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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编户齐民:社会结构的重新整合

  以社会组织而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氏族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社会组织,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在部落联盟基础上形成了早期国家。自然,这种早期国家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血缘氏族制度的残余。同时,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家庭日益发展起来,成为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元素,各级家长也随着成熟为早期国家的各级统治者。其最大的家长——君主便以父权家长的身份运用君主的强制力来维系本部族和本国的统治,并以天下共主的身份和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征服和慑服其他部族对自己负担贡赋和臣服,这便是中国早期国家典型的组织形态。

  很明显,这类国家难免带有非常浓厚的原始血缘宗法关系,而建立在这种原始血缘宗法基础上的君主专制是难以真正得以实现的。事实上,终夏商西周三代,君主地位和君主权力常常受到宗族关系、各部族势力的强弱以及宗教等多方面的制约。君主为了保持自己天下共主的地位,不断努力削弱以至摆脱这些制约,以期建立一种以君主专制为主的体制,力图将这些制约改造成为自己专制服务的工具。诸如:建立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封制作为屏藩,从而扩大直系宗亲联合体;强化礼乐制度,利用宗教观念来为本身统治服务等等。然而,因为分封的诸侯各自有独立的政权机构和军队,经济自成体系,一旦羽翼丰满,便往往停止对王的朝觐纳贡,拒绝王的会盟,实际上成为独立的国家,最终形成对现有封建宗法体系的彻底破坏。且不说战国时代的列强对名义上的天下共主——周天子不存丝毫敬意,以至秦国最终灭亡东周小朝廷已经不算什么大事,就是高举“尊王攘夷”的春秋五霸,虽然打着维护周礼体制的旗号,但其行事诸如大会诸侯、招王赴会等已经远远超出作为臣下应该具有的权力范围,实际上形成对周礼体制的破坏。

  根据宗法关系和礼乐制度,对于不服从王朝管理的诸侯国,天子虽然可以使用兵力并会同其他诸侯国对其实行军事征伐,但这样做的前提是王朝必须仍然强大,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必须基于“天下有道”的基础上,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法则必须得以正常运转。同时,君主还必须在精神上维持自己的崇高威望,应该特别注意个人的道德力量,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都是从不同角度证明统治者德治的重要性。

  可惜的是,完全依靠崇高的地位和精神感召力来组织的早期国家,因为其中原始血缘关系极为浓厚,维系国家的主导力量不是行政手段,而是亲亲原则下的宗法制度,这就导致君主无法实现绝对专制。如果专横暴虐,就会造成诸侯国叛离对立的局面,如夏桀、商纣、周厉王、周幽王等人,不是国灭便是身辱。同样的事例也会出现在诸侯国内部。在理论上,诸侯国君在国内应享有极高的地位,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实际上,森严等级的宗法制却并不能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威。所谓“别子为祖”就意味着一个新的家族从大的宗法体系里分离出来,这些“别子”虽要服从大宗,但在自己的系统里却成为绝对的宗主,既是臣,又是君。如此不断分封,必然导致君主权力的下移,也在理论上形成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大宗君主的命令,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前提。事实上,整个商代和西周,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伊尹放太甲于桐宫,虽被后世奉为贤良君臣的典范,但在当时却无疑是权臣当政;周公辅政而作《金滕》,可见“公将不利于孺子”《尚书·金滕》并非纯粹是空穴来风。国人共恶,灵王自缢;三桓弄权,昭公流亡,类似记载史不绝书,这不仅是对宗法等级的嘲弄,也是后世君主加强君权的动因。

  另一方面,如果诸侯国的力量过于强大,又会极大地威胁着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遍考春秋历史,没有任何一个在实质上可以约束各诸侯国的天子。各诸侯国实际上是各自为政,互争雄长,虽然相继出现过称雄一时的霸主,也曾制定过各类协议约定,如公元前651年,齐桓公葵丘之盟,就有誓言:“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五命曰:‘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孟子·告子下》但各国实际上都是独立的政治实体,霸主仅仅是以盟主的地位与邻近各国建立会盟关系,并不能真正地彻底约束其他诸侯国的行动。事实上,春秋年间的霸主都仅仅是盛极一时,根本不可能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君不断完善自己的制度,并逐渐尝试着摆脱各种主人的制约,向权力集中的君主专制过渡。在战国时期,这种过渡的速度逐渐加快,各国相继形成了本国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就是不断扩大的兼并战争,而转变的原动力则是因社会生产的发展、经济制度的改变而引起的社会秩序的重新组合。

  事实上,与各国诸侯国君加强君权的同时,随着宗法血缘关系的松弛,国家与血缘逐步分离,君主专制集权政体逐步确立。春秋战国就处在以原始血缘宗法贵族政治为主的政体结构,向地缘化的中央集权制和官僚制度的政体结构转变的时期。

  一、编户齐民和新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形成

  中国社会最早的社会组织是依靠血缘宗法关系维系的家族组织,我国早期国家夏商西周即属于这类形式。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尤其是平民没有任何独立地位,更没有独立意识,个性完全淹没在家族关系中,所有人口以姓氏分别,政府对治下民众的管理也仅限于“以丁为户”的名籍。百姓是贵族的称谓,代表贵族的血缘肉体来源,标志着贵族的身份地位。《国语·周语》富辰曰:“百姓兆民。”韦昭注曰:“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尚书·尧典》:“平章百姓。”郑注:“百姓,群臣之父子兄弟。”由此可见,姓氏是高贵血统的象征,与后代社会上的含义大相径庭。

  与此相对应,庶人则一般称“民”。《尚书·吕刑》:“苗民勿用灵。”郑注:“苗族三生凶恶,故着其氏而谓其民,民者冥也,言未见仁道。”此乃民之本意,指的是异族或下等民众。由此可见百姓与民二者之间严格的区别。

  春秋以后,社会的发展首先表现在由于生产力的进步而导致的个体劳动的出现,从而引起个体家庭与氏族组织的脱离。以此为出发点推而广之,导致卿大夫与诸侯国君的分离,导致诸侯方国与周天子的分离,进而最终导致原始血缘宗法关系的破坏。于是,政府对其治下民众的管理也不能保持原有的名籍,而改为“以户定籍”的户籍制度。随着编户齐民制度的普遍推行,天下吏民具有等齐的身份,原有的封建血缘宗法等级制度彻底崩溃。

  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表现为贵族、国人和野人的分别。战国时代,社会的进步摧毁了等级体系,社会阶级结构形成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分别。

  这种新的结构首先表现为姓的平民化和普及化,从而泯灭了国内人民与生俱来的血缘肉体身份的等级差异,国君治下皆为齐民,实现了民众身份的等齐。

  从严格意义上说,无论编户齐民制度形成的前后,我国社会人群结构最重要的都是亲情,以父亲为代表的姓氏成为连接家庭的唯一纽带。但在编户齐民制度实施前后,个人是否具有姓氏以及姓氏的社会含义和政治含义有极大的差别。

  姓氏产生在遥远的史前,原始部落、氏族的名称,就是姓氏的滥觞。我国古代有严格的姓氏之别。姓,《说文解字》曰:“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曰天子。从女从生。”由此说明,人们的姓是标志所由出生的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最初是从女性来确定的,所以,一些较早出现的姓大都从女。由于资料缺乏,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姓之前的人类分群方法,但在远古文献中一般用“族”。

  “族”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作旗下一矢或两矢之形。《白虎通·宗族》曰:“族者凑也,聚也。”可见族是人类最早的聚合方式。可是在等级产生以后,同一部族内部高低贵贱应该如何区分,姓于是应运而生。“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左传·隐公八年》根据《左传》的原文和杜预的注,建德就是立为诸侯。所以,成为诸侯才有姓,换言之,姓仅仅是贵族阶级的专利。

  因为姓具有表示身份地位的作用,早期社会就有了赐姓制度。有关西周以前的王朝的赐姓,资料缺乏难以说明。但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通过分析西周的赐姓制度,便可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特点。

  首先,赐姓是对氏族贵族的承认,使其合法化。众仲所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就是极好的证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褒奖行为,“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国语·周语下》这种举动在后世被继续保存下来。

  其次,“姓”最重要的社会作用是“别婚姻”。事实上,“姓”最初产生的目的就是“别婚姻”。“人所以有姓者何也?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白虎通·姓名》这是从母系氏族开始形成的制度,氏族解体分化之后,社会制度虽然有极大的改变,但是氏族内部严厉的性禁忌却被保存下来,并且在后世一直被沿用。在周代表现为“同姓不婚”的礼制和“男女辨姓”的习俗。

  所谓“同姓不婚”,本来是表示在原始社会出于对人类体质自身成长发育的负责。《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是在表述这个道理。但在后世,这一制度却逐渐演变为社会政治规范。《周礼》就将同姓之间的性关系列入“九伐”之中,“内外乱,鸟兽行,则灭之。”《周礼·夏官·大司马》不仅是正式婚姻,即使买妾也禁娶同姓。因此,为了彻底贯彻“同姓不婚”的原则,男女在通婚之前,必先“辨姓”,即对男女双方祖先所出自的氏族按一定的世系进行一次查核。所谓“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左传·昭公元年》如春秋时期,崔武子想娶齐棠公的寡妻,即东郭偃之姊,东郭偃则根据西周的惯例认为不可:“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为了辨姓的方便,人们通常将姓加在妇女的称谓之中。如《史记·齐太公世家》云:“齐桓公之夫人三,曰:‘王姬、徐姬、蔡姬,皆无子。’”索隐曰:“礼,妇人称国及姓,今此言‘徐姬’者,然姬是众妾之总称,故《汉禄秩令》云‘姬妾数百’。妇人亦总称臣,姬亦未必尽是姓也。”《史记·齐太公世家》

  “同姓不婚”和“男女辨姓”制度的实施,在保证了排除同姓婚姻的同时,也赋予了女子称呼姓的权力。可是,据顾炎武《日知录·氏族》引《路史》云“古之得姓者,未有不本乎始封者也”。可见,姓在实质上属于政治单位,没有属于自己管理的土地和人民就不会有姓,换言之,似乎只要受封拥有土地和人民就会拥有姓,事实却未必竟然。

  姓是由氏族社会延续发展而来,所谓“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故此数量极为有限,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列国姓氏表叙》列举出21姓,顾炎武《日知录·姓》列举22姓,郑樵《通志·氏族志》“以姓为氏”列举了28姓,可见,即使再考虑到统计不完整的因素,到西周时代的姓最多也不超过50个。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古代的姓在长时期间延续不变”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顾炎武说的更加明白:“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一再传而可变,姓千万年而不变。”清·顾炎武:《日知录·回氏族》,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

  因为姓的数量没有增加,“氏”便因此出现,并与姓同时成为区别政治集团的标志。众仲曰:“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左传·隐公八年》“氏”作为标志政治集团的另一种符号,随着氏族的发展、繁衍、分化而不断涌现,据汉王符《潜夫论·志氏姓》云:“昔尧赐契姓子,赐弃姓姬;赐禹姓姒,氏曰有夏;伯夷为姜,氏曰有吕。下及三代,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后世微末,因是以为姓,则不能改也。故或传本姓,或氏号邑谥,或氏于国,或氏于爵,或氏于官,或氏于字,或氏于事,或氏于居,或氏于志。”可见,与姓的来源相比,命氏的途径比较多,可以根据谥号、国家、爵位、官职、职业甚至居住地来命氏。但是,姓与氏毕竟有着极大差别,《史记·五帝本纪》郑玄《驳许慎五经异义》曰:“天子赐姓命氏,诸侯命族。族者,氏之别名也。姓者,所以统系百世,使不别也。氏者,所以别子孙之所出。故《世本》之篇,言姓则在上,言氏则在下也。”

  正如郑玄所言,姓是血缘出身的标志,因此“统系百世”基本固定;而氏只是政治团体的标志,可以随着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积累。并且,因为氏代表着政治,而政治的实质就是土地和人民,于是,氏与掌握天下权力的男子的关系越来越趋于紧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姓的血缘意义日趋成长,但功能也日趋单纯,于是形成“女子有姓,男人有氏”的制度。郑樵总结为:“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宋·郑樵《通志·氏族略序》

  由此可见,姓氏制度在早期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所以姓氏制度的规范是凛然不可侵犯的。但历史发展到春秋时代,姓氏却趋于普及,逐渐走向下层民间。

  第一,由于家族的繁衍,使得有资格拥有姓氏的人群逐渐庞大。但是封建宗法体系有限的容纳力并不能保证每一位出身贵族家族、具有贵族血统的人继续拥有贵族身份。“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礼记·大传》这一原则本身就预示着将有许多人会逐渐脱离贵族群体,而这些已经脱离贵族群体或者将要脱离贵族群体的人群只有带着标志贵族身份的姓氏走向民间,孔子就是其中的代表。《史记·孔子世家》索隐引《孔子家语》曰:“孔子,宋微子之后。宋襄公生弗父何,以让弟厉公。弗父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五世亲尽,别为公族,姓孔氏。孔父生子木金父,金父生靍夷。靍夷生防叔,畏华氏之逼而奔鲁,故孔氏为鲁人。”

  宋本来是商朝后裔,本为子姓,可是根据宗法制度的原则,“五世则迁”,所以到孔父嘉的时候,孔子家族改姓孔氏。此后,由于血缘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双重原因,到孔子时代已经沦为平民。虽然孔子一生都在努力恢复自己的贵族身份,但终于无济于事,在孔子去世前两年,即鲁哀公十四年,鲁国“狩大野”时获取了一只怪兽,孔子名之为“麟”,并视为同类,慨叹“吾道穷矣!”《史记·孔子世家》表露出他无法解开的贵族情结与对人生理想绝望后的苦闷心情。

  第二,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原本有姓的贵族沦落民间。如果说以孔子为代表的贵族阶级是因为血缘关系的疏远而导致的姓氏走向民间,那么,春秋年间更多的情况是由于政治权力斗争的失败,被迫淘汰出局,从而沦落民间。关于此类情况,在前节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已经有详细论述,故此不再赘述。

  第三,春秋末期命氏制度的泛滥。据众仲而言,赐姓命氏必须拥有土地人民。可到了春秋末期,王族繁衍越来越多,然而周天子却又地位沦丧,自顾不暇,根本没有足够的土地可供封建,因此再也没有“因生赐姓”、“胙土命氏”这样的事情发生。而诸侯赐族命氏却很多,可见,此时的命氏并不是严格与土地人民有关,汉王符所著《潜夫论·志氏姓》中就列举九种命氏途径:传本姓、氏号邑谥、氏于国、氏于爵、氏于官、氏于字、氏于事、氏于居、氏于志等。汉应劭《风俗通义·佚文·姓氏》不仅同样举出九种命氏方法,而且详细列出所命之氏号:“盖姓有九:或氏于号,或氏于谥,或氏于爵,或氏于国,或氏于官,或氏于字,或氏于居,或氏于事,或氏于职。以号,唐、虞、夏、殷也;以谥,戴、武、宣,穆也;以爵,王、公、侯、伯也;以国,齐(一作“曹”)、鲁、宋、卫也;以官,司马、司徒、司寇、司空、司城也;以字,伯、仲、叔、季也;以居,城、郭、园、池也;以事,巫、卜、陶、匠也;以职,三乌、五鹿、青牛、白马也。”汉·应劭:《风俗通义·佚文·姓氏》

  从以上引文可以得知,命氏途径多样化,又无须经过周天子或诸侯国君的批准,因为很明显有很多自命氏的情况。郑樵在《通志·氏族略序》中的“以地为氏”条云:“有封土者,以土命氏,无封土者,以地居命氏。盖不得所氏之人,或有善恶显着,族类繁盛,故因其所居之所而呼之,则为命氏焉。”这一类当属“自立氏”。孔颖达说:“春秋之世,亦有非礼生赐族者,华督是也。”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

  “自立氏”的出现,无疑是对姓氏制度的挑战,也反映出在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下,命氏制度趋于泛滥的现象。自然,在这种情况下,顾炎武所谓“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就非常容易理解了。

  有个不很恰当的比喻:物以稀为贵。如果说在西周春秋早期,姓氏仍然代表身份地位,代表血缘肉体的高贵来源的话,即所谓凤毛麟角,那么,到了春秋晚期,姓氏再也不能表示高贵出身了,甚至同姓不婚的古代礼法也遭到蔑视,《论语·述而》中孔子的尴尬,就体现了这种情况。《论语·述而》:“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清人赵翼说:“同姓为婚,莫如春秋最多。”清·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国书店1987年版。《左传》中就有很多例子,如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有狐姬、骊姬;襄公二十三年,晋平公嫁女于吴,二十五年,崔武子娶东郭偃之姊,二十八年,卢蒲癸娶庆舍之女;昭公元年,晋平公有四姬;昭公二十八年,晋叔向之公羊舌职与羊舌姬通婚;哀公十一年,卫大叔懿子娶晋悼公之孙女等。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以上同姓之间的婚姻说明了春秋时期由于姓所反映的血缘关系已经很疏远, “姓以别婚姻”的社会作用正在逐渐消失。

  既然姓氏再也不能代表高贵的身份地位,普通平民拥有姓氏也就不再是种奢求了。战国时期各国户籍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姓氏的进入民间。因为资料的缺乏,我们虽然不能证明初入户籍的民众是否全部拥有姓氏,但户籍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除了注明户主的籍贯、爵位、年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姓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保守的说,编户齐民制度的出现,促使了姓氏的平民化和普及化。

  姓氏的平民化只是在社会观念上泯灭了贵族与平民、国人与野人的分野,编户齐民之后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定型的标志主要表现在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形成。

  战国时代以后在中国社会形成的地主阶级与编户齐民制度的出现有着直接的关系。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些学者曾以地主的政治身份区分不同类型的地主,如身份地主和非身份地主,门阀地主、士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等等。70年代后期,史学界多层面探讨了如地主阶级的形成、地主阶级的局部更新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作用等问题,《历史研究》编辑部于1987 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地主阶级研究论文集》,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侯外庐先生把地主分为两类,一类是豪族(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地主,一类是庶族(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地主。侯外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封建主义》,《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6页。无疑,侯外庐先生所谓前一类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就是贵族地主和军功地主,后一类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当然就是平民地主和商人地主了。

  第一,由分封贵族转化而来的大地主。在战国时代形成的地主集团中,由分封贵族转化而来的大地主占有相当大的成分,这些新型地主与旧贵族在血缘关系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他们可能就是周天子或诸侯国君的直系宗亲,但他们却与旧贵族有着本质的差异。

  按照宗法制的规定,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直接取决于自身血缘肉体的来源,取决于他们被法律或文化术语定义的一切,取决于他与生俱来的身份,是不是特定家族的成员,有没有在相应的文化模式里受过教育等。在这样的社会中,富与贵并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富裕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赢得良好的社会地位或者崇高的权力。相反,过分的富裕有可能给旧贵族带来不必要的非议,“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

  所以,春秋以前的旧贵族最具代表性的特征并不是富裕,而是高贵的血统。他们的血缘身份就注定会有优越的社会地位,会因此取得丰厚的财富。甚至,即使由于种种原因失去财富,仅仅依靠血统注定的地位仍然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沦落到“求米”“求车”的周天子却仍然可以得到诸侯国君、甚至是雄极一时的霸主的朝拜,就是这类旧贵族的典型代表。

  与旧贵族相比,新型地主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

  首先,他们本身就是旧贵族中的一员,已经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但是,他们具有新的思想观念,有别于日益腐朽、堕落的旧贵族。当时的公室普遍骄盈奢侈,剥削量沉重,所谓“宫室滋侈”、“公聚朽蠹”,所谓“民参其力,二入于公”,所谓“屦贱踊贵,民人痛疾”,以致“民闻公命,如逃寇雠”《左传·昭公三年》,相反,新型贵族却乘机用各种方法笼络人心,以换取政治基础。“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②《左传·昭公三年》

  可以想像,最后的结果必然导致“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究其原因,其关键倒不在于陈氏的“其施之民也厚”,而在于“公弃其民”②。《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中晏婴说得很明白:“陈氏虽无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钟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

  类似的例子很多,“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左传·文公十六年》“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故罕氏常掌国政,以为上卿。宋司城子罕闻之,曰:‘邻于善,民之望也。’宋亦饥,请于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叔向闻之,曰:‘郑之罕,宋之乐,其后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国乎!民之归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按照传统观点,齐国的陈氏、宋国的公子鲍、乐氏以及郑国的子罕都是假公济私,认为他们都是僭礼者,完全用批评的态度对待他们。比如孔子就十分憎恨季氏,其原因当然主要在于季氏的僭越,而季氏“富于周公”也正是僭越的表现之一。仔细想来,孔子的这种愤怒其实有些不当,他的痛恨情绪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心理的不平衡,因为孔子本人并不反对富裕,而且也教育学生要追求财富,所谓“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论语·卫灵公》这简直就是“书中自有黄金屋”的原版,问题在于孔子本人十分贫穷,而且对于这种贫富不均的现象非常不平,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

  正是此类不平的写照。所以,今天继续用批评的态度对待这些新型贵族,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况且,事实证明,他们的做法是非常受民众欢迎的,人民“归之如流水”,时人叔向的预言极为准确:“民之归也”。《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其次,新型贵族敢于冲破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藩篱,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按劳付酬、论功行赏,完全凭借其雄厚的财富和新的管理模式获取政权和社会地位。“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

  这是一条极为著名的史料,后人无不为赵简子的气魄所折服。此事发生在春秋末期鲁哀公二年,即公元前493年,正是旧的血缘宗法制度基本解体,新的地缘政治正在确立的新时代,“赵鞅誓师”正是这种变化的反映。的确,无论任何一个旧贵族都不可能具有如此大胆的思想,这种打破以血缘为中心的分配制度完全是赵简子对自己的出身来源、对旧的血缘宗法体制的背叛,也是新旧贵族之间的根本差异所在。

  由分封贵族转化而来的大地主是新型地主阶级中最早的一批成员。在血缘宗法制度依旧存在的时代,他们与采邑内的劳动者是封建宗法关系,既是族长,又是领主,依靠采邑维持贵族身份,并承担上级宗法系统的各种义务。血缘宗法制度遭到破坏以后,编户齐民制度形成,这批贵族迅速适应新的时代特色,扩大私田,改变剥削方式,成为新的生产关系下地主集团中的主要成员。

  第二,军功地主和官僚地主。与前一类地主相比,这是一个全新的群体。随着血缘宗法关系的破坏和新的制度的建立,这类地主在新社会阶级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甚至直到西汉初年,仍然“吏多军功”《汉书·景帝纪》之说。

  这类地主开始出现于春秋时代,但是由于其时新的地缘政治还未形成,官僚制度也远未成熟,故官僚地主并没有形成势力。战国时代,随着文武分职的官僚机构的成型,官僚政治取代了宗法政治,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世禄制度,官僚集团也取代了世袭贵族,官僚集团形成。

  据《史记》记载,晋文公流亡归国之后,“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史记·晋世家》,这些获得封邑的功臣,当是比较早的军功地主。《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于被庐作三军,又“作执秩以正其官”,杜预注曰“执秩,主爵秩之官”,即专门负责爵位赏赐之官,既有专门的官吏设置,可见晋国以军功赐爵已经制度化了,换言之,晋国的军功地主也已经比较普遍了。而《左传·哀公二年》所谓“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则更是对军功地主的激励。

  无独有偶,齐国也在襄公二十一年“为勇爵”《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齐)庄公为勇爵。”,开始对勇士设置爵位,即在战场上表现勇敢者就可得到爵位,应当是奖励军功的开始。

  如果说在春秋时代此类以功获爵的军功地主尚处于开始阶段的话,那么战国时代就是军功地主的形成和辉煌时代。随着战国时期各国之间为扩展领土而进行的兼并战争愈来愈激烈,各国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比春秋时期更为深入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废除传统血缘体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度,在军事上的表现就是军功爵制,因此培养了一大批军功地主,从而改变了社会阶级的构成。

  魏国李悝实行的新法中,就有“食有劳而禄有功”、“夺淫民之禄”《说苑·政理》等重要内容,此后,魏在武侯时曾“设坐庙廷,为三行飨士大夫,上功坐前行……次功坐中行……无功坐后行”,并“颁赐有功者父母妻子于庙门外,亦以功为差”《吴子·励士》。这种尚功酬劳的方式与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它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荀子·议兵篇》记载魏国选拔武卒的制度是“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种把武卒与免除赋税、“利其田宅”等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措施,本身就是军功爵制对世卿世禄制度的取代。

  楚国“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韩非子·和氏》,“衰楚国之爵而平其制禄”《淮南子·道应训》,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子·和氏》和“ 厉甲兵,时争利于天下”《说苑·指武》;赵国在赵襄子时制定了“功大者身尊”《战国策·赵一》的制度;燕国有“公子无功不当封”《战国策·燕二》的制度,这实际上是对旧爵禄制度的限制和否定;申不害相韩时,制定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战国策·韩一》的任官制度,要求“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他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重用盼子、黔夫、种首等一批贤人,《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荀子曰:“齐人隆技击,得一首者,则赐锱金。”《荀子·议兵》以其在稷下学宫三为祭酒的身份,此言当属事实。

  至于秦国,则商鞅设立二十等军功爵,奖励军功等政策,更是深入人心,也是史学界共同认可的史实,故不再赘言。

  官僚集团的形成与编户齐民制度的确立有着极大的关系。总体而言,战国以后的官僚队伍主要由两种人构成,第一是军功之士,很明显,这一类属于武士;第二是文士,属于士的后期形态。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结构的一大特征就是士人的崛起。士的最早形态是武士,属于贵族的最低层次,负有服兵役保卫氏族的责任,也有参与国家决策的权利。春秋战国之际血缘关系破裂,士人的地位沦落,也逐渐分化为文士和武士两种,并继续在当时的国家事务和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顾颉刚:《武士与文士之蜕化》,《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5-90页。

  战国时代,这些士人通过军功或者游说自荐,平步青云,出将入相,几乎可以左右天下政局。所谓“六国之时,贤才之臣,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论衡·效力篇》成为当时社会结构势力最强的部分。

  除了以上两类以外,战国时代的地主集团中还包括由商人转化而来的地主以及由平民上升的地主。这两类地主的形成也与编户齐民制度的形成有着极大关系。

  在宗法制度统治的社会中,人民的身份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人的血缘肉体来源便注定一生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所谓“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就是在规定个人在血缘社会的社会角色,“故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国语·齐语》所以,在血缘社会中,人的身份转化几乎是不可能的。战国时代,宗法礼乐制度随着血缘社会的结束而失去效力,编户齐民制度以地域为基础管理天下,人的身份相对自由,社会活动空间扩大,工商业者有可能从“工商食官”的限制中解脱出来。于是,在“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信条下,大批商人转化为大土地所有者。

  同时,另一部分平民也通过开垦私田,跻身地主阶层,与前三类人员共同构成新的社会结构中的地主集团。

  与地主阶级同样,农民阶级也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血缘制度遭到破坏、编户齐民形成以后。

  作为社会基础的农民阶层主要分为自耕农、佃农和数量不等的流民,这种构成形成于战国时代,并且在此后的二千余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再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最早的自耕农是从血缘宗法社会中的庶人转化而来,其中包括国人和国野制度泯灭之后的野人。地缘社会的自耕农和血缘宗法社会中的庶人在社会身份以及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旧时代的血缘宗法社会,庶人(包括国人和野人)是宗法体系的一分子,在名称上更多地包含了政治身份的含义。《左传·襄公十四年》云:“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由此可见,庶人是地位低于士、高于工商皂隶牧圉等群体的阶层。另据《左传·桓公二年》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杜预注曰:“庶人无复尊卑,以亲疏为分别也。”在庶人中是不分尊卑贵贱、而是亲疏关系加以分别的。由此可见,庶人属于社会的最底层。

  在生活方面,庶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体力劳动者,《左传·襄公九年》“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都在告诉庶人是整个社会农业生产的承担者,并且其承担劳动任务乃是天经地义、不可改变的。

  不言而喻,庶人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下的,所谓“庶人传语”,韦昭注曰:“庶人卑贱,见时得失不得达,传以语王也。”《国语·周语上》而且这种“传语”也是有条件的,孔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也就是说,天下有道的时候,庶人是不会议论政治的,等到庶人可以议论政治的时候,天下已经失去应有的秩序了。遗憾的是,乱世中庶人的命运正如孟子所言:“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即使议论政治也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战国时代,血缘宗法政治制度崩溃,庶人逐渐摆脱了血缘宗法的束缚,理论上成为自由人,进而转化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血缘宗法所规定的上下等级尊卑观念也失去了效应,具有了改变自己命运的前提。《吕氏春秋·尊师》云:“子张,鲁之鄙家也;颜涿聚,梁父之大盗也;学于孔子。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学于子夏。高何、县子石,齐国之暴者也,指于乡曲,学于子墨子。索卢参,东方之巨狡也,学于禽滑黎。此六人者,刑戮死辱之人也,今非徒免于刑戮死辱也,由此为天下名士显人,以终其寿,王公大人从而礼之,此得之于学也。”

  相近的例子还见于《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章、胥己仕,而中牟之民弃田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毫无疑问,上述两本书的作者也许都有言过其实的可能,但是战国时期庶人社会地位的改变是可以由此证明的。

  从严格意义上说,编户齐民以后的自耕农与佃农并无实质的区别。只是前者是向国家政府承担义务,而后者还要向所依托的权门豪强地主承担租税,被迫接受更为沉重的剥削,但二者自由民的身份则是毫无二致的。

  流民是社会的破坏因素,无论在何种社会,流民的不安定性都是社会的隐患。故此,在任何历史时期,流民都是政府着意防范甚至是打击的对象。在血缘社会遭到破坏,编户齐民制度实施以后,庶民缺少了血缘宗法关系的约束,脱离户籍而逃亡成为普遍的现象。流民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安定,也严重影响着普通编户民的正常生活。

  二、编户齐民和新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形成

  战国时代新的社会政治结构主要表现为君主专制政体的确立。

  战国时代是我国君主专制政体的确立时期,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官僚制度三位一体,中央集权是君主专制的前提,官僚制度是君主专制的制度体现。

  关于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起源,王亚南先生曾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有个经典性的结论:“新旧史学家,社会史学家已公认秦代是中国专制政体发轫的朝代。”并且认为:“由秦以后,直到现代化开始的清代,其间经历二千余年的长期岁月,除了极少的场合外,中国的政治形态并没有了不起的变更,换言之,即一直是受着专制政体——官僚政治的支配。”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此说遂成定论。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术界才有人开始提出“先秦专制说”,认为中国政治从形成之初,就带有明显的专制特点,至少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形成专制政体。如刘泽华等先生就在考察了《尚书》中记载的商周时期君王的诰命以后认为:“它反映了君主在当时国家中拥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权威,表现了君臣之间的关系显然与民主政治或贵族共和相去甚远。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国家机器从文明刚刚到来之初,就走上了一条君主专制的道路。”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其他一些学者诸如严家其、谢维扬、陈剩勇等也均持此说。针对这两种意见,于是又出现了第三种说法:“对夏商周政体的性质,可用一句话概括,它是完成了由氏族民主制向君主制政体的转化,却尚未完成向君主专制转化的过渡形态的政权体制。这种政权体制最鲜明的特征是集民主与专制于一身,是政治上的二重性。”李泉、杜建民:《论夏商周君主制政体的性质》,《史学月刊》,1995年,第3期。由此可见,这个课题是极受关注的,同时也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笔者认为,虽然商周政治具有某种程度的专制特点,但并不能因此得出商周政治就是专制政治的结论,而且商周政治形态极具差异,不能混为一谈。业师王晖先生在其《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一书中在详细比较了商周两代政权构成以后认为:“周初分封实际上就是把诸侯部落联盟‘公天下’的共同体转化为宗法制下的姬姓‘家天下’,从而大大加强了周王室的中央集权制。”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357页。在《论周代王权与中央集权化的统治形式》一文中,王师再次论证的这个观点:“殷代的国家政体是方国联盟制,……而周代靠封建诸侯而形成了统一性的中央王朝,形成了初步的有向心力的中央集权化政权。”王晖:《论周代王权与中央集权化的统治形式》,《学术月刊》,2000年第9期。可见,商代只是方国联盟,周代也只是初步形成中央集权制,中国古代专制政治应该形成于战国时代。

  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国。秦始皇打破了分封子弟的传统,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所谓“秦朝专制说”应该发端于此。但从史书来看,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很快便否决了分封子弟的提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其他诸如改尊号、除谥法、立水德等项措施,也在短时间内得以推行,由是观之,秦朝所推行的君主专制应是比较成熟完善的政治制度了,此前,应有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君主专制政体最晚也应该在战国时代形成。

  在本质上,政体是指政权的构成形式,即国家权力的分配形式,权力又是指一个人根据其意愿而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控制或决定的能力。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争夺的对象。但在战国君主专制制度没有确立以前,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君主彻底控制国家权力的愿望并没有得以实现。

  1.春秋以前掌握国家权力的是世卿世禄的贵族阶级,封建官僚集团远未形成,君主在国家事务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理论上,君主应享有极高的地位,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实际上,森严等级的宗法制却并不能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威。所谓“别子为祖”就意味着一个新的家族从大的宗法体系里分离出来,这些“别子”虽要服从大宗,但在自己的系统里却成为绝对的宗主,既是臣,又是君。如此不断分封,必然导致君主权力的下移,也在理论上形成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大宗君主的命令,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前提。《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谓“君之臣杼疾病,不能听命,陪臣……不知二命”和《国语·晋语》“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也,隶于栾氏,于今三世也,臣故不敢不臣,……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以烦司寇”,正反映了这种统治体系的尴尬。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本身已经包含着对“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的反动,这不仅是对周礼等级的嘲弄,也是后世君主加强君权的动因。

  2.在社会现实方面,经济的落后,道路阻隔,列国接触困难,王室驾驭不力,客观上不利于君主专制的形成

  《礼记·王制》记载:“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孟子也说:“天子之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诸侯。诸侯之地方百里;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庙之典籍。”《孟子·告子下》《谷梁传》也认为:“古者天子封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满城以自守也。”《谷梁传·襄公二十九年》说明由于经济的原因,古代国家地域非常之小,老子所谓“小国寡民”当是有其现实基础的。《国语·周语上》所谓要服荒服的“岁贡、终王”也反映了由于路途遥远,而被迫采取这种松散控制的尴尬。由此可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存在君主对方国的专制主义统治和大一统的国家,也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中央政府,所以也就无所谓君主专制制度。

  纵观春秋历史,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战争频繁。中国立国数千年,争夺帝皇权位、造反斫杀,经验之丰,举世无与伦比。但毫无疑问,无论从内战次数还是规模,都以春秋战国时代为最。仅据《春秋》记载,在二百四十二年之间,列国之间进行战争共达四百八十三次,朝聘盟会四百五十次,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如此频繁的战争与朝会,必然要求专制政权的出现。

  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君主独尊和政治专制的理论便应运而生,最著名的就是“国不堪贰”。面对共叔段昭然若揭的篡位意图,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可见,废除松散的宗法贵族政治、实现君主专制政体,已经成为历史和社会的要求,这种过渡最终在战国时代完成,具体是通过变法运动来实现的。

  战国时代各国的变法运动在历史上所起的巨大作用,无论用什么语言形容都不会过分。尽管这些法家人物的手段大都极其残酷,改革阻力也非常大,但总体来说是成功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满足无限扩张君权的需要,彻底废除了原本与贵族政体相适应的宗法礼乐制度,建立了适应新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封建体系,建立“朕即国家”的政体。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结果,反之,也大大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公元前334年,齐魏徐州相王。公元前325年,秦惠文君自称为王。公元前323年,魏、韩、越、燕、中山五国相王。公元前288年,齐秦互帝。这些竞相称王称帝的活动标志着君主专制政体初步形成。

  官僚集团是与君主专制政体相伴而成长的。官僚之称,古已有之,几乎与国家的产生同时出现,但是古今官僚的含义有很大的差异。春秋时代以前,官僚又称为百僚、百官等,各司其职,但并不参加国家大事的决策,故官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究其原因,仍然是血缘宗法制度本身性质所决定。在宗法政治体制下,宗族与国家合一,宗族既是血缘实体,同时也自然是政治实体、经济实体和军事实体。可以想像,在这种血缘宗法体制之下,国家权力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及个人在血缘氏族中的地位分配的,政府职位只能由各级宗法贵族世袭担任,所谓世卿世禄制乃是这种体制的典型形态。这个时期的官僚只是贵族政体的附属,服务于贵族和贵族政体。

  春秋时代,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全面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天子失政、权力下移,导致贵族政治体制解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个体生产成为可能,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日益发展并摆脱了宗族势力的束缚,原始血缘宗族关系瓦解,原来隶属于血缘宗法大家族的家户逐渐变成依附于国家的编户齐民,具体的管理者也由血缘氏族父权家长变为地缘组织的各级官吏。为了应付日益复杂的国际关系,以及日益增加的公共事务,官僚集团应运而生。

  政治事务的复杂化引起行政管理职能的细化和专门化,并使得行政官吏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成为必然。行政职能的分化、职官分类的复杂化首先体现为官分文武、行政官职由卿士制转换为丞相制。

  西周春秋时期的血缘宗法政权是军政合一的,周王室和诸侯国的卿大夫文武不分,集行政权和军事权于一身。战国时代的新型官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官分文武,“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尉缭子·原官》。既可以适应繁杂的政务和军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导致大臣权力分散,有利于君主的集权。

  战国时代的政治原则出现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分离,利益原则取代道义原则而成为现实政治的核心原则,也为职业官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氛围。战国政治的最大特点是“上下交征利”,战国时代思想界流行的义利之辩正说明当时言必曰利的风气。在普遍追逐利益的社会里,人们获取利益的技术必然受到格外的重视和青睐。于是现实政治生活中德行素质的重要性逐渐降低,以专门性知识和专业化技术作为官吏才能的基本素质日益重要。专业能力取代血缘、德行成为人们任职的第一要素。于是尚贤成为必然,礼贤下士成为时尚。

  战国职业官僚的第一个特点就是职业官僚总是通过专业知识获得并运用权力。首先是历史与古典文化知识,是士人引经据典、说古论今的基础。其次是有关各国地理知识以及各国政治关系的历史与现状的知识。再次是行政法律和管理知识。另外表达能力和论辩技术也相当重要。所以战国时代甚至连鸡鸣狗盗之徒也可以人尽其才地获得重用。

  战国职业官僚的第二个特点是普遍把参与政治作为一种以知识换取权力、利禄的手段,君臣之间的权力剖分原则由血缘为中心变为以利益为中心,契约关系随之确立,将君臣之间原来的宗法血缘关系变成经济雇佣关系。《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故自恃无恃人”正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

  把战国君臣关系视为一种雇佣关系,不仅指君权与士权在互利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权力格局,而且还意味着君臣双方存在相当程度的双向选择的自由。战国时期的兵家、法家、连横合纵家,他们朝秦暮楚,来去匆匆,游说诸侯,无不为了给君主们统一天下出谋划策。韩非在《韩非子·忠孝》里说,“纵成必霸”、“横成必王”,认为合纵成功,就会成为春秋那样的霸业,而要想成就统一天下的大业,就必然实行连横,也就是对东方六国采取各个击破最后夺取天下的方针。他给秦王上书说:“臣昧死愿见大王,言所以破天下之从,举赵、亡韩、臣荆、魏,亲齐、燕,以成霸王之名,朝四邻诸侯之道。大王诚听其说,一举而天下之从不破,赵不举,韩不亡,荆、魏不臣,齐、燕不亲,霸王之名不成,四邻诸侯不朝,大王斩臣以殉国,以为王谋不忠者也。”《韩非子·初见秦》

  韩非的苦心孤诣虽然没有得到回报,但他的思想却成为秦国富强和最后灭亡六国的指导方针,想来在九泉之下亦可瞑目了。

  在新型官僚集团的成长过程中,士人阶层的崛起为其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员保障。

  子夏曰:“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论语·子张》实际上,孔子办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官僚,孔门弟子大都成为新型官僚。他们和国君以及卿大夫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是凭身份高贵而是凭其才能入仕,凭才干换取俸禄,而不拥有封邑;君臣之间没有依附性,和则留不和则去,与宗族体制下的旧官僚形成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由于旧社会基础结构的崩溃和新社会的统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松弛,从阶级升降的频繁,士阶层的活跃,自由的迁徙、择业环境,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血缘宗法体系的破坏,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经济单位,编户齐民制度出现,从而形成对人的解放,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激发了社会深层次的活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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