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何姿北京购房无法过户 告卖家索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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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摄/记者 李夏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奥运跳水冠军何姿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然而房屋却无法过户,何姿遂将卖家告上法庭,索赔500万余元。今日(3月2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何姿:购买房屋后无法办理过户? 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当日,何姿并未出现,但她的婆婆、原国家跳水队队员秦凯的母亲出现在庭审现场。

何姿方诉称,2016年1月9日,其与被告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25万元,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上述情况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

何姿方还称,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向卖家支付了定金70万元,双方多次沟通后,卖家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卖家赔偿180万元,返还定金70万元。随后卖家提出违约金中应包含定金。因双方意见无法统一,何姿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70万元,支付房屋差价损失467.2万元,以及中介损失费8万余元。

“为买这套房子,何姿及爱人将西安两套房屋以及北京一套房屋都卖掉,也丧失了这套房屋的增值部分,因此其损失不止诉讼中这个损失数额。”庭审现场,何姿方辩护人称。

卖家:不存在违约 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庭审中,被告方同意返还定金70万元,但并不同意支付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67.2万元以及中介损失费8万余元。其认为,我方不存在违约,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

被告方称,“此前曾向原告出示过网签合同且通过备案,也缴纳契税,并且有贷款抵押登记,贷款也已经还了,交易的时候,我们确实认为没有任何问题。”

被告方还称,2016年1月26日,我方已将贷款全部还请,且办理房屋解押手续。2016年3月16日,我方开始通过开发商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然而开发商则称,网签办理身份信息和申请办理不动产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办房产证。

“2016年3月30日,我方将情况通知原告一方,当时中介公司对此事实也表示认可的。4月10日,何姿方从西安老家到北京,认为这并不是问题,该小区其他户主也有这样情况,不动产证也办下来了,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时,我方也积极奔走办理,但是与开发商协调,其信息不相符是客观事实。”被告方称。“2016年4月,我方向原告正式发微信,告知其房产证不能办理,希望终止房屋买卖交易及解决合同。然而,原告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由于解除合同在于原告。此外,据了解,原告方已经另买房屋。”

据被告方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显示,何姿曾说,“这套房子我要定了!”“我认为本案最重要的焦点就是原告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关键。”被告方辩护人称。

然而,原告对被告的说法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方存在违约,其不履行合同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并且此前被告向原告过出示备案合同等相关材料,而后,被告却称因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原告方称不能理解。此外,一年内都可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原告方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

截至记者发稿之时,该案仍在庭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