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长落选又当选 大有玄机

文章来源: 冼岩 于 2003-01-09 00:00:0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最近,中国最热门的新闻是湖南省岳阳市的市长选举。众所周知,中国的政治运作一直被控制得很周到,近年来虽然其它领域热热闹闹,花样百出,政治方面却很少爆出冷门。这一次,事情确实有点玄乎。

综合传统、网络媒体和民间消息,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岳阳市有相当部分人大代表对原市长罗碧升不满意,于是打算在换届选举中联名推荐新的候选人与罗竞争。事情被“组织”知道后,组织出面“做工作”,迫使被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退出了竞选。消息传开,人大代表们群情激愤,相约在选举中不投唯一候选人罗的票,致使罗碧升得票未过半数,没有当选。

事后,岳阳市人大将情况上报全国人大,经全国人大批准,于第三日再次举行市长选举,唯一候选人仍然是罗碧升。选举前,人大党组、各级领导做了大量工作,省委副书记亲自坐镇,终于使罗“顺利”当选。

消息传出,海内外舆论哗然。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橡皮图章性质,本已人所尽知。相关事例也早已为人司空见惯,视为理所当然。但这次岳阳市长初次选举居然会“情况失控”,闻者莫不欣喜莫名:莫非中国还真的有一点民主?接下来的变化则令人膛目结舌:已经被代表投票否决的等额候选人竟然会再次作为唯一候选人当选——莫非中国完全就没有民主,一切都只是形式过场?


惊讶过后是愤怒,愤怒过后是失望,失望过后,也唯有无奈,接受现实。无奈之余,不免疑惑:到底中国今天有没有民主,有没有法治?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具体是怎么运作的?为什么罗碧升第一次选举得票不过半,第二次却能当选?对此,我们不妨探讨一下:

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奥秘是执政党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和地位,人大运作的奥妙则在于党与人大、权与法的法定和现实关系。

人大公开宣称自己一切行为遵循三项原则:坚决贯彻党组织意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就有三条之多,相互矛盾时怎么办?在中国,从来就无须为这类问题烦心。三项原则当然是有虚有实,有主有从。其中,第一项“坚决贯彻党组织意图”,是主是实,后面两项是虚是从。在实际运作中,执政党不但有一整套细腻巧妙的手法,保证“党组织意图”贯彻落实;在理论上,也有一套自洽逻辑,界定三项原则的彼此关系:

1,“党”代表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谓予不信,有“三个代表”理论为证),党组织意图就是人民意志。因此,“贯彻党组织意图”,就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实现途径。除此之外,再没有其它更好的民主实现形式。你个人的意见只代表你个人,只是片面民主,并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充分发扬民主”,并不等于要充分尊重代表们的民主权利。

2,宪法规定,党领导一切。宪法最大。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实质就是要一切服从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组织意图”。

在一般情况下,这一逻辑在人大体制内不会遇到挑战。没有人会诘问:“党”挑选了成克杰、胡长清之流,难道也是在代表人民利益,体现法律精神?因此,“党组织意图”一般可以隐藏在法律程序背后,不必显身出来。但这回岳阳市长选举,人大代表们以选票明确否定了党组织提名的唯一候选人,“充分发扬民主”与“贯彻党组织意图”明显对立,“党组织意图”因此不得不现身出来,赤裸裸站到前台,面对公众,直接掌控事态进程。

事后,有舆论置疑:岳阳市人大代表们是不是还太软弱了?如果他们坚持再次不投罗的票,难道“党组织”还能搞出第三次选举?


这不能怪岳阳市的人大代表们,他们已经很勇敢,很出色了。问题是执政党在对社会的长期控制中,早就摸索出一整套怎么将“党的领导”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将“党组织意图”贯穿于程序事务之中的方式方法。具体到人大,“党”大概有以下操控方法:

一,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大多与“党组织”有关联

现在全国各地的人大,其代表结构基本类似:大约有1/2以上的党政干部、中共党员代表,1/3以上的工商大款代表,余下不足1/6的工青妇、文教卫等各界代表。这种结构,大体反映了当前社会力量格局:在执政党的全面掌控下,工商界开始有了一些社会活动能量和空间;其它各界,仍然被挤在夹缝中,只能呆著而已。1/2以上的党政干部代表和不足1/6的其它各界代表,完全是由“党组织”一手操办上去的。党政官员之所以只占1/2强,是党自我抑制的结果。否则,只要它愿意,它完全可以做到100%。因此,党外人士(包括工商界)能够成为人大代表,在现行体制和程序下,确实是出于“党组织”恩赐,原因是党需要这种装饰。所以,这些代表在党组织面前,先天上就矮了一截,底气不足。

由党组织提名、直接操控的代表候选人,彼此之间也有竞争。但这种竞争,主要是对“组织意图”的竞争,基本与选民好恶无涉。不过事情到了工商界,情况有一点变化:工商大款们既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争取成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可以采用经济手段争取选民联名推荐自己为候选人,更可以用这种方式争取选票。于是,在人大选举中,一种新的资源力量出现了。除了权力,人们还可以运用金钱来影响选举。赤裸裸的金钱普遍运用于人大选举,是近几年“与时俱进”的新生事物。这一方面说明“人大代表”招牌,确有一定含金量;同时也显示新生的工商阶层,在“三个代表”精神的感召下,正在越来越广泛地运用财富,积极参入到一切利益争夺之中;同时,这更说明:“权力资本化”已为世俗默认,贪渎和权钱交易已成为全社会一种文化和潜规则,中华再无净土。人大代表也和党政官员一样,人前大声疾呼,怒斥他人腐败;人后往往忙于行贿受贿,受则唯恐其有遗,行则唯恐其不受。

权力容忍资本进入人大等政治游戏,并赋予其一定作用空间,其正面意义是:政治游戏的一元结构开始松动;在今天,权力在整体上仍能操控资本,资本表面上必须与权力保持一致;但总有一天,二者会发生分歧和争斗,到那时,就是民间其它力量发展壮大的机会。

目前,在权力和金钱的双重挤压下,真正的民意代表,尤其是弱势群体代表,基本上不可能脱颖而出。这样一种代表结构,选出来的除了党政官员,就是与权力有著千丝万缕联系的利益纠缠者。党内代表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纪律原则;党外代表本身利益受到党政权力的左右和牵制,心理上也底气不足,自然易于为党组织所操纵。

二,信息不对称是党组织操控民意的另一大法门

无论是选举代表还是官员,或是表决有关议案,主要信息都控制在“组织”手中,组织只会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保证选举或表决按“组织意图”完成。

人大真正被人看重的是选举职能。按照法律,选举必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议案表决等,则可以举手通过。在选举中,大多数代表对候选人不甚了了,只能接触到组织提供的有限信息;少数掌握更多信息的,也难以发挥多大影响,因为:一切讨论要在组织安排(控制)下“有组织”地进行;除非组织安排,候选人自己也不能站出来推介自己,否则就是“拉票”,属非组织活动,组织将运用各种力量阻止和打击之。

客观地说,在严格控制了民间组织的社会,知名度比较高的本来就是现职官员和工商大亨。其它各界,纵有杰出者,影响也大多局限在本领域内部。因此,如果大家都不“做工作”,选票也自然会向官商两界集中倾斜。再加上,在信息不充分的背景下,其他人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许推介和拉票;组织却可以名正言顺地以“组织意图”的形式,大举推介和拉票.因此,这是一场不平等竞争,“组织意图”的贯彻落实,能够得到相当程度保障。

三,各种组织和程序手段

即使这样,选举仍然有风险,仍然不能100%地保证不会“出乱子”.毕竟,组织和领导不能监视或代替每个代表投票。现在,人心不古,人民已没有了毛泽东时代的纯朴,谁能保证人大代表们不会对组织口是心非,表面上唯命是从,背地里自行其是?


因此,除了利益、信息、人脉等控制手段外,还必须有制度和程序上的保证。公开的法律制度要求有装饰性,不好操作。因此,必须依靠法律之外的纪律,制度之外的规定。这些在公开法律条文中找不著的纪律和规定,可以在代表大会之前的预备会议上,由党组织所绝对控制的上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大家举手表决通过。在大会进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同样被党组织绝对控制的大会主席团,还可以随时推出更多的纪律和规定。

在“党领导一切”的制度体系下,象其它党政部门一样,人大的核心是党组,而不是人大常委会或大会主席团,后二者同样只是橡皮图章,是被控制得更加严密的橡皮图章。通过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或大会主席团的严密控制,“党组织意图”就此披上法律的庄严外衣,能够以合乎程序的方式操控人大的一切运作。

于是,五花八门的纪律和规定被制订出来,具体而微地保证了“党组织意图”的全面贯彻落实.具体到选举工作,可以试举几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为保证贯彻“党组织意图”,全国各级人大,基本上都只按“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实行等额选举;从来就不按“一般应多一人”,实行差额选举——“党组织意图”是一心一意的,它可不喜欢三心二意。当然,这样做也合法,因为法律条文中本来就既设置了专供观赏的“一般”,又设置了方便行动的“如果”。这种从“一般”到“如果”的选择,就是以大会主席团名义完成的。

2,根据组织法,在“组织”(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名候选人之外,代表可以联名推荐各种候选人。实际的潜规则却是:正职领导人选举不能联名推荐候选人;副职选举可联名推荐一个候选人,但所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必须是“组织”能够接受的人物,必须得到“组织”认可。

这一条怎么保证?如果代表们违背组织意图,强行联名组织不中意的候选人上来(这可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怎么办?

很好办,办法还不只一个。首先,主席团规定:联名必须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联名推荐表,报主席团通过后生效。推荐表都掌握在各代表团团长手中,他们大都是下一级的党政首长,有把关之责,出了问题,唯他们是问。因此,凡来领表的,团长必详加询问。发现有不合组织意图的,当即劝其退出,不允领表。在官本位社会,面对本地父母官、执掌生杀予夺大权者的循循善诱、恩威并施,可以想象,极少有代表能做到“威武不能屈”——为了坚持民主精神,不惜与“领导”翻脸,和自己的实际利益过不去。

纵然团长一关不慎失守,少数顽固分子坚持领表联名推荐自己的候选人,还有办法。推荐名单送到主席团后,主席团并不需要立即作出决定,它可以先腾出时间让“组织”施展拳脚。此时,党政组织的力量会充分发动,分头做被推荐人选和参与联名代表的工作,说服他们退出联名,或退出竞选。


在中国,“组织”的力量几乎是无穷的。来“做工作”的人,往往是被“做工作者”的直接领导、顶头上司或事业管理者。他们掌管了你的重大切身利害,他们背后还有强大的组织,现在,他们降尊纡贵,与你面对面,只要求你退出一个与你本人利害关系不大的联名或者是希望明显渺茫的选举,难道你还能够拒绝吗?难道你愿意为了渺茫希望或抽象理念放弃实实在在的一切吗?

因此,这一招威力强大,差不多百试不爽。毕竟,一个地区内,软硬不吃、顽冥不灵的臭石头并不多见。只要部分联名代表撒下来,剩下来的已不足法定人数,联名推荐就不能成立。更厉害的是,被推荐者大多是事业有成者,迫于压力,他们不得不反过来做推荐者的工作,请他们退出联名。岳阳市人大代表联名推荐的市长候选人选,就是这样被撤下去的。

3,候选人提名被控制住,实际上剥夺了代表的提名权后,大的风险就排除了。即使是副职的差额选举,对于“党组织意图”来说,也只是最优和次优之别,这是组织能够接受的,一切都在掌控之中。为了争取实现最优,组织还在投票选举及其酝酿过程中,设计了系列精确制导程序。例如,可通过党员会、干部会、代表团会等多种形式宣讲组织意图,利用组织拥有的巨大资源和组织系统多途径做工作,施加影响。反复几轮攻势下来,那些无组织无目标无行动自由的散兵游勇们,心理上依然负隅顽抗的,必然已为数不多,局面更加易于控制。

即使这样,在差额选举时,仍然会有一些博奕意味。同是组织默许的候选人,也有彼此之分。各不相让下,必有一番厮杀。以前的较量很简单,个人努力只能做到争取“组织意图”这一步,剩下来的投票选举,除了拜托亲朋熟友外,只能听天由命。但资本的介入使竞争多了花样,游戏多了变数。工商人士除了本人可以金钱助选外,他们也乐于出钱为相熟的党政官员拉票。这种官商联手,使贿选愈演愈烈,价码越推越高。当然,出再多的钱,也未必能保证当选,选票既然可以对权力阳奉阴违,当然也可能对资本口是心非。但新的逻辑是:如果人人都贿选,独你不贿,你就无形中损害了代表们的“预期收入”,当然别再想有好果子吃——文化和潜规则,就是在这种自然选择机制下逐渐形成的。在资本的帮助下,有一方实权的被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往往能够击败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对此,组织也无可奈何。

这样一种“民主化”进程,当然不值得夸耀,其本身也并没有多少现实意义,老百姓和自由派人士或许会称之为“狗咬狗”的斗争。但是,它很可能会成为种子,在时间的灌溉下或许会生长成某种新型政治制度的大树。在今天,我们已经能看到一些它演变的脉络。

四,对人大代表角色定位的共识

正是上述种种限制性的安排和反复重演的现实,使代表们能够清醒意识到自己的真实角色地位:他们并非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主人,而只是掌握在“党组织”手中的一具“投票机器”。因此,他们一般不会有坚持民主法治原则,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雄心。他们大多自觉以“投票机器”“橡皮图章”的标准要求自己,不会有维护代表尊严、维护法律神圣的不切实际的妄想执著。他们更多的只是考虑怎么利用人大代表的含金量以及在其中与党政官员的交往,尽快捞取现实的好处。这也是近年来贿赂之风能够在人大选举中快速漫延的内在根源。

代表们的这种心理思想状况,是“党组织”所乐于看到的。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党组织”自觉不自觉一手营造的结果。代表们越现实化世俗化,就越容易被操纵;既然他们愿意标价出卖自己,“党组织”当然是当今唯一有能力出价全面收购的买家。交易关系形成后,双方都轻松不少:一方不必再整日里瞻前顾后、左思右虑,从此只需要一心一意听党安排即可;另一方从此可以放开心胸,放开手脚,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全力“贯彻组织意图”,不必再顾忌民主程序和法制。这是近年来人大代表社会地位提高的实质所在。

人大制度被党组织完善到如此程度,差不多已是尽善尽美,美仑美奂。唯一可能的风险,只剩下几率极小的类似于岳阳事件中的得票不过半的风险。对此,也可以有多种较缓和的处理方式:党组织可以另外推举候选人,将落选官员调离,易地为官(易地为官可是当今官场“与时俱进”出来的法宝,它可以使其它“与时俱进”的民主监督手段,例如什么民主评议,什么公示制,通通失去效用);也可以将选举延至下次大会进行,其间,由党组织指定人选以党组书记的名义主持单位工作;副职还可以改由常委会选举产生。这些方式,早有成例,基本上不会激起过大反应。但是在岳阳事件中,“组织上”采用了就原候选人继续投票选举的最漠视民意的方式,情愿将仅有的一点点遮羞布掀开不要,不惜在海内外激起波动,也要维持地方党组织的“威信”,确实令人费解。

当然,这种生硬反应,不排除有缺少心理准备,仓促出台的因素,但同时也透露出一些重要信息。直观的解读是:执政党蔑视民意,蔑视民主,将地方党政组织的“威信”,置于整个人大制度的尊严之上。执政党已明确表态不会实行西方式民主,但承诺将会让人民享受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治。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难道这就是样板?难道这就是“以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更深入地看,或许更接近事实真相的解读是:执政党惧怕民主,容不得一丁点超出控制范围的民众自主行为,害怕其示范和扩散,尤其是在权力新旧交替的当口。因此,才会以严厉态度对待“失控”,不惜牺牲“国家基本制度”的尊严来维护地方党组织“威信”,实质是维护“党领导一切”的社会运行模式。

看起来官冕堂皇的法律大厦,只因为顶上开了个天窗,党就可以高踞其上,将一切纳入囊中。这种情形在现实中至今仍然没有作出改变的可能。可见,再好的法律制度,再多的纸上权利,其效能有赖于社会基础方面的配合,其实施需要足够的社会力量支撑。在一党执政,党内高度统一的一元化格局下,民主法治难以有实质进步。没有社会结构的变迁,没有社会力量对比的转变,民主和法治,始终只会徒有其表。

努力,还是要从脚下开始,首先致力于经济社会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