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半岁女婴判5年 谁在“猥亵”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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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0日下午,“福建政和县6个月大女婴遭堂叔性侵害一案”二审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此严重的罪行竟然只判5年,这无疑说明中国的法律出了问题,更意味着中国的立法机关被掴脸。


6月大女婴被强奸 嫌犯只判5年打了谁的脸

对于只有六个月大的福建女婴来说,她不知道这个世界发生了什么?而我们知道。这个还在襁褓中的女婴在仅有六个月时别人抱走性侵,被父母发现时,女婴的嗓子已经哭哑。而对于这样罪大恶极的罪犯来说,仅仅判了五年,这样的判决让我们感到了法律的苍白无力。法律的震慑在哪里?这样的判决无疑是“猥亵”了中国司法。

我们先不要去讨论人性,去讨论什么样的人会对6个月的孩子下手,因为这一定是丧心病狂的人才会做出这样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我们来聊聊为何这样的一位恶人才仅仅被判5年?

近些年来,中国“猥亵、性侵儿童”事件屡见报端。中国公安部刑侦局的官方微博里有一篇博文里面提到中国近些年来性侵儿童案件的数量,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案件共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阶梯式的增长模式让我们触目惊心。这些还没有盛开的花朵被无情的恶魔所摧残,为何一直这样有增无减呢?这是由于中国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不少漏洞,犯罪成本过低,无形中让犯罪者有恃无恐。例如这次的福建女婴事件,由于幼女连基本的生理构造都未发育完成,犯罪分子无法进行性侵,只是用了手指对女婴进行了侵犯,法院认定无性器接触,故定“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法律没有界定对幼女性侵害的概念,只是在刑法中规定了每种性侵害犯罪的概念以及刑罚。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作为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法,该法没有对性侵害作出具体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别的国家对于性侵害的界定。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日本,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德国恐怕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法官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

而在中国,“嫖宿幼女罪”却让许多犯罪者钻了漏洞,将“猥亵、强奸幼女”辩说是“嫖宿幼女罪”,以减轻刑罚,甚至根本就不用受到刑罚。可见中国在保护14岁以下的幼女方面,法律还有不少漏洞。因此我们呼吁对于幼儿的保护,法律应该有所“作为”, 改变现在这种惩罚不力的局面,修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强奸幼女罪做出新的界定。法律应该扩大对幼女强奸罪的定义范围,对幼女的性侵犯不应该局限于性器官的接触上,而应该扩大到其他任何身体部位或器物对幼女性器官的侵害。

如此次案件中提到的,用手指对幼童的性侵害也应该被判定为强奸罪。之所以要这样定义,是因为强迫幼女性交,不仅侵犯幼女的性自主权,更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摧残。如果只定猥亵,往往只是轻判,如此次案件,犯罪分子只判5年。如果修法后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罪名成立,恐怕他将面临更严峻的惩罚,这样才能对邪恶分子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一问:为什么中国的立法机关没有对相关立法作出应有的修改?面对近几年每年几千起的性侵幼童案,面对中国在保护幼童方面的法律漏洞,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干什么?他们为什么感受不到被害儿童、家庭的痛苦?他们为什么这样无动于衷?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中国立法部门的耻辱,他们应该对此作出深刻的反省。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连这一底线都守不住,那么社会将不可避免的陷入堕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立法机关应该根据社会的变化对相关的法律作出应有的修改和废立,以维护法律彰显公正的底线作用。这是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责。但很明显,中国的立法机关失职了。福建这起案件重罪轻判的审判结果,像一记重拳打在了受害者和中国人民的心上,更打在了中国立法机关的脸上。

在此我们希望中国的立法机关能以此次事件为警醒,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加强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给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孤岛白云 发表评论于
虽说林子大了什麽样的鸟都有,怎麽还有连禽兽不如的人?成年的动物,鸟禽从来不会与未成熟的幼仔交配.有的国人的心怎麽了?变得越来越邪恶了.是什麽原因致使他会有这种邪恶年头?恐怕不仅仅是饥渴吧?应严惩这些猥亵婴儿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已经无道德约束能力了,只能严惩.
jelous 发表评论于
不是有指奸这样的概念吗?在国外也算强奸的一种。猥亵应该是触碰其他部位,没有进入。
Juzizhoutou 发表评论于
可怜的孩子与动物,在中国是没有儿童保护法与动物保护法来保障其权益的!实乃中国的耻辱啊!

对此衣冠禽兽不判死刑,公理何在?
柠檬椰子汁 发表评论于
男的手指和女的阴道接触,怎么是没有性器官接触?难道一定要男阴茎碰女阴道吗?中国法官有点宅男的意思?
无能 发表评论于
我是一元党 你为你爸辩护令人”感动”
kiki-wq 发表评论于
估计法官不是按照强奸罪判的,是记者偏差报道.6个月的女婴该有的还没有哪
青衣侠 发表评论于
强奸犯一律阉割,发配西藏修铁路30年。
红酒2009 发表评论于
该枪毙!
my2centss 发表评论于
美国多州是禁止中、小老师和学生的性。
theriver1 发表评论于
只要“嫖宿幼女罪”这条恶法还在肆虐,中国的法律就是个被号称亿万富翁俱乐部的人大强奸民意后的产物。西方国家未成年人是个高压线,谁碰谁死,连年年轻女教师勾引17岁男生都要被重判。当年,云南官员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一审只判有期徒刑5年,还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终审也只判8年,本人就断言云南官场一定淫乱不堪,果然没过多久就爆出云南副省长孔垂柱感染爱滋,他本人及其以下的整个云南省官场淫乱不堪。
vaio2014 发表评论于
中国法律不保护妇女,不保护儿童。你知道为何?
是因为共产党不想花太多钱关押罪犯。
共产党的牢房要留给政治犯。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至于你觉得这样不合理,想杀人,也没人阻止你。别教唆他人就行
我是一元党 发表评论于
一群法盲……这在美国也就是典型的child abuse的case。Up to 5 year imprisonment。只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才会往上加刑。如果该小女婴没有受到严重伤害,这case在美国也就最多五年。
Wiserman 发表评论于
这个堂叔 该砍头!
冰糖麻花 发表评论于
法律不能保障公正, 只能公民自己vigilante justice, 受害者的父母要是有种的话, 应该想办法给这畜生给解决了。
nanxun_ 发表评论于
中国的未成年人是中国最可怜的人群!就像水污染土地污染不会影响中南海们的寿命,但空气污染就会影响他们,所以他们关注空气污染,其他的污染一概不管。这个强奸未成年人也不会影响到他们,他们也不会多关注,GCD 的官还有很多变态的,喜欢年轻的还是正常的,尤其喜欢强奸未成年人喜欢处女,所以,绝对不能重判!
三木匠 发表评论于
这是一个没有是非, 不懂善恶,寡廉鲜耻的国度---“河蟹国”
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To jgbg:
...故一直以来法律界对强奸罪一直定意不清,至95年人大对通奸罪以由大奶二奶起诉才能构成犯罪,对强奸幼女罪必须当事人提出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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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的刑法就没有“通奸罪”,但是“重婚罪”和“强奸幼女罪”都是明确规定的公诉罪,不需当事人的告诉。你可能是有与“干涉婚姻罪”和“虐待家庭成员罪”混淆了。参见1979年的刑法第139条,第179-182条,和1997年之后的刑法相对应的第236条,第257-260条。
achicod 发表评论于
法官,误国首恶。只是遮丑布。
jgbg 发表评论于

上海的几位法官嫖妓之风在现今执法的判官们看来仍人间常理,故一直以来法律界对强奸罪

一直定意不清,至95年人大对通奸罪以由大奶二奶起诉才能构成犯罪,对强奸幼女罪必须当

事人提出控诉。殊不知,大奶由于各种原因如淫威、财产、权力等,幼女其家长保护隐私、金

钱诱惑等,法律在共和国的土地上己当作儿戏,当作茶余饭后的笑料。

顺便提一句,最高人民法院xx原是在密西根州读过法律的,成绩烂惜,未毕业而又找不到工作

回国去倒混到最高法当了头。所以,见此文想到中国的乱象~忽悠中国的法律这就不奇怪了。

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嫌疑人被指控的是“猥亵罪”,最高刑期就是5年,www .chinanews. com/sh/2015/05-23/7296390.shtml,被害者父亲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未能得到法官支持。早在开庭之前(3月21日),女婴父亲就在网络上申冤,bbs .tianya . cn/post-free-5011830-16.shtml,依我看是为了捞钱。

文中许多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例如对“对幼女性侵害”,1997年的刑法第237条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的1979年刑法有160条 -- “流氓罪”条款。还有,日本的“幼女”划定是13岁,美国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大多数洲划定在16,17岁。

加害者有“智障”问题(www .dnkb. com . cn/archive/info/20150321/081733147626724_1.shtml),还有对“贞操”价值的认定,可能影响了法官的判案。
kankantw 发表评论于
嫌疑人被指控的是“猥亵罪”,最高刑期就是5年,www .chinanews. com/sh/2015/05-23/7296390.shtml,被害者父亲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未能得到法官支持。早在开庭之前(3月21日),女婴父亲就在网络上申冤,bbs .tianya . cn/post-free-5011830-16.shtml,依我看是为了捞钱。

文中许多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例如对“对幼女性侵害”,1997年的刑法第237条。在此之前的1979年刑法有160条 -- “流氓罪”条款。还有,日本的“幼女”划定是13岁,美国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大多数洲划定在16,17岁。

加害者有“智障”问题(www .dnkb. com . cn/archive/info/20150321/081733147626724_1.shtml),还有对“贞操”价值的认定,可能影响了法官的判案。

bsmile 发表评论于
不过估计就算是用手指,女婴的处女膜已经破了吧,或者还根本没有长成也没事?!
CatcherInTheRye 发表评论于
当爹的哪里去了? 至少也是要把对方打断双腿才行啊。 反正法律这么混蛋。
fish_in_canada 发表评论于
这篇文章自相矛盾,开始说强奸判5年,最后(在不起眼的位置)又说猥亵罪(因为只是用了手指)。你可以argue手指算强奸还是猥亵,但不能断言“强奸判5年”。
aman9988 发表评论于
这是要变成印度的节奏,这些法官其心可诛
老不正经的 发表评论于
这让李天一情以何堪啊
小大姐姐 发表评论于
中国有法吗?
即便有法,有人按法律办事吗?
好像钱更管用吧
踏遍美国 发表评论于
道德和法治严重缺乏的国度。
bsmile 发表评论于
也不想想,怎么可能强奸一个半岁的女婴,那个地方可能容纳一个成年男人的东西吗?如果真进去了,除了强奸估计肯定有故意伤害罪,然后不可能是五年。最多是猥亵吧。
looklookme 发表评论于
八戒红插三姐,给喷一下。
我爱我的贝贝 发表评论于
天朝是对儿童保护差的国家之一,打死孩子的父母从来都是轻判
size0 发表评论于
美国最美女老师因为帮助3个17岁青年打开生命之门,被判22年,太冤了!
wmsqj2 发表评论于
azkaban发表于 2015-07-06 11:00:35
福建人很团结,这是他们的家事,外地人不好插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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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算是人吗???
hotpinklady 发表评论于
作者是无知还是故意歪曲? 非说中国没有规定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

中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Angry小鸟 发表评论于
法制在某强国就是个笑话
nova.nova 发表评论于
中国离法治社会还有几亿光年的距离.
nova.nova 发表评论于
azkaban福建人很团结,这是他们的家事,外地人不好插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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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说的话吗???
azkaban 发表评论于
福建人很团结,这是他们的家事,外地人不好插手吧。
robak328 发表评论于
知足吧, 好歹幼女还有法律, 要是男婴连法律都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