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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伦理学》

  本书精要

  《商谈伦理学》以可普遍化原则和话语伦理学原则为核心内容,表现着在伦理学探究中的反怀疑主义和反相对主义的精神以及对交互主体性原则的坚持,将理论的交往理性扩充到实践的交往理性,实现了哲学上的范式转换。

  “人的一生充满了问题,它们扰乱了你的生活。然而,当你找到答案,并用写作表达出来的时候,你会感到其乐无穷。”哈贝马斯这样说。

  尤尔根·哈贝马斯,1929年出生在德国西部杜塞尔多夫附近的古墨斯堡小镇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从小生长在这样家庭的哈贝马斯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使他养成了严谨的作风和循规蹈矩的生活习惯。这就是为什么尽管他日后的思想成就使他成为当代德国最受关注的思想家之一,而他的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并没有引起公众舆论关注的原因。哈贝马斯曾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并以论文《论谢林思想中的矛盾》获哲学博士学位;1961年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获得教授资格。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67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1971—1983年任德国马格斯·布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Max-Planck Instut zur Erforschung der Lebensbedingungen der wissenschaftlich-techneschen Welt)所长;1983—1994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退休后仍然从事研究、著述和学术政治活动。20世纪90年代,他同弟子以及现任德国外长、当时的黑森州环境部长菲舍尔一起组织政治俱乐部,定期举行政治沙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讨论内政外交问题,对现政府外交政策发生了直接影响。有人认为,德国提出的欧盟改革的一揽子计划的建议就同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模式有内在的联系。1998年德国大选中,哈贝马斯在关键时刻为社会民主党大造舆论,提供理论支持。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欧洲、北美哲学社会学有着广泛的影响,是已经载入各国哲学教科书和社会学理论教科书的重要思想家。他是一位多产作家,几乎每一两年就有重要著作问世。最重要的代表著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1)、《理论与实践》(1962)、《知识与兴趣》(1963)、《交往行为理论》(1981)、《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1983)、《对话语伦理学的解说》(1991)、《人生现实(Faktizitaet)与有效性》(1994)。90年代有人曾说过,哈贝马斯的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是哲学界的一件大事。哈贝马斯学说的特点:一是它的系统性,在西方社会理论界,在帕森斯以后,他可能是唯一致力于大理论构造的人;二是它的对话性,哈贝马斯的所有作品都是在与近代和当代著名学者的对话中展开的。他的最主要的“对话”伙伴除了韦伯与马克思外,还有德国的伽达默尔,法国的列维·施特劳斯和德里达,美国的整个社会学派和当代实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学派。

  可以说,尤尔根·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最有名的理论家之一,被认为是“批判理论”和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不仅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语言哲学、解释学、历史科学、心理学、伦理学等领域中有着深厚的造诣,而且还是这些学科中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主张诉诸于语言哲学,转换康德伦理学的出发点,维护康德伦理学意义上的道义论,认知主义和普遍主义。在此基础上,他对伦理学的最大贡献在于创建了商谈伦理学,哈贝马斯通过交往伦理及话语伦理学探讨社会成员的相互协调的机制,既是批判和清算那些背离交往合理性的道德理论和现代社会制度对人的交往的扭曲,同时也是试图向社会提供一个相互理解,而为社会交往共同体的成员所认同的道德规范与原则。与此同时,他的社会哲学理论不仅在联邦德国青年学生中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被称为是“联邦德国思想威力最强大的哲学家”,而且对某些西方国家的哲学界和社会学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英国社会学家约翰·雷克斯认为,哈贝马斯的造诣之深可与黑格尔相媲美,彼得·威尔比则直接称哈贝马斯是“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德国著名哲学家阿克塞尔·霍内特在一篇祝贺哈贝马斯70岁生日的文章中写道“他无疑是当今世界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没有他,德国的学术文化将黯然失色,这个国家的哲学在国际上将缺少一位其优秀传统的杰出代表。”由此可知哈贝马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巨大影响。

  “作品内容”

  《商谈伦理学》的写作思路

  哈贝马斯在本书起始便说明,商谈伦理学的思想是在与其他思想家的交锋论证中提出和发展的,这也秉承了其思想的一贯特点。正是这样,哈贝马斯在谈及本书的写作思路是说到“以下我将谈到一些反对和异议,把它们和卡尔-奥托?阿佩尔的思想结合在一起,重新论述我的思想”。哈贝马斯在这本书中集合了十三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可以把这看成是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它们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真理有效性的模式及其规范的相似性和不同处;真理和德性;正当性及其运用;规范的有效性,认可与自重;道德观点的商谈伦理学解释;道德观点角色理想化的解释;积极的权力与消极的权力;试图建立一个善的形而上学伦理学;最终的正当性的道德意义;正义高于善;传统的道德意识观念的构成与现代的道德意识观念构成的关系;生态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

  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交往行动理论

  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动理论中,深入研究了交往行为概念。所谓交往行为,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少两个及以上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为达到相互理解而进行的交往。交往关系是哈贝马斯所寻求的理想的相互关系,在交往关系中,不存在主动和被动之分,不存在外在力量的强迫的问题,不存在约束和被约束的问题,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解释、对话,相互理解、求同、合作。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交往关系,才能找到合理的共同生活的方式。

  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行为中,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反思的关系。在这种反思的关系中,人们不再直接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或者主观世界中发生的事物发生关系,而是根据对于包括上述三个世界的整个世界的理解为前提,根据理解的原则、可以探讨的原则,对事物作出相对的表达。因此可以说,在交往行为中,人们把上述三个世界的世界观统一为一个整体。于是,这不仅有行为者和三个世界的关系问题,还有语言和行为的关系问题,以及语言本身的规则问题。哈贝马斯强调,交往行为的合理性包括处理好三个层面的关系:一是认识主体与事件或事实世界的关系,即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二是实践主体与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其他主体的关系,即主体与社会世界的关系;三是成熟的主体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与其自身的主体性和他人的主体性的关系,即主体与主观世界之间的关系。由于交往行为中人是以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作为统一整体为前提的,因此要求行为者在交往中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表述的真实性,二是所遵循规范的合法性、正确性,三是表达与主体经历、主体内在性的一致性。可以说,这三条原则是针对行为者和世界的关系,语言与行为的关系的。

  哈贝马斯强调了他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的观点,即人总是社会的人,不能没有交往行动,不能脱离种种交往关系,而必须生活于交往行动的联系之内。由于交往关系是人类的基本关系,人们之间必然会发生交往行为,于是,人们就必须相互理解。而人们之间要实现相互理解,就必须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准则,这一方面包括共同的语言背景和语言规则,另一方面包括共同的价值准则。从这里出发,哈贝马斯借鉴威廉?洪堡(Wilhelm Hombold)的语言哲学和乔治?赫伯特?米德的社会认同理论基础上,发现了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互动关系,引发出了商谈伦理学的问题:商谈是交往行为的继续,商谈伦理学就是旨在解决社会中每个个体间如何彼此沟通的难题。

  归结起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强调与语言为核心的交往活动及其三大有效性要求在社会规范建立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将生活世界合理结构的整复定位于交往理性的重建,并将此提升到“商谈伦理学”的高度,视其为社会伦理的根本原则,主张以此来约束人的行为、人与人的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实践,使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中,权力和暴力的使用成为非法,从而建立一种“无统治”的社会秩序。

  商谈伦理学的哲学立场——反怀疑主义、相对主义

  哈贝马斯坚持一种认知主义的伦理学,也就是坚持实践规范问题的真理性能力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之所以是认知主义的,是因为它不怀疑理性的意义和必要性,不主张以直观知识否定和降低理智知识的意义和必要性,而以理性和理智为基础建立自己的原则,即使是个人的情感爱好、欲望之类的非理性的东西,也要建立其合理性的根据,使之具有普遍性。反之,“非认知主义则认为道德规范是个人或私人的东西,属于纯粹主观决定的范围,无理性、理由和普遍性之可言”。因此,哈贝马斯有意识将自身置于康德的传统中。在哈贝马斯看来,“所有种种认知主义的伦理学事实上都维系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已表达出的那种直观中”。康德认为:道德即普遍性;道德行为并非简单的是个人的私事;一个从道德立场出发的善的事情必须对每一个在同样前提下的人来说是善的。哈贝马斯接受了康德的“道德规范的普遍性”立场。他试图以他的商谈伦理学,将真理性认识与道德实践统一于完整的理性基础上,克服康德的认识与道德实践的分离,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分离,克服黑格尔单纯从绝对精神的原则分析道德问题的倾向,同时也克服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工具理性的观点解释道德现象并指导道德实践的倾向。在哈贝马斯看来,以怀疑主义为基础,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一种伦理学。因此,反怀疑主义精神贯穿了他的全部伦理思想。他将自己同怀疑主义者的争论集中到两点,并相应地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和有关论证。他认为,怀疑者是以非认知主义观点为前提的,而“非认知主义观点首先是依据两条论证:从经验上指证道德基本问题上的争论是不能正常地加以调解的;依据前已提到的那种企图说明规范性命题具有真理性效准的尝试及其半途而废……。如果可以指明有一原则,它允许在道德论证中原则上带来一致同意,第一条的抗辩便将失去力量。当人们放弃种种前提去就规范性命题一般将会以一种效准要求出现,并主张它们仅仅是在命题性真理的含义上才能是有效或无效的,那么第二条抗辩也就不能成立了”。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表现出拒斥相对主义的任意品性,复归传统的规范伦理学,重构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基础的价值取向。在这种复归与重构中,显示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既不是简单地皈依,也不是彻底地否定传统前提下的重构,而是基于当代西方社会背景条件和现实需求、以挽救和重振现代论证道德的精神为肯定性前提的开创性重构。商谈伦理学的基本立场是康德主义的,是当代伦理学中对道德普遍主义的系统辩护。但是,由于理性的变式,其道德普遍性的论证形式与内容,都与康德抽象、绝对的普适主义道德观相区别。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理性的社会伦理原则的普遍有效性,不是像康德那样从先天的纯粹理性事实演绎出绝对命令的普遍有效性,而是要求在主体间的实践话语中生成、检验、修正与丰富为人们所恪守的规范性约定。

  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称为“普遍化原则”(U原则)。他建议这样来表述这一原则:“每个有效的规范都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那些自身从普遍遵循这种规范对满足每个个别方面的意趋预先可计产生的结果与附带效果,都能够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中的可普遍化原则说成是论证的规则,又把它作为搭桥原则。他说:“我已把普遍化原则作为论证规则引了进来,如果质料能够在一切相关者的齐一性意趋中的得到调节,这一论证规则就总是会使实践讨论中达于一致成为可能。只有通过论证这一搭桥原则,我们才能走向商谈伦理。”这就意味着商谈伦理共同性的论证和程序规则,尤其是经过论证或话语双方共同接受的共同利益,保证了通过商谈得以达成道德共识。

  哈贝马斯又以话语伦理学原则(D原则)说明了商谈伦理的必要性。哈贝马斯认为,对于伦理原则的普遍认同,是一个共同论证的过程,所有具有理性、参与讨论的人都根据自由意志提出自己的观点,经过相互之间的讨论,同样由自由意志确定何者为普遍规范。在这一过程中,不是先在的普遍原则决定人们提出的伦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是在人们的相互讨论中,由共同认同产生普遍的伦理规范。于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普遍规范的来源,既不是康德式的理性的绝对律令,也不是黑格尔式的绝对精神,而是所有参与讨论的人共同的商谈和认同。这条原则是以如下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以参加一种实践的商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会得到他们的赞成。”这就是说,人们予以承认和尊重的规范标准应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能为大家自愿而非强迫地接受和遵循。因而,每个主体都拥有话语权,都有权在商谈中表达自身的意志,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互主体性原则。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它把互主体性提高到中心位置。商谈伦理与传统伦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商谈伦理的前提是一种在理性论证基础上的道德共识,而非自上而下制定的他律性的道德规范。这种伦理的建构,是一种旨在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的交往行为的结果,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因素影响的对话中,通过对论证与反驳的权衡,依靠理性的信服力建构起来的。哈贝马斯说:“无论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哲学伦理学中,一切伦理观念都是以这种相互性和承认关系为中心。”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础性重构,肇始于对理性的重新定位。哈贝马斯认为,过往的社会研究总是跳不出单向理解模式,并由此角度去检视西方理性化的过程。哈贝马斯指出,人类的存在并非是以一个独立的个人作基础的,而是以双向理解的沟通作起点的。哈贝马斯尝试从其对人类言辞行为的分析里,显示出双向理解所蕴含着的人类真诚沟通的本质,在哈氏看来,每个个体的理性资质及其社会化,绝不是在个人意识里生成与发展的,而是在实践中生成并在语言对话。主体际构成的世界里发展的,只有在人际交往的语言互动网络中,每个单独的个体才能理性化、社会化,即被社会的语言规范和伦理原则“一体化和同化”。同时,又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滋育出道德品性、独立人格的个体化。这样,交往理性作为实践理性不再具有先验哲学中作为支配孤独个体道德践行的先验的形而上性质,而是生成、体现在主体际的对话活动中,并与交往行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相关联。

  “简要评述”

  哈贝马斯所建构的交往理论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产生很大的影响,商谈伦理学在其交往理论体系中,占据着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地位:从理论上讲,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他的以理性为基础、视语言为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中介和交往行为相互协调的机制的交往理论的理论论证过程;从实践上讲,哈贝马斯试图以商谈伦理学的建立,将理论的交往理性扩充到实践的交往理性,完成他在哲学上所进行的“范式转换”。它无疑为走出传统伦理学的困境提供了可选择的途径。

  综观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由只能通过如下途径来实现:即自主的、社会化的个人必须将他的需要和好恶同现存的规范体系协调起来,并使这种需要和好恶在其中得到体现。而这种实现只有在商谈伦理的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这里包含了一个巨大的悖论,即差异与同一、整体与个性、规则与权力的悖论。一方面,为了确保每一个话语主体都享有平等、自由的话语权力,必须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以限制和消解权力和暴力的运用,消解话语的霸权;但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现实统治中,只有拥有了权力才能制定规则和程序,规则和程序的制定本身就是权力和统治的行使。

  有人还认为,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理性”的重建和商谈伦理的贯彻来实现话语的民主、平等和自由,创造一种摒弃一切强制和压抑、取消一切差异(权利、财富、地位、受教育程度等等)的所谓“理想的话语状态”,从而使“生活世界”全面合理化,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克服资本主义的危机,这一设想显然具有一种社会改良的乌托邦性质。如福柯指出,哈贝马斯提出的绝对的“交往理性”和“商谈伦理”,无论在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实现。因为,按照福柯的判断,这一理想一旦触到“社会权利结构”的礁石便会被撞得粉粹。“权力”充当着一切社会形态等级结构金字塔的黏合剂,没有权力的运用、任何社会程序和社会结构都无法维系。正因为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以及涉及这种关系的一切,包括人际间的语言交往,处处渗透了不平等,充斥着权力的因素和权力的作用。

  虽然哈贝马斯在其以后的论著中对这些疑问和反驳做出了自己的说明,但是这一切在资本主义发展现状的现实面前却显得有些无力。从这个角度来评价,可以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一种理想的伦理学,它只具有逻辑的可能性,而没有现实可能性。因为他的商谈伦理学假定了抽象的交往和商谈的主体,而没有考虑不同主体的不同社会历史背景,没有考虑不同的利益主体是否有完全通过商谈解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能。但是,商谈伦理学提出的从主体之间出发、通过商谈达成一致的方法,不失为达成伦理共识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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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德〕哈贝马斯。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M]。梅因/法兰克福,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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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余灵灵。哈贝马斯传[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6]〔德〕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M]。章国锋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

  [7]郑召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兼论与马克思学说的相互关联[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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