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少女遭亲父强奸4年数次怀孕 求助母亲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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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竟从女儿13岁开始实施性侵害,长达4年之久致女儿数次怀孕流产,还让小女儿带女同学回家,企图强奸幼女。被害女孩懵懂无知,长大后忍无可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和帮助,最终选择报警。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有违人伦的强奸案做出终审判决,一审对兽父判刑9年量刑畸轻,但由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只能纠正,但维持原审判决。

女儿同学来家险遭强奸

王某祖籍广东省和平县,案发前在广州增城务农。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在位于增城新塘镇坭紫村洪圣涌路和烧场路的房屋内(原房屋已拆迁重建)多次强行与其大女儿王某丙(1994年生)发生性关系,致王某丙数次怀孕流产。

2009年下半年,王某的小女儿王某丁带女同学柏某乙(1995年生)到上述地址,王某支开女儿后多次强行与被害人柏某乙发生性关系,因柏某乙年龄小未能得逞。

2015年8月26日,王某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王某丙报案时称,父亲王某在几年内多次对其强奸,她曾向妹妹、母亲及其他亲属提及此事。医院出具的病历证实,王某丙住院进行过人工流产,并从侧面证实王某丙并非第一次人流,病历上有王某的签名。

母亲宋某甲则说,丈夫王某总是在大女儿王某丙的房间里过夜,她也感觉不对劲。相关证据显示,王某一家几口住在狭小的出租屋里,案发的另外一个地址是王某租的单间。

此外,王某丁证实,有一次她趴在窗户上看到了王某性侵柏某乙。

女儿向母亲求助未获支持

庭审时,王某否认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且坚称无罪。他辩称自己工作居住的环境狭小,一般情况下多人居住,不具备强奸的客观条件。他单独带王某丙去人流,是为了保全家庭;家庭多租了一个单间是为了放货物,他也用来玩电脑,并非给王某丙单独居住的。他还称被害人柏某乙和王某丁陈述的被强奸过程漏洞百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对被害人王某丙实施了强奸行为,柏某乙的陈述与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在犯罪地点、具体犯罪细节等方面吻合、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某强奸被害人柏某乙未遂。

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某丙被强奸时为幼女、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者是对其具有养育、教养、监护等义务的亲生父亲,身份特殊;被害人的母亲虽对王某的反常行为心存疑惑,但并未多问。而被害人王某丙开始遭受性侵时年纪尚幼,懵懂无知,不懂求援;后因经常遭受性侵并怀孕流产,但基于羞耻、家庭伦理等原因未报案;在忍无可忍之时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与帮助。

二审法院认为应判10年以上

2017年3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从亲生女儿王某丙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依法从重处罚;王某致王某丙数次怀孕,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强奸柏某乙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

公诉机关还起诉王某强奸小女儿王某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犯罪情节恶劣,导致对其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予纠正。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应对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对其的刑罚。

近日,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父亲性侵子女案件

母亲为何选择沉默


在父亲性侵子女的案件中,母亲选择沉默并非个案。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子殷表示,他以前也办理过相似个案,最近也有一件亲生父亲从女儿未成年开始实施强奸的个案,正在黄埔区法院审理中。

“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母亲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极其薄弱,对父亲唯命是从,在家庭中没有话事权、地位低下。”郑子殷说,遇到此类事情,她们会考虑是否因自身原因,比如不能满足丈夫的性需求,而导致父亲性侵子女,即使丈夫的行为有悖常理甚至违法,也选择沉默、纵容。另外,很多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主,母亲在情感上和经济上依赖父亲,不能失去家庭经济支柱,不想家庭支离破碎,从利益最大化考虑,从而选择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