福也是有限的,因为他总有一天会两眼一闭,两腿一蹬,抛下万贯财富命归黄泉。南面之王也害怕死亡,而我们死人却不用害怕死亡。”

老子曰:“吾所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又何患哉?”活人担心生死,是因为他挂念自己的身体,如果身体消亡了,他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所以,生死正是生死的解药,何须另求。以此大无畏精神入世,所行皆是坦途。

在早期的中国文化,死是回到天地自然美好的怀抱,并没有恐惧,人们用歌舞而非悲伤来进行仪式。佛教阴间审判思想传入中国后,死也变成恐惧,死后有种种审判,种种刑罚,大多数人都无法幸免。从此,死也是一件沉重的事。恐惧啮噬着人们的内心。

(8)

罪罚审判规则也是人为制定的,举邪淫下地狱为例:

人类存在几百万年了,婚姻制度存在几千年了,在有大众制定认可的婚姻制度下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不是邪淫。然而只要缺乏这个制度认证,一夫一妻也是邪淫。

这个制度是随民族、地域、年代、思想变更或不同的大众标准。

也就是,审判并不来自自然规律和你自己的内心,而是来自外在大众的标准。

宗教审判体系的本质,是人的心智发明的,基于人对世界的理解,这些理解往往是狭隘的,但宗教声称这是宇宙的真理。

大多数种类的动物都与在出现婚姻制度以前的人类一样,无羞耻意识,全凭本能的自由交合,那么这些动物种群,转世应全部由于邪淫下地狱。也可以推测,早期的人类全部下地狱,直到出现礼教人士来救赎。庄子说上古时代虽然如此淫乱,只知道母亲不知道父亲,但他们具备崇高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