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欲出售名下2000万的厂房 发现被妻子80万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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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多年,丈夫欲出售名下2000万市值的厂房,却发现厂房多年前已被妻子以80万卖给同村一名男性?

近日,广州的黎伯称,其婚前名下位于增城一处面积超过3500平方米的厂房,已被出售并交易成功,但房产证没有离开过他。他起诉至法院,发现在2008年就有一起涉及该厂房的官司,厂房的土地使用权经判决归属他人,而他本人直到三年诉讼失效后也不知情。

黎伯怀疑妻子与他人串通将名下厂房偷偷转移,双方各执一词。目前,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由广州市检察院抗诉发回增城区法院启动重审。在重审维持原判后,黎伯再次上诉。

丈夫分居多年后,2000万厂房被妻子低价偷他人

上世纪90年代,从事房地产的离异男子黎伯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其20岁的增城人罗女士。双方于1993年结婚后育有三个子女。黎伯称,2000年因投资失败,他迁到广州市区和湖南做生意,与罗女士逐渐聚少离多。

2019年4月,涉案厂房被一间幼儿园承租。

2014年,再次负债的黎伯打算将名下增城的厂房出售,却发现厂房早已被妻子售给同村的村干部黎某存。黎伯到法院查询后发现,2008年,当时担任生产队长的黎某存,起诉至增城区法院,称其向罗女士、黎伯购买了增城某村内的一块厂房及地皮,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已由其支配使用,要求法院判决该处厂房和地皮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黎某存称,从2001年到2003年,黎伯的妻子多次向其借钱,由于无能力还债,双方口头约定用这栋5层高的厂房抵债。黎某存称,“当时厂房只是建了一个框架,他投入资金继续修建,随后出租给他人,”2006年,黎某存称催促黎伯补签房屋买卖协议,黎伯反悔称要慢慢还钱,黎某存称在当年11月与罗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售价80万。

据(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870号案件的判决文书显示,增城区法院认为,黎某存与黎伯及其妻子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两名被告黎伯及罗女士经传唤未到庭,法院认为黎某存提出要求将上述房地产使用权判归其所有的请求,并无不当,判决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归黎某存。

罗女士的证词显示,其签收了该份判决结果。对此,黎伯表示对本案开庭一事毫不知情,法院判决未送达他本人。直到2013年他因犯消防事故罪入狱,委托律师处理名下财产抵债,才意外发现此事。

“我1992年建这5层楼时花了300多万。2006年这厂房市价值2000多万,”黎伯称,其从事房地产多年,没理由以80万的低价用厂房抵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我名下,证件也一直在我手里,怎么会被判决为黎某存所有?”黎伯非常疑惑。

那么,房屋协议书中上黎伯的私章和签名从何而来?

黎伯在接受法院调查时表示,他一直以为厂房是出租给他人,由罗女士收取租金抚养小孩。罗女士从未电话联系过他转让厂房一事,是她私自使用其私章转让厂房。他怀疑这一起案件是虚假诉讼,是罗女士与黎某存蓄意串通转让其财产。

黎伯称,黎某存的车辆(左1)经常停在罗女士家附近。

原来,黎伯称事后从村中人了解到,妻子与黎某存走得很近,后者的车辆被指连夜在罗女士家楼下停放。同样在2008年,罗女士曾偷偷把黎伯一同列为原告,起诉要求黎伯前妻的子女搬离增城住所,而罗女士的代理律师与前案黎某存的代理律师吴某是同一人。

妻子回应称丈夫外逃避债,转让厂房经过其允许

对于上述情况,罗女士反驳称,2001年双方分居并非因关系破裂,是黎伯因避债离开增城,当时最小的孩子才2岁,她为了三个孩子生活费及还债,多次向同村的黎某存借款,前后达50万。

“我跟黎伯拿生活费,他让我向黎某存借,那时候需要小孩读书费、超生费,因为没能力还款,大家口头协议用厂房抵债。在转让厂房前,我向黎某存共借了50万。”罗女士称,对房屋买卖协议一事,她当时在要生活费时也联系过黎伯,后者同意卖厂房,私章也是其允许后才盖的。

罗女士辩称,“多亏卖了涉案厂房和土地,才能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因此一直很感谢黎某存。几十年过去了,黎伯才来追究此事,自己良心上过意不去。”

对此,黎伯反驳称,他离开增城后,确因避债在广州做生意,将涉案的厂房和土地交给罗女士出租,当时月租达1万,足够小孩的生活费。对于厂房最终以诉讼的方式被转让,他一直不知情。黎伯补充道,黎某存曾打电话要求用厂房抵债但被其拒绝,私章是增城公司注销后,罗女士收拾东西时私自持有。黎伯认为,罗女士是他的妻子,却一直在维护外人黎某存的利益,这不符合常理。

对于黎伯提到拒绝出售厂房,黎某存回应法庭调查称“只记得当时打了很久的电话,黎伯答应与否忘记了。”其后来与罗女士签约。

进展:不服再审结果黎伯提起上诉,双方被准予离婚

因不服六年前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厂房给黎某存,2014年黎伯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随后,黎伯向检察院提请监督。

2016年,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增城区法院2008年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未在程序上依法、有效送达诉讼文书,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本案提出抗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再审。

2018年再审期间,厂房的实际承租人张某承认称,是其根据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整体装修,加建了电梯。”增城区法院再审认为,黎某存与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导致黎伯无法对涉案厂房获得收益是罗女士的行为造成,再次维持原判。

这一结果令黎伯意外,他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24日,在庭审现场,黎伯和黎某存的代理律师再次各执一词,法官给予双方一周时间协商。南都记者尝试就多个问题咨询黎某存的代理律师,其回应称不接受任何采访。当天,罗女士未现身广州中院的庭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围绕厂房的争议未有结果,分居19年的黎伯与罗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黎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罗女士私自抛售房产,在其服刑时未曾探望过,双方感情破灭,罗女士不同意离婚。2018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