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医生事件引发讨论:美国街头救人会吃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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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唐子人在美国加州短期访问期间救死扶伤的事迹在网络上迅速走红,媒体对他的义举大加褒奖。

唐医生在其个人微博上简述了事件的发生经过。他说:“在圣地亚哥(圣迭戈)海洋公园游玩时,遇到一个美国游客突发心跳骤停,倒在离我约十米的地方,一个人坚持胸外按压约十多分钟,等到除颤仪到位后成功将其复苏!海洋公园管理人员非常感谢,送了一顿可以单独观看鲸鱼演出的自助大餐,弥补了没看成表演的遗憾!”



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唐子人在圣地亚哥海洋公园游玩时救助一位心跳骤停的美国游客(唐子人医生微博截图)

圣迭戈海洋公园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媒体的采访时证实了这一事件。据悉,唐子人从医20年,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是在得到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才对病患实施胸外按压的。

这一事件再次引起有关“好撒玛利亚人法”的讨论。“好撒玛利亚人”的说法出自基督教圣经的路加福音。在路加福音第10章,耶稣讲述了一个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有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抢劫打伤丢在了路边。祭司和利未人经过他身边见死不救,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他不仅帮这个犹太人包扎好伤口,还出钱让他住进旅店。这位撒玛利亚人的仁慈之举得到耶稣的称赞。

在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美国,为了鼓励和保护这样的善举,全美各州都通过了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虽然它们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是给在医院以外救死扶伤的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责任豁免权,使他们在遇到紧急医疗状况时不会因担心做好事被人起诉而见死不救。据专家介绍,如果要得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紧急医疗状况;第二,提供急救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是因为与伤患是私人关系或者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不得不提供急救,这个法律就不适用;第三,急救人员不能收取医疗费;第四,伤患必须甘愿接受救护。

基本上来说,“好撒玛利亚人法”只适用于医院或医疗设施以外的紧急医疗状况,不适用于在急诊室的急救人员或为自己的病患提供急救的医生。一般规则是,提供急救的人无论是专业的医务人员,还是非医务人员,除非构成严重过失行为或出于恶意,否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性过失,例如急救人员在救护过程中出现差错,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起诉的。然而,医生急救是否恰当,要依据对待专业人士的标准,而不是对待普通人的标准。对普通人来说不构成过失的行为,对医生来说却有可能构成过失行为。
难得幽默 发表评论于
对于自杀的人, 根据文中所述法律,应该打911,让专业人员来救,那样,自杀的人就是医生的病人,不会有人违法。或者根据楼下蒋价华的提示,等自杀的人失去意识再救。 听起来很滑稽, 对吧?但美国不会鼓励任何人违法去做任何事。
其实多数人在那种场合根本不会理会那些愚蠢的法律, 而是本能地去施救了。至于能否救得过来以及是否会事后摊官司,那就要看运气了。
旁观客之一 发表评论于
中国也应该制定类似法律。 这样可以逐渐消除南京那个昏庸法官错误判决的恶劣影响。
弹定 发表评论于
大概世界上只有在中国救人会惹事。医生不在医院上班就不是医生了,只是一个懂医术的不同人,普通人街头救治在正常社会是不会惹麻烦的。只有专职救护才会惹麻烦。中国有些变态的人搞得社会乱糟糟,善恶不分。
smeagolrocks 发表评论于
见死不救是中国特色 因为扶一下摔倒的老人就能获罪
SUNNE 发表评论于
在街头遇上医生急救很走运。在我们这儿街上很多急救设备,很多民众被培训如何急救,急救结果当然很难说,因此永远不会让病人家属知道施救者的身份信息。
春丽 发表评论于
事实上,任何事情对方都有权告,你救了自杀的人,他也可以告你。但不一定赢。也是合理。
artlover1 发表评论于
唐医生救人值得赞扬,但也用不着拨高到这种程度,且天天当新闻报道。美国会CPR的人不仅是医生,这种施救太常见了。美国的good Samaritan law 可以保护救人者。Good Samaritan laws in most states protect bystanders from legal consequences if they act prudently and in keeping with their training。
蒙得 发表评论于
美国医生是必须救人的。不救要吃官司。
这种医生救人在美国是常事。
不要大惊小怪。
sigmazao 发表评论于
有人落水时跳下去救人的不需要一定是有证的救生员;有人触电时救人的不一定是个电工加医生;有人心脏停跳时在黄金4分钟内施救的一定不会是个专业医生!救人无需资质。只需要常识和简单技能。美国人 心脏停跳病患恰巧遇到一个急诊专家,这是她的运气。中国人看到救人,马上想到有没有资质并为此打的不可开交,说明人性冷漠加愚昧无知。有文凭没文化,是中国高考制度制造的无数奇葩。救人也被善于耍弄小聪明的中国奇葩,引向邪路。
难得幽默 发表评论于
根据第四条,一定不要救助自杀的,因为他不会甘愿被救助,救活了他就有理由会起诉你,美国傻法律没准罚你养活他下半辈子,还要按照他的生活标准.....
应该改为“不(包括不能)表示反对被救助”相对更合理些,失去意识的人最需要救助,可是无法表达愿意还是不愿意。
justfish 发表评论于
如果一个不懂医学的人上去把活人救死了难道也没有罪吗
78需要 发表评论于
Sea world 每天都有许多场,当然不乏需要急救的,有义务的也有公园CPR 人员。哪能每天都报道!
土豪123 发表评论于
美国人生不如死,所以不用救。
土豪123 发表评论于
美国人
wenxuecity13 发表评论于
大家总习惯为不出生助人找借口。
vaio2014 发表评论于
具体有还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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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傻鸟一只。这事在外国是不用讨论。可和中国人有关就该讨论。你的明白?
因为中国人都是见死不救的。良心大大D坏啊!
牛轭 发表评论于
这是对的。即使胸压造成骨折也不负有法律责任。
木每 发表评论于
“据专家介绍,如果要得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紧急医疗状况;第二,提供急救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是因为与伤患是私人关系或者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不得不提供急救,这个法律就不适用;第三,急救人员不能收取医疗费;第四,伤患必须甘愿接受救护。”

请专家再说说,这四条必须都满足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条? 另外第四条,伤患失去意识时怎样表达“甘愿接受救护”?不能表达时施救怎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