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副省级高官被国家监察委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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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称,冯新柱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与人民群众毫无感情,道德败坏,腐化变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冯新柱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政事儿News”(微信ID:zsenews)注意到,这是今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被开除公职的首个落马副部级官员。

3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杨晓渡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正式形成。

依据国家监察法,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政事儿News”(微信ID:zsenews)注意到,冯新柱不仅是被国家监察委开除公职的首个落马副部级官员,他还是2018年的“首虎”。

今年1月3日,冯新柱落马。他是十九大后,继鲁炜、刘强、张杰辉后,被查的第四名省部级官员。而十八大以来,除冯新柱外,陕西省已落马了3名副部级官员: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孙清云,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魏民洲。

在其落马前日,1月2日,冯新柱还列席了陕西省委常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


出生于1960年7月,长期任职陕西。他曾在在陕西省乡镇企业经贸公司、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等单位工作,2001年6月任铜川市副市长。

此后14年间,冯新柱的仕途一直在铜川,先后任市长、市委书记,主政这座“煤城”。

在任职铜川市委书记期间,因怒斥滋事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冯新柱备受舆论关注。

2014年8月,铜川市政协委员、王益区人大代表杨大军等人,酒后滋事打砸酒店。九月初,铜川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冯新柱在会上怒斥砸店当事人“吃了豹子胆”。

据报道,冯新柱在会上说,“带人吃饭还要赊账,不让赊账还要打砸,你是吃了豹子胆!” 他表示,这起事件让人十分气愤,作为公众人物,为了一点小事,酒后丧德,做出如此粗鲁举动,看似酒后滋事,实质上折射出个别干部和一些公众人物,长期以来缺乏法治观念、缺乏自律意识、漠视党纪国法,自以为手中有点小权力,就气焰嚣张,为所欲为,成为害群之马。

2015年4月,冯新柱不再担任铜川市委书记,任职陕西省副省长,成为副部级官员。

在当时离开铜川的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冯新柱说:“我2001年到铜川工作,14年来,对这个城市从陌生到了解,从熟悉到融入,与84万人民同呼吸、共进步”,“我深知,自己性格比较急躁,有时批评同志不注意方式方法,无意中伤害了一些同志的感情,在此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也深知,虽然在铜川这14年做了一些工作,但因为个人能力所限,与上级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铜川转型发展还有很多工作和任务没有完成。”

在被任命为副省长时,冯新柱作表态发言。

他表示,将顾全大局、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勤勤恳恳、踏实工作,不辜负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的期待。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始终向中央基准看齐,做到齐心齐力齐步;虚心向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向干部群众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省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履职,虚心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要时刻保持尊民、爱民、为民的情感,勤政务实为民服务;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公仆。

据陕西省政府官网显示,作为副省长的冯新柱,负责农村、农业、扶贫、救灾、民政、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他具体分管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办)、省扶贫办、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供销合作总社、省老龄办。联系省气象局、省残联、省双拥办、国家林业局西安专员办、黄河上中游管理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陕西粮农集团、陕西水务集团。

“政事儿News”(微信ID:zsenews)注意到,冯新柱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其分管工作有很大关系。

据“双开”通报,冯新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应私营企业主请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