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濠萦何超仪等联合开记者会澄清吸毒事件(组图)
12月12日下午,被“吸毒饭局”事件困扰的徐濠萦、何超仪等一行17人,携代表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饭局当晚的情况,并表示已向黄浩发出律师信。有记者要求众艺人可否验身证明身体健康,众人先是面露惊讶之色,在记者会结束后10分钟又折返表示不介意验明正身。

徐濠萦何超仪等携律师开记者会

徐濠萦何超仪等携律师开记者会

徐濠萦

徐濠萦

徐濠萦

何超仪

何超仪

李璨琛

叶佩雯

记者会现场

声明稿

声明稿

声明稿

律师声明
12月12日下午,被“吸毒饭局”事件困扰的徐濠萦、何超仪等一行12人,带同姓苏的代表律师在香港举行记者招待会,回应饭局当晚的情况,并表示已向黄浩发出律师信。有记者要求众艺人可否验身证明身体健康,众人先是面露惊讶之色,在记者会结束后10分钟又折返表示不介意验明正身。
当日徐濠萦、何超仪、叶佩雯、李灿琛、陈子聪等数十名艺人在律师苏志荣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并发表声明。声明中否认近日报道“全不真确、极其诽谤、深具伤害”,并称徐濠萦及其家人感到伤害、焦虑、痛苦与难堪,并向黄浩发出律师信,要求其停止指控徐濠萦等人。
有报道指苏律师在徐濠縈及陈奕迅记者招待会后是到警署提供资料,而不是报案。记者会一开始苏律师就事件作出澄清,表示已经与警方沟通,警方也同意当日苏律师是代表两位当事人到警署报案。苏律师也得到资深大律师的意见,会代表出席饭局的十七位人士到警署举报是否有人报假案及防碍司法公正。在记者会上,苏律师宣佈已代表徐濠縈及何超仪向黄浩发律师信,如有需要更会採取进一步的行动,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并保留“寻求取得加重及具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权利。有份参与10月15日晚上饭聚的李灿琛,表示曾经向媒体作简单的交待,但媒体并没有将事实之全部刊登。而近日不同报章杂志的揣测,令他不得不公开饭聚当晚的实际情况,表示一切是始源于餐厅多收费用引起。
在发问环节,有记者问及数位参与饭局的艺人会否验血验尿证明自己身体健康,在座的艺人纷纷看向发问的记者,现场鸦雀无声。最后由律师打破沉默代为作答,表示这次的记者会只是交待10月15日晚饭的情况。但在记者会结束后的十分钟,徐濠萦等人又再召集记者,表示该名记者的发问令他们感到不安,又异口同声表示不介意验尿验明正身,与之前的表情截然不同。
律师声明
欧华律师事务所
敬启者:
本地报章所载之诽谤性陈述及未获授权闭路电视片段
1 本律师行取代李伟民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宜出任徐濠萦女士之法律代理人,徐女士为香港著名艺人,及为一卓越生意人。
2 我等重提前任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1月27日发予贵行之法律函件,迄今,贵行仍未就该函作出具体回应。
3 如该函件所述,我行委托人徐女士注意到,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指贵行委托人黄浩先生如该等报道所述,就一于2011年10月15日晚在铜锣湾“台湾一品花雕鸡”餐厅贵宾厢房内进行之私人晚饭聚会作出多项指控(当晚共23人赴会)。我等已将部分报道表列于本函附表甲部(统称为“该等指控”)。
4 该等指控,提及、和/或可被理解为涉及(在其他人以外)我行委托人。按该等指控的寻常意思,和/或其含沙射影式的暗示,(在其他事以外)有关指控意指、及被理解为指:
(1) 部分或所有当晚参与聚会人士(包括我行委托人)在晚饭期间吸食违禁药物;
(2) 一已婚女艺人法式湿吻另一非其丈夫的男艺人;
(3) 上述吸毒和猥亵行为,在我行委托人及其他在场人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装置于贵宾厢房内之闭路电视摄获;
(4) 有关之闭路电视摄录片段,被该餐厅某人士所复制、下载或永久保存(“复制录影片段”);
(5) 上述吸毒和猥亵行为,更为该餐厅员工亲眼目睹;
(6) 贵行委托人曾观看和/或持有或保留该复制片段或其复制本;
(7) 因此,有确切有利证据证明上述之吸毒和猥亵行为;
(8) 晚饭过后不久,在我行委托人特意唆使下,贵行委托人遭“黑社会大家姐”威胁和/或恐吓;
(9) 贵行委托人透露有关该复制录影片段之存在后不久,即遭进一步威胁和/或恐吓,不得将该复制录影片段对外公开、透露或交予警方。
5 该等指控极其诽谤、损害名誉,使人联想(在其他事以外)我行委托人涉及形形色色的犯罪和下流行为,当中包括吸毒和刑事恐吓。对此,我行委托人深表愤怒,坚决反对。
6 我等接获指示,指该等指控,从头到尾皆属蓄意捏造,因为:
(1) 我行委托人并无吸毒;当晚,也无见过有人在晚饭期间吸食违禁药物。
(2) 晚饭期间,也无任何已婚女艺人法式湿吻另一(非其丈夫的)男艺人。
(3) 我行委托人本人既无、也从未透过任何其他人士,对贵行委托人做出如他声称版的威胁或恐吓,也从未对他做出任何威胁或恐吓,更不相信有任何与会人士曾对他作出如此威胁或恐吓、或有理由对他作出威胁或恐吓。
7 该等指控实为恶意诋毁,因(i)该等指控全不真确和(ii)贵行委托人在作出该等指控期间、及/或重复该等指控时,对其虚假本质心知肚明。
8 显而易见,贵行委托人恶意捏造该等指控,全出于他对当晚因陈维尊小姐代表所有与会人士(当中包括我行委托人)投诉“台湾一品花雕鸡”餐厅一事的泄愤行为。当晚,该餐厅试图多收多项晚饭款项;也因此,当晚值勤经理曾需两度修改账单。该等指控,精心策划蓄意导致(i)(在其他人以外)我行委托人及其家人感到难堪、痛苦和焦虑,和(ii)对我行委托人作为艺人的专业和使命、及作为卓越商人的业务和生意做成金钱上的亏损和损害。
9 由于该等全不真确、极其诽谤、深具伤害的指控,我行委托人无故被卷入丑闻而备受公众恶评与鄙视,人格、信誉和名声已蒙受极大损害。我等特此通知(贵行委托人无疑应也已察觉),我行委托人及其家人已感极其难堪与焦虑。雪上加霜时,是(i)该等指控被哗众煽情方式发表报道(包括虚假声称,指因该等指控,我行委托人婚姻骤起冲突,致使家庭破碎);和(ii)因该等虚假指控,她8岁女儿陈康堤竟遭周刊记者侵扰伤害。以上种种,对我行委托人及其家人做成更多的伤害、焦虑、痛苦与难堪。
10 我等在此记录在案,据媒体最新报道,贵行委托人现已清楚明确承认,他从未在“台湾一品花雕鸡”餐厅见过吸毒或猥亵行为、从未看过任何显示该等行为的录影片段、也未曾拥有或保管任何有关之复制录影片段,当晚晚饭期间的闭路电视录影材料已早于2011年10月交予警方(见本函附表乙部)。有关报道,贵行委托人从未质疑过。因此,该等指控,根本无可能为真。
11 故此,我等已予我行委托人法律意见,指该等指控不单可被视作对包括她在内人士的“公然诽谤”(blatant defamation),更可被视作一宗最为严重的“损害性虚假”(injurious falsehood)个案。
12 在不损害我行委托人对贵行委托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但在此期间对我行委托人不再做成损失和伤害,我等接获指示,要求贵行委托人立即作出毫无保留的承诺,不再重复该等指控或类似的指控。
除非贵行在此后48小时内知会我等(即2012年12月14日星期五上午11时以前)贵行委托人将顺应接受上述要求,我等将按指示,对贵行委托人采取所有恰当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寻求取得即时禁制令)而不再作通知。
在此期间,我行委托人明确保留对贵行委托人的一切法律权利(包括寻求取得加重及具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和/或其他济助)。
为此函达,即复为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