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邻居家屋顶“不顺眼” 华裔夫妻告上法庭获赔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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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买了房未必就事事顺心,邻居家装修或许会打扰到你的正常生活,但大多时候也只能无奈地忍气吞声,但最近,温哥华岛的一名华人女业主,却选择了将邻居告上法庭,从而获得了11万加币的赔偿!

2013年12月,张丽(Li Zhang ,音译)喜欢上了拥有无敌海景及山景的景观,所以决定购买位于萨尼治中区的一幢独立屋。




可是,到了2015年,戴维斯夫妇购入了位于张女士物业对面街的一块空地,并且兴建了另一幢新房。


但是让张女士夫妇感到不满的是,戴维斯夫妇的新屋不仅仅是阻挡了其东面原本毫无阻挡的景观。同时,这幢新屋屋顶盖有金属材料,阳光照耀下,金属反射出的强光投射到其房屋的二楼,导致她眼部不适及头晕。最终张丽夫妇只能被迫放弃使用二楼的主人套房。

男户主本戴维斯(Ben)是上述土地持有人的孙子。张丽说戴维斯违反了土地协议中的限制性契约(restrictive covenant),即在兴建新屋之前,必须获得她的同意。代表戴维斯的辩方律师则强调,限制契约条款并不适用于这宗诉讼中。


卑诗最高法院一个法官最近裁定,有关限制契约有效,并且适用于这次纠纷中,因此裁定戴维斯因违反契约,必须向张丽夫妇赔偿10.2万元,另外张丽因屋顶反光导致身体不适而获得赔偿7,500元,赔偿总额合共10.95万元。

法律公证人陈小敏周五接受《星岛日报》访问时表示,所有土地的限制性契约都会列出兴建房屋时,需遵守的条件,只要进行查册,便会一清二楚,业主也要了解市政府是否在兴建房屋上设定限制,就算经过多年,所有限制仍然有效,不能随意更改。

陈小敏指,以这个案件为例,被告没有得到张丽的允许就兴建房屋,违反契约要求,法官是衡量张丽夫妇所受到的影响,是否合理,才作出裁决,基本上没有存在问题。陈小敏强调,被告在兴建房屋前,应该知道风险,但他没有做足应做的工作,甚至可能心存侥幸,以为对方不会打官司,最终败诉,并要承担赔偿。

本文转载自星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