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无罪,不是律师厉害,而是美国法律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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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据最新消息称,美国纽约州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该案将于6月4日最终宣判。

很多人都说周立波找的律师厉害,但懂法律的都知道,实质上不是周立波找的律师厉害,而是美国的法律厉害!牛逼的律师,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用武之地。

周立波请的律师在第十次开庭中主要对警察拦车提出质疑: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警察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车的。

周立波的律师认为,警察不能提供周立波同意搜车的证据,即使从车里搜出的枪支以及毒品也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因为警察搜车取证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具合法性。

警察说拦截这辆轿车的原因是因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但律师表示,电话记录显示,当时手机上没有打电话的记录。

美国是一个对警察执法有着严格程序要求的国家,同时奉行无罪推定,因此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都在警方。

故而,在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的取证过程就会被判定为非法。即使取得了证据,也被认为是非法取得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要求是非常高。

法院最终认可了律师的理由。

周立波案件和辛普森杀妻案中一样,又一次体现了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什么是程序正义?

一般而言,民众只关注于实体的正义,即结果是否正义,而忽略了程序的正当,即过程是否正义。

即使现在,很多人都认为不应该放了周立波,因为事实上他车子上有枪有毒品,周立波也没有否认这一点。

但美国人相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就是一种看得见的方式。

美国人认为法院如果采纳了程序不正义所取得的证据,那么警察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就会越来越粗暴,势必会导致更多的不正义行为。

因为个人在面对公权力时,是弱势的一方,只有严格限制公权力,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即使个案可能有不正义之处,但相比警察粗暴执法对全社会的危害,宁愿选择个案的不当。

纵观美国司法历史,早年的辛普森杀妻案已体现了程序正义。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瑕疵,而导致证据无效,辛普森最终无罪。人们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防止“苛政猛如虎”,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

就因为要求程序正义,在美国,从来没听到过刑讯逼供。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源于是著名的“米兰达法案”,确立了警方在讯问时,嫌疑人的沉默权。

这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保障诉讼程序公正进行。

为什么要强调程序正义?

以警方为代表的公权力,只有在正当程序下获取的证据,才能够对罪犯定罪量刑,这就是美国人认为的法治精神。

因为公权力天生有肆意滥用的倾向,而如果在没有合法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决,那么正义就无法保障。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的要求,那么以正义之名实施的罪恶,总是冠冕堂皇的而且又无所顾忌的。

警察权力很大,司法的权力也很大,如果没有程序合法要求的约束,权力被滥用那是必然的。

为避免警察和法官过于随意而自由发挥法律,作出比魔鬼还邪恶的事出来。程序正义的要求就是第一要求,同时程序正义也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