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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10:51:54 by 纵马驰骋

儒家礼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无锡法治建设论坛
张 旭 何 强

[摘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影响最深远的是儒家文化,其倡导的礼治思想是人治的基础和根源,人治是礼治的必然产物。在道德层面,礼治文化有其积极意义,但礼治文化与现代法治是水火不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坚决反对礼治和人治,坚持走法治之路。

[关键词] 礼治 人治 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已有泱泱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硕果仅存的保存最完整的文化体系,对周边国家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影响最深远的是儒家文化,其理论和实践贯穿了几乎整个中国古代历史,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现代生活。儒家倡导"以德服人"、"为国以礼"的治国方略,即"礼治"。现仅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礼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发表一点拙见。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内容

礼治是指统治者依照"礼"所确定的社会等级次序关系和名分规定来治理国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他们认为人有智愚之别,应有贵贱上下之分,而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行为。如何维持这个不公平社会的秩序呢?这就要适用"礼","礼"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首要准则,社会中人们的各种关系都要依靠"礼"来理顺,处理各种事情和判断是非也都要以"礼"为准则。安于现状,老老实实依"礼"而为,即为沐浴圣化之顺民,如稍有"非分之想",则为犯上作乱,大逆不道,就会受到"刑"乃至族规家法严厉的惩罚。

儒家的礼治理论在最开始并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直到汉朝时大儒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统治者的支持,儒学才从诸子百家的学说中脱颖而出,成为古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董仲舒推崇"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即先用"礼"对民众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刑是"礼"的补充,是实现"礼"的工具。儒家礼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这是"礼"的核心内容。"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在宗法制度中,君臣、上下、长幼、贵贱都有明确的界限和等级秩序。礼治就是借"亲亲"、"尊尊"之规则,来维护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和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令子亡,子不得不亡",不然,就是大逆不道。向臣民灌输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使他们安于现状,老老实实做忠君、尊父、顺夫的顺民,而不敢、不想、也不愿改变现有的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的目的。

2.宣扬"性善论"。《三字经》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孟子也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性善论"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依靠道德来对权力进行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统治者布德于九州、牧民于四海,对臣民进行礼德教化,臣民要修身养性、尊尊尚德、沐浴圣化,老老实实依"礼"行事,做统治者的顺民。

3.主张贤人治国。礼治的理想政治模式是"贤人政治",所谓贤人就是统治者,皇帝为真龙、为真命天子,是上天派下来的圣人,其责任是确立"道"和"替天行道",即实施礼治。雷霆雨露皆为天恩,统治者的话就是金口玉言,天子是不会错的,臣民要听从天子和贤人的教诲,徇礼守法,安居乐业。

概言之,儒家的礼治思想就是: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人在社会上的贵贱和在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是天生的、是生来就注定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得有丝毫的僭越。不同身份的人有着不同的"礼",不同的行为规范。人人要徇礼守法,遵循固有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社会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就可以长治久安。

二、礼治与人治

人治是与君主专制相联系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一言可以兴法,一言也可以废法。正是礼治造就了这种特权,也正是礼治使这种特权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

1.礼治为人治确立了牢固的社会基础。人治的社会基础是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而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是靠礼治所确定并依靠礼治来维护的。依据礼治理论,社会上的人区分为君臣、上下、长幼、夫妇、父子及亲疏等级次序,不同等级的人分别具有相应的名分和应守的职分。等级在上的人当然尊贵,天经地义地拥有人治的特权,他们名正言顺的"治理"等级低的人。等级在下的人要无条件服从等级在上的人,否则,就是"非礼",就是犯上作乱。人治的社会关系秩序就是这样被确立的。

2.礼治确立了人治的主体和对象。礼治有严明的等级、名分规定,人治的主体与对象是君治臣民、吏治小民、父治子、长治幼、夫治妻。这就是所谓的"上下有序"。在礼治所确定的等级制度中,不可能有下对上、卑贱对尊贵的监督和制约,人们唯一企盼的只能是"治人者"有德,能行善政。

3.礼治为人治提供了"治"的准则。这个准则就是"礼"。社会中人们的各种关系都要靠"礼"理顺,处理各种事情和判断是非都要以"礼"为准则。尊者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也是由礼治的尊卑等级原则所决定的。

因此,可以说礼治与人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人治是礼治的必然产物,礼治是人治的根源和基础,没有礼治,人治就不可能存在。

三、礼治文化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儒家的礼治理论实际上就是人治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寄托在理想化的贤人身上。从历史实践上看,儒家的这种理想政治从未真正实现过,相反,礼治成了统治者实施暴政的遮羞布。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无不是一方面用温情默默的"礼"来教化、劝导人们服从其统治,另一方面又用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来强化其"礼"治。

由于历史的惯性,由于几千年来的礼治传统,在当代中国,儒家礼治文化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的人、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儒家礼治文化仍然大有市场,在最近更是大有卷土重来、死灰复燃之势。我们承认,在道德层面,礼治所主张的"以德服人"、"性善论"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有其积极意义,但在法治层面,其更多的则是一种障碍。礼治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存在以下负面影响:

1.礼治的宗法及贤人治国理论违反了平等及权力制约原则。礼治的核心内容是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等级在上的是社会的主人,拥有无限的特权压制等级在下的;等级在下的为被治理对象,只有无条件服从。这与法治社会所大力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格格不入。礼治社会中,作为最高权力的皇权是没有丝毫监督制约的,下级对上级也没有什么制约可言。其所依赖的只不过是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或者说是良心,因为儒家眼里的统治者都是"贤人",而不会为恶。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的思想在神话自身的同时提倡民众向"善",致使百姓形成了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从众心理。这就造成了千百年来中国的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和习惯。这也正是当今社会上长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长官意志大于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人治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容忍、接受的思想根源。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所绝对不能容许的,对权力制约的漠视和惰性、权力制约机制的匮乏,必然贻误我国的法治进程。

2.礼治文化造成道德主义泛滥,不利于法治建设。礼治的基础在于"礼",在于民众对"礼"的认可和服从。数千年推行礼治的结果,使"礼"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与准则,这造成了道德主义的泛滥,道德越位扩张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这就侵犯了法律的个性。法律和道德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人的自觉及良心,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法律和道德二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相互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势必导致法治建设的滞后,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道德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道德主义的泛滥只会使道德大于法、道德高于法。没有了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的约束,道德最终只能沦为人治的工具,法律失效的结果必然是道德缺失,这也正是当今社会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的一种畸形现象。

3.礼治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念的形成。儒家实施礼治的前提是强化伦理道德观念,强调宗法规则。宗法社会注重身份规则,身份规则界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力、义务,同时也就界定了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利、义务。这样,个人的人格被家族、社会的人格所吸收,势必造成个人人格的不独立,不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及民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礼治社会的潜移默化,使个人的个性已经被扭曲,民众对个人人格的独立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缺乏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等现代法治的基础理念。礼治思想长期的统治,造成了民众对法治的麻木,造成中国法治的积贫积弱局面,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排除礼治思想的消极影响,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法治的必然选择

有些学者认为"在当今社会,礼治应成为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另一种以规范治国的有效方式",甚至认为礼治具有"永恒价值"、"未来社会秩序将越来越倚重于礼"。笔者认为,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光大的奇葩,但这绝不能成为复辟礼治、继续人治的借口。在道德层面,我们可以吸收礼治文化中的合理成分,但从法治层面来看,这些学者的观点则是根本错误的,是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是有逆历史潮流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礼治和人治与民主政治的法治是水火不容的。传统的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加之带有浓厚宗法氏族血缘色彩的社会结构和传统观念,这为中国历代统治者实行礼治、人治提供了最好的温床。根植于农业社会和宗法血统的"礼",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和促进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礼"的封闭性和狭隘性却又严重抑制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如果说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古代社会,礼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话,那么,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则必然要求摒弃礼治和人治,代之以法治来为其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从一切文明社会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中汲取营养,包括批判地继承我国的传统文化,但正昂首阔步走向现代化、走向民主法治的中国不需要礼治的复辟,更拒绝人治的阴云重新笼罩。法治社会当然不是人类最完美、最理想的社会,但却是通往最完美、最理想社会的必然阶段,是我国走向现代化之路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北大、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

2.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白奚《礼治.法治与人治》,载《哲学动态》1998年第4期;

4. 张应凯《礼治与当今法治能相辅相成吗?》,载《哲学动态》1999年第3期;

5. 郑向东《法治的必然选择-兼论"法治"与"德治"》,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