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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真理与逻辑》

  本书精要

  《语言、真理与逻辑》提出了这样的思想:伦理学命题并不表达描述性内容,伦理哲学家的任务只是对伦理学概念进行分析和澄清,这成为20世纪分析伦理学家的基本思想。

  阿尔弗雷德·朱尔斯·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1910—1989)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1910年出生于伦敦,中学就读于伊顿公学,后来考入牛津大学基督堂学院。在大学学习期间他受到他的导师著名哲学家赖尔(G。Ryle)的赏识。毕业后由赖尔推荐给维也纳大学著名哲学家石里克(Moritz Schlick,1882-1936)处进修。他深得石里克的赏识,应邀参加“石里克小组”,成为维也纳学派成员之一。

  艾耶尔1933年起在牛津大学基督堂学院任哲学讲师,1936年获文学硕士学位,并于同年出版了《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该书在当时的英国哲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被认为是在英国首次通俗地阐述逻辑实证主义基本观点的教材。此书在引来了诸多责难的同时也为他赢得了较好的声誉。

  艾耶尔1940出版了《经验知识的基础》一书。1944—1946年在沃德姆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46—1959年任伦敦大学逻辑与精神哲学的格罗特讲座教授。1959年重返牛津任逻辑的威克姆讲座教授。在此期间,艾耶尔出版了较多的专著,不断的丰富了自己的哲学思想。以下是艾耶尔的一些专著:1956年出版的《知识问题》,1963年的《人的概念》,1973年的《哲学的中心问题》,1982年的《二十世纪哲学》等等。

  艾耶尔以其卓越的学术影响力,获得了众多的荣誉称号。1952年当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63年被授予美国科学院名誉院士称号,1976年当选丹麦科学文学院外籍院士;他还于1962年、1972年、1978年获布鲁塞尔、东英吉利和伦敦大学名誉博士学位。1970年封为爵士。

  艾耶尔是一位在学术上非常有个性和创造力的哲学家,他能够一以贯之地坚持自己的学术思想,并对其他学派的观点和命题持有独特的见解。艾耶尔认为自己的观点是从伯兰特·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学说中引导出来的,而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那些学说则是贝克莱和大卫·休谟的经验主义合乎逻辑的产物。但是他的观点又不同于贝克莱、休谟、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他作为维也纳小组的成员,其思想也不同于其他的成员。此外,艾耶尔曾经批评过石里克的证实原则的狭隘性,批评过卡尔纳普逻辑句法的哲学意义,以及用“科学逻辑”、“物理主义”代替哲学的种种建议。他对当前在英国哲学界有影响的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和以奥斯丁(J。L。Austin)为首的牛津学派的语言哲学则持批评的态度。这种种吸收和批判,使我们有理由认为艾耶尔在自己的哲学生涯中形成了“艾耶尔式的逻辑实证论”。

  在伦理学方面,艾耶尔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有力坚守和维护。艾耶尔将伦理判断完全归结于主体的情感判断,他认为伦理学的实际问题已经基本上消融在了科学或者其他毫无意义的问题中,保留下来的仅仅就是语言问题了。艾耶尔的伦理思想深受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的影响,其伦理学立场集中体现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他秉承情感主义伦理学的观点,用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方式——可证实性原则,对价值断定进行分析、界定,从而独树一帜地进行伦理学研究,为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作品内容”

  《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分为八章:第一章到第三章阐述了艾耶尔基本的哲学观点。包括他对待形而上学的基本态度、对哲学功能和哲学分析性质的看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进一步阐述了艾耶尔哲学观当中的真理观。包括对先天有效性和经验的有效性的论证。第六章“伦理学和神学批判”是艾耶尔对伦理学和神学的基本观点。第七章“自我与共同世界”一章是艾耶尔哲学观对自我和共同世界的基本观点。第八章“几个突出的哲学争论的解决”,是艾耶尔利用自己的哲学观对历史上唯理论与经验论、实在论和观念论、一元论和多元论的批判和分析。纵观《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其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提出了“可证实标准”区分了形而上学和哲学,给哲学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定位。其次,作者根据自己提出的可证实标准,进一步阐述了真理论,即先天命题的有效性和经验命题的有效性。接着,作者将经验主义原则贯穿在价值问题(关于价值陈述的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自己关于价值(伦理学和神学)的哲学观点。最后,作者在自己的哲学观的基础上研究剖析了自我、共同世界以及哲学史上的争论问题。

  哲学观

  艾耶尔哲学观深深受到贝克莱、休谟的影响,其自身也是维也纳小组的成员,所以其观点浸润了维也纳小组的逻辑实证主义思想。艾耶尔的哲学观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可证实标准与拒斥形而上学。艾耶尔认为:“哲学家们的那些传统争论,大部分是没有道理的,正如这些争论是没有成果一样。”(31)作者的目的在于“只是表明,哲学作为知识的一个真正的分支,必须与形而上学区别开来”(41),“许多形而上学的言辞与其说是发表这些言辞的人为了有意识地企图超过经验界限,不如说是由于他犯了逻辑错误”。为了有效的区分哲学与形而上学,作者提出了“可证实标准”,所谓的可证实标准“用以检验明显的事实陈述的真伪”,“一个句子对于任何既定的人事实上都是有意义的,而且当他知道如何去证实那个句子所想表达的那个命题。”(33)可证实原则可以分为实践的可证实性和原则的可证实性。并且“可证实”这一词项也有强意义和弱意义之分。运用可证实原则进行检验的过程是同样的。

  作者正是根据他提出来的“可证实标准”判断一个句子在字面上是否有意义,并将表达情感的命题与有意义的命题区分开来。按照可证实标准,传统哲学家争论不休的很多命题其实都属于形而上学。作者认为“形而上学的言词是没有意义的”(41),并进一步揭示了形而上学的言词没有意义的根源“是由于语法的欺骗”。

  第二,哲学的功能是批判和分析。艾耶尔在拒斥了形而上学之后,对哲学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他首先用可证实原则分析了形而上学的哲学家对哲学性质和功能认识的几个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笛卡儿为代表,他认为:“哲学家的职责是构造一个演绎的体系。”(47)这些演绎体系从自然律当中得到的第一原理出发为知识提供一个基础。(47)作者认为这一演绎体系“提出一个重言式的命题的体系来构成有关宇宙的全部真理是非常荒谬的”。第二种观点“把哲学当作研究作为整体的实在”。这个观点与第一个观点密切相关,在作者看来也是错误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哲学是思辨知识的一个特别的部类,它可以与其他现有的科学并列”。对于第三种观点作者认为“没有一个经验领域原则上不可能归到科学规律的某一形式之下,并且没有一个关于世界的思辨知识的类型原则上超出了科学所能给与的力量的范围”。

  那么作者如何定位哲学的性质和功能呢?作者认为:“哲学的功能完全是批判的”。“哲学所能做的,除了看他的信念是否自相融贯之外,最多的是去表明什么是用以决定任何给定的命题的真假的标准。”(50)哲学家“必须把自己限于去做我们目前所要描述的那一类澄清和分析工作”。(53)作者所谓的分析工作并不是将世界分割为宇宙的基元,而是“给知识下定义,给命题分类,表现物质事物的性质”。(55)分析工作“不是直接关心事物的物理属性,而只是关心我们说及的事物的那种方式”。

  这样一来哲学命题从性质上来说就是语言命题,它们不描述物理对象和心理对象的行为,只表达定义或定义的形式后果。哲学在这个意义上就成为了逻辑的一个部门。艾耶尔主张经验主义学说“是一种有关分析命题、综合命题与形而上学之累赘之间的区别的逻辑学说,这样的经验主义学说与任何心理学上的事实问题都没有关系”。(140)

  第三,哲学分析的性质是提出用法上的定义。作者在定位哲学的功能和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哲学分析的性质,提出用法上的定义。用法上的定义区别于阐明的定义。阐明的定义“提出与这个符号同义的另一个符号的表达式”,词典上对此条的定义就是阐明的定义。而“对于一个哲学家,首先有关的不是提出阐明的定义,而是提出用法上的定义”。(64)“在用法上给一个符号下定义,不是说出这个符号是与某个其他符号同义的,而是要表明这个符号有意义地出现于其中的那些句子,如何转换成等值的句子,这些等值的句子不包括被定义者本身,也不包括他的任何同义语”。罗素提出的“带定冠词的摹状词理论(theory of definite description)”就属于用法上的定义。很显然,用法上的定义是一种分析和澄清工作。正如作者所言,“哲学定义的目的是去排除我们的语言中对某些类型的句子的不完全了解所引起的那些混淆”。(66)也就是说通过用法上的定义将一些陈述当中所隐含的逻辑复杂性显示出来,从而排除了混淆的定义,以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

  真理论

  艾耶尔的真理论是他的哲学观的具体运用。在艾耶尔看来“真理的目的只是去说明用以决定各种命题的有效性的标准。”“即真理论的对象只能是表明命题是如何有效的”(96)。在对命题的划分上,艾耶尔继承了贝克莱和休谟的观点,并且与维也纳小组的观点一致,“把一切真正的命题划分为两类”即“包括逻辑和数学的先天命题”和“涉及经验事实的命题”。(序言)艾耶尔的真理论相应的也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旨在探讨“先天命题的有效性如何决定”,第二部分旨在探讨“决定经验命题的有效性的标准”。

  (一)逻辑和数学真理是分析命题或者重言式命题。在第四章中,作者着重论证了先天命题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先天命题是分析命题或者重言式命题的观点。在艾耶尔认为唯理论将逻辑和数学真理看作来源于思想;穆勒将逻辑和数学命题看作具有与经验假设同样的地位的说法都是不正确。艾耶尔指出:“我们主张逻辑和数学命题不依赖于经验,其意义是说它们的有效性不依赖于经验来证实。”(81)这在艾耶尔看来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没有论及事实的‘理性真理’”。“逻辑和数学原则之所以是普遍的真实的,仅仅因为我们不承认这些原则除了真实之外还有任何东西。……换言之,逻辑和数学真理是分析命题或者重言式命题”。

  (二)检验经验命题有效性的标准是经验假设能否实现预见经验的功能。在第五章中,作者着重论证了检验经验命题有效性的标准是经验假设能否实现预见经验的功能。正如作者所言“我们检验一个经验命题的有效性的标准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检验一个经验假设的有效性是要看这个经验假设对于预定由它完成的功能实际上是否完成。并且我们已经见到,一个经验假设的功能在是使我们预见经验。”(111)。预见经验与“或然性”相关,“一个命题的或然性即决定于我们观察的性质,也决定于我们合理性的概念”。(113)

  伦理学命题的性质

  在第二部分中,艾耶尔已经用经验主义的方法的可证实性标准,拒斥了与事实陈述相关的形而上学问题,并分析和澄清了与事实相关的真理问题。但是与价值陈述相关的形而上学问题与真理问题并没有分析和澄清。将价值陈述分为两类,指出“就价值陈述是有意义的陈述而言,价值陈述是一些通常的科学的陈述;就它们不是科学的陈述而言,则价值陈述就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也不假的情感表达”。(116)接下来作者以伦理学陈述为例,通过伦理学命题的分类、伦理学判断有效性的分析、伦理探讨的性质的分析,阐述和论证这一观点。

  (一)伦理学命题分为四类。艾耶尔根据自己的可证实性标准,仔细地对伦理学内容进行了分类和分析。他认为:“第一,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第二,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最后,有一些实际的伦理判断。”(117)作者认为,第一类包括一些关于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构成了伦理哲学。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则属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的范畴。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并非命题,只是一些呼吁和命令。不属于任何哲学或者科学的分支。艾耶尔很难断定实际的伦理判断如何归类,但是他认为这些实际的伦理判断不属于伦理哲学。

  当然艾耶尔具有元伦理的共性,即“对伦理学的词语做出分析,以表明这一切伦理判断所从属的范畴是什么”。(117)但是艾耶尔的不同于其他各个学派的元伦理观点,他认为:“我们感兴趣的是把伦理词语的整个领域归结为非伦理的词语的可能性问题。我们探究的是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能转换成经验事实的陈述。”(118)以下,从第(二)点到第(六)点是作者探究的结论。

  (二)不存在一个标准去决定伦理判断的有效性。主观主义者将伦理判断有效性的标准归结为普遍赞同。功利主义将伦理判断有效性的标准归结为经验的计算。艾耶尔则在伦理判断的有效性问题当中贯彻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他认为“伦理判断的有效性,必须被看作‘绝对的’或者‘内在的’,而不是看作经验的可以计算的”。(119)也就是说“包括规范的伦理符号的句子并不等值于表达心理学的命题的句子,或实际上是表达任何种类的经验命题的例子”。(119)

  (三)基本的伦理概念不能分析,作用在于表达、唤起感情和刺激行动。正如上一段所述,既然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有效性。因此艾耶尔认为:“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121)那么伦理词语的作用是什么呢?艾耶尔认为,伦理学词语的作用在于表达、唤起感情和刺激行动。而不对这些对象做出任何断定。(123)正因为伦理学的词语的作用仅仅限于表达、唤起感情和刺激行动,也就是说伦理判断不具有客观的有效性,不能归入真假的范畴。

  (四)情感表达和情感做出断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艾耶尔认为“正统的主观主义者认为句子是表达说话者情感的命题。……那么伦理判断很明显将可能成为真的或者假的。”(124)艾耶尔又认为“伦理陈述式感情表达和刺激,这种表达和刺激并不必然涉及任何断定”,(125)情感的表达和情感的断定之所以会被弄混淆,主要是因为“在断定某人具有某种情感的时候,往往伴随着那种情感的表达。”(124)但是事实上,他们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这一区别也正是作者主张不存在一个标准去决定伦理判断的有效性前提。

  (五)价值的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事实问题的争论。“当某个人不同意我们关于某一个行为或者一种类型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看法……我们企图表明的是他关于那个情况事实了解有错误。”(126)很显然,艾耶尔认为,在一个既定的价值体系当中,人们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事实问题的争论。因此他认为,“在道德问题上,仅当一个价值系统是预订的,论证才是可能的。”(127)

  (六)伦理哲学的性质只在于对说明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艾耶尔认为“伦理哲学只在于说明伦理概念是妄概念,因而是不能分析的”(128)。艾耶尔还进一步指出,伦理科学并不存在,以往伦理学的很多研究其实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如果人们用伦理学科学一词的意义在是指详细论述一个‘真实的’道德系统,那么,就不能有伦理科学这样东西了。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伦理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达,不可能有任何方法去决定任何伦理系统的有效性,并且,去问任何这样系统的是否真实,确实是没有意义的。关于这个方面,人们可以正当的探问的只是:什么是一个给定的人或人群的道德习惯,以及什么引起他们刚好具有这些习惯和情感?这种探问全部属于社会科学的范围之内。”(129)艾耶尔的结论不无道理,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当中的制度分析等等都在探讨这一问题。正如艾耶尔所说“作为知识分支的伦理学只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一部分”。(128)至于使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判断行为或良心的是与非的决疑法(casu-istry)“只是对一个给定的道德系统的结构作一种纯粹分析的考察。是形式逻辑的运用”。(128)

  艾耶尔以伦理学为例,将艾耶尔式的逻辑实证贯彻到美学和神学领域。从而完成了自己的价值理论。

  “简要评述”

  综而观之,艾耶尔通过建立自己独具特色的哲学观,为科学、哲学和形而上学划出了一条明确的分界线,认为“哲学家的职责只是通过给出现于科学学说中的符号下定义的办法来阐明科学学说”。(177)《语言、真理与逻辑》清晰地阐明了语言、真理和逻辑之间的关系,对真理观、价值观、认识论和哲学史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澄清,从而将艾耶尔的哲学观贯彻到了传统哲学研究的每个领域。他冷静地将这些领域分析得支离破碎,又如此清晰地澄清了这些领域的混乱。这些影响对于一个追求思想的人无疑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学术挑战。而他对伦理学内容的分析,伦理学学科定位的分析带给伦理学的冲击不可谓不大,因为它肢解了传统的伦理学,使它一部分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一部分变成情感的表达,一部分变成冷静而统一的语言分析。

  而艾耶尔的思想并非空穴来风,他受到了同时代前辈的影响。对艾耶尔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罗素,正如英国哲学家A?昆顿所言:“他效法罗素的思想,包括其内容及其轻率的表达;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他还效法罗素的生活方式。包括其政治态度和恋爱方式。”

  艾耶尔与摩尔也有相似之处,从他们对用分析语言重建伦理学的基础,试图为传统的哲学和伦理学划定界限,他们的作品当中没有那种让我们感到情感振奋,引起内省的励志格言,也没有规劝人们的道德格言,而像冰冷的解析,但是它们却使我们对人类思想有了更加细致和深入的认识。可以说他们都是从哲学观入手而形成自己的伦理学思想的,而不是从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学家或者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的探索而进入哲学的研究的,因此我们似乎能感觉到艾耶尔那种纯粹有点客观的解剖医生的角色,解剖了伦理学,而没有提出像前辈一样的令人久久不能忘却的伦理警句,但是艾耶尔他们却重新开辟了伦理学上的新天地。

  对艾耶尔的影响较大的还有维特根斯坦等维也纳小组的人,当时艾耶尔在维也纳小组当中是年纪较小者,在《语言、真理与逻辑》这本书当中,他的很多观点都来自于维也纳小组成员的观点。“艾耶尔完全吸取了维也纳学派所赞成的四种主要学说与可证实相关的意义的证明;暗含了主观经验是认识的基础的还原主义;关怀与必然性的分析,是一个语言学约定的问题的理论;对价值判断的一种彻底的非认识说明。”但是艾耶尔也不同于维也纳小组的观点,这些都反映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比如,“艾耶尔赞成石里克关于基本陈述是由他们指向的经验来证实的观点,但是否认他们是绝对可靠和不可改变的。”当然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我们还能看到赖尔摩尔等人的影子,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年轻的艾耶尔的思想,以至于《语言、真理与逻辑》“几乎完全是由一些现成材料构成的”。

  艾耶尔及他的《语言、真理与逻辑》对英国当时的哲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就如艾耶尔对罗素的学习一样,他也获得了罗素一样的声誉,“许多知识界的读者都打算研究它,自25年前罗素的《哲学问题》(1912)出版以来,还没有哪一部英国哲学的著作能被如此广泛的阅读”。

  (文雅)

  参考文献:

  [1]〔英〕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M]。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A。J。Ayer。Language[M]。Truth and Logic,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

  [3]A。J。Ayer。Language, Truth, and Logic[M]。2nd ed。,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1946.

  [4]昆顿。艾耶尔在哲学史上的地位[J]。曲跃厚、赵建军译。世界哲学,1994,(03)。

  [5]张家龙。艾耶尔[M]。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5.

  [6]〔英〕A。J。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M]。李步楼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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