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梁洛施离开豪门复出大哭 已为李嘉诚生3个孙子(图)


2015-03-06 15:52:58 by 红兵

先秦儒家视男女之性为祸乱之源,“淫”为万恶之首。这种观念,荀子所云颇具代表性:“今人之性,……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注:《荀子》性恶、乐论、乐论。)由此可见,欲生淫,淫生乱,乱而礼亡,“性”之危害甚大。

儒家要求人们“克己”,“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君子耳不听淫声,目不视女色,口不出恶言”。(注:《荀子》性恶、乐论、乐论。)而且,这种克己节欲要从少时做起,“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儒家的这些要求,就是要人们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过一种清心寡欲的生活。不仅如此,孟子还把“欲”与“义”对立起来,提出“养心莫过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注:《孟子·尽心下》。)所以,多欲者虽存仁义之心亦“寡矣”。

先秦儒家,它们对于“性”的恐惧与否定,发展成为反女性倾向,这是其婚姻伦理中男尊女卑思想的根源。

女性在先秦儒家文化中是祸乱之源。《尚书》中把殷商之亡归咎于纣王宠爱妲己,纣王“惟妇言是用”,以致“奸轨于商国”。如果说这仅仅是妇人害国的个案的话,那么,“古人有言,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是索”便是一般规律了。这种女人是祸水的观念,在《诗经·大雅·瞻卬》中表现得更为露骨:“哲夫成城,哲妇倾城。懿厥哲妇,为枭为鸱。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在此,哲妇完全走到了哲夫的对立面,她是不祥之枭鸱,祸从其口出,因而有“倾城”之害。这种“乱匪自天降,生自妇人”的观点,用荀子的话来说就是:“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心淫……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注:《荀子》性恶、乐论、乐论。)在这方面,连孔子也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注:《论语》颜渊、季氏、为政、阳货。)可见女子只能与小人为伍,只能带来烦恼。

女人是祸水的观念来源是儒家认为由乱性会导致礼崩国亡。

儒家提出了男女之大防,试图以男女有别来规避男女之间的自然心性,消除“性”之祸乱。

先秦儒家提出“坊民所淫”,“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故君子远色以为民纪,故男女授受不亲。御妇人则进左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男子不与同席而坐。”(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由此可见,这种男女之大防,就连亲人也不例外。在日常生活中,“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这些繁琐的规范,就连走路、凉衣服也男女有别。

儒家都视“性”为洪水猛兽,从否定“性”发展到具有反女性的倾向,并希望通过男女之大防来规避这一祸乱之源。

先秦儒家也承认男女之需乃人之本性,并且对一问题看得更清楚,孟子就明确地说:“食色,性也”,“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注:《孟子·告子》、《孟子·万章》。)《礼记·礼运》中也有“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之语。可见,在儒家看来,男女之事,犹如饮食居室,为人之大伦,不可或缺。既然如此,男婚女嫁便不可避免,“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注:《孟子·腾文公下》。)

先秦儒家也把婚姻作为规范人们性行为的安全阀,提出“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婚姻之道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道多矣。”(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可见维系婚姻之道对于避免“淫辟之道”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一目的出发,儒家把婚姻提到了非常重要的高度,认为婚姻之礼是礼义之本,婚姻之礼的存废,关系到一切礼义的存亡。《礼记·昏义》中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正因为如此,儒家先哲们竭力提倡符合礼义的婚姻,否则将遭到唾弃。孟子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注:《孟子·腾文公下》。)

婚姻的生育目的,在儒家思想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礼记·昏义》中明确提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子。”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更成了婚姻以生育为目的的经典之言。如果说在基督教文化中婚姻已成为一种宗教圣事,那么在儒家文化中婚姻就纯粹是为了家族利益,是为了事宗庙与继后世,都不存在个人感情因素。

先秦儒家对于婚姻的两大目的,以生育为主,避淫乱次之。儒家伦理是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服务于世俗社会之目的,不像基督教那样从基督教义出发而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因而它对婚姻强调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服务于奴隶制父权社会。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中强调的是等级秩序,而没有基督教那种凡基督徒皆兄弟姐妹的平等因素,因而其父权思想更为明显,妇女完全成了男子借以传宗接代的工具。所以,对殷周宗法制下一夫多偶的现实,先秦儒家是从父权秩序出发加以维护。与殷周宗法制相一致的嫡长子继承制,要求男子多偶中嫡庶有序,妻妾有别。先秦儒家也正是从这一要求出发,确立起了其婚姻伦理。“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注:《礼记》坊记、内则、经解、昏义。)这是嫡庶有序而“天下内和而家理”的典范;相反,“并后、匹嫡、两政、偶国,乱之本也。”(注:《左传·桓公十八年》。)可见,“并后”(妾如后)与“匹嫡”(庶如嫡)犹如“两政”与“偶国”,是祸乱之源。因此,《礼记·内则》中对于妻妾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也就是说,通过“六礼”明媒正娶的才是正妻,否则为妾。不仅如此,在儒家伦理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子对妻子的感情不得超过对父母的感情,并把这两种感情对立起来,如果父母不高兴,即使丈夫喜悦妻子,也要把妻子休了。《礼记·内则》载:“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由此可见,对于离婚的态度,儒家远不及基督教严肃。根据周礼,丈夫休妻可有七种理由,即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注:《大戴礼记·本命》。)“七去”以不孝敬父母、无子和淫乱为首,是与儒家的礼制要求相一致的。但妻子“有恶疾”与“多言”也成为休妻的理由,充分暴露了儒家的父权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