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子”连夺两条人命 因后果特别严重仍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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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迟滞者贺红清,因持菜刀砍死一人,被关进看守所后又猛扼一犯罪嫌疑人颈部致其受伤死亡,犯下了死罪,日前被处决。   家住宁远县禾亭镇大邦村的贺红清,现年23岁,系轻—中度发育迟滞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平时对待比自己弱小的人有暴力倾向。2001年上半年的一天,贺红清因打了该村小学一名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便怀疑是12岁的学生贺远辉告发的,因而对贺远辉怀恨在心。2002年10月2日晚,贺红清在村民李某家打麻将赌博时,麻将牌被贺远辉弄倒,输了钱,遂与贺远辉发生口角。贺红清回到家中越想越气,认为贺远辉老是与其作对,顿生杀死贺远辉的恶念。   当晚11时许,贺红清潜入贺远辉家中,从灶台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坐在床上看书的贺远辉面部和颈部猛砍,将贺远辉当场砍死,然后逃离现场。次日,贺红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3年7月12日晚9时许,被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的贺红清坐在姜方涛身边看其与他人打牌。姜方涛因不愿贺红清坐在其身边,便朝贺红清胸部踢了一脚,随即两人发生扭打。扭打中,贺红清用左手猛扼姜方涛的颈部,右手握拳朝姜方涛的右耳根猛击,姜方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永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贺红清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贺红清不服,以“我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贺红清虽因发育迟滞,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犯罪后在羁押期间又伤害他人致死,表明其暴力倾向明显,故对其不宜从轻处罚。2004年1月5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稿源:长沙晚报)(作者:周传美张胜广)(编辑: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