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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本书精要

  这本书以独特的几何学的表述形式,深入探讨了人与整个自然的关系,寻求人的心灵中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并以此帮助我们达到至善的境界,获致理想的人性状态。

  巴鲁赫·斯宾诺莎,1632年出生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一个西班牙籍犹太商人家庭。斯宾诺莎在犹太团体内接受传统的犹太教育。在他成长过程中,先后学习了西班牙语和希伯莱语,后又学会了荷兰语和拉丁语。24岁时,斯宾诺莎受到阿姆斯特丹犹太团体长老的正式诅咒,并被开除教籍。

  早期的斯宾诺莎哲学思想主要受布鲁诺的自然哲学和笛卡儿的哲学影响。在犹太学校中,他接受的最重要的哲学概念就是无限存在且唯一的上帝观念。而这个观念正好与布鲁诺哲学中自然这个概念相契合,它深深地影响了斯宾诺莎,并且在今后他的哲学中有着明显的印迹。斯宾诺莎生活的年代正是17世纪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后封建残余和旧势力正在肆虐。他饱受宗教势力的迫害,斯宾诺莎只能迁居到新教教徒聚居的奥维尔开克村。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又潜居在海牙,并且凭借在犹太学校学习的磨制镜片的手艺维持生活。在这样艰难的情况下他克服了一切困难,并应朋友的邀请,撰写了自己第一部哲学作品《论神、人和人的幸福》。1660年,斯宾诺莎迁居莱茵斯堡,从事研究和著书,在此期间,完成了两部重要著作,《笛卡儿的哲学原理》和《知性改进论》。前一部作品采用几何学方法证明和阐释笛卡儿的哲学思想,于1663年公开出版。后一部作品主要阐发了自己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并且简要阐述了自己的伦理思想,这部作品对于理解《伦理学》具有导言的性质,为他几年后的《伦理学》问世做了理论准备。此时的斯宾诺莎,虽然身居陋室,但是已经是名声斐然,受到国内外许多知名学者和科学家的重视。如莱布尼茨、波义耳、惠根斯等人都对他有所耳闻,并开始同他交流思想。也正是在此期间,斯宾诺莎和他们保持了大量的书信往来。

  虽然斯宾诺莎在莱茵斯堡只居住了三年,但是,正是这三年时间成为他一生学术活动最丰富和多产的时期。1663年夏天,斯宾诺莎又迁居到了伏尔堡。在这里他开始进行《伦理学》的写作,并于第二年将第一章初稿完成。至1665年,他已将第四章完成。据考证,《伦理学》原来书名叫做《论神、理性灵魂和最高幸福》,这与其一生都在思考的神、人以及人的幸福问题是相吻合的。正当《伦理学》快一气呵成之际,荷兰资产阶级共和国——尼德兰联邦发生了皇族和宗教保守势力与新兴城市资产阶级之间的激烈政治斗争。由于斯宾诺莎饱受宗教迫害之苦,他毅然决定有必要进行与宗教偏执和不容异说的保守势力进行斗争。为此,他暂且将《伦理学》写作搁置,转而全力著述《神学政治论》一书。《神学政治论》于1670年假托德国一家出版社之名出版。此书一经问世,立即轰动全国,遍及整个欧洲。但同时他也遭到政治保守派和神学家的强烈反对和恶意攻击,并且引发了国内的一场政治动乱。

  斯宾诺莎已经不能再在伏尔堡久留,1670年斯宾诺莎迁居海牙。在此期间他谢绝了去海德堡大学任哲学教授的邀请,重新回到《伦理学》写作工作中。从1662年开始的《伦理学》写作,直至1675年在病中完成《伦理学》的最后一章,先后历经14年。由于当时政治环境险恶,斯宾诺莎未将《伦理学》送交出版,而是又开始着手写作《政治论》。1677年2月,该书尚未完成,他便因为长期吸入磨制镜片的尘埃而导致的肺病去世,享年45岁。他去世后,《伦理学》在《遗著集》中出版,一同出版的还有《知性改进论》(未完成)、《政治论》(未完成)、《希伯莱语法》以及他的一些书信。

  斯宾诺莎的哲学是伦理化的哲学,它带有强烈的伦理目的:是要探索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解决人生问题。他认为伦理学要研究的范围是由我们对自然和自身及其社会的认知,以便通过努力达到人生理想这一最高目的决定的。西方伦理学家将其看作是探求“善的生活”或“地上天国”的道德论者,就是从他独具一格的伦理思想整体出发的。斯宾诺莎沿袭了笛卡尔关于伦理学在一切科学中的地位的思想,建立了作为最高科学的伦理学体系,完成了笛卡尔提出而没有来得及完成的事业,最终使其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发展史上别创一格。

  “作品内容”

  斯宾诺莎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时代要求人们去思考关于生活的意义和目的这类问题。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就的。他试图通过对人类情感和行为的原因及其性质进行考察,为人们指出一条达到人类自由和幸福的路途。

  《伦理学》包括27个界说,22个公则,259个命题。《伦理学》的中心思想,可以一言以蔽之,就是研讨人与自然的关系,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寻求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的相一致的知识。这是斯宾诺莎研究哲学的根本目的。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全书架构别具一格。从整体来看,斯宾诺莎《伦理学》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神;第二部分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第三部分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第四部分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第五部分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有人认为,可以将他的第一部分归为其本体论,第二部分是其认识论,第三、四、五部分是其实践论即伦理学,从而形成一个自足的理论体系。而他的辩证法思想当然也就体现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之中。

  实体一元论和认识论

  《伦理学》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这样几个概念:自因、自类有限、实体、属性、样式、神、必然和永恒。并且围绕着这些概念逐渐展开了其哲学本体论的公则及其论证。让我们感兴趣的是,第一章提出的实体和样式及神的概念几乎贯穿了整个《伦理学》。其实这几个概念在他的《伦理学》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他的本体论就是讨论实体和样态的统一性。所谓实体,就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之内,就是在他物内。这就是说,一切事物若不能通过他物的中介被我们认识,那必定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这是斯宾诺莎哲学立论的根基。根据这个原则,产生了实体和样态及属性概念。随后,斯宾诺莎在说明实体和样态之间的辩证关系时,清晰地揭示了因与果、整体与个别、内因和外因、有限与无限、绝对与相对等几对唯物主义哲学关系范畴,而正是斯宾诺莎其本体论中的辩证法思想,为其后的唯物论者所充分继承和发展。

  在廓清了以上原则和概念之后,斯宾诺莎开始将神引入到研究视野。在他那里,神是绝对无限的存在,也就是具有无限多属性的东西。我们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以下关于斯宾诺莎论神的意义。在哲学史上,关于神的存在的证明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到了斯宾诺莎《伦理学》,似乎有了一个小结,‘上帝—神’的‘存在’,在理性上是‘自明’的,‘上帝—神’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因为‘上帝—神’是‘创世者’,是‘自因’,‘上帝’为‘惟一’的‘实体’,因而,从‘上帝—神’的‘本质—定义’中,就能‘推出’‘神—上帝’的‘存在’来”。“只有惟一的实体是真的,实体的属性是思维和广延;只有这个绝对的统一是实在的,是实在性,——只有它是神。”这样,神在哲学中有了合法性,神学受到哲学的支持和保护。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斯宾诺莎的理性神学。

  斯宾诺莎认为,实体不能由其他东西产生,存在必然是它自身。他继承了笛卡儿的观念,认为实体有无限多的属性,人们只知道两种,即思维和广延。这两种属性构成了我们所知道的自然界的一切。任何事物都是由这两种属性构成,大自然才是引领一切的创造者,即是说,自然才是创造一切的神,是真实的上帝,而圣经中所说的上帝是不存在的,是人们幻想和虚构的事物。他明确地说,上帝不是一切,大自然本身就是上帝,而实体就是神。

  既然任何实体都由思维和广延这两种属性组成,斯宾诺莎据此认为,所有独立的实体都是有生命的,每一个有形体的事物的观念就是它的灵魂。所有的精神活动,所有的物质活动都是自然的一部分,都是神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所有事物的内在原因,也是支配世界的真正的上帝。而每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都是自然的一部分,既相对独立又属于整体。当然,斯宾诺莎所说的神已经不会自身创造超自然的奇迹,而是只能遵从自然规律,像数学推理论证一样发生演变。所以一切结果都是必然的,一切在神以内的东西都是必然存在,没有一个存在的事物不会是由它的本性产生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凡有因皆有果。世界没有偶然性,神必然存在且是惟一的;神是万物的自由因;神是永恒的,万事万物都由神的绝对本性所决定。

  《伦理学》第二部分为斯宾诺莎的认识论部分。从无限的实体—神这里可以展示出许多知识,这些知识在斯宾诺莎看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感性的知识、理性的知识和直观的知识。但是,“我仅限于讨论那种足以引导我们犹如牵着手一样达到对于人的心灵及其最高幸福的知识的东西。”(44)

  斯宾诺莎认为,实体和样态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主体和性质之间的关系,而实体和广延的实体其实就是同一个实体,只不过是可以通过不同的属性去对他们进行理解罢了;同样,广延的样式和这个样式的观念也是同一个东西,而只不过是通过不同方式表示罢了。这就是说,我们在认识事物时,无论是借助广延的属性还是观念的方式,“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45)一个事物被人们理解,关键是在其本质。而神是万物存在的惟一原因。斯宾诺莎批判了那种缺乏本体论的认识事物态度,强调了作为一元论的哲学主题。作为神的无限理智之一部分的人的心灵,我们该如何认识?宾诺莎说,“构成人的心灵的的现实存在的最初成分不外是显示存在着的个别事物的观念。”(54)身体和心灵是统一的,人的观念发生变化,必然会为心灵所察觉,因为人是心灵和身体组成的,身体是心灵的对象,要想了解心灵的本性,就必须要对身体本性有所了解。人心就是人身的观念和知识。人心只有通过身体各种状况来了解自身,否则对于人身和其存在却无所知觉。我们不能凭借想象来认识外界事物,人体的情感或情状观念,只要和人心相关联,便是模糊不清的知识。而只要与神相关联的观念都是真观念。因为一切神之内的观念与它们的对象总是相符的。只有与个体心灵相关联才会涉及错误的观念。另外,人心中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里的东西的观念,就是我们说的共同的概念,是人人都能清晰地知觉到的知识和观念,都是正确的。从我们心灵中正确的观念推导出的观念也必定是正确的。

  从以上所说看来,我们可以将知识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通过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秩序而呈现的感性知识,它是不正确的知识,也是我们错误的原因;

  第二种知识是从记号得来的观念,并通过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它和第一种知识考察事物的方式是一致的,通常把二者合为一种知识,意见或想象;

  第三种知识就是正确的观念和共同概念形成的认识事物的方式叫做理性的知识。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知识叫“直观知识”。这种知识是一种由神的某种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认识。在以上三种知识中,第二、三种知识是必然的真知识,它教导我们辨别真理和错误。人的心灵就是具有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正确知识。在斯宾诺莎看来,某物如此,即是这个观念战胜了心灵中的其他观念。斯宾诺莎关于“样态(心—身)同一性的观点是他的实体一元论学说的有机部分,它为理解这一实体的统一性提供了钥匙。”(105)

  伦理学

  (一)自然主义伦理学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完全是自然主义的。关于情感的起源和性质的讨论,斯宾诺莎在第三部分序言中首先阐明了自己的自然主义立场,他批判了那种不受自然规律支配由绝对力量控制自己的理想主义观点,“在他看来,人类本身知识遵守自然规律的自然事物,因而他们的一切情感和行为正如其他一切自然事物一样,皆出于自然的必然性”,应该用这种普遍的自然必然性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这种自然主义描述立场,可以客观地、冷静地分析人类的情感和行为,因此也不可能对其作出任何价值评判。这就等于否定了我们的伦理学道德判断。而如果没有“善”“恶”“圆满”和“不圆满”等伦理概念,伦理学道德规范就无从建立。那么斯宾诺莎又是如何解决这个其伦理学的内在矛盾呢?

  首先我们说,在他的自然主义系统中不存在这些概念,因为整个自然界是被永恒必然性决定的,他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合目的性的过程,这些概念并不表示事物真实本性,无非是产生于我们心灵的两种习惯(参见166—170),或者知识思想的样式,为自己需要而在事物比较中形成的概念。“每一个人都是依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善,什么是较恶,什么是最善,什么是最恶。”(130)它们是我们想象的产物。而这种观点,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这些概念,恰恰相反,“对于这些名词,我们必须保持。因为既然我们要为我们自己构成一个人的观念,以作人性的模型,那么在我上面所提到的意义下,保持这些名词,也不无益处。因此在下文里所谓善是指我们所确知的任何事物足以成为帮助我们愈益接近我们所建立的人性模型的工具而言。反之,所谓恶是指我们所确知的足以阻碍我们达到这个模型的一切事物而言。”(169)由此可以看到,他是从自然事物的自在和自为角度而言无所谓善恶,因为它们不表现自然事物自在自为的本质;而这些概念却可以表示自然事物为我们的本质。他的伦理学就是要解释这种事物为我们的本质。

  其次,我们是否可以建立如其所言的人类普遍意义之上的共同人性理想或模型呢?人们的善恶标准是在不断随时变化的,但是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在身心结构上大致是相似的,其所受影响也基本相同。斯宾诺莎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研究伦理学,目的在于促使人们摆脱奴役的状态,从被动的情感束缚中走出来,按照理性的指导过幸福的生活,一种真正的、自由的生活。而依靠我们的理智,依靠人的心灵中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那么,这种共同的人性理想或模型是可以建立的。这就是斯宾诺莎伦理学所追寻的目标,即每个人都能达到至善的境界,以致我们每个人都能获致理想的人性状态:我们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的高度和谐,而我们的最高幸福就在于此。

  具体来说,我们若要走向幸福和自由,就必须学会用理性来克服情感。因为心灵的力量只为理智所决定,我们只有通过心灵的知识去寻找克服情感的良方。人的心灵除了具有思想的力量和构成正确的观念的力量外,没有别的力量。“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人们的本性才会永远的相符。”(194)换句话说,一个人只有遵循理性而生活才是最有意义的生活。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易于各获所需,做到这一点确属不易。

  遵循德性而行的人的最高善,是人人共同的,且人人可享有的,获得神的知识越多,则他为他人而追求善的愿望也就越大。“我们理解个别事物愈多,则我们理解神也愈多。”(255)所以心灵的本质包含的对神的知识越多,则那遵循德性为自己追求善的人,同时努力为他人而追求此善的愿望也就越大。依照理性的指导,我们就可以做到“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自由的人,在斯宾诺莎这里,亦即是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这样的人,“绝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死的默念,而是生的沉思。”(222)这样的人,才能真正做到唯以理性去生活和行动。理性让人们需求各自的利益,而德性让人们保持自己的存在,那么我们应该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情就是心灵和身体的统一,人人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因此,斯宾诺莎认为,“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这不仅是斯宾诺莎社会契约论的立论基础,同时也是斯宾诺莎对自己的精神追求的真实写照。他的一生也正是“孤独中的自由人”的一生。

  在最后一部分,斯宾诺莎探讨了达到自由的方法途径。心灵的最高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德性是认识神。对于心灵来说,最高的德性就是理解神。心灵对神的爱,就是神借以爱它自身的爱。我们要想获得幸福或者自由,就在于对神的持之以恒的爱,这种爱或幸福,是“光荣”的,它是我们精神上的满足。因为爱出于神而且基于心灵,因此爱也是为神自己的观念所伴随的快乐。我们通过诉诸那种本质直观的知识(即斯宾诺莎的第三种知识)来感知对神的爱,而幸福就在于我们对神的爱。“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并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享有幸福,反之,乃是因为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才能克制情欲。”(266)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最后,道出了自己人生的真谛:“凡是一个可以真正认作智人的人,他的灵魂是不受激动的,而且依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绝不会停止存在,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但是这的确是可以寻求得到的道路。由这条道路很少被人发现看来,足以表明这条道路诚然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解救之事易如反掌,可以不劳而获,那又怎么会几乎为人人所忽视呢?但是一切高贵的事物,其难得正如它们的稀少一样。”(267)

  (二)伦理几何学方法

  《伦理学》一书按照欧几里德《几何原本》的公理方法构造了自己的“伦理几何学”方法。当我们翻开《伦理学》这本书时,会对其独具一格的写作风格产生第一个发问:为什么斯宾诺莎会采用几何学的形式来写作?有人说几何标书方法特别适合它自身的主题,理由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反映了他所看到的实际的因果关系,也有人认为,他运用几何学方法是为了模糊敌人的视线等等说法。而实际是,斯宾诺莎采用几何学方法,一方面更易让人将其思想看成一个整体的体系,并且用相当精练的基本概念、公则和原理推理就可以解释一切事物。比起那种重“感悟”的方法来说,几何学方法是基于一种确定性的寻求和追根寻源的精神。这也正好说明了斯宾诺莎是一位纯理性主义的思考者。这固然是由于当时几何学方法本身的论证逻辑性强并且在当时和反对经院哲学虚假论证有关外,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与他整体主义世界观密不可分的。自然主义决定论使他认为几何学不仅可以论证物理学,而且同样可以论证和考察人的情感和行为。他说,“假如人们果能理智地了解事物,则他们对于我的理论,应视如数学证明,纵然不觉其有趣味,至少也当认为可信服。”(43)由此可见,斯宾诺莎用几何学方法来构造其哲学也是其伦理观决定的。

  在此我们看到,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方法不等于几何学方法,几何学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其实就是对第二种理性知识的认识方法。这种方法虽然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它仍是一般抽象的知识,通过它是不能达到心灵的最高完善的。而只有直观知识的认识方法,以事物或神的本质从永恒和必然的立脚点去认识世界,这才是斯宾诺莎哲学全部的整体意义上的方法。但是,作为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基本方法论,也许几何学证明方法最适合于展示其知识系统的整体相互关联性,并且他努力构建的强大伦理系统的实践价值,也激发他要将《伦理学》变成为人们争取自由的实践工具,从而给人们的幸福之途以指引。

  “简要评述”

  罗素在谈到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时,曾经指出:“形而上学是笛卡儿哲学的变体,心理学也带有霍布斯的遗风,但是伦理观独创一格,是书中最有价值的地方。”这一评价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斯宾诺莎的思想脉动。这部哲学名著是斯宾诺莎以最系统的形式阐述了他的整个哲学思想和构造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伦理学》的宏大理论是同关于意识、价值和痛苦激情的三个实践论题分不开的。整个论述过程就像一条水流时急时缓的河,把我们领引到一个次序和节奏感分明的理性殿堂。

  首先,斯宾诺莎开创了理性神学的时代,将宗教和哲学划分开来,为信仰和理性之间划了一条界限。斯宾诺莎就此指出:“自然界事物的定义必须求之于自然界的功能。《圣经》中所有事物的定义必须求之于《圣经》中有关的故事。”但是,斯宾诺莎并不认为理性和信仰之间是对立的,相反,两者可以相互作用。理性可以借助信仰而具有更坚定的力量,信仰可以借助理性而获得更多神的爱和对神的更加虔诚。在哲学传统中,宗教信仰容许哲学理性的思辨有最大的自由,容许我们对任何事情进行深入探索,信仰本来就不排除理性,在传统的基督教内,理性就曾被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这样,在自由的契合点上,斯宾诺莎使信仰与理性达到了统一,神学理性翻开了哲学史上新的一页。斯宾诺莎认为,理性指导下的信仰才是真正的信仰,否则只是迷信和盲从;信仰前提下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否则意志不坚,缺乏对真理和智慧持久的激情。斯宾诺莎把理性主义全面深刻地贯彻到伦理学和神学中,不仅具有哲学史上划时代意义,同时在当时还具有强烈的反封建宗教神学道德观的历史意义。

  其次,斯宾诺沙的伦理学提出了实体一元论学说,从而成为哲学发展史上17世纪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对于实体一元论学说,斯宾诺莎是从三个方面来论证的,即对实体一元论的论证;实体自因说的论证;实体与样态关系的论证。从对笛卡儿物质实体与心灵实体(存在与思维)的二元论思想的批判性继承来看,他认为思想和广延绝不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而只不过是实体的两个不同的属性。神、实体和自然是一个东西,只不过这几个概念在他的著作中有不同侧重罢了:神与世界本源有关,实体是万物的规定性,而自然与物的结构相关,是事物的总和。除了神之外,没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而实体又是由自因产生的,也就是说,他承认世界是由内在的物质相互作用而存在的,这样的观点具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它对以后的唯物主义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斯宾诺莎的辩证法思想在实体和样态之关系中展现得最为充分。样态作为实体的特殊状态和具体表现,它与其本源即实体的关系,就是现象与本质、部分和整体、结果和原因、否定和肯定、相对和绝对、有限与无限的辩证关系体现,而正是在这样的关系中,实体派生出了世界的万事万物。

  再次,斯宾诺沙的彻底的自然主义学说,贯彻整部书始终。从第一部分论述神开始至《伦理学》结尾,一切事务都必须通过神这个终极原因来理解。同时对神的爱才能获得幸福。神在斯宾诺莎看来,不是一个超越自然的存在,神与世界是一个东西,神与自然的力量是同一的,自然中任何事物都没有因其而存在的超越目的,也不存在终极的原因。“它把自然当作现实的神,或者把神当成自然,于是神就不见了,只有自然被肯定下来。”在其伦理学中,如“善”与“恶”,就是指对某人有益(不利)或满足(阻挠)他的欲望而言,等等,都是从个体生活相关性来解释,而不是表示事物的性质的抽象定义,价值来源于和关涉于我们的生活,而不是来源于一个超越的源泉。这无疑对人性的自然真实表示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把知识、道德、真理和生活统一了起来。它对我们伦理学研究的方法和进路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自然是永恒无限的,是第一性的东西,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人的心灵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自然、爱自然,与自然打成一片,这样就是‘若你的心灵与整个自然一致’。斯宾诺莎这个根本观点是有诗意的,是以研究自然为对象的科学家所遵循的,而且也是唯物主义的,不过,必须认识到,他的唯物主义还只是直观的和形而上学的。它所谓自然也就正如马克思批评那样,乃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

  总之,斯宾诺莎的哲学并没有被同时代自然知识的狭隘状况引入迷途,而是一位开拓性的人物,特别是对后来的唯物主义的发展,包括谢林、费尔巴哈、马克思等人都从他的理论中获得过灵感。它“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而把细节方面的证明留给未来的自然科学”。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斯宾诺莎的哲学必定会存在许多问题和瑕疵,如他的自我保存的思想,否认事物的偶然性,不能正确认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同时,他认识不到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而这丝毫没有减少被马克思称为“当时哲学的最高荣誉”的斯宾诺莎哲学对后世的影响和自身的魅力。正如诗人海涅所言,“所有我们现代的哲学家,虽然也许常常是无意识的,但都是透过斯宾诺莎磨制的镜片来观看世界。”

  (王青原)

  参考文献:

  [1]〔荷〕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荷〕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3]〔法〕得勒兹。斯宾诺莎的实践哲学[M]。冯炳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美〕斯坦贝格。斯宾诺莎[M]。黄启祥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

  [6]洪汉鼎。伦理学导读[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4.

  [7]〔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洪汉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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