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懂美国黑人被杀:大陪审团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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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_day 发表评论于
美国的陪审制
刑事陪审...
在联邦法院系统及各州,必须由陪审员全体一致意见(unanimous verdict)才能形成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无法达成裁决的情况被称为陪审团僵持(hung jury),必须再次进行事实审理[96]。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12人陪审团中如有10人以上的多数意见,也可以形成裁决,这些州的法律在美国宪法判例史上被认定为合宪(*)。
当法官从陪审团得到无法达成裁决的报告时,法官可以酌情命令其再次评议或者进行追加指示,但最终仍不能形成裁决时,就构成失审(mistrial),就必须从选任陪审员起,重新进行审理(retrial).

民事陪审...
一般来说,陪审团的裁决需要全体一致意见才能形成,但联邦法院系统内,只要当事者同意,无需全体一致也可以形成有效裁决[113]。在州法院中,很多情况下也不要求陪审员达成全体一致意见[114]。
woguoke 发表评论于
多数黑人投票只看候选人的肤色,如08,12年美国选举,绝大多数黑人投票给奥巴马,黑人基本不看政纲,只因为他是黑人;弗格森的黑人对白人警察不友好,甚至反感,就因为肤色是白色。这不就是种族歧视么?这不说明黑人最喜欢搞种族歧视的么?
toto 发表评论于
9票的说法是不对的,Grand jury必须有意见一致的12票以达到bare majority才能做出表决,如果这个陪审团里有12人,那就只能是12人一致同意了

helix22 发表评论于 2014-11-27 19:17:50
你有上述(12:0)表决的新闻出处吗? 我看到的都没说具体的的表决, 只是至少9票支持不对Wilson提出指控。
假老头 发表评论于
这可能是真实,详细的现场描述:
******voachinese***/content/ferguson-grand-jury-20141125/2534040.html
gimlet 发表评论于
“今日的美国,是黑人搞种族歧视,而不是其他人。”

--- --- 你说的太对了!!!
no_user_name 发表评论于
楼下的各位先去看看grand jury是怎么工作的好不好?
***en.wikipedia.org/wiki/Grand_jury
假老头 发表评论于
据我所知irvinelee 说得对,根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只要12人里面有一个人反对,该证据就无效。只有持反对意见的人改变才能有统一的结论,所以最后判决结果的新闻发布会托了好几个小时。
X723 发表评论于
你没有做過大陪審員的話最好不要胡言亂語.因為我做過十五天的大陪審員,每天有十到十二個案件.百分之九九檢察官提供的案件都是同意有罪,而送交法庭起訢.而今他們三個月只為一個案伴,可以想像是深思熟慮後的鄭重决定.你弄不懂事實最好不要出來現世獻丑.
茉莉花匠 发表评论于
一看你就是对毛泽东一无所知的,还摆什么谱?告诉你,毛泽东可是认为游民无产者是团结争取的对象。你知不知道?下次不要再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瞎编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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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adachi 发表评论于 2014-11-27 21:49:01

activcard你想想,michael brown這類人不務正業,在街上游蕩搶劫,以毛泽东的標準就是要被肉體消滅的,還需要什么調查、聽證、審判?直接拖去刑場殺了!
茉莉花匠 发表评论于
你这时候提习大大是想表明美国应该要向习大大看齐,而不是向加拿大看齐?

就知道你这号东东平时嘴上“民主”“自由”“人权”的,其实满脑子都是在转独裁式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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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望角骆驼 发表评论于 2014-11-28 07:39:15

加国闲人 发表评论于 2014-11-27 16:28:35
加拿大波兰移民命案,开始也这么说,但独立调查员一接手,全都变了!警方调查警方,可信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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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习大大最有发言权。
maoinsect_1 发表评论于
又是POINTLESS的无毛贴。
看风景 发表评论于

法治社会就是有法必依。

那个黑人青年,先吸食大麻,然后抢劫商店而店主报警,又公然走在马路中央妨碍交通,最后对执勤警察暴力殴打并试图夺枪,这不是自己找死吗?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白人,或者任何的族裔身上,是否一样的结果?

如果是白人孩子干了同样的事,被黑人警察击毙,是否种族歧视?是否会有流氓政客煽动白人上街游行,打砸抢?

今日的美国,是黑人搞种族歧视,而不是其他人。
无忌哥哥 发表评论于
1、程序正义;2、歧视无处不在
hachimada 发表评论于
“可是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只要12人里面有一个人反对,该证据就无效”?楼下那位法盲不懂就别跳出来露怯了。大陪审团不同于庭审陪审团,无需一致同意,只需2/3或3/4的绝对多数就行。

此次大陪审团不一定有猫腻,但其决定肯定是有问题的。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可以立案,因此要考量的是是否存在可考虑的证据,而不是证据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成立应交由庭审陪审团决定。本案中证据存在不一致,这正是需要审理而厘清的。本大陪审团因为证据存在不一致而决定不予起诉,有越俎代庖之嫌。
Peter-zhaocp 发表评论于
国家是个很强大的机器,没人能和它对抗。所以就出现了黑社会,也是一种抗衡吧。所以别说什么制度好和坏。只是掌握这个机器的人们咋样才是最重要的。
Frode 发表评论于
中美不同。中国有事情,找三陪团搞定。美国有事情,找陪审团搞定。
脑贼 发表评论于
美版罗生门
百家争鸣2012 发表评论于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往年对中国制度口诛笔伐,现在却是美国自家失火了。
robak328 发表评论于
楼下两个文盲自娱自乐, 连大陪审团和陪审团的区别都不知道就开始嘚嘚嘚地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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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_river 发表评论于 2014-11-27 18:25:26
实在忍不住说几句 发表评论于 2014-11-27 15:56:10

在美国,什么事都不用在道义和公正上较真。早年来美的, 都记得OJ. 当时光用在陪审团成员到挑选,就几乎用了大半年。如果当事人是有钱人, 现在这个警察肯定有罪。这很现实。这个社会就是钱说话的社会。在文学城里的各位, 少点在这争论, 多想想怎么多掙点钱。万一以后遇到事, 还得用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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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友说得太对了,直指整个事件的本质。当年只要在美国目睹过O.J.的审判,对今日此案的结局,大都见怪不怪了。

cczz 发表评论于
支持警察!
它乡 发表评论于
看在各位同情黑人的分上,下一个华人被杀,只要凶手是黑人的,我一定判他无罪。
dengdengdeng 发表评论于
一个刚吸毒,抢商店的罪犯以为抢警察枪和抢老印商店一样没有后果,挂了,不可惜。社会少了一个垃圾。
布勒比 发表评论于
布朗的手指不只受了枪伤,还发现了火药残留痕迹,在警察的枪上也留下了他的指纹。这和Wilson以及一些证人说的布朗试图抢枪,结果枪走火打到了布朗手指相印证。

这个案子12个大陪审团成员一致表决不对Wilson提出指控,其中三个黑人也都投票不指控。连上法庭辩论这么低的坎儿都没过,可见证据确凿。证据报告也都是公开的。连这种case也一定要上庭,站着不腰疼地说什么不搞公开聆讯就是暗箱操作,最后的结果就是以后没有警察会愿意confront罪犯,以后谁要是受到人身威胁再报警警察都不会来。
大地 发表评论于
睁开眼睛看一下下面这条新闻吧!谁是我们的朋友?谁不是我们的朋友?一定要搞清楚!

博尔登在脸书上持枪炫耀自己是打死瞿铭、吴颖的“英雄”。(摘自博尔登脸书)

【侨c报记者高睿10月20日洛杉矶报道】一些黑人激进分子日前就瞿铭、吴颖命案在网上发表了许多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甚至颂扬命案嫌犯博尔登(Javier Bolden)和巴恩斯(Brian Barnes)是反对种族歧视、捍卫黑人合法权益的新”黑脚双侠“(New Black Foot Soldier Dynamic Duo)。

“被剥夺基本权利的媒体网络”(UPMN)、“炫耀权利杂志”(Ghet to Bragging Rights Magazine)、 “邮件在线”(Mail Online)和一些黑人激进分子的网站及“脸书”日前先后在其网站上就瞿铭、吴颖命案发表了具有种族色彩的激进言论。在他们的眼里,两名命案嫌犯不是在犯罪,而是在用子弹反抗种族歧视,捍卫黑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网站评论说,博尔登和巴恩斯是“黑角战士”(黑人帮派的名称)的“英雄”,两人为反抗美国教育向亚裔敞开大门,而把黑人拒之门外的种族歧视政策,才把瞿铭和吴颖、这两名默许南加大把黑人入学名额抢过来、然后自己享用的受益者送上天堂。
梦太d 发表评论于
这个黑人还抢雪茄,就不是好东西,
加国闲人 发表评论于
加拿大波兰移民命案,开始也这么说,但独立调查员一接手,全都变了!警方调查警方,可信度多少?
fish2012 发表评论于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法官当庭告知所有人,原告,被告,律师,所有可能成为陪审团的人,这种判决的正确率是99%。不是100%。
即使激起民愤也是对的。要改改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个别案例。

白人歧视黑人的现象是存在的,永远不会消失。
陪审团都是白人或都是黑人,结果肯定不一样。
挑陪审团员时,双方(辩方,控方)律师都要提问。在双方(辩方,控方)律师都同意而且还要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这个美国普通人公民才能成为陪审团员。

12 个陪审团员不是判被告人的罪而是判定法庭提供的证拒(控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成不成立。只要12个人当中有一个说不成立,这个证据就被否决。
1232 发表评论于
黑人不带武器误杀他人的多了去,那些被他们打死的人就是手慢了一步,力小了些,缺把枪.

这警察为自卫杀了这狂暴的黑人没错.
春丽 发表评论于
反正黑人干什么都是无辜的。警察不能管。
DC213 发表评论于
证据不足,不是无罪。
实在忍不住说几句 发表评论于
在美国,什么事都不用在道义和公正上较真。早年来美的, 都记得OJ. 当时光用在陪审团成员到挑选,就几乎用了大半年。如果当事人是有钱人, 现在这个警察肯定有罪。这很现实。这个社会就是钱说话的社会。在文学城里的各位, 少点在这争论, 多想想怎么多掙点钱。万一以后遇到事, 还得用钱说话。
trespasser 发表评论于
楼下的说无辜。抢劫商店无辜,袭警无辜,抢枪无辜。得,你当警察就任由他抢劫还是加入一块抢?他抢你的枪你任他抢?他扁你你任他扁?
FWFW 发表评论于
只要是黑人就是无辜的?抢劫小店,抽大麻high了暴力袭警,真tmd无辜。
hagerty 发表评论于
说得很清楚,看不懂在看一遍。
needtime 发表评论于
连采访记者的生命都差点不保的地方, 能好到哪里?
XCUPCAKE 发表评论于
猫腻在哪里?看了半天也没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