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33天,章莹颖案仍有4大疑惑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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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追踪| 失踪33天,章莹颖案4大疑惑待解!嫌犯被正式起诉!

美国司法部网站12日发布消息说,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当天正式起诉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原定14日进行的预审取消。克里斯滕森下次出庭将在7月20日。


检方仍认为章莹颖已遇害 章莹颖家人恳求各界帮忙寻女

如罪名成立,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将面临终身监禁的最高刑罚。目前美国警方仍在就此案进行调查。

当天,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布公告说,综合各种证据,负责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

此时此刻章莹颖家人无比急切和痛苦,恳求各界帮助,尽快找到莹颖。

同时,章莹颖家人对于联邦大陪审团决定正式起诉嫌犯感到欣慰,并感谢警方和检方的不懈努力,更加感谢在中国、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同胞对莹颖及家人的关切。

起诉书细节:有证据表明疑犯进行进一步犯罪侵害

美国联邦检察官代表帕特里克·汉森和联邦调查局特工肖恩·考克斯宣布了起诉书,起诉书称,在6月9日克里斯滕森绑架并扣押了章莹颖。



△资料图/嫌疑人克里斯滕森

检方在起诉书中陈述,嫌犯在犯罪中使用了摩托罗拉手机和黑色土星阿斯特拉轿车,从两种工具上获取的证据表明,嫌犯实施了进一步的犯罪侵害。

根据之前检方提交给法院的一份诉讼证词表明,在6月9日拍摄到的监控录像显示,章莹颖大约在当天下午2时遇到克里斯腾森驾驶的一辆黑色土星阿斯特拉的轿车,这辆车停靠在香槟西克拉克街和北古德温大街交叉路口的拐角处。随后,车辆载走章莹颖,沿着古德温大街向北行驶。



起诉书中还表示,在6月9日大约下午1时39分,章莹颖从她的手机上发了一条短信给一名在厄巴纳的公寓大楼的经理。在留言中,章说她将在稍后时间去见公寓经理并签订租约,她预计在下午2时10分到达。基于她事先预约的原因,下午约2时38分,公寓经理给章发了一条短信,但没有收到回应。

6月9日大约晚上9时24分,一名伊利诺斯大学副教授向大学警方报告章莹颖失踪。有多名同事试图通过电话联系到章莹颖,但没有得到她的回应。



关于章莹颖案的四个疑惑

章莹颖在美失踪,截至目前,已经33天。随着越来越多围绕章莹颖在美遭绑架案的事实浮出水面,关心章莹颖的人们也发出了越来越多的疑问。

疑问1:突然有线索,FBI为何不奔赴小镇塞勒姆?

美国时间7月6日,章莹颖家人前往距离事发学校大约200公里的小镇塞勒姆寻找章莹颖,是基于当地居民的爆料:多位目击者声称,曾看到章莹颖在该镇兜售珠宝。



△章莹颖家人前往塞勒姆镇寻找其下落

但侦办此案的FBI(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此线索并不热心,他们表示正在处理更高优先级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他们对该镇曾经出现过章莹颖踪迹的信息提供者动机表示怀疑。不过FBI也表示会派人作进一步的调查。

王志东律师说:“我们只能在已知的范畴内争取每一个可能,我们做不到眼睁睁看着而不去行动。”

昨天,章莹颖家人已经确认,“塞勒姆小镇女孩”并非章莹颖。

疑问2:为何不对嫌疑人多加审问?

既然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已经落网,为什么不能对他加以审问,获取章莹颖的下落呢?



王志东律师说,在美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当中,嫌犯有权利保持沉默,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嫌犯提供口供,尤其是对他自己可能不利的口供,这是美国的司法体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说,法律给了被告人沉默权,警察不会把办案的主要精力放在发掘被告的口供上,警方也不会过分依赖这个口供。如果嫌疑人不讲,警察也会掌握证据,警方只会根据找到的证据来认定。

李玉华还补充说道,中国的审理程序相对比较快,但在美国的审判当中,一旦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判,中间要经历一个挑选陪审团的过程,会从几十个人里选出12人形成陪审团,选出的陪审团将上庭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这个过程通常会持续好几个月。

疑问3:副市长是嫌疑人代理律师,会影响案件吗?

有媒体爆料称,嫌犯所雇佣的私人律师事务所布鲁诺律师事务所中,代理律师之一的汤姆·布鲁诺是伊利诺伊州香槟市副市长、市议会议员。有人质疑,这一公职身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



对此,王志东表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事实上,我们不介意嫌犯有一个称职的代理律师。这样,嫌犯在被判有罪之后不可能以律师代理不力为理由要求重审或是以这样的理由提起上诉。”

据介绍,汤姆·布鲁诺的全职是律师,他是兼职担任香槟市副市长的公职。汤姆·布鲁诺近日在接受采访时也回应了外界质疑,“我努力为我的委托人辩护,但不可能具备改变事实的魔法。”

他希望华人小区和民众能够理解美国“未定罪前,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个人基本权益。

疑问4:对方律师为何要进行无罪辩护?

基于这样的理念,汤姆·布鲁诺将对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进行无罪辩护。这同样令部分网民感到困惑。



对此,王志东律师说明:

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在目前的阶段,辩护律师一定是以无罪辩护的姿态进场的。

关于无罪辩护,首先,它是美国法理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嫌犯在被审判定罪之前都将被认为是无罪的。

其次,在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嫌犯在目前的阶段下不可能认罪,否则接下来将只剩下宣判刑期,审判的过程也将不存在了。所以这种情况下认罪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来讲是不存在的。

现在的不认罪并不等于以后永远不认罪。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嫌犯先不认罪,而后通过检方和辩方的讨价还价,辩方认一个他认为能够接受的罪名,这种可能性在以后也是可能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