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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印度农村各阶级

  一、概况

  独立以来,印度农村正在发生着缓慢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既不表现为农村人口的减少,也不表现为农村贫困的消除,而是表现为封闭的农村社会在许多地区正在解体,农村阶级结构开始发生变化。

  农村阶级的划分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与经营方式为依据的。在印度,土地的占有与经营方式是极为复杂的。

  在英国殖民主义者征服印度之前,土地属于村社占有、农民耕种。村社内的阶级关系是以种姓划分为特征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直接结合和固定分工使小农的经济力量十分薄弱,扩大再生产必须借助村社集体的力量。一个村社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整体,生产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直接需要。这种简单再生产的村落共同体是印度历代王朝专制统治的基础,它并不因王朝的更迭而自身发生任何变化。对于殖民主义征服者,它先是商业入侵、后又成为工业品输入的严重障碍。

  英国殖民主义者入侵后,破坏了印度传统的村社,改变了印度的土地占有制度,抉植起一个协助殖民当局完成掠夺任务的新的封建地主阶级。不管是英国殖民当局推行的柴明达尔制度即“包税地主制”(Zamindari Tenure),还是“农民祖佃制”(Roytwari Tenure)和“农村租佃制”(Mahalwari Tenure),都是承认个人可以占有、抵押、出售土地,从而使大部分村社共有土地变成了各种形式的地主的私产。他们从殖民当局取得地契,向殖民当局交租;耕种土地的农民成了地主的佃户。英国殖民主义者彻底改变了印度土地占有制形式,但并没改变其封建性质。英国扶植起来的这个新的封建地主阶级是一个完全寄生的阶级,他们不但征收农民的剩余产品,甚至榨取一部分农民的必需产品,是印度农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独立后,为了适应民族资本发展的需要,印度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经过土改,印度农村阶级结构正在发生缓慢变化。“包税地主”被“废除”了,封建地主势力有所削弱,但远未退出阵地,在大部地区仍居优势地位,并凭借自己的经济、政治、宗教优势压制农场主的发展。资本主义经营的农场主形成为一个新的阶级,在少数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正日益壮大。他们是政府发展农业投资和新技术推广的主要受益者。1971—72年度只占总农户的10%的地主、农场主囊括了公营银行贷款的62.2%和私营银行贷款的77.27%,占有电动水泵和拖拉机总数的76.24%。

  土改有利于土地资本主义经营。对大地主的部分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有利于中等农户及较大佃农的发展。而由于地主为逃避土改大量夺佃,却使更多的佃农变为无地农工。印度《计划》杂志1980年“独立日专刊”上发表的布·金·乔希的一篇评论土改的文章说:土改的绪果使殖民时代靠收租生活的地主变成了自由印度的“优等农民”,他们同富农一起是发展农业的“传导”者、政府投资的受益者、商品生产和“绿色革命”的获利者。租佃制度的改革不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更多的“耕者失其田”。新地主阶级比老地主阶级更加贪婪。商品化和技术变革之风吹进农村,引起了传统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新技术以其迅速提高生产率和惊人增长的能力使地富变成更残酷的剥削者,而对于小农和边际农,土地更是可望而不可及了。新技术的利益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获得,只有那些有土地、有资本、有权势的人才能得到。

  土改加速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土地仍然集中在地主、农场主手中。1970—71及1976—77年度土地占有情况:

  在印度的统计中,凡有土地的农户,包括佃农,都称之为“耕作者”(Cultivators);无地的农业劳动者,称之为农业工人(Agricultural LabcUrers)。“耕作者”依其占有土地的多少分为持有土地的边际农户(Marginal Holdings)、小农户(Small Holdings),次中等农户(Semi-medium Holdings)、中等农户(Medium Holdings)和大农户(Large Holdings)。但阶级的划分不能仅以占有土地多少为准,更重耍的是视其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定。前三类中有佃耕农,也有自耕农;后两类中有地主、富农,也有新农场主。在以种姓制度为特征的印度农村社会里,传统的地主不但经济力量强大、政治联系广泛,而且出身高级种姓,社会地位优越,他们现在仍是农村的主要力量;新农场主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旧时代的剥削特征。

  根据历史的发展和独立后的状况,印度农村阶级结构,它只是印度农村阶级结构的大体框架而不是精确统计;其数字只供参考。因为第一,“耕作者”的构成依据是1976—77年度全国农业调査的统计,而不同时期的调查偏差很大。如根据1953—54年度的第八次全国抽样调查,全国土地经营面积15563.6万公顷,而1971~72年度的第二十七次调查,土地面积尚不足12417.6万公顷,比1953—54年度少了3146万公顷,比1970—71年度全国农业调查少3795万公顷。不是土地消失了,而主要是大农为逃避土地改革法隐瞒地产。

  第二,农业工人依据的是1981年人口普查数字,因而同“耕作者”是不可比的。农业工人是既无土地又不经营土地的农业工资劳动者,不入“耕作者”之列。农业工人的户数在历次调查中偏差也很大。1953~54年度的调査是1444万户,1971—72年度降为755.8万户,而这期间农业工人的人数却由1951年的2350万增至1971年的4750万,户数之偏差显然很大。如果按1974—75年度《农村雇工调查》的农业工人平均每户4.8人计算,1971年农业工人户数应为989.6万户,1976~77年度不会少于1000万户。

  第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断言:农村剥削阶级的户数所占比重肯定要低于13.1%,而他们所占土地的比重则高于56.6%;而包括农业工人在内的农村劳动阶级的户数的比重实际上要高于86.9%,至少在88%以上,而他们占有土地的比重则低于43%。

  二、地主阶级

  地主主要是通过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取得收入,一般占有四公顷以上的土地。地主征收的地租不是扣除平均利润外的剩余价值,而是全部剩余产品,甚至包栝一部分农民的必需产品。

  印度地主阶级是英国殖民统治的产物。首先他们把原来印度王朝的租税包收人法定为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即“柴明达尔”,继而又把“自古以来集体属于村社的土地”“以私有财产恩赐予农民”而使地主制在印度广泛扩展开来。这样,英国殖民主义者按照自己掠夺的需要,在印度创造了一个新的寄生的地主阶级,并使之成为其统治印度的社会支柱。在原英属印度九个主要省内,实行“柴明达尔地主制”的占全部私有土地的57%,实行“农民租佃制”的占38%,实行“农村租佃制”的占5%。根据1951年人口普查的统计,全印度的地主不足农业人口的2%,而属于他们的土地却占全部土地的70%。

  印度地主阶级的一大特点是土地占有形式的多样化。这是英国殖民当局时常改变税制的结果。

  1.“包税地主制”,殖民当局把本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原王朝包税人变为所负责收税地区的土地所有者,而后从他们那里收取一笔永远固定的税款——按当时农民交租额的10/11定额,向当局缴纳永久固定为300万英镑的税款,1/11归地主所有。这称之为“永久柴明达尔租佃制”(The Permanent Settl-ement)。印度学家帕姆·杜德指出:“永久租佃制的目的,是要依照英国的模型来创造一个新的地主阶级,作为英国统治的社会支持物。”实行“永久柴明达尔租佃制”的地区主要是西孟加拉邦、比哈尔邦、奥里萨邦以及泰米尔纳杜北部;实行“暂时柴明达尔租佃制”的地区主要有北方邦、中央邦大部、马哈拉施特拉及旁遮普邦的一部分地区。

  “包税地主”大小不等。小的占有几十英亩,大的占有几千英亩,一般占有几百英亩土地。他们是法定土地所有者,但并不经营土地而是出租收益,从而土地的转租形式大大发展起来,出现了人数众多的“二地主”,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中间人”地主阶层。在比哈尔、西孟加拉、北方邦等地通过“二地主”转租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些地方,从上面的“柴明达尔”到下面的真正耕种者之间产生了多至五十级以上的中间人,据1947—48年统计,仅北方邦就有“二地主”一百二十万人以上。这些所谓“中间人”,在不同的邦,按等级和法权分为多种类别,但其共同特点是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享有获取一份地租的权利。一个“中间人”可以同时用不同名目享有按不同比例分得一份地祖的权利。这些“中间人”,作为“柴明达尔”地主的土地承租人直接剥削佃农。他们同“柴明达尔”一样是一个完全的寄生阶级。独立后印度的土改要废除“中间人地主制”,就是赎买“柴明达地主”的土地转买给这些“二地主”,使土地转租过程中的“中间人”变成土地的主人。

  2.“农民租佃制”。通过立法规定英国统治当局对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农民耕种土地不经“中间人”介入而直接向当局缴纳地租。由于法律确认了对使用的土地享有私有权,可以买卖、抵押或继承,这就实际上把占有土地的权利赋予村社上层,使封建化的村社上层富裕分子变成了“赖约特地主”。此外,高利贷者和商人把收押或购买的土地再出租取利,成了“赖约特地主”的补充来源。

  “农民租佃制”主要盛行于泰米尔纳杜、马哈拉施特拉、古吉拉特、阿萨姆、喀拉拉等地区。这种租佃制在原孟买邦(包括马哈拉施特拉和古吉拉特)私人土地中占75%,在泰米尔纳杜邦占73%,在阿萨姆邦占80%。根据1953年调查的资料,在马哈拉施特拉较大的土地占有者仅占“赖约特”的10%,但拥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44%。在其他实行“农民租佃制”的地区,“赖约特地主”占有的土地都不低于土地的40%,在有些地区,如泰米尔纳杜邦的坦乔尔区,“赖约特地主”占有土地的90%。

  由于“赖约特地主”是在“农民租佃制”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中、小地主居多,地片小且分散。从形式上看,“赖约特地主”和“赖约特农民”都按同一税率向政府缴税,但实际上,地主则把土地税的负担转嫁给直接生产者,而农民则在繁重的税负下日益破产。

  3.“农村租佃制”。主要在旁遮普邦、中央邦和北方邦的一些地区实行。这种租佃制名义上承认土地属村社成员共有,政府向整个村社征税。实际上,随着税收制度的演变,北方邦的“农村租佃制”变成了“柴明达尔地主制”,旁遮普的“农村租佃制”也和“农民租佃制”一样,地产都集中在村社上层分子和地主手中。在独立前的旁遮普,全部耕地的50%左右为地主和农民上层分子占有,50英亩以上的大地主占总农户的2.4%,而占有的土地则达到耕地面积的40%左右。

  在独立前的印度各士邦,土地有三种占有形式:土邦领地、王公领地和私有土地。土邦王公本身就是大封建主,土邦领地名为“国有”,实为王族财产。这些封建土地占有制形式之间的比例关系因土邦而异。例如印度最大的土邦海德拉巴,1949—50年度土邦领地占59.2%,王公领地占9.8%,封建私有地(加吉达尔等)占31%;而在另一个大土邦迈索尔,土地则大部分为王公占有;另外,如巴罗达土邦领地占85.7%(2896个农村中2483个是邦领庄园),特拉凡哥尔邦领地占75%,柯钦邦领地占50%,而在各小土邦,全部土地都直接为王公所有。

  在邦领地上发生了同英国直接统治的印度各省“农民相佃制”类似的变化,通过转租土地集中到各种类型的从事“中间”剥削的“二地主”手中。王公领地实际上就是“柴明达尔地主”式的庄园。独立后土邦的这种封建土地占有制和“柴明达尔地主”一样,都是土地改革的对象。但国家为此每年付给王公们5650万卢比的补助金。

  以上是印度土改前各类地主占有土地的基本形式。这些地主,不管是大地主,还是中、小地主,都是既不从事耕作,也不从事农业投资,甚至是远离土地(称之为“不在地主”)而凭借出租土地收租的寄生者,是农业发展的严重障得。

  独立后,印度政府在推行工业化的同时,进行了土地改革。到50年代末,政府宣布在全印度百分之四十的地区废除了“中间人地主”。由于法定赎金低于地租额和土地市价,地主受到一定损失。但真正从“中间人”手中接收的土地只有700万公顷,加上根据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征收的剩余土地,总共也不过927万公顷,不足1953—54年度大土地占有者土地的15%。而且其中多为“二地主”获得。

  土改法不包含非耕种者无权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条款,“中间人”可以将出租的土地收回“自耕”,既保存了土地又改变了身份:“包税地主”成了“优等农民”。而地主的佃户要成为所租种土地的所有者必须依法支付赎金,绝大多数佃农一贫如洗,付得起赎金的是极少数;但由于土地转租形成的众多的“二地主”却可以获得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他们仍旧使无地农民沿袭传统租佃制为其耕种土地。这些新的“耕作者”毫无耕作能力而却有随心所欲地支配土地的绝对自由,转租并未因土改而消除,反而使分成制有所发展。随着人口过剩增大的压力,地主可以强迫无地农民接受苛刻的条件。农民不但摆脱不了束缚于土地的命运,而且逃脱不了农村高利贷者的魔爪。因为近年增多的有组织的公共贷款多为生产投资,绝大多数落入大农富户手中,贫苦农民为生活所迫,只能向地主、高利贷者借债。据全印农村债务调査,农村“职业放贷人”(印高利贷者)的贷款在整个农村借贷总额中的比重1951—52年度为69.2%,1961—62年度为49.2%,1975—76年度为43%,地主放债的比重从1951—52年度的3.3%上升到1961—62年度的15.5%。农村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人放款。正如拉·纳·纳特拉姆卡在其《印度经济学》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在农村,地主、高利贷者的政治经济影响依然存在”,“虽然土改进行多年,土地所有制并未发生特殊变化”,“延续了一世纪之久的不平等的租佃关系至今犹存一事说明:土改无力解决土地分配问题。”

  土改刺激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但作用有限。旁遮普、哈里亚纳、北方邦西部以及南方沿海这些资本主义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与其说土改推动了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不如说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加速了传统地主制度的瓦解。相反,在封建土地占有制居统治地位的比哈尔、奥里萨、中央邦、拉贾斯坦等邦,“中间人地主”依然存在,封建奴役关系仍居支配地位。而且不仅限于这些地区,在整个印度的那些不发达地区,封建土地关系由于生产力的十分落后和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极低而得以固守。地主阶级不但反对土地改革,而且阻挠新技术的推广,尽管他们面临着现代化趋势的严重挑战,但仍利用他们的高级种姓地位、传统宗教影响和广泛政治权力残酷地剥削农民,并向企图利用新技术改善自身地位的中、小自耕农以及新农场主展开进攻。他们的目的就是要维持向农民征收全部剩余产品的权利。在独立前的30—40年代,印度的平均地租按实物计算,相当于收成的49%至60%,甚至达到80%。而独立后,虽然各邦通过立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产量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但实际并未照此执行。在全国灌溉区和肥沃地区,地租有时高达收成的50%至60%,甚至比这还高,而且分成农和佃农由于缺少(法律)保护,时常被逐出土地。

  三、资本主义农场主阶级

  资本主义农场主阶级包括大农场主、中小农场主和富农,一般占有四公顷以上的土地。他们同地主阶级的区别在于不仅占有土地而且占有其他生产资料(特别现代农业生产资料)通过雇工进行生产,通过市场实现剩余价值。大农场主一般不参加体力劳动,而是以监督、指导、管理的形式进行经营。小农场主除管理土地雇工生产外,还参加部分体力劳动,但既不同于旧式富农,也不同于自耕农,他们是土地经营者,把农业视为营利的企业。他们不但靠市场出售大部农产品,而且从市场购买消费品和现代生产资料,他们的命运是同市场紧密相联的。

  作为一个阶级,资本主义农场主是在土改以后随着“绿色革命”的发展而形成的;然而,农场主早在独立之前就已经产生。

  殖民统治和封建剥削不但压抑工业发展,而且阻碍资本投入农业生产,结果是资本的最低级和最坏的形式——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农村极度盛行。富农把资本的大部分用来购买土地、经营商业或放高利贷,而不是用于集约化生产投入。富农一身而兼商人、高利贷者和土地出租者的情形在印度是很普遍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地主、富农和农场主发展是缓慢的,而且多集中在经济作物地区。他们虽然地位重要,但比重很小。

  独立前,印度农业中资本主义经济比重多大,现有资料难以做出全面估计。很据1945—46年度统计协会在孟加拉进行的四万户典型调查,土地的75.2%由家庭劳动力耕种,21.7%由家庭劳动力和雇工耕种,5.1%完全靠雇工耕种。在古吉拉特,估计1941—42年度耕地的94.2%由家庭劳动耕种,5.8%长期雇工耕种。然而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5.1%或5.8%的雇工户就是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因为雇工者中包括中农、职员、小商人等。真正雇工经营的农场主为数很少。由于无地农民队伍的增长大大超过农业中资本主义农场的发展,即使是农场主也无需付出购买机器的额外费用,而可以利用半封建一半农奴式的方式对农业工人进行超经济强制剥削。据1947年对北方邦401个资本主义地主农场的调查,只有40%使用机器。

  独立后进行的土改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随后进行的“绿色革命”加速了农村两极分化,但两者的历史作用在于刺激了农村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纳特拉姆卡在他的《印度经济学》一书中写道:“一个‘新的有产阶级’正在农村形成,同农业工人、小农和其他佃农相比,他们处于极有利的地位。农业领域正在分成两支大军:一方是传统方式的剥削者,另一方是新方式的追求者。从而新的阶级歧视正在出现。”这个“新的有产阶级”就是农场主阶级。它的队伍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是独立前就已经存在的用商品生产方式经营的富农及资本主义的地主农场。独立后他们的资本技术构成有了很大的改变。他们充分利用了政府为发展农业提供的方便,增加了现代投入,从新技术中得到好处。

  第二是在土改和“绿色革命”过程中由传统封建地主改变经营方式转变过来的“耕作者”。土改中,地主——特别是大地主——赶走佃农收回土地“自耕”,从而摘掉了“中间人地主”的帽子,取得了“耕作者”的身份。但并非所有的地主都改变了经营方式。许多地方,尤其在地主势力强大的地区,地主设法保留下的大量土地又以口头约定的方式租出去,“耕作者”照常收租,佃耕者却因此不但地租加重而且随时有被逐出土地的危机。地主的权利反而更大了。这种现象在比哈尔、奥里萨、西孟加拉、中央邦、拉贾斯坦更为普遍。地主阶级正在分化之中,各地都有一些地主在改变经营方式,利用现代投入通过雇工为市场生产以增加收入,从而向农场主演变。

  第三是土改中取得合法土地所有权的“二地主”。这些新富农既是土地改革的受益者,也是政府投资的受益者,他们多变为中、小农场主。

  第四是具有务农传统的中等农民和富农。他们亲自管理土地和雇工生产而不出租土地。他们的地位在土改和“绿色革命”中大大加强,在农业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如旁遮普、哈里亚纳、北方邦等地,正在形成独立的政治势力。

  第五是经营型佃中农。土改后土地出租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佃农改变了经营方式,大量租入土地,利用信贷扩大农业生产投资,雇用农业工人进行生产,依赖市场实现其产品价值。

  他们租种土地而不是佃农,因为他们把农业作为企业经营,把土地作为生产的要素,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是仅仅为了糊口。他们所付的地租已不再是剩余产品而是扣除经营利润后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他们属于资本主义农场主阶级。

  尽管农场主脱胎自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种姓——既有高级种姓的地主,也有中等种姓的富农、高利贷者、中农以至佃农,其规模大小、历史渊源、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但却具有阶级的同一性,那就是雇工剥削大于地租剥削和其他收入。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主在独立前早已存在,在独立运动中有所发展。独立后的土地改革反映了这些农场主们的愿望,加速了农场主阶级的形成,并随着农业商品化、生产社会化的扩大而发展。目前,这个阶级在总农户中尚不超过10%,而在现代化农业投资中却屈于优势地位。据《印度债务和投资调查》中有关投资的统计,1971年百分之十五的最富有的农户控制和经营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70—30%,占有农具的68%,灌井的64%,其他灌溉设备的78%,改良农具总支出的82%和农业固定资本的67%。不能把百分之十五的最富裕农户都认为是农场主阶级,因为它包括传统地主在内,而传统地主的势力仍是强大的。但传统地主不经营土地;农场主不但经营自己的土地,而且租营别人的土地,甚至祖营小农的土地,因而他经营的土地比他占有的土地要多。可以认为农业投资,特别是农业设备投资,主要出自农场主阶级。60年代结束以前,农业方面的新技术应用仅限于小块地区,70年代以来有了一定发展,农场主在现代技术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全印度发展很不平衡。旁遮普、哈里亚纳、北方邦西部地区以及南方各邦沿海地区,农业商品化程度较高,技术推广较快,农业自身积累加速,生产方式变化较为明显,农场主势力较大;而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封建、半封建生产方式仍居统治地位,农场主多属中等农户,生产水平较低。就整个印度而论,农业仍以传统技术为主,人畜力结合使用。农场主阶级一方面要利用观代技术加速自身的发展,一方面要反对高级种姓、传统地主所享有的特权,为己的前进开辟道路;但同时,他又要利用种姓制度加紧对农业工人进行剥削。

  四、中农、小农、边际农

  中农主要以家庭劳动力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为生。他们自有生产工具(如牛、车、犁等),但并不都占有全套工具;他们能够获得现代投入(如化肥、良种、农药、水泵等),但非常有限。虽然可以自给,但始终面临日用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带来的困难。与个体手工业者一样,他们同属身受市场经济之苦的农村小资产阶级。在印度,一般把拥有二至四公顷土地、以自耕为主的农户视为中农。他们占总农户的左右,拥有总耕地面积的大约20%。在土改和“绿色革命”过程中,中农的户数增加了,但在总户数中的比重下降了;占有土地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每户平均耕地面积减少了。

  随着农业技术的推广,以“牛车经济”为主的耕作方式将逐步为工业技术装备的耕作方式所代替,传统的谋生手段将让位于营利目的,这个中农阶级的命运正日益听命于市场的摆布。

  这个阶级的下层虽为自耕农,但传统的生产工具并不完备,更无力获得足够的现代农具,抗御灾害的能力很弱,荒年、婚娶、疾病等使其不得不借债以至抵押土地。他们的目的是力图以自耕维持自给自足,但却不断受到降为小农、边际农的威胁。

  它的中上层则力争增加对土地的现代投入,利用市场经营农处发家致富从而上升为富农。他们除依靠家庭劳动力外,还要雇用零工。家庭劳动的目的不再是为自身而是为市场生产,他们是经营型中农。在政治和经济上他们同农场主阶级非常接近,本质的不同在于家庭劳动力创造的收入大于雇工剥削。

  小农,一般拥有一至二公顷土地;边际农的土地在一么顷以下。他们因土地太少而不得不再租种地主的土地或靠家庭成员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小农与边际农实际指印度的贫雇农。

  独立前,土地集中在各类地主手中,而地主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小农和边际农是地主土地的主要承租者。因此,小农和边际农,或者说佃农是印度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随着农业的衰退,农业生产单位日益分散。

  在印度,一般认为能充分保证最低生活费用和进行正常再生产的土地最小面积,干旱地区是四至八公顷,灌溉地区是二公顷。持有的土地高于这个最小面积的称之为“有利润的农户”,低于最小面积的称之为“无利润农户”。小农和边际农都是“无利润农户”。不但他们自有的土地不超过二公顷,而且租入的土地面积也小于二公顷。

  由于中部和西北部属于干旱地区,在那里“有利润的农户”的最小面积是四公顷(或十英亩)以上,因此那里“无利润的农户”地产的比重同其他邦大致是相同的。就是说,独立初期全印度的土地所有者中有将近四分之三都是“无利润”的地产占有者,占有各邦耕地总面积的20—40%。可见绝大多数农民都属于“无利润”地产的贫雇农阶级。这种状况在土改和“绿色革命”中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发展了。据1970—71年度农业调查,全国约有7000万块地产,其中4900万块地产,即70%在五英亩以下。全印度土地的平均经营规模l970—71年度为2.3公顷,1976—77年度降为2.0公顷。就是说农民占有的土地为数很少而又分散间错,由无数地块拼凑而成。由于土地使用形式多为“无利润”的地产,加之技术落后,小农和边际农都属于不能充分保证最低生活需要和进行正常再生产的农户,是农民中的贫困和赤贫阶层。他们或者租种地主土地而成为贫苦佃农,或者靠出卖劳动力而成为雇农。雇农的地位与农业工人相近,所不同的是占有一定量的土地。而在印度,有无土地是身份高低的象征,因此其社会地位略高于农业工人。

  印度的农民问题,主要是解决小农和边际农的土地问题。为此,印度的土改法中写入了确定地租额、保障租佃权和使土地耕种者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条款。但土改只不过把“中间人”转变为“务农者”——“优等农民”,而并没有使小农和边际农的困苦境况得到改善。土改进行了二十多年,二公顷以下的小农和边际农由1953年的67%上升为1976年的72.6%,更重要的是边际农的户数1976年比1970年增加了7.2%,而他们每户平均占有的土地却下降了2.5%,每户平均耕地只有0.39公顷。布·金。乔希在其《印度农村出现一个新的阶级》一文中写道:“同旧的地主祖佃制相比,新制度更加暴虐。明显的标志是:乡村贫民在新的‘自耕’制度下还不如在旧租佃制时期容易获得土地。请不要忘记:‘自耕’制的出现是地主打着收回土地‘自耕’的名义赶走自己佃农的暴虐行为的结果。在一些地区,租佃制依然存在,不过每个季节都要更换佃农或佃户。为了逃避租佃法,这种制度已转入地下。”其实,租佃法在大多数邦并未切实贯彻,这种租佃制无须转入地下。《远东经济评论》杂志1976年5月3日发表的劳伦斯·李夫舒尔茨的《印度农村中没有解决的问题》一文说:“在农村许多地区,封建制度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其实政令反而促使地主大肆夺佃,把大批农民逐出土地以及对根据法律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佃农进行迫害甚至虐杀。随着土改的进行,对农民施加暴行的事件与日俱增。从这种意义上说,印度土改起着英国“圈地运动”的某种作用。

  持有小块土地的农户增加,如果说是土改的结果,主要是地主逃避持有土地最高限额法造成的;至于农民,主要的不是由于无地农民分得了土地,而是由于农民的贫困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土地。随着“绿色革命”的发展,出现了土地集中的趋向。有些小农、边际农,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无力经营,而把土地出租给农场主耕种。“绿色革命”刺激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同时也创造了广大农民赤贫化的条件。

  五、农业工人

  农业工人,在印度并无严格定义。印度1950—51年度第一次农业劳动力调査委员会认为,一年的一半以上的时间靠工资报酬从事季节性生产者即是农业工人;1956—57年第二次农业劳动力调査委员会认为,田间雇工和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如牧场、种植园等)工资劳动者,都是农业工人;国家劳动委员会认为,那些除劳动外别无营生之路,一年内半年以上时间无组织地在农业部门干活领取工资养家餬口者,即谓之农业工人。可见农业工人是指没有土地,或占有很少土地(第12次全国抽样调查定为0.002公顷)、生活来源的一半以上依靠工资收入的人。

  农业工人和佃农都是无地农民,但两者地位不同。佃农一般享有世袭租佃权;农业工人受雇在田间干活,大多数人没有固定的工作,是农村最贫困、地位最低下的阶级。在印度,佃农同地主、农场主、自耕农同为“耕作者”(CultiVators);而农业工人是“农业劳动者”(Agricultural Labourers)。农业工人主要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即“不可接触者”(或叫“贱民”)和“土著居民”。由于农业工人的定义不同,历次调查的数字差异很大。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数字,印度农业工人1951年2350万,1961年3150万,1971年4750万,1981年5550万。三十年增加1.36倍,平均每年递增3%。

  印度农业工人产生于19世纪末叶,是英国殖民主义者摧毁印度自然经济的结果,是殖民统治下农村破产的产物,它既具有基本的资本主义特征,又带有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

  农业工人的第一个主要来源是丧失土地的农民。农民由于负债而破产。但资本主义农业的不发达使他们不是因失去土地直接变为农业工人,而是取得其土地的地主或高利贷者再用分成制把他们束缚于土地,使之变成无固定租佃权的佃农。他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取得土地的主人可以自由地把他们逐出土地。无固定租佃权的佃农是印度农业工人队伍形成的主要来源。

  农业工人的第二大来源是破产的手工业者。手工业和农业的结合是印度村社的基础。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面貌,也影响了印度的命运,轮船、铁路把英国的机制品运销到印度遥远的乡村,使印度的手工业遭到毁灭性打击,破产的手工业者不能在工业中找到就业之门,只得回到土地上去,沧为佃农或雇工。

  “贱民”和“土著居民”是农业工人的第三大来源。据1951年人口普查,农业工人中的39.3%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亦即“贱民”,在自然经济的村社中处于奴隶地位。殖民主义者摧毁了村社并没有使他们获得解放,而是为使其受新的经济奴役铺平道路——成为特殊雇佣形式的农业工人。“土著居民”在沦为债役制工人时就进入“贱民”行列,被固着于自己的田庄和职业,很少有自由转移的权利。

  印度农业工人是在“非无产阶级贫困化”形式下产生的。不管他们是受雇于地主、富农还是种植园主,他们绝大多数不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受着各种封建性朿缚,包括超经济的人身强制,处于半奴隶一半农奴的地位。由于他们完全丧失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成为一个只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新的农村阶级。

  印度农业工人就其“无产化”和“自由”程度而论,大体可分四个类型。

  1.贫农雇工。农业工人中绝大多数是无地农民,但也有小土地所有者、小佃农、无固定租佃权的佃农、分成农等。贫农雇工都是破产的农民,独立前就大量存在;独立后,在土改中,由于地主夺佃,大批佃农被逐出土地,贫农雇工人数日益增加。他们或者自有很少土地,或者佃入少量土地,就是说,尚未完全同生产资料脱离,但土地太少,收入不足以维持家庭生活,不得不出卖劳动力铮取工资。他们同边际农地位相近,不同的是整个收入中工资收入超过土地的收入。苏·捷·巴德尔在其《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农业工人》一书中写道:“在第一个阶段,作为一个小农或占用佃农,他不过是一个‘部分的’工人;在第二个阶段,作为一个任意佃农或对半分徂佃农,除了还是一个‘部分的’工人,他已成为一个和无地的劳工没有什么区别的人;在最后一个阶段,他成为一个无地的劳工。”这就是印度农民命运的归宿。

  2.短期工人。大多数农业工人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无论是破产的手工业者还是无地农民,已同生产资料完全分离,除从事农业劳动别无其他职业,但农业落后,人口过剩,不能提供完全就业,从而陷入失业、半失业之中,靠打短工度日,工资随市场行情波动,本人可自由转换雇主。据农业劳动力调查材料统计,1956—57年男短工每年只有197天受雇,另外40天为自己干活,其余128天失业;女工失业时间更长。后来的“绿色革命”提高了对雇工的需求,但仅限于少数地区和几种作物;随着农村人口的膨胀,就业机会并没增加多少,多数人只有在收获或播种季节才能找到雇主,而且劳动时间长、条件差。

  由于农村失业众多而各地经济发展又很不平衡,随着农业商品化发展,出现了季节工的大量流动。这种现象独立前也有,60年代以来随着“绿色革命”的进展,季节工流动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在西北部农业商品化较高的地区尤为突出。流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农业,而是寻找较高的工资。因此这种流动进一步扩大了农业工人的队伍——使一些小农或边际农把自己的土地租出去而自己到商品化高的地区出卖劳力,因为在较发达地区挣工资比在不发达地区种小块“无利润”的土地更合算。

  3.长期工人。全年或一定时期内根据契约给一个雇主干活的工人,谓之长工,在农业工人中为数较少。他们同贫雇工不同,因为没有土地;他们同短工不同,因为完全就农业;他们也不同于债役工人,因为他们可以“自由”离开雇主;但他们所受剥削很重,工资和政治地位都无法律保证。

  独立前,长期工主要是种植园工人,实际上是农业苦力。独立后,农场主雇用的长期工日益增多,但工资并没有多大改善。在商品较为发达的农业地区,虽然农场主一般不用分成制代替工资而用现金支付,但条件十分苛刻,不但要用契约把关系固定下来,而且要找具保人,很难说长工是完全的“自由人”。

  4.债役工人。债役工人,其实就是债奴。独立前,英国的印度皇家劳工调查团指出:“工人向地主借钱,订约为地主做工、直至还清债务为止。事实上债款不但还不清,反而不断增加,而借钱的人、有时是全家的人,都得终生受人奴役。”这种债务奴役是一种超经济的人身强制。债务人同权人不是一般借贷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平等契约关系,债权人不但对债务人的人身有支配权,而且对其继承债务的子孙的人身也有支配权,使债务人世代沦为奴隶。独立前债役工人有多少,没有准确统计,据巴德尔估计,1931年约占长期工人的三分之一,占农业工人的十分之一弱,人数约三百万,主要是“贱民”和“土著居民”。这些人失去种姓受宗教歧视,处于社会最底层,得不到法律保护,经济上贫困,靠借钱求生,于是债务成为终身伴侣。债奴同农奴,或奴隶并没有多大的差别。正如农奴,或奴隶是自给自足的村社的产物一样,债奴是商品经济不发达、就业机会不充分、借贷关系不发展、经济不开发的产物。

  独立后,债奴仍旧广泛存在。1971—72年度全国第27次抽样调查报告说,全印度约有债奴五十万,实际上要远远超过此数。原四在于独立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印度政府于1975年宣布在全国废除债奴制,许多邦先后制订了废除债奴的立法。据十二个邦统计,至1985年2月,被验明身份的债奴177062人,其中134802人得到解脱。同根据土地最高限额法规定得不到剩余土地一样,根据废除债奴法也找不到债奴。并不是债奴不存在,而是法律本身有漏洞。1977年10月25日出版的《亚洲华尔街日报》发表的《“贱民”开始为权利而战斗》一文说,印度有七百万“贱民”是债奴。如果仍按巴德尔估计的债奴约占农业工人的10%弱推算,也不少于五百万。这种反差说明了一种倾向,那就是1376年在德里召开的债奴问题讨论会所说的,“政府的趋势是想法去否认这个制度的存在。”

  印度农业工人分属不同种性(其中“贱民”和“土著居民”占很大比重),不但受着封建宗教的束缚,而且影响自身的团结;农业工人又分别受雇于地主、种植园或农场主,他们所受剥削的性质因雇主的阶级属性可异;但他们都是已经失去一切生产手段而只有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他们以极其低微的工资维持着悲惨的生活,他们是农村的无产者。

  独立后,农业工人的比重迅速增加,而“耕作者”的比重却下降。根据人口普查的统计,农业工人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从1961年的16.7%上升到1981年的24.9%,同期,“耕作者”在劳动人口中的比重从52.8%降为37.8%,二十年间,农业工人净增二千四百万。农业工人的增多固然同人口迅速增加、工业就业机会不足有关,但重要的因素是土地改革。在土改进行的50年代和60年代,农业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人口增长速度。1951—1961年总人口增长21.5%,农业工人增长34%;1961—1971年,总人口增长24.8%,农业工人增长50.8%,1971—1981年,总人口増长24.75%,农业工人增长56.8%。随着人口的増加,就业机会日益减少。

  §§第五部分 印度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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