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黑人少年布朗被美警察打死前已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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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恐龙 发表评论于
最后的恐龙 发表评论于
我不是專家,不能像樓下他們那樣討論幾何。但我知道加上我們個人的偏見與情感後,所作的結論多有偏侈。
gunit 发表评论于
闹吧!
kapper 发表评论于
这正说明你不求甚解,似是而非。首先勾股定理讲的是警察如果要击中MB的头部不一定要与他平行,他可以调整枪口角度以达到目的。而且验尸报告并没有说子弹从头部进入从锁骨穿出。同时,这个警察服役多年,而且有当了六年的警察。如果他真的一开始就想打死MB的话就没必要前三枪打到他胳膊上。应该不是瞄准他的上身就是头部。因为躯干的面积最大最容易击中。其次,击中头部就基本就会死亡。再其次就是,射击的距离最多不过有5,6米。这个距离内要打中头部及躯干很容易。有射击经验的人都知道半自动步枪如果配有1.5倍的瞄准镜在200米内,不论站立,俯卧和半蹲都很容易击中目标。更何况在5,6米内用半自动手枪呢?相反,胳膊很难击中,因为胳膊可以挥舞移动,而且面积要比躯干小很多。所以我猜测,那个警察一开始并没有想打死MB,只是打中了他的手臂当作warning shots,可是MB刚吸过度,精神可能还处于兴奋状态,就像几起服食“浴盐”而吃人的事件一样。所以仍然向警察charge,最后警察为了自保,所以最后才打中他的心脏和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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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card 子弹的弹道是抛物线,跟勾股定理一点也不沾边,这么近的距离抛物线也非常又限,再怎么抛物线,子弹弹道都不可能是直角。MB举起手后,警察枪法偏右,在MB右眼和举起的右臂范围内,当MB右眼中弹后,跪地,脑袋前倾要倒地,
seator 发表评论于
OB就是最大种族主义者,每次一有儿子犯罪被杀他就跳出来了
咔炸飞 发表评论于
这件事情有长远的影响和近期的影响。长远说,必须大事化了,不然以后是个黑人的事儿就要闹,黑人拼命地争取权益却不努力提高自己素质。近期的影响该警察必须处理,美国警察过度使用暴力已经是个普遍问题。感觉这件事情双方都有道理,但是警察确实有过度使用权利的嫌疑。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以前的华人被殴打也没见华人去游行的。
linna118 发表评论于
我看警察没那么乐观。只要有司法部长和总统撑腰,为布朗说话的专家多得很。
shakuras2000 发表评论于
啥也说明不了吧
yes, consistent with证人关于据说投降的说法
不过也consistent with警察说的向警察冲过来的说法
wulooloo 发表评论于
最后不就是各打五十,息事宁人.抢枪还能这么牛逼,突然怀念天朝城管队了...
·八戒· 发表评论于
现有的证据对黑孩子很不利,因为至少否定了那个同伙的证词,没有了人证,警察却有大量物证,所以官司谁赢已经很清楚了。

下一步就是看黑人们如何面对结果啦,恐怕会有更大的闹事,甚至可能搭上更多的性命。唉
·八戒· 发表评论于
低下头投降?这律师的想象力太丰富了吧。
wulooloo 发表评论于
面对抢枪的罪犯,警察自卫是常理.在很短的反应处置时间,讨论哪枪打哪儿了,有多大意义?
按照黑人的逻辑,也没法证明打头顶了和警察滥用武力有必然联系.抢劫录像都公布了.
危害社会,还要借题发挥,黑人就想讹纳税人的钱.
8421 发表评论于
根据前纽约市法医迈克尔·贝登博士(Dr. Michael M. Baden)的调查,其中一颗子弹时从颅骨顶部打进的,说明他在中弹是头部前倾。这是致命的一枪。贝登应死者家属的请求,周日飞抵密苏里,进行了这次尸检。他说,打进头骨的子弹可能是击中布朗的最后一发。

查看大图 初步尸检报告显示了布朗身上的枪伤。

Dr. Michael M. Baden

初步尸检报告显示了布朗身上的枪伤。
查看大图 贝登博士(右)和肖恩·帕塞尔斯教授在密苏里州弗格森。来自纽约的贝登为布朗进行了尸检。

贝登博士(右)和肖恩·帕塞尔斯教授在密苏里州弗格森。来自纽约的贝登为布朗进行了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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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登还说,18岁的布朗右臂还中了四枪,而且所有六枪都是正面中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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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中的不是手臂内侧,是手臂正面中弹。
mich_mich 发表评论于
现在WXC 归中宣部管了?美国人自己拍的片子讨论美国的性别种族歧视,你们居然也删除。佩服
kapper 发表评论于
难道你真的没学过三角几何??你难道不知道枪口的角度是可以调整的??而射出的子弹不一定就是水平的??如果这些您多不知道的话,那么中国成语“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您真的没听说过吗?中国发明的勾股定理您不知道吗?您到底是真爱国还是假爱国呀??您总是一不小心就曝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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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card 发表评论于 2014-08-19 11:30:45 1米95高,子弹从头顶直贯穿整个头颅,到锁骨,即使布朗低头往前冲,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弹孔,除非开枪警察有2米50高。只有布朗跪在地上,警察以黑社会的行刑方式从布朗头顶向下直打一枪。
kapper 发表评论于
这个警察服役多年,而且有当了六年的警察。如果他真的一开始就想打死MB的话就没必要前三枪打到他胳膊上。应该不是瞄准他的上身就是头部。因为躯干的面积最大最容易击中。其次,击中头部就基本就会死亡。再其次就是,射击的距离最多不过有5,6米。这个距离内要打中头部及躯干很容易。有射击经验的人都知道半自动步枪如果配有1.5倍的瞄准镜在200米内,不论站立,俯卧和半蹲都很容易击中目标。更何况在5,6米内用半自动手枪呢?相反,胳膊很难击中,因为胳膊可以挥舞移动,而且面积要比躯干小很多。所以我猜测,那个警察一开始并没有想打死MB,只是打中了他的手臂当作warning shots,可是MB刚吸过度,精神可能还处于兴奋状态,就像几起服食“浴盐”而吃人的事件一样。所以仍然向警察charge,最后警察为了自保,所以最后才打中他的心脏和头部。
冷眼看洋 发表评论于
另外6枪弹着点从下手臂到头顶,看似很分散,但如果MB在冲锋状态下,身体前倾,那么就解释实际上枪是瞄着一个区域打,但弹着点却分散在比较大的区域,特别是身体开始倒下的时候,至于最后一枪,不是能控制的,1秒打出去多发的话,基本上是洒出去的水,MB倒下时头中弹的可能性很大。
mich_mich 发表评论于
虽然那个视频判定歧视问题不科学,不过也能反映一些问题。
穷途迷津 发表评论于
换个白人少年,就没什么好讨论的了。
冷眼看洋 发表评论于
警方的半自动手枪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达到3发/秒的射击速度,熟练的枪手可达5-6发/秒,所以这6发击中MB的子弹大概不会超过1。5秒的时间,,一位冲向警察的黑人,他的身体在冲击时,手臂的姿势应该是摆动的,这个应可解释手臂的弹着点,头顶那抢应该是最后的一枪。
德州土老冒 发表评论于
我怎么觉得大家说这些都没啥用。警察开枪的标准是:“只要我觉得受到致命威胁了,我就可以开枪。”所以这个判断是警察自己的主观判断。这个体重300磅1米9的大个子的任何动作,不管是投降也好,扑向自己也好,只要警官觉得自己受到威胁,就可以开枪。

所以我觉得这个警官基本上没事儿。

当然这个法律规则可以严格点儿,但这是下一个警官的事儿了。
五九四七八 发表评论于
不知是不是美国警察害怕对方先开枪,所以这么喜欢先发制人,先开枪。那为何不装备可以把人瞬间制服,又不伤人命的枪,我相信以现在的科技,是小菜一碟。
园丁2108 发表评论于
有目击者打电话给电台,也有录像证明:麦克布朗是一个6英尺4高,290磅的大汉。他吸了毒,刚刚抢劫了一个亚洲人的小店,把店主打伤。之后大摇大摆走在路中间,警察停车在他旁边,叫他到路边去。他把警察打开的车门硬关上,伤了警察的脸。然后警察接到报告,说有一个抢劫,这人是嫌疑犯。警察出了车,叫麦克布朗回来。他转过身来对警察说:你能对我作什么?你不能射击我!然后他就挥着拳头冲向警察。警察先打了5枪在手上和身上,最后一枪在头上,他倒在警察面前1-2尺处。这射击完全是正当防卫。黑人领袖和民主党政客都在设法把事情闹大,好不注意ISIS在伊拉克造成的危机。
GuoLuke2 发表评论于
退一步讲,他投降了,结果被警察打死了,本来有望申冤也因为之前的犯罪记录泡汤了。
palmdodo 发表评论于
不知道Christopher Lane是被射了几枪,人家可是人畜无害。
陆仁加 发表评论于
谁对谁错和肤色无关,在肤色上纠缠的双方都把方向搞错了,问题是警察开枪对不对,我们说话都没用,要看最后结论
嘀嘀嘀嘀。。。。 发表评论于
布朗家人请求的私人尸检报告说,布朗至少中六枪。布朗家人雇佣的律师本杰明?克鲁姆普说:“最初的尸检报告说,布朗至少中六枪,至少六枪,也可能还多,不过布朗至少中六枪。这只是最初的尸检结果。” 克鲁姆普还说,这些枪伤证明了现场目击者的话,警察开枪时布朗正在投降。负责人验尸的迈克尔?拜登医生说:“除一颗穿透布朗脑子的子弹外,其他枪伤都不至令布朗毙命。”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看看80岁的老法医验尸后的感慨吧。老专家讲话有多小心,多保守,是不难想象的。

“In my capacity as the forensic examiner for the New York State Police, I would say, ‘You’re not supposed to shoot so many times,’ ” said Dr. Baden, who retired from the state police in 2011.
nanxun_ 发表评论于
没抢到枪,没打死警察,就算投降,所以就不该死了?要是这样算的话,那所有被警察打死的都不该死了,因为都没有抢到警察的枪更没有打死警察。换句话说,警察必须被抢走了枪才能开枪,必须被打死了才能还击!
人渣就是该死,不管它啥肤色!
冷眼看洋 发表评论于
另外所谓现场目击的MB的朋友就是刚刚协助MB抢劫雪茄的那位,同样的罪犯同伙,你也相信??而且这个目击证人的证词与另一位远点的黑女人的描述又有冲突,女人没有说MB跪下。
hehe01 发表评论于
这份报告对警察是相当有利的,Michael Brown家属现在基本是在强词夺理了,而大家都明白...
Bslrim 发表评论于
讨论半天有什么意义呢?这人没投降,试图攻击警察,警察一枪毙了他,老黑一样会闹事的.
冷眼看洋 发表评论于
黑人头上中枪的位置与警察自诉简报中描述MichaelBrown以全速(bumrush)冲向警察是相符的,一个足球运动员全速冲击时头是前倾的,身子也是前倾的。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其实还有一个可能会对警察有利,那就是这些枪都是在很近距离内打的。现在对距离尚无定论,应为法医没有检查衣服。现在对距离尚无定论,因为法医没有检查衣服。如果这些枪都是在很近距离内打的,尤其是如果已经有威胁甚至打斗的动作,那么什么位置的弹着点都是可能的了。但是法医又说没有打斗的痕迹。当然这仍然不能排除威胁的可能。同样是举手,近距离内就可能不是投降,而是要打人了。
hehe01 发表评论于
当然可以用无数巧合去拼凑一个举手的极小可能...

或者是一个完全吻合警察叙述的场景...
过路人过路 发表评论于
08的儿子们就是枉顾一切客观事实,一口咬定那个300磅,1米九的抢劫犯已经投降了,好像他们当时都在场似的。

头顶的一枪应该是在胸部中枪后自然的低头弯腰时中的。

抢劫犯同伙的证词满是谎言。
白云青山 发表评论于
一想起那些死在没人性的黑人劫匪枪下,刀下的中国同胞,就无法对这种有前科的东西产生同情。
对于纽约送外卖的,坐地铁,在路上走的,旧金山坐公车的老人,奥克兰访友的工程师,南加大两名留学生,被劫被杀,不知道这种同情匪类的人心里面怎样想。
hehe01 发表评论于
他手臂到胸口那枪,验尸报告上虚线连着表示同一发子弹先击穿手臂再打中胸口,是无论如何不可能手举着的姿势可以做到的,呵呵
四则舍 发表评论于
这里有这么多既不懂枪法又不懂法医的“侦探”,凭个想当然就瞎喷,以散布仇恨为己任。

这些还是自称受过高等教育的国人精英。
stillsingle 发表评论于
1.93m 大个子低头,可能投降,可能攻击,不像我1。55 的个头,还圆的过去。
hehe01 发表评论于
这份报告几乎完全证实了警察的说法,呵呵
hehe01 发表评论于
195高,举手投降时无论如何打不到头顶,除非用梯子呵呵,当然其同伙说警察是捏着丫脖子从背后打了一发找不到的魔法子弹,呵呵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虽说这份验尸报告只是一份初步 (preliminary) 报告,个人倒是觉得,这份初步报告的内容,足以逮捕那位开枪警察了。不过,如果警方握有对警察极有利而又无可争辩的证据,最后一下子亮出来,又当别论。否则,这位警察的前景不妙。
hehe01 发表评论于
冲向警察时就是低头的...完全吻合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头顶挨的那一枪,被普遍认为是最后一枪。其实好理解,如果那是第一枪,恐怕很难坚持站着或者跪着再挨另外几枪。右眼那一枪也被认为比较靠后。那么就是说,手臂上挨的枪时间上比较靠前。如果手臂挨枪时手臂是举着的,那么真的可能在警察开枪前已经举手了。
旁观者X 发表评论于
警察此时应严厉执法,将那些上街闹事者就地正法。把事情闹大到O8那,看他怎么处
理。这些黑渣动辄以种族歧视的名义肆无忌惮地欺负白人和其他族裔,已经到了无
法无天的地步.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有一发子弹,击中右眼,从下颚穿出,又击中锁骨。也就是说,当时的姿势是,右眼、下颚、右锁骨,在同一直条线上。姿势似乎应该是,整个上半身或者全身前倾,对着枪口,和枪管成直线。不只是低着头,如果只是低头,头的轴线和躯体的轴线有交角,不是同一条直线,子弹不会再击中锁骨。所以被这一枪打中时,似乎已经往前扑到。很难想象会在那个时候做出 90 度鞠躬的姿势。
hehe01 发表评论于
一枪四孔....
LRushBall 发表评论于
楼下一群老中还真把自己当美国人了? 呵呵。
旁观者X 发表评论于
警察此时应严厉执法,将那些上街闹事者就地正法。把事情闹大到O8那,看他怎么处
理。这些黑渣动辄以种族歧视的名义肆无忌惮地欺负白人和其他族裔,已经到了无
法无天的地步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手臂上的弹着点都在手臂的内、后侧,如果手臂不是举着的,子弹怎么会打在手臂的内、后侧呢?
hehe01 发表评论于
举手投降?那子弹是如何击穿他的手臂后再次击穿他的身体的?
呵呵
白骨先生 发表评论于
据说在车里开了一枪。应该很容易查到轨迹的啊?
LEOTHECAT 发表评论于
Blacks say: Hands up, don't shoot.
others say: Hands off, don't loot.
丧乱 发表评论于
手臂中四枪,不像是高举双手的投降姿势。
icando2 发表评论于
头部中枪就代表投降?还试图投降?他们真神了,连死者的心理活动都知道?那个强劫犯同伙不是说背后中枪吗?谎圆不了了?抢劫犯同伙抓起来了吗?倒有可能他袭警时,向前冲,警察连击造成的,看中枪部位,右手臂四枪,紧接着眼部和头部。
Bluebluesky123 发表评论于
we should stand with the Blacks in this case. You foolish racists.
inLA 发表评论于
目击者说从背后开枪,他们怎么不提这个了?
沣滈居士 发表评论于
低下头并投降?还是低下头并朝警察冲过去?
什么样的目击者?一起抢劫便利店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