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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原理》

  本书精要

  《伦理学原理》第一次提出了关于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这个概念,它别开生面地在逻辑承继关系上重新阐明了伦理学的任务,从而确立了元伦理学作为一种独特的伦理学研究的基础。

  乔治·爱德华·摩尔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新实在论及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1873年11月4日摩尔生于伦敦。1896年毕业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898—1904年在三一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历任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讲师、精神哲学与逻辑教授,并成为三一学院终身研究员,1939年退休。1940—1944年先后在美国史密斯学院、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担任客座教授。1921—1947期间摩尔担任了《精神》杂志编辑。

  摩尔一生,所获殊荣众多。他于1913年获剑桥大学文学博士学位,1918年起任英国科学院院士,1951年获英王颁发的功勋勋章。他还是圣安德鲁斯大学的名誉博士。摩尔的主要著作有:《伦理学原理》(1903)、《伦理学》(1912)、《哲学研究文集》(1922)、《哲学的一些主要问题》(1953)、《哲学论文集》(1959)和《摘记本1919—1953》(1962)等。而摩尔一生中最有影响力的两部著作《伦理学原理》(1903)和《伦理学》(1912)均发表在其40岁前,此后摩尔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从事补充、修正和完善。虽然他的产出不多,但是颇具轰动效应的著述和漫长的教学生涯却影响了后续的整个哲学世界,尤其是伦理学界的发展。1958年10月24日摩尔在剑桥去世。

  摩尔在剑桥求学期间深受布拉德雷等人的新黑格尔主义的影响。在进入研究工作阶段后,通过研究康德的“理性”概念,开始从思想上远离了布拉德雷,标志性的论文是《判断的性质》(1899),认为精神活动是独立于活动对象的一种独立存在。自此摩尔逐渐表现出实在论的倾向。1903年,他出版了《伦理学原理》一书,第一次在伦理学方面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新实在论的观点。他的新实在论是针对统治当时英国哲学界的新黑格尔主义哲学提出的。他认为新黑格尔主义过于玄秘,结论违背常识。他继承并发展了18世纪苏格兰常识学派的思想,强调哲学不能背离常识,哲学研究不能否定那些人们在生活中不得不接受的结论。贯穿摩尔《伦理学原理》一书的主要思想就是强调了经验和常识的重要性。

  摩尔在其哲学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对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和罗素是英国新实证主义,即英国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他将自己的哲学研究对象确定为现有的哲学理论,强调反身向后,探讨哲学的意义和目的,探讨哲学家们的话语含义及其理论支撑系统,这就与以往的侧重于自然世界或精神世界的哲学研究范围大大区分开来了。摩尔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其语言分析的研究方法,这个方法就是研究概念的各种特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伦理学原理》一书集中体现了摩尔的哲学基础观念和语言分析的研究方法。摩尔继承并发展了西季威克的直觉主义,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及概念作了深入的剖析。他认为“善”是简单得不能再分析的概念,它只能被直接体察,而无法对它下定义。同时,在摩尔的伦理思想体系中,不仅主张了概念分析的元伦理学,而且还强调了以实践为最终依归的规范伦理学的重要性,实际上他是以元伦理学的方法来研究了实践伦理学的内容,其实践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果论和功利主义的特征,所以他的学说也被称为“理想功利主义”。

  “作品内容”

  《伦理学原理》中译本根据英文版第一版译出,全书共分为六章,书前有作者序言。剑桥1993年的文本中加入了第二版序言,并附有《摩尔关于自然主义者谬误的演讲》(“G。E。Moore on the Nat-uralist is Fallacy)。成书时,摩尔年仅30岁,此后包括再版,本书基本上维持了原样,无甚改动。全书体例清楚,目录中有内容介绍(”Table of Contents to The First Edition),对每段内容进行了简单概括,在每章最后还有独立的本章总结,对本章的具体论述过程进行了梳理。因此,尽管作者的思维方式和论述方式较为独特,其思想仍能得到广泛的理解和传播。

  本书的核心思想表现在书前作者摘录的巴特勒(Bishop Butler)的箴言中:“凡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Eve-rything is what it is, and not another thing)即是说作为一事物而存在的“善”就是“善”,是单纯的不可定义的存在,它不可借助别的事物而进行定义。这一思想,在全书六章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这本划时代的伦理学著作开篇伊始,摩尔就声称要致力于写作“任何可能以科学自明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3)也就是要发现伦理学在论证中要遵循的基本逻辑和方式。这一宣言其实就是否定了以往一切既定的伦理学思想的可操作性和真实性。摩尔认为传统伦理学家们所犯的错误就在于在没有发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什么的时候就急于作答,试图以各种具体的概念来作为伦理学要探讨的对象,从而湮没了伦理学的根本任务。“怎样给‘善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除‘善的’对立面‘恶的’外,‘善的’所意味着的,事实上是伦理学特有的唯一单纯的思想对象。”(11)摩尔将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和根本问题归结为“善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下划分了三类问题:即“善的”是什么意思;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即什么是目的善;哪些事物作为原因同本身而言是善的的事物有关,换言之,什么是手段善。而第一章至第六章,基本上以这个逻辑安排为线索,对这三类问题作出了回答。

  “善的”意味着什么

  第一章主要针对第一类问题展开了论证。作者首先指出:“伦理学决不处理这种性质的事实,即独特的、个别的、绝对特殊的事实。”(9)也就是说,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针对的是普遍的知识而不是每个具体的行为。我们应当在普遍意义上来为伦理学下定义。伦理判断与人类行为无关,而跟一定的属性“善的”及其对立面“恶的”有关,这种属性不仅包括行为,也包括了其他事物。因此,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参照这个属性来下定义,“而这一性质本身是单纯的和不可下定义的”。(43)

  至于为什么不能给“善的”下定义,其原因摩尔引用了一个哲学术语,指出“关于善的诸命题全都是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13)首先,摩尔从正面论证了善是不可定义的。在摩尔看来,只有对象是由某些能分解成单纯单位组成的复合物时,对其下定义才是可能的。其次,摩尔从反面对善的不可定义进行了论证。摩尔认为,“善的”可被理解为某种单纯的不能下定义的东西,或者是一个复合体,或者根本无意义。如果不是前者,就是后两者,而后两者完全可以通过对事实的简单查考加以驳倒(在这里,摩尔借助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驳,说明善不可能是一个能等同于其他事实或者能用其他事实来定义的概念),所以,善既然不是能加以定义的复合体,不是无意义的,因此它就是不可定义的单纯存在。

  在得出“善是不可定义”这个结论之后,摩尔进而指出,善性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有两种:一事物本身是善的,或者它与一本身是善的事物间有因果关系,即它作为手段是善的。对于作为手段是善的的事物,要寻找到普遍正确的因果判断是极为困难的。判断一行为一般是达到善的手段,非但是判断它造成几分善,而且是判断它一般造成的情况所允许的最大善,即所能达到的最好效果,而由于时间限制,这种寻求只能在一个有限时期之内。同时,区分本身善和手段善是极为重要的,而这往往为伦理学家们所忽视。本身善是首要的伦理学问题,是手段善的前提。在考察本身善的事物的过程中,要认识到,一个整体的价值决不能被认为跟它各部分的价值之和相同。

  至此,摩尔提出了有机统一原理作为分析方法的重要性。有机统一原理的实质在于:整体的价值与其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存在质的区别,整体的价值不会等同于其各部分的价值之和。有机统一原理在伦理学领域中的运用,是摩尔在伦理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创新。摩尔在第六章关于理想事物的论证中深入展开有机统一原理,讨论了本身善的和本身恶的事物。

  什么是本身善的事物

  摩尔提出的三类问题是互相承接的一个圆满的逻辑链条,前一类问题的解答为后一类问题的解答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后一类问题则成为前一类问题的必然结论。在回答了“善究竟意味着什么”之后,摩尔开始对什么是本身善的事物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摩尔运用了逐一驳斥,逐个击破的方法,首先说明了什么不是本身善的事物。

  (一)什么不是本身善的事物

  他针对伦理学史上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将它们的论证方式归结为“自然主义的谬误”,它们分别是:自然主义伦理学(第二章),快乐主义(第三章)和形而上学的伦理学(第四章)。这些学说的共同特征就在于“它们都认为只有一种事实的实存才有价值……它们全都是关于目的或理想的学说”。(44)它们将伦理学的第一类问题和第二类问题混淆了,它们或者以自然的事实,或者以形而上学的事实来给善下定义,而这些事实根本就不能具有内在价值,不能与“善”的概念完全等同。简言之,摩尔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就是参照某一别的不是善的事物来给善下定义,认为善概念与之有着确定联系的做法。这个被用作参照的事物可能是某种自然客体,也“可能是一个仅仅被推想实存于一个超感觉的实在的世界之中的客体”。(45)以前者为基础的伦理学被称为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其中,由于“快乐”这一自然客体作为唯一善而被使用得相当频繁,作者将其单另开列为第三章进行驳斥;以后者为基础的伦理学被称为形而上学的伦理学。传统的伦理学主要是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它们使用的方法是“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者自然客体集团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的’,于是,就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47)摩尔的自然科学概念涵盖了几乎所有的与人有关的科学学科,如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他认为,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将善与某种自然性质相等同,将善看作“事物在时间上实存在的某一性质”(48),这就是将伦理学与其他以这些自然性质为对象的学科直接等同起来,从而丧失了伦理学的独立地位。这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理论就是:依照自然而生活的准则。这个命题的错误性在摩尔接下来做出的一系列带有苏格拉底式诘问色彩的论证中得到了完整的展现。摩尔指出“自然的”无非意味着一种正常状态,但是异常的东西未必就比正常的东西要差些,比如独特的出类拔萃。所以如果按照“自然的”来定义善的,就是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将不属于善本身的东西强加于善;认为“必需的”东西本身就是善的。这种必需实际上是一种最低额,它并不值得赞美和提倡;而最流行的观点莫过于斯宾塞先生提出的进化论伦理学。进化论的核心观点是适者生存,仅在于证明某些客观的生物学后果而不涉及任何善恶评价。斯宾塞先生曲解了进化论的观点,将较为适应者当成了较为优越和高级者,认为“行为获得伦理制裁跟行为表现某些特征成比例”(56),从而将某些行为的特征作为评判其伦理价值的一个衡量标准。但是,什么是“善的”和“比较进化的”并不是同一的东西,二者并不像斯宾塞想象的那样有那么深切的关联。

  其次,在自然主义伦理学中还有一类非常重要的伦理观点,即快乐主义(或称幸福主义)。它主张快乐是唯一善的东西,即用个人生活中经验的(主要是心理的)现象和事实来与善的概念通约,并将这作为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三章中,作者采用的方法仍然是以批驳为主,通过对穆勒和西季威克的批判(摩尔认为此二者代表了两派相异的快乐主义主张,因此对二者的审视基本上就意味着考察了整个快乐主义领域),揭露了快乐主义并不能成为真理。虽然快乐主义没有一个确定的统一的主张,但是摩尔对其加以了概括和总结,认为只要驳倒了快乐作为唯一善的观点,那么一切形式的快乐主义也就不战而溃了。在穆勒的《功利主义》一书中,他的论证逻辑是由一己无限推演至个人,将“值得想望的”同“所想望的”混淆,将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规律相混淆,将行为的起因与行为的对象混淆,这是他的第一个论证错误;此外,穆勒的第二个论证错误在于既认为快乐是想望的唯一对象,又承认其他事物值得想望的特征,企图混淆目的和手段,泯灭二者的差别。对于西季威克提出的直觉主义观点,摩尔并不反对快乐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的合理性。他所反对的是西季威克对于“快乐”和“快乐的意识”的混淆不清,认为将前者作为唯一善的东西,并因此而给善下定义是极为荒谬的,这是由于西季威克本人没有意识到手段和目的的区别,没有理解有机统一的原理。集中批驳了快乐主义的两个主要典型学说: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摩尔不否认将快乐作为手段善来加以追求,但是快乐决不能成为目的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却恰恰是以这样的快乐主义作为目的和基础的。

  在第四章,摩尔论证了形而上学伦理学所犯的自然主义谬误,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不仅仅包含自然客体对善的定义错误,而且还包含了超感觉世界的任何与善不同质的事物来给善下定义的错误。形而上学的伦理学或以超感觉的实体给“善”下定义,或以形而上学的命题作为伦理学的基础和前提,从而推导命题。这两种做法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形而上学也许同实践伦理学有关,但是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它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人们之所以将形而上学与伦理学加以联系,主要是假定了善的必定与事物的某种实在的性质有着内在关联,作为这种假定根源的两条错误原理,即逻辑原理和认识论原理,摩尔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批判,尤其以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为例,指出某种实在并不一定就是在被感知和思维着。我们要注意的是“意志作用和感觉不像所假设的那样,同认识相似。”(149)同时,我们还要区分认识的客体和作为对象的认识。意志作用的对象和命题本身有着截然的区别。

  (二)什么是本身善的事物

  在指出了既往的伦理学所犯的“自然主义谬误”的论述过程中(第二章至第四章),摩尔仅仅得出了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或者是目的?”)的否定答案,即“快乐的确不是唯一的好事”。(191)自然主义伦理学和形而上学的伦理学都不能给出关于什么是本身善的事物的圆满解答,其使用的论证逻辑和论证方式都反映了一个现实,就是善是不可定义的,真正善的事物决不是快乐或者与快乐有关的事物,不能诉诸于某种自然客体或是超感觉的实在,因此,它们只是说明了“什么不是本身善的事物”,对于“什么是本身善的事物”,摩尔没有紧接着论述,而是将这一章放在第五章“关于行为的伦理学”之后,以“理想事物”这一标题出现,正面给予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解答,使全书呈现出一个内在的理论逻辑的完善状态。

  在本章中,作者首先澄清了“理想事物”的三种形式,指出对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解答就是这样的一种理想状态,即“该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非常善的”。(190)这种理想事物是正确理解绝对善和最好事物的必要步骤。摩尔将自己的论述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纯粹善(也称之为大善)、恶和混合善。就纯粹善而言,他认为,对个人的热爱和美的享受包含我们所熟知的最大最大的善。从对美的享受开始,我们发现,大善的三大要素,即某种感情,对各个真正美质的认识和认识客体的实存之真实信念。而大恶也可以分为三类,或者是对爱好或赞美或欣赏恶事物或丑事物之恶(这是种混合恶,其中包含的感情与混合的大善中包含的感情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产生的对象不同),或者是憎恨或者蔑视善事物或美事物之恶(这也是种混合恶,其中包含的认识与混合的大善里认识的对象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伴随了不适当的感情),或者是对剧痛的意识(这是不包含对对象认识和感情的一种意识,它和快乐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混合善虽然包含了坏的因素或丑的因素,但是在整体上来看,它仍然具有善的特征,这里摩尔充分运用了有机统一原理,区分了整体价值和全体价值的概念,指出我们的特殊道德感情几乎都产生在混合了恶的因素的善行之中,他说“正当的行为因为往往需要抑制某种邪恶的冲动……无论何时,一种强烈的道德感情为善的观念所激起,这种感情总是伴随着一种对恶的模糊认识”。(223)

  什么是手段善

  在回答了第一、二类问题之后,摩尔转向对第三类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摩尔的伦理学体系实际上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伦理学研究对象和基本概念的分析,集中表现为对善概念所做的评价和分析,一是对相关的道德行为的分析。仅仅认为摩尔是一个纯粹的元伦理学的倡导者显然是不够的,应该说,在另一方面,摩尔还是一个积极的实践伦理学的提倡者,他的实践伦理学围绕对善的同义反复的概念认识,回答了我们应当如何,回答了诸如“义务”、“德性”这样具有强烈实践风格的伦理学问题。摩尔在第五章“关于行为的伦理学”中讨论了第三类问题,明确了“我们应当怎么办?”(155)

  摩尔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运用经验考察的方法来进行解答。任何关于义务的命题都不能是自明的,被视为义务的行为必须在效果上好于其他可被选择的行为,这样摩尔的功利主义倾向也就一览无余了。而美德并不是通常为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独一无二的伦理属性”,(188)作为目的善和手段善的事物都可能同时处于德性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作为手段善而出现的。“德是极其复杂的心理事实,所以其中包含许多本身是善,而且是在善的程度上远远超过快乐的东西”。(181)由于德作为手段善,导向内在价值,因此它自身就不能成为具有内在价值的,本身作为善的事物。

  在本章中,虽然摩尔试图对如何行为的伦理学给出分析和答案,试图为实践伦理学找到实践规则和方案,但是由于他局限于对实践伦理学各种理论的批驳,局限于概念的演进和圆满,因此,摩尔的实践伦理学并不像他在其他各章中大力陈述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那样熠熠生辉,而是略显局促,仿佛仅仅是为了一个体系的达成在勉强罗列各个概念。

  “简要评述”

  摩尔写作《伦理学原理》的初衷就是不要把纯粹的伦理学理论研究降低为一种自然科学或者说社会学。伦理学和科学理论截然不同。摩尔并未打算对任何具体的道德行为提出实际的指导原则,传教士与哲学家的任务是有区别的。

  摩尔从一个不能定义的“善”概念入手,以此为基石,构建起一个元伦理学的皇皇巨厦,他的发现从根本上扭转了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方向,使之第一次形成了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分野。尽管摩尔本人并未拒斥规范伦理学,甚至在其伦理学体系中还为规范伦理学留出了地盘,强调了实践伦理学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当时出现的“语言学转向”的大背景之下,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标志着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兴起,引发了伦理学内部的一场“哥白尼革命”。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无情批判唤起了时代的批判精神,他使得传统伦理学的论证方式和基本理论都遭到了考验,而他之后的元伦理学家们基本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批判立场,使元伦理学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自1903年《伦理学原理》诞生截至70年代罗尔斯对规范伦理学的重申,在漫长的大半个世纪中,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一时间把握了哲学界的话语权。

  摩尔对元伦理学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他凸显了道德的基础问题,即我们在考虑“应当做什么”的同时,还要考察我们为什么应当做,他明确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别,告诫后来的研究者们,我们对“为自身而实存”的事物的探究,就是为“我们应当做什么”建立根据,从而改写了整个伦理学的进程。

  在摩尔的世界里,我们追寻的价值本身都要经过审慎的批判,他宣告了那些不必要的信仰的毁灭,启迪了新的研究方法的诞生。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在《我的早期信仰》一文中评价道:“与摩尔关于‘理想’的一章比起来,《新约全书》不过是给政治家们看的手册。自柏拉图以来,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文字能与这一章相当。它甚至要胜过柏拉图,因为它从不耽于空想。”一个分析的时代在摩尔的带领下来临了。

  (文雅)

  参考文献:

  [1]〔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G。E。Moore。Pricipia Ethica[M]。Cambridge:Cambridge U-

  niversity Press,1903.

  [3]G。E。Moore。Pricipia Ethica[M]。ed。Thomas Baldwin, rev。ed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4]S。Frantantaro。The Methodology of G。E。Moor[M]。Alder-shot, Hants:Ashgate,1998.

  [5]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Ⅰ)[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英〕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M]。李步楼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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